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暂行办法0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1.管理人事档案;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大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步伐,更好地发挥人才优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部分人员委托XX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事代理制度是继我校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全员聘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的实施有助于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是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和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有效途径。
改变我校人事管理制度单一、封闭的管理模式,有利于规范机关用人行为,促进单位转换用人机制,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确立了单位与个人之间新的劳动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实现人事权和使用权分离。
第三条人事代理工作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施。
学校以后新进入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但对进入教师岗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目前可由本人自愿选择。
今后,是否全面实行人员代理,根据学校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范围及内容第四条代理范围:1.毕业分配来校的各类毕业生;2.调入来校工作人员;3.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随军(随调)家属;4.按照现行政策,在职死亡教职工的子女顶替人员;5.根据特殊岗位需要,录干、招工人员。
第五条代理内容:我校委托XX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暂定以下内容。
1.管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聘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3.代办户口的迁移。
4.负责聘用合同的鉴证。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管理及待遇第六条代理人员一经聘用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期限、管理等内容,初聘期限一般为两年,《聘用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并经鉴证部门鉴证后生效,并且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其党、团、工会、婚姻、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
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八)代办社会保险;(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晋人字[1998]6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中型企事业人事部门: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我省人事代理工作的健康稳步发展,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市人事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三资”、私营、股份制企业、民营机构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工作。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1)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规划;(2)人才招聘;(3)人事档案管理;(4)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接转手续;(5)聘用合同鉴证;(6)办理审批转正定级及调整档案工资手续,认定或考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办理因私出国政审;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协调处理人事争议等人事代理服务;(7)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单位技能培训;(8)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委托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应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代理项目,签订委托合同书后,方可履行代理事宜。
第六条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交下列证件: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函;2.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4.代理项目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须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1.委托人事代理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 3.自费出国须提交原单位同意由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关系的函件及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 4.调出、辞职、辞退、解除合同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辞职、辞退证明等证件。
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管理,保障人事代理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人事代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确保人事代理人员聘用、使用、考核、晋升、辞退等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聘用条件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3.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用为人事代理人员:1.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2.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4. 其他不宜聘用为人事代理人员的。
三、聘用程序第六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实行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录用的程序。
第七条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确定。
第八条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招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九条应聘者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单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考试分为笔试、面试等环节,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拟聘用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四、合同管理第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考核与晋升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
招聘制人员人事代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代理工作,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我院特点的医院自主用人、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推行人事代理制度。
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构成人员评价指标。
第二条医院人事代理实行全权人事代理管理方式,其中包括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核定、岗位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人事代理的对象(-)医院正式招聘制医疗、医技人员,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技术资格。
(二)医院正式招聘制护理人员,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三)医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正式招聘制人员,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上岗资格。
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医疗、医技人员要求:在临床或医技科室一线岗位,从事医疗诊治工作,并轮值夜班。
(-)基本条件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5年,普通中专学历工作满8年。
任职年限内2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者(近5年内有1优秀)。
(二)破格代理条件L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先进工作者。
2.在本专业省级竞赛中获奖,或在市级竞赛中前3名者、医院竞赛中前2名者。
3.被市、学校、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服务明星、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者。
二、护理人员要求:在临床一线岗位,从事护理治疗工作,并轮值夜班。
(一)基本条件1.全日制普通二本以上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1年。
2.全日制普通三本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3年;全日制专科护理专业毕业工作满5年;普通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工作满7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本科学历后工作满4年;经继续学历教育取得护理专业专科学历满工作6年。
任职年限内,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被本市、医院表彰为技术标兵、技术能手、服务明星、先进工作者、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者(在限额内量化积分:技术标兵5分、技术能手4分、服务明星3分、先进工作者2分、优秀护士1分)(二)破格代理条件L临床一线工作3年以上,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先进工作者称号。
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0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13日)第一条为规范人事代理行为,维护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的各方合法权益,保证人事代理的正常开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许可,取得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依据代理合同,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是本市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局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并设有相应的人事代理部门。
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须经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许可,并严格按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人事代理。
第五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二)有开展人事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规则和相应的办公场所等。
第六条开展人事代理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一)申请报告1、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目的;2、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范围;3、开展人事代理业务的条件。
(二)有关证明材料1、从业人员的学历、资格证明;2、《许可证》;3、区、县人事局审核意见;4、与人事代理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报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增项事宜。
区、县所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事代理增项的,应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核准。
枣庄立医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枣庄市立医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立医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医院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双方权益,保持医院职工队伍的稳定,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指的人事代理人员,系指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不占用单位编制,而由医院予以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原则1、岗位需求原则。
即按照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确定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岗位等级。
2、双方自愿原则。
即医院与应聘者双方自愿。
3、逢进必考原则。
即人事代理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必须经过考试、考核程序。
4、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
公开即任何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公平即是参与聘用的人员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公正即医院对一切聘用人员予以公正待遇;择优即按照确定的准则进行考核,择取最佳者。
5、德才兼备、量才使用原则。
德才兼备即既有好的思想品质,又有工作的才干和能力。
量才使用即根据聘用人员的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配备相应岗位施展其才能。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院人事代理人员的总体管理。
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及各科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人力资源部应负责:1、审核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资格。
2、建立健全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实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
4、负责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
6、委托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人事代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最新精选】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使社会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
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整;(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八)代办社会保险;(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x大学关于对部分新聘人员实施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 南字发
x大学关于对部分新聘人员实施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南字发[2007]15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经研究决定,学校对部分新聘人员(以下称新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尊重人才择业权的前提下,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事服务机构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社会管理,并为其具体代理人事管理服务业务的人事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对新聘人员实施有关人事档案代理,委托代理机构为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x大学分中心。
第三条适用范围:学校聘用的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副高以下(不含副高)人员以及学校聘用的党政管理岗位副处以下人员。
第四条学校与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聘期内的新聘人员在日常人事管理上均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规定执行。
第五条聘期内新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享受学校
其他在编人员同样待遇,福利待遇等另行规定。
第六条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学校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新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学校将确定部分人员集中进行考核。
根据学校考核结果,聘期满后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第七条因合同期满未续聘或违反聘用合同条款,学校将终止(解除)聘用关系,未聘人员必须办理终止(解除)聘用关系相关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代理政策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事代理政策规定篇一:人事代理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河南省相关就业政策和措施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1、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
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
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穷地区就业。
到国家和省定贫困乡就业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从20XX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
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
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
某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某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某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某自治区人事代理制度,规范人事代理活动,保障政府人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自治区的各级人事代理机构和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人事代理是指政府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人事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人事代理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和条件。
第五条人事代理机构和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代理职责,维护人事代理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和人事代理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代理活动过程中的各方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散布代理活动的机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章人事代理机构第七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人事代理活动的专业团队和能力;(三)具备代理机关履行人事职责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手段。
第八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代理事项、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第九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代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对其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人事代理人员第十一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三)爱护机密和商业秘密,不从事与人事代理无关的商业活动;(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代理工作。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得泄露代理活动中的机密信息。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完成代理工作,并按时提供相关报告和材料。
第四章代理活动第十四条人事代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录用、晋升、薪酬、人员调动等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机构和人事代理人员在代理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选拔和评估工作。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浙人才〔1996〕194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1996〕194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在浙部属单位人事处(干部处):现将《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对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工作步伐,积极稳妥地发展人事代理制度,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在国家人事法规政策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管部门,受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
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1.管理人事档案;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某地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代理工作,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某地区所有人事代理公司、个人从事人事代理行为。
第三条人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寻找、筛选、培训和管理人才的行为。
第四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劳动者。
第五条人事代理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不得窃取劳动者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人事代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七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人事管理文件。
第二章代理务件第八条人事代理应当向委托人提交以下文件:(一)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二)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证;(三)代理案例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人事代理应当向劳动者提交以下文件:(一)人事代理合同;(二)劳动合同;(三)身份证明;(四)工作经历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人事代理应当依法保存相关文件,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章代理行为第十一条人事代理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搜集人才信息,并综合评估。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面试并选拔合适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应当及时提供筛选结果,并与委托人共同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培训服务,包括入职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做好福利待遇、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应当注意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状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人事代理应当与委托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人事代理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人事代理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人事代理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IP专享】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暂行办法0
拍拍才智在线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新聘人员的聘用合同管理,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委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工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待遇的规定(试行)》的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人员聘用工作。
2.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岗位,由学校聘用的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新聘人员。
3.实行人员岗位、工资关系的统一管理。
4.对公开招聘的岗位,面向校内外择优聘用;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类别学校在各类岗位上的实施人事代理聘用制的各类人员。
三、聘用基本条件各类被聘人员的聘用基本条件是:1.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关拍拍才智在线能力。
3.身心健康。
4.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考核及管理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依据考核结果,根据岗位需求,可以续签。
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有关聘用合同的管理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聘用合同管理条例》五、聘用时间聘用时间为1-3年。
六、聘用期间待遇1.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不执行学校固定职工的工资制度,实行“聘用工资”制度(见附件)。
2.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工资,依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和考虑学校现行工资体系、所聘岗位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吉林大学新聘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发〔〕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除新聘教师和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以外的各系列人员聘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学校人事代理聘用方式分、两类:(一)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和辅导员(以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类人员”)。
(二)类人事代理:适用于按照学校类人事代理年度人员补充计划聘用的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各类项目聘用的新聘人员以及其他聘用形式聘用的新聘人员等(以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和管理的新聘人员,以下简称“类人员”)。
第二章代理权责第四条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人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代理机构权责:(一)负责类、类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类、类人员的工资发放及保险、公积金的代扣代缴。
(二)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类、类人员办理手续。
(三)负责为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类、类人员办理人事关系的转移。
(四)负责学校与类人员聘用合同的鉴证及人事争议的调解,与类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各用人单位与类人员任务合同的鉴证。
(五)负责依据档案内容,出具类、类人员相关证明。
(六)负责办理类、类人员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六条学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权责:(一)确定类、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标准等基本工作要求,并负责为类、类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
(二)审核类、类人员的聘用资格,负责类、类人员来校工作手续的办理。
(三)负责类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以及解除聘用关系意见的提出。
(四)负责向代理机构支付类、类人员工资、人事代理费用和保险等相关费用。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医院又好又快全面建设步伐,引进并聘请适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我院发展的人才战略。
为使我院能更有效地做好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工作,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职业岗位的需求,特作如下规定:一、总则:办理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应遵纪守法,服从医院、科室领导工作安排,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基本理论、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重大的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注重团结互助,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突出,能够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在临床业务、医院管理等方面能够发挥业务骨干作用。
4、工作期间认真完成工作岗位职责和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表现优异、无差错事故发生。
4、专技人员(含医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执业证,工作满一年半;非专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工作满两年。
5、医院根据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各类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日常工作表现等内容,对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职工实行淘汰机制。
对于屡次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暂停。
6、特殊人才、特殊情况,办公室汇总上报至院委会,由院委会研究讨论决定。
三、办理人事代理程序及待遇福利:1、凡符合要求的聘用人员填写《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申请表》,经科室主任签字后,交至医院办公室。
2、医院办公室按照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3、符合办理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同时医院给予办理五险一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附件: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申请表xxxxx精神病院2017年11月23日附件:xxxxx精神病院人事代理申请表填表说明:1、“入职时间”填写来院工作时间。
某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宁人发〔2001〕154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地、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开展人才市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治理制度,实现人事业务社会化治理和系统效劳,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人才资源,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事政策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效劳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同意用人单位或个人托付,对其人事业务事宜实行集中、标准、统一的社会化治理和系列效劳的一种人事治理方式。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治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交流效劳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人才交流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和政策,符合人事治理行为标准。
人事代理的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保卫。
第五条人事代理对象:(一)经各级国家工商行政治理、税务部门注册颁照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它流淌人员。
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仅为托付对象提供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流淌人员个人既可在户籍所在地托付人事代理,也可在单位所在地托付人事代理;第七条人事代理的要紧内容:(一)人事政策咨询与。
向托付代理单位提供国家人事工作方面的、和政策的咨询效劳;协助托付单位进行人事设计,建立新型人事治理制度;关怀托付单位解决人事工作中的咨询题。
大学选拔优秀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体制内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选拔优秀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体制内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创新我校用人机制,畅通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体制内聘用管理的渠道,充分调动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学校决定从人事代理人员中选拔部分优秀者纳入学校体制内聘用管理。
一、选拔范围学校设岗聘用并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由学校承担人员经费并纳入学校管理范围,通过人事代理方式在学校工作的人员。
(一)基本条件以人事代理方式来校服务工作满5年及以上。
(二)具体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博士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且年度考核达到1次“优秀”等次;2.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3.受聘六级职员及以上的职员岗位人员;4.任正科级岗位满3年,且年度考核达到2次“优秀”等次。
二、选拔方式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体制内聘用管理的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用人单位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考察人事代理人员在个人品行、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专业素质、团队协作、创新精神和工作实绩等多方面情况,择优纳入学校体制内聘用管理。
三、选拔程序(一)个人申请学校通知符合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向受聘单位提出申请。
(二)评议与用人单位审核申请人员资格。
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在一定范围组织个人述职、群众评议和单位领导评议。
(三)材料审核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听取用人单位意见,并审核申请人档案材料及申报材料。
(四)审批经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1.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体制内聘用管理后,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2.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纳入学校体制内聘用管理手续时,须按照原受聘岗位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其岗位管理与考核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3.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体制内聘用管理首个聘期内,除因工作需要、组织调动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受理校内调动、转岗等申请,随引进人才安置的家属转制后仍坚持随调原则。
4.学位论文后评估未通过的,撤销其转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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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的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学校新聘人员的聘用合同管理,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人事管理机制,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委属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哈尔滨工业大学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工业大学人事代理人员待遇的规定(试行)》的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学校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人员聘用工作。
2.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岗位,由学校聘用的实行人事代理管理的新聘人员。
3.实行人员岗位、工资关系的统一管理。
4.对公开招聘的岗位,面向校内外择优聘用;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类别
学校在各类岗位上的实施人事代理聘用制的各类人员。
三、聘用基本条件
各类被聘人员的聘用基本条件是:
1.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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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
3.身心健康。
4.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考核及管理
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
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依据考核结果,根据岗位需求,可以续签。
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聘期考核结果作为
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有关聘用合同的管理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聘用合同管理条例》
五、聘用时间
聘用时间为1-3年。
六、聘用期间待遇
1.学校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不执行学校固定职工的工
资制度,实行“聘用工资”制度(见附件)。
2.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工资,依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和考虑学校现行工资体系、所聘岗位
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学校根据人事代理人员被聘任的职务,按国家事业单
位现行工资标准为其保留档案工资。
4.岗位津贴。
按所需岗位聘任的人事代理人员享受相应
的岗位津贴,由所在单位在下拨的岗位津贴额度中发放。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1.养老保险。
学校按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按威海市养老保险事业处规定缴纳,即
工资中缴费基数的25%,其中单位承担23%,个人承担2%,
个人承担部分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2.医疗保险。
学校按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基本医疗
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以本人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
比例交费,全部由学校承担。
3.住房公积金。
学校按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住房公
积金。
住房公积金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比
例计提并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单位承担12%,个人承担12%,个人承担部分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学校关于原固定职工的下列政策,适用于人事代理人员:
1.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采暖费。
3.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规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规定。
5.晚婚、晚育休假奖励。
6.计划生育休假奖励。
7.抚恤金、丧葬费。
(四)人事代理人员在岗位聘任方面,与其他教职工同等政策。
七、学校关于原固定职工待遇的下列文件和政策,不适用于人事代理人员
1.职工探亲费。
2.托儿费补贴。
3.职工子女入哈工大政策。
4.校内职工住房流通政策。
5.租房补助待遇。
八、其他事宜
为加强管理,聘用工作采取定期受理,每学期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春季学期为6月1—10日;秋季学期为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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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日。
九、此前制定的有关人事代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人事代理人员聘任期间工资待遇明细
人事代理人员聘任期间的聘用工资项目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其中:
1.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国家政策执行;
2.绩效工资=住房补贴+职级补贴+所聘岗位的岗位津贴3.住房补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5%
4.职级补贴为:
专科:120元
本科:240元
硕士:440元
中级:540元
副高级:665元
5.人事代理人员由单位所承担“三金”不包括在工资项目中
6.所聘岗位的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目前现有职工的同等级别的岗位津贴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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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享受的过节费:5000元/年不包括在工资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