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中专家出庭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出庭制度2012年3 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时隔16 年的一次重要修改,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92 条第2 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这是本次修改内容的诸多亮点中重要的创新之举,对于完善司法鉴定规范,深化工作机制改革,构建诚信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专家出庭制度的内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科技的案件日趋增多,必须采用高科技手段予以侦破的案件事实也呈现增加的趋势。
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1] 。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对于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起着重要作用[2] ,因此,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及准确性的判断至关重要。
然而,法官作为精通法律的专家难以对专业性强的鉴定意见做出直接判断,法官在一味追求诉讼效率时,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情况[3] 。
另外,庭审中当事人难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质疑也不利于保障其质证权。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本条第2 款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创新点之一。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设立了允许受诉主体聘请专家为其进行科技证据方面服务的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主体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在法庭上为其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
完善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刑事见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刑事见证人是侦查活动的监督者和证明人,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因此见证人出庭即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见证人出庭作了模糊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缺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见证人出庭制度,使得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见证人出庭率低,影响了法庭对事实的认定。
建立完善的见证人出庭制度成为我国司法诉讼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笔者借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际,提出建立完善的见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设想。
[p二、刑事见证人出庭的法理依据(一)程序正义刑事见证人出庭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
正当程序的要求“公正必须首先是被看的见的公正。
“意见交涉”和纠纷双方的“对话”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素。
刑事见证人主要对特定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诉讼行为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观察、监督和证明,其实质就在于让公民充分享有侦查过程中的参与权利,使那些受执法机关裁决直接影响的公民拥有平等的主体地位,能够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平等地进行理性的辩论、说服和交涉,并对裁决的结果发挥积极的影响,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执法机关对自己权益的判定;这不仅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而且有助于增强程序的公正性。
(二)权力制约在法治社会,国家机关应当合法行使权力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
目前我国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现场助验检查行为,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人民警察也可以出庭作证,那么要求见证人出庭作证来制衡公权力的恣意,特别是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要求见证人出庭证明侦查人员执法的过程、步骤及所获得的证据来源,则是必要的,也是相对可行的。
执法机关邀请刑事见证人参与到勘验、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中来,对整个执法现场的过程进行观察,耳闻目睹侦查行为,进而证实该诉讼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刑事见证人在观察过程中发现任何违法的行为,可以对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并且把意见写入见证笔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恣意妄为、漠视程序等现象发生,大大促进了诉讼的公开和透明,从而减少权力的滥用,确保法律实施的权威性。
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为切入点
摘 要: 新《 刑事诉讼 法》 第1 9 2条创设 了专 家辅助人 制度 , 这是鉴 定制度 改革 的一 大 亮点 。但 该条规定过 于粗疏 , 缺乏可操作性 , 实践 中需要 对专家辅助人 的诉讼 地位 、 资格条 件、 中立客观 义务 、 虚假 陈述 的法律责任 、 质证 范畴 以及 申请 出庭决定程序等基 本问题进行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 以下 简称 “ 新刑诉法” ) 第
1 9 2条第 2款①规 定 了“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 出庭 制
度, 学界 、 司 法 界 普 遍 肯 定 其 积 极 意义 , 并 认 为 新
《 刑 事诉讼法》 在 立法 层面正式 确认 了“ 专 家辅助 人
制 度” , 对刑 事鉴 定 意见 法 庭质 证 的实 质化 具 有 积 极 的推动作用 。
然而纵观 刑诉 法 全文 , 仅 该条 述 及 “ 有 专 门知 识 的人 ” 参 与 刑 事诉 讼 并 对 鉴 定 意 见 进 行 法 庭 质 证, 其他条 款 均 无 涉及 , 而 且第 1 9 2条 本 身 内容 更
① 《 刑事诉讼法》 第1 9 2 条第 2 款规定 : “ 公诉 人、 当事人和辩
王 跃: 专家辅助人 制度基本问 题 研究 ——以 《 刑 事诉讼法 》 第1 9 2 条规 定为 切入点
格 条件 、 中立 客观义 务 、 虚 假 陈述 的法律 责任 、 质 证 范 畴 以及 申请 出庭决 定 程 序 等 。不 对这 些 基 础 问 题 展开深入 研究 , 专 家辅 助人 制度 实施 运行 就可 能 背 离立法初 衷 , 也 就 难 以 构建 科 学 、 有效 且 符 合 诉 讼 实务操作 要求 的刑 事鉴定 意见质 证规则 。 专 家辅助人 的诉讼地位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
浅谈完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摘要]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出庭与否对庭审的正常进行及事实查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证人出庭比例普遍较低,此状况已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造成了较大的障碍,究其根源,立法上存在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从立法角度剖析了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成因,就如何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简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完善一、当前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自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作重大修改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正在积极地推进。
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刑事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莫过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低于10%[1]。
在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下,证人要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询问,以便法庭对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回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可信性的影响进行审查。
如此低的证人出庭率导致了许多不良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虽然查获了犯罪嫌疑人,却因证人拒绝作证而拖延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某些重大案件因缺少关键证人的关键证据,使得司法机关长期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又不敢轻易放人,只得长期关押,对司法机关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证人出庭难使控辩式庭审模式在实践中未能落到实处,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二、证人不愿出庭的立法成因那么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何在呢?从大处上讲,不外乎传统“非讼观念”的影响、证人法律观念淡薄、害怕打击报复、司法机关不够重视等,但笔者以为,除此之外,造成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还是立法存在矛盾与漏洞,主要表现在:1.立法上的矛盾使证人可以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言并且经过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同时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新《刑事诉讼法》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
2 0 1 0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检 、 公 安 部、 国家安 定” 、 “ 重 复鉴 定” , 法 官缺乏 必 要 的专 门技 术 和知识 , 难 以对 鉴定 全部 、 司法部 关于 办理 死 刑案件 审查 判 断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的根 据 : … …对 鉴定 意见 有疑 问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 依法通 知 鉴定
关键 词 出庭条件 经济补 偿 处 罚措 施
作者 简 介: 王斌、 李军, 天 津市人 民检 察 院第二 分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7 9 ・ 0 2
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这就使公、 检、 法三家为主, 医学院校; 、 医
的法 律责 任 。公诉 人 、 当事人 和辩 护人 、 诉讼 代理 人经 审判 长许 院为 辅 的司法鉴定 格局转 变为 公安机 关、 人 民检察 院负责各 自侦
可, 可 以对 证人 、 鉴定 人发 问。审判 长认 为发 问 的 内容 与案 件无 办案 件 的鉴定 , 其余 鉴定 由社会 鉴 定机 构承 担的格 局 。 《 决定》 针
鉴定 制度 是我 国证据 制度的 重要组 成部分 , 在现 代诉度 中存在 的 些 挥着 日益 突 出 的作用 。而 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是 鉴定 制度 中非 常重 问题 进行探 讨 :
’
要 的对鉴 定 结论质 证 的程序 。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法 制建 设的 加强
和 司法 改革 的深化 , 有 关鉴 定人 出庭 作证 的法 律法规 不 断完 善 。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及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关键证人出庭制度的重要性及对策[摘要]文章拟通过分析我国证人出庭的现状、意义等,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条文,对如何落实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进行思考和探索,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一、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分析(一)我国证人出庭现状经抽查,某法院在2001年121份刑事判决书中,发现涉及法院确认的与案件有关的各类证人证言共1838个,平均每案有证人证言15个,但121件仅占该院当年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0.9%,显然不可能将成千上万的证人都作为“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传到法院作证,否则,既无必要也难以承受。
如果按前述原则,假设每案有1/3的证言属于应当出庭作证的关键证据,将有612个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平均每案约5名证人出庭作证;假设每案有1/5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证据,将有367个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平均每案约3名证人出庭作证。
这种“假设”的程度不是过高,而现实的情况是:在这121件案件中,仅7人出庭作证,占假设应当出庭作证的1~2%。
一些学者对各地区的调查资料显示:法院的证人出庭率,高的约8%,低的不足1%。
由于各地、各法院、各人对证人出庭率的统计方法有不同之处,因此缺乏相互之间的可比性,但是不能否认,关键证人出庭的比率普遍偏低,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困扰着法院。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危害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完全是根据亲身体验而作出的,非他人所能代替的。
证人不出庭或只用一纸文书代替出庭,对诉讼是非常不利的。
法官正确的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基本前提之一便是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但是要准确查清一个过去发生的事实又谈何容易。
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辨,对案件事实可能了解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就成为法官作出判决的基本依据。
证人不出庭或者只以一纸文书代替出庭,作证中对方提出语词有虚假,没有办法当庭质证。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问清楚的问题,证人不在场也没有办法过问。
新刑诉法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法解释问题
力。基 于此 , 笔 者近 年 来力倡 刑事 诉讼 法学研 究 坚持 两条研 究路 线—— “ 技 术 的路 线” 和“ 法解释 学 的路 线” ,
总第 1 3 1期 2 01 3年 l 1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Ga n s u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a n d La w
希 冀将 宏观 问题 微观 化 、 价值 问题 技 术化 , 力 图通过 法律 解释 学 的运 用 , 使 刑 事诉讼 法 学真 正 成 为 一 门解 决 实践 问题 的“ 实学” 。 由于笔 者的 上述 认识 与《 甘肃政 法 学院 学报 》 注重 问题 意识 的 办刊 宗 旨高度 契合 , 遂 有 了“ 新刑 事诉 讼 法 实施 的微 观视 角” 这 个 专栏 以及 呈现在 读 者 面前 的三篇“ 法 解释 学” 论 文 。读者 或 可从 中体 味 到“ 法解释 学” 一贯 的 主张 : 刑 事诉讼 法 学研 究应 当转 变只 注重 理 论 建构 、 宏 大叙 事的 “ 屠 龙 术” 风格 , 更多
作者简 介: 万毅( 1 9 7 5 一) , 男, 重庆北碚人 , 法学博士 , 四川大学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刑 事诉 讼 法 学 。 基 金项 目 : 本文系教育部“ 新 世 纪 优 秀人 才支 持计 划 ” 资 助项 目《 隐形刑事诉讼法 > > ( NC E T- -1 0 -0 6 0 2 ) 之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专家出庭质证制度研究
S t u d y o n t h e S y s t e m o f Cr o s s Ex a mi n a t i O n O f Te c h n i c a l Ex p e r t i n t h e Ne w Cr i mi n a l P r o c e d u r e La w
创, 也 并 非产 生 于我 国 。将 科 学 技术 专 家规 定 为受 诉 主体 聘请 为其 进 行 科 技 证 据方 面 的 问题 服 务 这 一 制
公诉人 、 当事人 和辩 护 人 、 诉 讼代 理人 可 以 申请 法 庭
通 知有 专 门知识 的人 出庭 。 就 鉴定 人 的鉴 定意 见 提 出 意见 。该 条第 三 、 四款 同 时规 定法 庭对 上述 申请 应 当
j l A i - h u i 。KONG L i n g - y o n g
( C r i mi n a l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L a w S c h o o l , S o u t h w e s t U n i v e r s i t y o fP o l i t i c l a S c i e n c e a n d L w , a C h o n g q i n g 4 0 1 1 2 0, C h i n a )
点 问题 需要 思考 并解 决。这 些 问题 需要 结 合我 国设 立技 术 专 家出庭质 证 制度 的理 论渊 源 , 通过 明 晰其概 念 、 特 点 以及 必 要 性加 以厘 清 。
关 键词 : 新《 刑事 诉讼 法》 ; 技 术 专 家; 重 点 问题 中图分 类号 : D F 7 3 文 献标 志码 : A d o i :1 0 . 3 9 6 9  ̄ . i s s n . 1 6 7 1 — 2 0 7 2 . 2 0 1 3 . 0 2 . 0 0 2
检察机关应对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探析
察机 关势必要在保证证人 出庭 、 应对证人翻证 、 有 效 出庭 支持公诉 、 公诉人 才建设等方 面建 立健 全相应 的制度 和措施 , 方 能有效地履行指控犯 罪职 能, 应对新 《 刑事诉讼 法》 实施给检
察机 关带来的各种挑 战和风险。 关键 词 : 新《 刑 事诉讼 法》 ; 证人 出庭作证 ; 庭 审风 险
顽症 , 1 9 9 7年《 刑事诉 讼法 》 及 相关解 释对 于证人 出 庭 作证规 定 的约 束 力 和 执行 力 始 终 为人 诟 病 。针
对这一 现状 , 我国 2 0 1 2年 新 修 改 的《 刑 事 诉 讼法 》 对证人 出庭 制度作 了重 大调 整 , 在 明确 证人 出庭 作 证 范 围的基础 上 , 规 定 了强制 证 人 出庭作 证 、 证 人 补偿 和证 人 保 护制 度 。可 预见 的是 , 随着 新 《 刑 事 诉 讼法 》 的 实施 , 证人 出庭 情 形 可 能 会 愈 发 频 繁 。
第1 6卷 第 1 期
文章编 号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4 ) O 1 — 0 1 0 1— 0 6
检察机关应对证人 出庭作证 若 干 问题 探析
陶 维俊
( 重庆 市渝 中区人 民检察 院 , 重庆
摘
4 0 0 0 1 0 )
要: 证人证 言作 为八 种法定证 据类型之一 , 在刑 事诉讼 中 占据 着重要地位 。但 长
是这 不仅 浪 费 司法 资 源 , 也 使 证 人 出庭 略 显 随 意 , 不利 于树 立 司法 权威 。新 《 刑事 诉讼 法 》 合 理 地将
证人 出庭的 范 围限 制在 控辩 双 方 有 异议 且 对 案件
庭作 出 的证 言 与其 庭前 证 言 矛盾 时 证 言采 信 问 题 作 出了规定 。证 人 当庭 作 出的证 言 与 其庭 前 证 言 矛盾 , 证人能 够 作 出合 理 解 释 , 并 有 相关 证 据 印 证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证据是刑事诉讼中事实呈现的基础,而证人出庭作证无疑是搜寻证据链条中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对于诉讼中有效进行质证,加强证据印证和补强,更充分地排除合理怀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制度上的不完善,导致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了一些新的规定,本文希冀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和对新条文的探讨,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出庭作证;直接言词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建议事实和法律构成了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而事实的把握必须依靠证据。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虽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施行情况却并不乐观。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定的创新,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笔者希冀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探讨和新法律制度条文的展望,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制度进行一定的思考,提出一些建议。
一、刑事诉讼中实施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一) 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程序正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只有证人出庭作证,对自己所知的事实进行陈述,才能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相互询问,才能实现庭审的对抗性,才能使法官通过观察证人的言行、举止、态度等表现来做出综合评价,形成自由心证,才能充分体现审判程序的公开,才能更好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 有利于更好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对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等都将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作为一项新增的制度,目前立法过于笼统,故亟需厘清其价值、内容、法律效力等问题,以期在司法实务中能充分实现其立法价值。
[关键词]庭前会议;制度价值;构建设想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标志着庭前会议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确立,即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从而突破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从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
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相继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规则》、《解释》)虽有所扩展但仍均未细化,造成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
本文欲从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入手,探讨构建中国特色庭前会议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在公诉实务中有充分的准备和较好的应对。
一、庭前会议的制度价值庭前会议制度是指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程序。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现大陆法系也有引入。
在美国,称为“审前会议”制度;在德国,称为“中间程序”;在法国,称为“预审程序”;在日本称为“庭前整理程序”。
虽然各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具体设置各有不同,但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具体而言,庭前会议的制度价值在于:(一)有效保障人权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新《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使辩护人能够在庭前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预览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证人出庭率低一直为我国司法界的不足。
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证人思想保守、证人人身保护和经济保障不到位、强制措施不健全等。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主要涉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证人保护和经济保障、强制措施、不出庭后果等,这将对改善我国出庭率低的现状发挥极大的作用。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保护措施;强制措施2010年,在备受关注的李庄案中,存在许多颇具争议的话题。
其中,最受质疑的是案件的证人出庭率,八名证人无一例外拒绝出庭。
类似的例子不在少数,在现实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以书面证言代替出庭的状况充斥着我国司法界。
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有利于法官更好地了解案情。
证人不出庭往往会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人的证言无法展开质证,质证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证人不出庭严重影响甚至剥夺了被告人的权利。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证人和立法这两方面的原因。
证人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以及害怕报复的心理都对出庭率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另外,立法的自身缺陷也从侧面阻碍了证人出庭的发展。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出庭证人范围合理化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该条文规定扩大了出庭作证证人的范围。
这类证人对案件有重要作用,他们的证言证词对定罪量刑或许起着决定性影响。
此类证人应该出庭作证。
除此之外,第187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还规定了人民警察也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人民警察出庭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目击者的身份出庭作证,包括执行职务时看到的;第二种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出庭作说明。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
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更加公正、合法、高效地进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刑事审判活动。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主体是法院,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选派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学术研究机构的专门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角色是协助法院进行专门领域的技术性工作和事实调查,提供专业和科学的意见。
专家辅助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1. 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刑事案件常常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专家辅助人可以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有助于更加客观、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判断证据的效力。
2. 保障当事人权益。
专家辅助人的参与可以减少司法不公的可能性,避免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导致的判断错误。
专家辅助人可以提供案件相关方不具备的知识和技术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科学化。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促进司法科学化的进程,有利于形成科学、公正、合法的审判结论。
4. 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涉及大量的专业领域知识,借助专家辅助人的力量,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
三、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不完善。
目前,专家辅助人的选拔依靠法院自行选择或者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推荐,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因此,有必要建立科学、公正的专家辅助人选拔机制。
2. 专家辅助人参与程度不均衡。
目前,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参与程度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和法院重视专家辅助人的作用,积极发挥其在案件中的作用;而另一些地方和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角色认识不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意见不被充分重视。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义, 实体 面之 正义 , 以进行刑事诉讼 为手段来实现 , 乃 而程序
面之正 义 , 则在刑 事诉讼 过程本 身求实 现” 这说 明 , 。 对于 《 事诉讼法 》 刑 而言 , 论其外 在所要表 现 目的 , 无 还是其 内在 所要追求 目的 , 其终极 目标是 实现正 义。其外在 目的 , 通过
具体刑事诉讼活动过程本身 的正当程序得 以实现 ; 内在 目 其 的, 则将刑事诉讼活动本身作为一种手段得以实现。
晚近以来 ,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 , 我国法制建设也
在飞速发 展 , 依法治 国方 略“ 入宪 ” 司法体 制改革进 一步深 ,
化,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已经形成 , 人民对 于司法公正 的正义理念 在 日常生活 中得 以深化 。在此基础上 ,9 6 3 19 年 月1 7日八届人 大四次会议修正并 于 1 9 年 1 1 9 7 月 日起 至今正
第 2 卷第 9 5 期 2 1年 9 02 月
长春 理 工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 a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g h nUn v r i f ce c n e h o o y ( o il ce c sE io o r a o Ch n c u ie s y o S in ea dT c n lg S ca S i n e dt n) t i
无论是直接言词规则还是传 闻证据规 则 , 本质无非是让 控辩双方 和刑事证 人及其他刑 事诉讼 参与人能在 庭审活动 过程中有面对面的直接接触 , 而各方都能获得平等 的当面 从
质证 、 印证 和 交 叉 询 问 机 会 。
因此 , 建立刑事证人 m庭作证制度就具有 相当的必要性
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证人出庭制度的研究
保 障被 告 人诉 讼权 利 。 从新 颁布 的刑 诉法 当 中, 针 对证人 出庭制 现 , 早 在几年 之前 , 曾经 引起轰 动 的“ 凶杀案 证人 肖敬 明举家逃 亡
到庭 作证 , 而且 如果 出现那种 并没有 正 当理 由而 并不 到现 场 当庭
作 者简 介 : 黄萍, 江 西省 武宁县 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
证 人的概 述
根据 英 国联 邦大 学法 律 教科 书 当中针 对证 人 所做 出的定 义 作证 , 那 么对 于相 应 的惩罚 措施做 出明确性 的规 定 。 从这 可 以看
做 的定 义则 是 : “ 该 群体对 于案 件的基 本情 况能 够 了解 , 并且 可 以 的修订 立法 当 中, 还对于 被告人 的子 女 、 配偶 、 父母 在传统 思想 当
对 于案 件 的侦破提 供相 应 的证 言 。 ” 并且在 新修 订 的《 新刑 事诉讼 中所 规 定的强 制性 到庭 作证 的义 务予 以免 除 , 从本 质上 来看 , 这 法》 当中, 最大 的进 步就 是对 证人 出庭 作证 方 面的 强制 性规 定 予 也就是 从 实际上对 于“ 免 证权” 进 行规 定 , 新做 出的这种规 定这也
大 的影 响对 于案件 的量刑 定罪 ; 公安 部 门对 于在进 行执 行任 务 的 这 不但 是对 于 依法 治理 “ 作 证难 、 出庭 难 ” 的理念 予 以体 现 , 这 也
过 程 当中所 目击 的犯 罪情 况 , 这 些都 能够 当成 证人 出庭 作证 , 从 能够对 于 证人 作证 行为 的 决心进 行 了有 效 的规范 ,从 本质 上来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及专家证人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及专家证人的问题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庭审判中有一个难题,就是证人、鉴定人绝大部分不出庭作证。
这次刑诉法修改在书面上尝试着构建了一个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根据修改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分解为四个方面:第一,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里规定了三个条件:一是控辩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对证言有质疑,二是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了,证人必须出庭,实际上增加了证人出庭的难度。
把证人证言是否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决定权和是否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决定权交给了法院,实际上法院方面做了缩小证人出庭范围的选择。
第二,规定了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这是我国刑诉法第一次把强制措施从嫌疑人、被告人身上扩展到了证人、鉴定人身上。
此外,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出庭不出庭的以及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院还可以对证人、鉴定人采用拘留的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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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专家出庭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作者:刘畅刘宇来源:《中国市场》2014年第21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虽然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法律对专家出庭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制度的实施。
本文对专家出庭制度中专家的诉讼地位、专家应有的资格及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专家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司法公信力[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1-0167-0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这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某一领域拥有专业知识、技术或经验,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聘请,通过向法庭申请并获法庭同意,出庭帮助控辩双方,对鉴定人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的人。
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将其中的被申请出庭进行询问和说明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和“专业人员”称作“专家辅助人”[1],也有人认为将其称作“专家证人”或“专业技术人”更为恰当[2],还有学者将其直接称呼为“专家”[3,4]。
本文采用“专家”的称谓代替“有专门知识的人”,将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简称为“专家出庭制度”。
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出庭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质量,能够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虽然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法律对出庭专家的诉讼地位、资格、权利、义务等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不利于制度的实施。
本文对专家出庭制度中专家的诉讼地位、资格及权利、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1专家的诉讼地位专家与鉴定人的比较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但这只是将两者的出庭方式归为一类,两者的地位与承担的诉讼任务是不同的。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庭审中,只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决定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当事人只有在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时候,才有权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不能选择鉴定人,鉴定人的人选由法院决定。
而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是由控辩双方委托,获得法庭同意后参与诉讼的。
另外,专家与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同。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因此,鉴定人的作用是为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性意见,提供客观的、正确的鉴定意见,由法庭判断能否作为证据采信,最终帮助法官公正地认定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
而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主要是帮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利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帮助他们理解鉴定意见、发现鉴定意见中的问题,或审查鉴定过程。
专家与证人的比较证人只能就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作证,陈述的是事实而非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意见或判断。
而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并没有亲身感知案件,只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对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属于证人证言。
证人具有人身的不可替代性,而专家由控辩双方聘请,通过法庭同意进入诉讼,控辩双方对专家具有选择权。
另外,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对案件事实提供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义务,而专家是由控辩双方委托进入诉讼中。
专家与诉讼代理人的比较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与诉讼代理人相比,专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自己的名义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不需要授权即可对鉴定意见提出看法与见解。
专家应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其诉讼地位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所差异,因此,应该为一类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专家可以顺应诉讼模式的转型与科技进步的形势发展,作为一类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进入刑事诉讼中,接受控辩双方委托,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知识,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同时,帮助法官理解专业问题,正确认定事实,查明事实真相。
2专家的资格新《刑事诉讼法》对专家出庭制度中专家的专业技术要求等资格的规定过于宽泛,仅笼统地规定为“具有专门知识”,未对专家的资格进行明确说明。
我国在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领域已经引入相似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同样没有对专家的资格进行限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庭对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出庭的专家,应当作出是否同意其出庭的决定。
法庭如何判断被申请的专家具有专家出庭的资格不得而知。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中,对专家的资格要求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从实践中掌握了特别的或专门的经验的人”。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则是指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各种行业具有特殊才能和名望的人士[5]。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中虽然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但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专家。
我国法律对鉴定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2009年实施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然而,对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并没有类似的规范,对专家资格规定的模糊可能造成专家出庭制度实施的困难,对专家资格的争辩可能会降低诉讼的效率,使专家出庭制度本身受到质疑。
专家出庭制度中,拥有专门知识、技术和经验的专家可以就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见解,甚至质疑鉴定意见,因此对专家的资格要求应该高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不仅需要具备证明专业知识程度的资历和技术职称,还需要从业年限等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随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目前,我国的鉴定人有固定的资格认证体系,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注册等认证规范已在全国实行。
虽然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也可以是某个专业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但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但公众一般更相信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人员[6]。
因此,可以从已经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人中遴选符合要求的鉴定人进入专家出庭制度的专家名册。
建立专家名册有利于对专家的管理,除此之外,更有利于专家出庭制度的实施,便于当事人聘请专家。
在一项对136名沈阳市民进行的关于对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调查中[7],担心申请专家程序烦琐,不知道去哪里能找到专家的市民为全体调查对象的75%,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对专家出庭制度的规范细则存在缺陷与不足。
如果建立专家名册,当有申请意愿的当事人不知道去哪里聘请专家时,可以从专家名册中进行选择。
同时,可以建立专家的诚信档案,对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做出不合理意见,违反法律规定或执业行为规范等情况,要记入诚信档案,严重时将此专家从专家名册中除名。
另外,在同一项调查中[7],86%的沈阳市民担心“申请出庭专家的出庭能力不足,无法很好地应对质证”,因此,可以对入选专家名册的专家举办定期的专家出庭制度相关培训,通过对专家进行提高应对庭审质证能力的课程培训,使专家的语言技巧、语言能力、思辨能力有所提升。
对于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其他家庭收入低于平均家庭收入者等无力负担聘请专家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建立刑事诉讼专家援助制度,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司法救助法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当事人有权获得由国家公费提供的技术顾问的协助。
”目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获得专家的帮助是被告人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重要内容[8]。
刑事诉讼专家援助制度可以避免因为经济原因不能申请专家出庭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这也是实际调查中发现的公众的顾虑所在[7]。
在当事人有申请专家出庭意愿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专家时,法院应该启动专家出庭援助制度,让当事人在专家名册中选择专家,费用由国家负担,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作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专家,除享有一般的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等一般性权利外,还应该享有以下特殊权利。
第一,专家有权查阅、复制与鉴定意见相关的资料,有权向鉴定人了解鉴定意见出具的过程、鉴定方法、鉴定工具等鉴定事项相关问题;第二,专家有权在庭审中向鉴定人就鉴定意见相关问题进行评论或提问,有权提出自己对鉴定意见的质疑;第三,专家有权向法官直接表达对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出具过程的意见;第四,在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方提出无理要求时,专家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参与诉讼。
义务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第一,专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服从诉讼指挥;第二,专家有义务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向委托人提供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正确理解鉴定意见;第三,专家有义务在法庭中接受法官对鉴定意见的提问,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第四,专家有义务配合鉴定活动,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或妨碍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第五,专家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时要保证科学性与客观性;第六,在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庭审中,专家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或隐私。
参考文献:[1]尹丽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解读与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3):1-5.[2]赵杰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13(4):13-16.[3]王戬专家”参与诉讼问题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113-117.[4]程相鹏专家出庭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以刑事诉讼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3(4):66-69.[5]黄敏建立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J]政治与法律[6]杨霄芳,张博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点设想[J]法制与社会,2013(7中):36-37.[7]刘畅,刘宇沈阳市民对专家出庭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市场,2014(20):82-84.[8]许明试论完善鉴定结论审查机制的新对策——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1下):45-46.[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L12DFX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