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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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18: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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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适用范围】

北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或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等业务领域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指引之局限】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中具有普遍共性的事项。

第四条【定义】

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1、企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被调查企业:指接受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企业。

3、委托人:指委托承办律所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当事人。委托人可能同时是被调查企业。

4、第三人:指委托人、承办律所、承办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5、承办律所: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6、承办律师:指接受承办律所指派,具体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

7、尽职调查清单:指由承办律师草拟、向被调查企业发出、要求其收集清单中的文件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律师进行审阅的清单或问卷。

8、工作成果:指承办律师制作的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完毕时提交给委托人的有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报告及文件,通常是指《尽职调查报告》。如委托人与承办律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法律:本指引中的“法律,,一词与“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除上述情形外,本指引所指“法律”,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六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

法律尽职调查业务通常表现为承办律师综合其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积累的从业经验,对被调查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

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涉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

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详实的调查。

第七条【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承办津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了解被调查企业、被调查资产是

否存在不适合从事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障碍,对

被调查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

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介入阶段】

依据承办律师介入时间的不同,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可分为竞标阶段、投资意向书或谅

解备忘录达成阶段、补充尽职调查及/或交易先决条件核查阶段。

第九条【预先审查】

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在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之前,应当进行预先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1、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初步了解,受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被调查企业、所涉交易事项和交易背景。

2、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或交易事项,存在明显的、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委托人仍继续委托进行法律尽职

调查的,应在《委托协议》中载明上述事实。

3、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部分涉及境外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并建议委托人就境外范围的业务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事务

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4、法律尽职调查事项处于承办律师较为陌生的专业领域,又难以及时补充相关专业知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承办律师应寻求与相关专业律师的合作以获得专业指导。

第十条【《专项委托协议》】

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该《委托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范围及要求

2、法律尽职调查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

3、工作期限

4、工作成果的形式及提交方式

5、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6、违约责任

7、责任限制

8、风险提示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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