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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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选修二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高中政治选修二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一、认识调节与仲裁1.以和为贵选调解⑴生活中纠纷的解决方式:①最好方式:倡导“和为贵”。

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②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⑵调解①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②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

③形式: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④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合法合理、自愿平等⑶人民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①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②原则: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③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知识整合】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特别提示】“枫桥经验”是人民调解方式的典型代表。

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得到新发展,形成了党领导下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和方法,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保障发展。

【易混易错】调解与和解2.便捷经济选仲裁⑴仲裁的类型①类型: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②常见类型: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⑵仲裁的特点: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影响小、不公开进行。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⑶商事仲裁①含义: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②规则a.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3篇)

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一裁终局制度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非一裁终局制度同样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它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非一裁终局的方式解决纠纷。

本文将探讨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分析其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价值。

一、非一裁终局的概念及适用范围非一裁终局,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多个环节解决纠纷,而非一次性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一裁终局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重大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采取非一裁终局的方式。

2. 重大复杂案件: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通过多个环节审理的案件。

3. 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非一裁终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非一裁终局的法律后果1. 延长诉讼期限非一裁终局制度意味着当事人需要经历多个诉讼环节,如一审、二审、再审等。

这无疑会延长诉讼期限,给当事人带来时间和经济上的负担。

2. 增加诉讼成本非一裁终局制度下,当事人需要承担更多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此外,多次诉讼还可能增加差旅费、误工费等间接成本。

3. 增加诉讼风险在非一裁终局制度下,当事人面临的风险更大。

一方面,多次诉讼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一致,增加当事人维权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诉讼手段拖延时间,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 提高司法公信力非一裁终局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多个环节的审理,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减少错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5. 促进法律研究非一裁终局制度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通过对不同环节的审理过程进行分析,可以深入研究法律问题,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6. 增强当事人维权意识非一裁终局制度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

在面临纠纷时,当事人会更加关注法律程序,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年定稿-初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第二讲

2022年定稿-初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第二讲

知识点: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概念: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两个合同【例题·多选题】某单位工会共有9名职工代表,在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工会各派出3名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确定了集体合同草案。

职工代表大会对合同草案进行讨论时有6名代表出席,其中2名代表投反对票,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用人单位与工会各派出3名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符合法律规定B.职工代表大会对合同草案进行讨论时有6名代表出席会议可以举行C.四名代表同意合同草案占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2/3,该草案可以通过D.集体合同通过后,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双方全体代表签字『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协商会议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确定1名首席代表,选项A正确。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9×2/3=6选项B正确。

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选项C表述错误。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选项D表述错误。

【例题4 -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B.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至少每周支付一次C.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结束劳务派遣用工时支付D.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效协议或者合同规定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劳动报酬『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选项B,全日制用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选项C,劳务派遣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例题·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问: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答:劳动仲裁裁决书分两种,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生效时间不同:1)终局裁决书: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裁决书在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该裁决的执行;终局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并且,收到终局裁决书后,劳动者起诉的,法院将不受理企业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只有劳动者起诉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企业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未起诉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书中部分事项起诉的,仲裁裁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对多个劳动者的,对未起诉的劳动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9条、第50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21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

例:李娜与北京某民营企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岗位是财务会计,月工资4,000元。

工作2年后,李娜在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其间发现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工资标准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李娜多次打电话跟公司人事部及公司经理交涉,要求补足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果。

无奈之下,李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调查审理后终局裁决支持了李娜的要求。

由于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裁决,李娜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2天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2、终局的仲裁裁决。

当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来决定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会根据其案件的不同情况,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的进行划分。

相信这是很多人感到困惑的问题,那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类型有哪些?下面就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请大家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类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裁决书的效力划分,可将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所谓非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一般是15日;未提起诉讼的,则裁决书生效否则不生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对哪些事项作出的裁决未非终局的裁决,仅规定两大类七个小类属终局裁决的情形,依反面推论,除去上述属于仲裁裁决的情形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应当为非终局的裁决。

2、终局的仲裁裁决终局的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作出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销,系具备执行力的裁决,可作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有两大类七小类。

二、仲裁裁决的效力(一)非终局裁决的效力非终局的裁决,并非一经作出即生效,且将来能否生效也是不确定的,是否生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诉权及其诉求是否妥当。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该类型裁决的效力状态可以作如下区分:1、裁决不具备效力的状态。

此又可以分为多种情形:(1)自裁决书作出至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裁决书在该期间内处于不生效的状态;(2)当事人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至法院的,该裁决书仍然处于不具法律效力的状态;(3)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4)受理法院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就争议问题作出实体判决或裁定,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争议进行裁决,但裁决结果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如果一方不满意,还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进一步的救济。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争议中能够公正、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文将从劳动仲裁的基本概念、非终局裁决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如何理解非终局裁决等方面展开阐述。

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它通过非司法的程序来处理劳动争议,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稳定。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提起仲裁申请,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

非终局裁决作为劳动仲裁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及时有效的救济机制。

劳动争议通常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裁决结果不能及时得出,将给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非终局裁决的存在,使得劳动者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获得裁决结果,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解决方案。

其次,非终局裁决为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劳动仲裁作为一种非司法程序,仲裁员的裁决结果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司法意义上并非终局裁决。

这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不满意裁决结果的情况下,通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审理,来寻求更为公正的裁决。

这种机制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仲裁员滥用职权或出现不公正裁决的情况,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非终局裁决还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展。

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非终局裁决的存在,体现了法治思维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应用。

在裁决过程中,仲裁员以法律规范为准绳,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决争议,这种做法不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对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需要理解和面对,一方面,劳动仲裁的非终局裁决并非绝对公正,仲裁员也有可能出现失误或主观偏向,导致裁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不服非终局裁决,可以做些什么?

不服非终局裁决,可以做些什么?

不服非终局裁决,可以做些什么?标题:不服非终局裁决,可以做些什么?在面对非终局裁决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行动:一、理解裁决的性质与含义首先,我们需要理解非终局裁决的含义。

非终局裁决是指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的,不具有最终决定性的裁决。

这类裁决通常为初步或部分决定,不涉及最终解决争议的全部问题。

因此,不服非终局裁决并不意味着整个争议的解决失败,而是指对某一部分或初步决定表示不满。

二、寻求法律咨询若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结果不满,应尽快寻求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可以提供有关法律程序的详细信息,帮助当事人了解不服非终局裁决的可行选择。

律师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关如何执行或上诉的建议,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决定是否上诉在咨询律师后,当事人需要决定是否对非终局裁决提起上诉。

若当事人认为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或违反法律程序,可以向上一级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提起上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诉申请,并按照上诉机构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等。

四、关注证据与程序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关注证据与程序问题。

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原裁决存在错误或违反法律程序。

同时,当事人还需要注意上诉的期限、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上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总结案例与教训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当事人应当总结案例中的教训,以便在未来的争议解决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事人可以从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改进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提高自己在争议解决中的应对能力。

针对不服非终局裁决的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在面对非终局裁决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并理性对待。

尽管非终局裁决可能不是最终决定,但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争议的解决产生影响。

因此,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并遵守裁决结果。

2. 当事人应积极寻求法律咨询,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帮助。

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3. 若当事人决定上诉,必须充分了解上诉程序和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期限和程序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是什么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

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企业中可能公司和职工会出现劳动争议,那么就会通过司法部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用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可以让大家更多的了解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的内容。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终局裁决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

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我国对劳动标准建设一直相当重视,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

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国家劳动标准具有以下特点:(1)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

(2)标准明确。

往往是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规定。

(3)适用范围广泛。

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模式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整个周期冗长。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规定了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终局裁决,其中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相关内容。

主要特点是: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仅适用于部分案件;二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附有金额限制;三是劳动争议仲裁是否一裁终局的决定权在劳动者;四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双方当事人救济方式不同: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的救济方式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项制度设计缩短了部分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维权周期,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避免了用人单位恶意通过诉讼拉长劳动者维权过程,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讼累。

但该项制度的三个条款规定非常笼统,各地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与实践大相径庭。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细化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便于实践操作。

首先,统一了终局裁决限制金额的认定标准,限制金额以仲裁最终裁决数额为标准。

其次,同一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三,不服仲裁终局裁决,劳动者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两种异议程序同时启动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第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中级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为终审裁定。

第五,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应先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解释(三)》对仲裁终局裁决的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解释,结束了各地仲裁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混乱情形,但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在适用上依然存在可进一步改善之处。

一、仲裁终局裁决范围中“赔偿金”概念不明赔偿金争议是仲裁终局裁决范围之一,但赔偿金的概念却有不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典型条款可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中第一种是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指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第二种是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指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50%-100%赔偿金。

最新终局裁决书中可以有非终局事项吗

最新终局裁决书中可以有非终局事项吗

问:终局裁决书中可以有非终局事项吗?答:虽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有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也就是说,终局裁决书中不应有非终局事项,但在现实中,1个仲裁裁决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现实是存在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对此情况做了具体规定,即该种裁决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在实践中,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1个案件分拆为两个案件,对劳动者的部分请求作出非终局裁决,允许用人单位就这些裁决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同时,就劳动者另外1部分请求,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事项,而不能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其中的终局裁决案件,用人单位无法主张同1案件尚有非终局裁决部分而向法院起诉,只能选择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参考法规: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9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4条. 例:肖某2007年6月进入武汉1家物业总公司担任物资总管,月工资1,800元,但直至2008年9月,公司才与肖某签订劳动协议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但1直按当地最低工资为肖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2009年1月3日,分公司以不胜任为由,结算工资并另支付1个月的月薪作为补偿金解聘了肖某.肖某不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相关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200元;支付未签订协议合同的双倍工资19,800元;按实际工资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金;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1,800元.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裁决:1、公司没有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即解除与肖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协议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应自2007年6月20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并计发赔偿金,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5,400元(已扣减1,800元);2、公司按肖某实际工资补缴肖某在职期间的保险费;3、公司支付肖某未签订劳动协议合同的两倍工资12,900元;4、驳回肖某1,800元代通知金的相关要求.裁决书同时说明:申请人肖某如不服裁决书第1、2项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书第3、4项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仲裁庭实际操作中会在1个仲裁裁决中既包括终局裁决事项也包括非终局裁决事项,但分别注明了当事人不同的诉权和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同时间;●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本案中,仲裁庭针对肖某的裁决,既包含了终局裁决事项也包含了非终局裁决事项,对于两种裁决的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不同诉权,裁决书中均作出了提示,但对终局裁决事项,企事业单位的诉权没有提及.这也是这份裁决书不规范之处.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4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1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可见,只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是同1仲裁裁决,即使其裁定部分属于终局事项,部分属于非终局事项,也应当认为属于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就整个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1案件的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了两个不同的裁决时,则用人单位只能起诉其中的非终局裁决;对终局裁决,则只能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操作提示:仲裁庭的裁决书可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属于终局裁决而未在裁决书中注明的,或者不属于终局裁决而当作终局裁决的,或者对当事人权利未明确提示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以及收到仲裁庭的裁决书时,需要自己审查申请以及裁决事项是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终局判决的概念

终局判决的概念

终局判决的概念终局判决是指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经过一系列的审理、辩论和证据质证,法庭或仲裁庭做出的最终裁判,定下案件的最终结果。

终局判决具有不可上诉的特点,它标志着案件的结束,也决定了当事人在法律纠纷中的权利义务。

终局判决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终局判决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性质是终审性和不可更改性。

终审性意味着一旦做出终局判决,就不能再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或向仲裁庭申请复议等;不可更改性意味着终局判决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发现新的证据或审判程序存在重大错误等。

这种终审性和不可更改性保证了终局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终局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它为法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通过正当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庭或仲裁庭的终局判决,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终局判决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法庭或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依法审理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最后,终局判决对于司法稳定和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终局判决统一了法律的适用和裁判结果,保证了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然而,终局判决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由于终局判决具有不可上诉的特点,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无法再继续上诉而感到不满。

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终局判决持有异议,却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其次,终局判决对于司法错误的纠正和新证据的审查存在一定的限制。

由于终局判决的不可更改性,一旦案件进入终局阶段,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错误将会变得更加困难,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准确性和不公正性。

为了解决终局判决可能带来的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些措施。

仲裁裁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终局权威性判定。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

一、仲裁裁决的种类1、先行裁决。

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仲裁裁决的基本内容是什么4、合意裁决。

合意裁决。

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

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仲裁裁决是由仲裁庭作出的。

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合议仲裁庭作出进行的审理,则由3名仲裁员集体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我国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所谓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员中至少两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如果3名仲裁员各执己见,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即无法以此种方式作出仲裁裁决。

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

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作出仲裁裁决的方式。

仲裁法第53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三、仲裁裁决的补正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补正事项仅限于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审理过并在裁决书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见但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的事项。

国开(浙江)2024年《企业法律实务》形考1-3终考作业

国开(浙江)2024年《企业法律实务》形考1-3终考作业

国开(浙江)2024年《企业法律实务》形考1-3终考作业形成性考核作业一1.企业法务在企业中从事的工作不包括()o单选题(3分)A.规章制度审核B.合规审查C.合同审核D.管控生产车间2.不设有法务职位的小型企业,会()寻求法律建议;设有法务职位的企业,则()提供决策建议。

()单选题(3分)A.向外部,向外部B.向外部,由法务部门C.由法务部门,由法务部门D.由法务部门,向外部3,下列不属于企业范畴的是()o单选题(3分)A.有限责任公司B.股份有限公司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D.村委会4.下列关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表述正确的是()。

单选题(3分)A.是指企业的法务部门及工作人员B.每个企业都设有总法律顾问C.企业的法务部门与总法律顾问各司其职,分工不同D.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就是指企业法律顾问,即企业法务5.企业()的建立和使用,有助于进行风险事先防范、加速签约进程和提升企业形象。

单选题(3分)A.合同专家库B.合同模板库C.合同风险筛查库D.合同签订资料库6.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选题(3分)A.要约B.要约邀请C.邀约D.承诺7.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单选题(3分)A.资不抵债B,即将破产C.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D,下落不明8.在实践中,“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以特定身份为基础之债权;与劳务密切联系而产生的债权;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o单选题(3分)A.不作为的债权B.作为债权C.积极债权D.消极债权9.以下具有担保功能的是()o单选题(3分)A,定金B,订金C,预付款D,违约金10.《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效能,依法提高终局裁决比例,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范围(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仲裁裁决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项,单项裁决的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其中,“天津市月最低工资”的适用节点应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二、关于相关用语的界定(一)“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因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产生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二)“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

(三)“经济补偿”包括: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仲裁之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之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之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长期以来,在我国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通常采用“一调一裁两审”处理机制,在此处理模式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类型保持单一性。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单一的“一调一裁两审”机制变更为“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混合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创设了一裁终局制度。

由此使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也出现了两种类型,即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

而就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非终局裁决为一般性的裁决类型,终局裁决为特殊性的裁决类型,并在立法技术上对终局裁决采取了列举式方法。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适用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仅限于两类案件,即“小额的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一、所谓“小额的仲裁案件”,包括以下类中案件:(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而且以上四类小额仲裁案件均有金额限制标准,即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如果超过此金额标准,则应属非终局裁决案件。

那么,问题是以上金额限制标准是以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为准,还是以当事人申请的金额为准,如果当事人仲裁提出数项请求,仲裁裁决也涉及数项请求,又如何适用以上金额限制标准。

针对上述问题,2010年9月14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的是终局裁决的金额限制标准是以仲裁裁决最终确定的金额为准,与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金额无关。

对于仲裁裁决涉及数项请求的,每一项请求均不超以上金额限制标准即可,与数项请求之和是否超限无关。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七条【终局裁决】劳动者与⽤⼈单位发⽣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各都有相应劳动仲裁机构。

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七条【终局裁决】是什么,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第四⼗七条 下列劳作争议,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裁定判决为结局判决,判决书⾃作出之⽇起发作法令效⼒:(⼀)追索劳作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不超越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个⽉⾦额的争议;(⼆)因实⾏国家的劳作规范在作业时刻、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等⽅⾯发作的争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裁结局的规则。

本法规则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的根本模式是:(1)⼀调⼀裁两审制。

本法第五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不肯洽谈、洽谈不成或许达到宽和协议后不实⾏的,能够向调停组织请求调停;不肯调停、调停不成或许达到调停协议后不实⾏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能够向⼈民法院提申述讼。

(2)⼀裁结局制。

本法第五条规则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的景象指的就是本条有关⼀裁结局的规则。

曩昔的劳作争议处理机制⾸要问题之⼀是劳作争议处理周期长,功率低,劳作者维权本钱⾼。

许多劳作者,往往因拖不起时刻、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维护。

这个问题在社会上体现得⽐较突出。

为了使劳作争议裁定完成快捷⾼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准则设计:⼀裁结局。

⼀裁结局能让⼤量的劳作争议案⼦在裁定阶段就得到处理,不必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地缩短劳作争议案⼦的处理时刻,进步劳作争议裁定功率,维护当事⼈两边的合法权益。

(⼀)⼀裁结局的概念和意义⼀裁结局准则是劳作争议经裁定庭判决后即⾏完结的准则。

包含五层意义:⼀是本条中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是指本法第四⼗⼋条的规则,劳作者对本条规则的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是⼀裁结局有规模约束。

⼀裁结局仅限于⼩额和规范清晰的裁定案⼦;三是判决书⾃作出之⽇起发作法令效⼒;四是裁定判决发作法令效⼒后,当事⼈不得就同⼀争议事项再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或向法院申述;五是裁定判决发作法令效⼒后,当事⼈应当依照规则的期限实⾏。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劳动仲裁是指通过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劳动争议,以达到调解双方矛盾、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会进行一系列的审理和调解,如果调解无果,仲裁机构将做出最终的裁决,即终局裁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如何理解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首先,终局裁决是劳动争议解决的最终结果。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通常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问题。

仲裁机构会通过收集证据、听取双方陈述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调解,努力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然而,如果调解无果或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做出终局裁决,以解决劳动争议。

其次,终局裁决具有强制性。

终局裁决是由独立的仲裁机构做出的最终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仲裁机构做出终局裁决,双方必须按照裁决结果执行,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这种强制性的裁决能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权益,保证劳动争议的公正解决,同时也提高了劳动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再次,终局裁决是公正和中立的产物。

劳动仲裁机构作为一个独立于劳动争议双方的第三方,具有公正和中立的角色。

仲裁机构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调解,公正地对待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同时,仲裁机构的成员也是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的,具备相关的法律和劳动知识,能够客观地判断和裁决劳动争议。

终局裁决的公正和中立性为劳动者提供了一个有信心和公正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

此外,终局裁决是一种快速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相比于法院诉讼程序,劳动仲裁具有速度快、程序简单等特点。

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可以节约时间和资源,并能够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终局裁决的快速有效也可以使劳动者更早地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最后,终局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终局裁决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对雇主和劳动者都具有拘束力。

这意味着一旦仲裁机构做出终局裁决,双方必须遵守并执行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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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文从本条规定出发,试对劳动争议一裁终局及其除外规定的适用规则进行分析。

一、一裁终局的法律意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于特定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除本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之适用条件除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特定外,其主体条件特定尤其要引起注意。

一裁终局裁决的主体仅限于特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情形。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
不适用本条。

另外,尽管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是劳动者,但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提起反申请的,或者申请人是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者提起反申请的,也不能适用。

因为,这些情形,与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相冲突。

另外,一裁终局中的裁决既包括全部裁决,即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定劳动争议案件全部审理完毕后,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

也包括先行裁决(部分裁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也就是说,对于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定劳动争议先行裁决书也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裁终局的除外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有除外规定,即“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有这样几层含义:其一,本条的适用条件只受“本法另有规定”的限制,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限制,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其二,“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其他规定排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适用或者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情形一旦出现裁决书不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符合另有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其三,“本法另有规定”主要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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