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兼职副主席推荐提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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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工商联关于兼职副主席、副会长任职标
准及提名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企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切实优化工商联(总商会)领导班子班子结构和活力,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培养、选拔和进入、退出机制,不断增强市工商联(总商会)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热爱工商联事业,积极参加活动,按章履行义务;支持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并能发挥作用;注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副主席、副会长提名原则上应担任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理事)一年以上,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6岁。
2、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行业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发展稳定,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合法诚信经营,依法及时足额纳税;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近三年没有安全、环保和产品质量事故发生并满足以下条件。工业制造业: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建
筑、房地产开业:营业收入 6000 万元以上,资产总额 5000 万元以上;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餐饮、住宿业: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批发业、零售业: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从业人员50 人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资产总额 8000 万元以上,从业人员 100 人;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从业人员100以上。
二、兼职副主席、副会长提名产生遵守以下程序:兼职副主席人选由市工商联党组推荐,市委统战部商有关方面后提名,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审批,报市委常委会决定后,按工商联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副会长人选由工商联党组提名,商同级党委统战部考察,经统战部部长会议审定后,按工商联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三、兼职副主席、副会长建立以下退出机制:兼职副主席、副会长任期一般为一届,特殊条件的不超过两届。因企业经营状况差、已失去代表性,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工商联主席(会长)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不履行责任和义务,或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和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宜留任时,在届中进行调整及时免去所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