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芒视频讲解《道德形而上学》0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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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形而上学01b

前面的问题是对所有的理性者来说,他的行动任何时候都按照必然原理来评判,难道是必然的吗。如果是这样一条法则,那么已经完全先天的与一般理性者的意志结合在一起了。这个问题是有没有这样一种必然性。如果有必然性,是这样一条必然法则,那它就与一般理性存在着的意志结合在一起。

下一段,与意志结合在一起是什么关联,这种关系应该如何理解,这一段就是讲这种关系。道德法则与意志的关系究竟应该怎样理解。意志被设想为一种自己按照某些法则的表象规定自身去行动的能力。什么是意志,意志就是自己按照某些法则的表象规定自身去行动的能力,这是意志与自然事物不同的地方,人的意志行为跟自然界的行为是不同的,自然界是按照事物的法则去运行,而人的意志是按照法则的表象去行动的,这就是不同之处。这个表象就是当这个法则还没有起作用的时候意志就已经把他预设为自己的表象了,就是目的性的行为。就是事情还没发生的时候我就有目的,用这个目的表象来规定我的行为,这个目的可以是一些具体的某个对象的目的,也可以是法则的表象。可以追求某个具体的事物,也可以是按照规律的表象,比如道德律。这里讲法则以一种表象的方式呈现在头脑里作为目的来支配我的行为,自然界是没有目的的,所以没有表象,就是按照法则运行,人是有目的的,当目的还没有实现的时候,在行为中起作用,自然界的事物要实现了才起作用,人得行为在还没实现的时候目的就已经起作用了,他规定了他的行为要实现这个目的,或者应当实现这个目的。

而这样一种能力只能在理性存在者那里找到。人为什么能提出规律的法则的表象,就是因为他有理性,他就有超越性,超越感性和本能,感觉的冲动,能用理性的法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行为还没发生之前就提出可以按照某种目的去做。所以这样一种能力只能在理性存在者那里找到,这个理性存在者不光是人,也包括上帝,也包括一切神圣的理性存在者。

现在,用来作为意志自我规定的客观基础的,就是目的,意志是一种主观的自发性,意志要自我规定,他就有客观基础,不是为所欲为,必须规定自己去干什么,用目的来规定自己,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而目的如果单纯由理性给予,就必然对所有理性存在者同样有效。目的如果没有感性的东西参与其中,如果法则的表象都是有关理性的法则的表象,那么必然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同样有效。因为理性的存在者有理性,那么这样一个目的与感性没有关系,那么必然都有效,这是顺理成章的,在逻辑上是严密的。

相反,只包含行动的可能性根据的东西,就叫做手段,这行动的结果就是目的。与单纯由理性给予的目的相反,有一种东西只包含行动的可能性根据,要考虑这个行动是否能实现,就要考虑很多条件,那么这些条件就叫做手段。行动的可能性根据不是意志的自我规定根据,意志的自我规定根据单纯由理性给予,就是普遍的,必然的,那么相反行动的可能性根据就是偶然的,也不是必然的,行动的可能性根据要取决于各种条件,自然条件,身体条件,感性条件等,这就叫做手段。要达到一个目的就要考虑手段的问题,这个行动的结果也叫做目的,与前面的目的在层次上是不同的。这个相反的也有它的目的,就是行动的结果作为目的来考虑,是要考虑手段的,手段和目的是不可分的,现实生活中的某个目的必须要考虑如何去达到它。与前面是不一样的,前面的纯粹由理性规定的目的不考虑手段,只考虑动机,是无条件的命令,不考虑行动的可能性根据,不考虑结果,所以与这里讲的目的在层次上不同。

欲望的主观根据是动机,意愿的客观根据是动因;欲望从心理学来说有主观根据,为什么对某件事情感到快乐,单纯的快乐如何不同于鉴赏,鉴赏又是否区别于普遍的愉悦,都属于欲望的主观根据。动机与动因有区别,虽然动因有时候也用在动机的意义上,但是动机绝对不可能用在形容自带之物之上,而动因既可以用在现象,也可以用在自带之物身上。后面的动因在这里就物质体身上,意愿有客观根据,与欲望有区别,欲望的主观根据。前面欲望,后面用意愿,欲望有高级欲望低级欲望,高级欲望就是意志,而意志是由意愿变来的。意愿

的客观根据实际指的是意志,道德律可以支配他的意志。

因此就有建基于动机的主观目的和取决于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动因的客观目的的区分。划分出两个层次,一方面从现象界,从肉体感受而言就是主观的目的,是鉴于动机之上的,动机指机械的作用方式,所以是非常感性的,用机械物理学可以解释心理学。动机是可以用因果律来解释的自然界的万事万物。这里是主观动机,主观目的。每个理性存在者有理性,就有客观根据,这个根据是属于彼岸世界的,本体界,不属于现实世界,由彼岸世界法则所发出的命令就是客观的命令,由这个命令产生的目的是客观的目的,由无条件的命令来行动,那么就是客观目的。这里引进目的是为了引入目的公式。这里的目的一种主观目的,一种客观目的,这两者区别开来。

实践原则,如果不考虑一切主观目的,就是形式的;一般的实践原则既包括主观目的又包括客观目的,但是如果把主观目的排除掉以后就是形式,实践原则是就是形式的实践原则。

当他们以这些主观目的、因而以某些动机为依据时,就是质料的。形式的和质料的加以区分,排除了一切的主观目的就是形式的,康德的道德律就是排除了一切的主观目的以后,是一种客观的命令,是一种纯形式的命令,把一切主观的目的都排除掉了。

下面是加以解释。一个理性存在者自己随意预设为其行动结果的那些目的(质料的目的),全都只是相对的;人们在自己日常行为中,一切自觉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行为,那么有目的的行为是把某个自己随意设定的目的当做结果,着眼于行动的结果,要实现什么目的可以说的出来。结果已经预先设定,但是是质料的,在时间和空间中可以看得见摸得着,但是这些目的都是相对的,如买了车明年就不能买了,已经有了,就不需要再有了。随着情况的变化而消失。

因为只有它们仅仅与主体的某种特别形式的欲望能力的关系才给予了它们以价值,这里的它们就是目的,那样一些质料的目的全都是相对的,因为只有这些目的仅仅与主体的某种特别形式的欲望能力的关系才给予了它们以价值。欲望也是一种能力,有的人有欲望,但是没有这种能力。想买车买房的欲望能力特别在某个阶段所形成的能力的关系。这些东西的价值是与这种特别的情况密切相关的。在饥饿的时候金子都不管用,只有米饭是最值钱的,所以具体的目的是与具体的特别形式的欲望能力的关系有关,有这种关系才有价值。

因此这价值不能提供对所有理性存在者乃至对每个意愿普遍有效的和必然的原则,即实践法则。都是随着时代,环境的不同而改变自己的价值,因此这样的价值不能提供普遍有效的和必然的原则。用意愿这个词有特殊用意,意愿比意志更广范,意愿包含意志也包含任意。把人们的感性的东西全部包含在内了。纯粹理性的法则在实践中不仅仅是规定自身,而且对其他的愿望都有效,那个效果就是限制性的,是积极的自由意志,规定自己按照道德律去行动,相应的就是要人们不要按照任意性或者爱好或者感性去行动,至少要对感性的爱好加以限制,要是它服从道德律,当然也不主张取消感性爱好。必然要强制,下命令,让人们使自己一切意愿都归到理性来。这个价值如果是相对价值,就不能提供对所有理性存在者乃至对每个意愿普遍有效的和必然的原则,即实践法则。实践准则与实践法则是不同的,实践准则日常实践都有,实践的法则只能是道德律。

因此,所有这些相对的目的都只是假言命令的根据。目的都是相对的目的,不能提供实践法则,不能提供对每个理性存在者和每个意愿普遍有效的和必然的原则,都是相对的,因此都是假言的。

然而,假设有某种东西,其自身的存在本身就具有某种绝对价值,它能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成为确定的法则的根据。上面所讲的都是相对的目的,是不是超越这一切之上有一种绝对的目的呢。假设有一种绝对的价值,那么在它的里面,并且唯一地只有在它里面,就包含某种可能的定言命令的、即实践法则的根据。实践法则的根据是包含在某种绝对价值里的,绝对价值是自在的存有本身所具有的。与前面相对的目的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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