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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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公安局
肇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
中国电信肇庆分公司
中国移动肇庆分公司
中国联通肇庆分公司
中国铁通肇庆分公司
中国网通肇庆分公司
肇公〔2007〕84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综治办、文广新局:为推进全市“三电”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合力防范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专项斗争取得成效,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中国移动肇庆分公司、中国电信肇庆分公司、中国联通肇庆分公司、中国铁通肇庆分公司和中国网通肇庆分公司研究制定了《肇庆市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试行)》(下称
《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三电”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八楼804室)。
肇庆市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
电视设施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当前我市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以下简称“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三电”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输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电力法》和《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八部门关于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以下称“三电”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举报、防范、打击盗窃破坏和查处非法购销“三电”设施的有功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三电”办和“三电”企业担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是负责奖励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奖励类别包括:
(一)破获省部级挂牌督办的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
(二)被全市列为重点地区的四会、高要、怀集以及其他县(市)区经综合整治,成效显著的;
(三)打掉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团伙的;
(四)查出、查处非法收购、销售、窝藏、运输、加工“三电”设施设备的废旧收购站点或当场查获、查处非法持有、窝藏、
运输来源不明“三电”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五)群众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或协助破获非法收购、销售、窝藏、运输、加工“三电”设施设备案件的;
(六)各级公安宣传部门努力工作,广泛进行公开报道,为营造保护“三电”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打击盗窃、破坏和查处非法购销“三电”设施的奖励标准:
(一)抓获、查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教养决定书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名犯罪嫌疑人500元计算,奖给公安机关;
(二)抓获、查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以刑事拘留证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名犯罪嫌疑人1000元计算,奖给公安机关;
(三)抓获、查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再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以逮捕证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名犯罪嫌疑人2000元计算(含刑事拘留中的奖励金额),奖给公安机关;
(四)破获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团伙,犯罪团伙3-4人被刑事拘留的(以刑事拘留证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个犯罪团伙1.5万元计算(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中的奖励金额),奖给公安机关;犯罪团伙5人及以上被刑
事拘留的(以刑事拘留证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个团伙3万元计算(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中的奖励金额),奖给公安机关;
(五)破获社会影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恶性案件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不另作单项奖励)。省部级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参照此奖励标准。
第六条防范工作成效突出的奖励标准:
(一)在治安检查中查出、查处废旧收购站(点)非法收购、销售、窝藏、运输、加工“三电”设施设备,经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依据),按查获的赃物及来源不明的“三电”设施设备物品价值的10-20%金额奖励给公安机关;
(二)按每半年统计(1-6月、7-12月),被全市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三个县(市)、区,经综合整治,发案数同比下降20%的(以市“三电”办统计核准后的数据为依据),奖励县(市)、区公安局5万元,在此基础上,发案数每下降1%,增发奖金5000元;其他县(市)区整治效果突出,发案明显下降,破案率有所提高,综合评价良好的给予县(市)、区公安局奖励2-10万元;
(三)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机关认真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督促指导“三电”部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基础工作扎实,在防范破坏“三电”违法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受到“三电”部门高度评价的,年度给予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机关3-5
万元的奖励;
(四)按每半年统计(1-6月、7-12月),各级公安宣传部门努力工作,广泛进行公开报道,为营造保护“三电”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5000-20000元给公安宣传部门。
第七条群众举报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话、短信息、投寄音像资料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三电”企业或直接到公安机关、“三电”企业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群众向“三电”部门举报盗窃、破坏和非法购销“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的奖励金由“三电”相关发案企业直接支付;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由接报公安机关代为支付奖励金。
(三)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肇庆市群众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标准》。
第八条奖励审批依据:
(一)奖励建议可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提出,也可由“三电”企业单位提出,填写《举报防范打击盗窃破坏非法购销“三电”设施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审批表》(见附表),按审批表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二)属打击方面,附送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属防范方面,附送市“三电”办的发(破)案数统计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开展综合整治的具体措施和成效的报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