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办理社保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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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3: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办理社保费事项
一、适用对象
(一)外国人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台港澳人员
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
二、参保所需资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须加盖公章)
(一)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料:
1、护照和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其中一种就业证件);
2、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件;
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
注: 1-3项资料只需提供其中一项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台港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如回乡证、台胞证、护照、身份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
注:在珠海已有参保记录的台港澳人员重新参保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须与上次参保时保持一致。
三、办理程序
备注:所在地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横琴新区的纳税人可到辖区内的
办税服务厅或在香洲、吉大、拱北三个办税服务厅办理;香洲、拱北的纳税人只能在香洲、吉大、拱北三个办税服务厅办理。
四、办理时限
半个小时
五、办理须知
1、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对于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应参保险种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用人单位为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可登录广东省地税网上办税系统为该类人员申报缴纳社保费,但不能对该类人员作任何资料变动操作,该类人员的申报资料变动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修改。
4、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
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对于原已办理参保登记的外国参保人需要修改身份证明号码的,由参保人到珠海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修改。
5、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如:符合中韩协议中条款的韩国籍人员出具由韩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参保证明》可以免参养老保险、符合中德协议中条款的德国籍人员出具由德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证明》可
以免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六、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本地税务咨询热线0756-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