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与测量装置控制程序样板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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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与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程序文件

GX-MQ-013

起草:

审核:

批准:

20 年月日发布 20 年月日实施

1. 目的:

确保所使用于产品及环境监测的检验及测试仪器,均能维持在所需的精确度,借以保证产品质量与HSF符合客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范围:

2.1 使用于鉴定产品质量/HSF的检验与测试仪器。

2.2 制程现场:生产性机器设备所附属之检验与测试设备。

3. 权责:

3.1品保部:工治具、仪器的校验及校验记录的保存。

3.2使用部门:工治具、仪器之正常操作以及日常清洁保养。

3.3仓库:仪器入库保管及仪器报废回收。

4. 定义:

4.1校验:将未知的量测系统量值,与已知且准确之量测系统之比较过程。

4.2校正:校正包括两层含义“性能校验”、“变异的修正调整”;“性能校验”同校验含义;“变异的修正调整”是指对偏移加以修正调整,使其恢复原有的规格。

5. 作业内容:

5.1仪器设备之请购与管理

5.1.1 使用部门依据本部门实际状况提出请购需求﹐参考相关制程能力以及产品性能等进行仪器设备之评估﹐待请购需求核准后﹐由采购部门完成购买。

5.1.2仪器设备回公司后,仓管员核实仪器设备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是否含有制造计量许可证标志﹑产品合格证)等。仓管员确认完毕后通知仪器使用部门验收,经仪器使用部门确认合格后在送货单上签名,随后将送货单连同厂商检验报告送品保部列管;资料不完善或经使用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仪器,仓库拒绝办理仪器设备入库手续并及时通知采购部门处理。品保部收到相关信息后,立即编号登记列入“机器设备/模、治具/仪器一览表”、“仪器设备履历表”

5.1.3仪器设备编码原则﹕

Q X – X - X X X

流水号001-999

仪器品名以英文字母区分

仪器类别以英文字母区分 5.1.3.1 仪器类别:

长度测量: L ; 设备:F ; 测试:T 5.1.3.2.仪器品名:

卡尺:C ;千分尺:Q ;电子称:W ; 卷尺:J ;仪器:I;推拉力计:P 5.2领用

5.2.1仪器设备在领用前由品保部统一编号管制并贴上校验合格标签后方可交使用部门使用﹐使用人在操作前应确认仪器设备的有效性,不得使用无检定合格标示或者超过校验周期及校验不合格的仪器。 5.3 仪器设备之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流程图

流程 权责单位

使用部门

资材部

资材部 品保部(仪器设备) 工程部(生产设备) NG OK

品保部

品保部

使用部门

5.3.1 品保部为执行产品检验用仪器设备管理、校验之单位,使用部门为执行产品检验用仪器设备管理、保养单位。

5.3.2 仪器设备或生产设备故障修理或更换后,必须经过品保、工程单位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仪器设备停止使用或报废时:

5.3.3.1应注明停止使用或报废原因及日期,如【暂停使用】标示。

5.3.3.2应予区别化,区别可用标示或隔离方式管制,以不被误用为原则。

5.3.4 人员培训:

负责仪器管理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仪器管理课程的培训.

5.3.5 仪器使用、维护与保养:

5.3.5.1仪器设备应放在清洁干净的地方,并避免一切震动,防止干扰影响。

5.3.5.2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先了解仪器设备的测量范围,不得超值使用,以免损坏。

5.3.5.3使用前,应将仪器设备擦拭干净,并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使用时严格依照仪器的操作说明或相关规定作业。

5.3.5.4使用中发现仪器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不得自行拆卸修理。

5.3.5.5仪器设备停止使用时,必须做好相关的保养维护工作。

5.3.6因工程变更而有修订规格尺寸时,工程部应立即检讨仪器设备之适用性。

5.3.7 仪器设备应列入《年度仪器校验计划表》,内容包括:仪器名称、仪器编号、允许误差、规格型号、校正方式及校正周期、保管单位等。

5.4 仪器校验

5.4.1 工作标准仪器件由品保负责定期追溯国家标准,送往国家认可之校验单位校验,品保部以此工作标准件对厂内各使用部门仪器进行校验,使用部门依年度计划表实施定期检验,内校仪器无法自行实行内校时,得由品保单位委外校验。

5.4.2标准件或需外校件若无可追溯之国家标准时,以校验数据记录保存查证并适切分析。

5.4.3 任何经过校验合格的仪器,除非受限制,(如水洗易脱落者,容许以作记号方式代替),否则须张贴《校验合格》标签。标签内容含仪器编码、校正日期、有效日期、校验者签名等。

5.4.4 经过校验的仪器发现不符合仪器的精确度,且不能以调整来校正者,该仪器可依维修手续予以送修或作降级使用,送修前为防止被使用应予标示《暂停使用》标签,送修回厂时应执行校正程序,以确定精度是否符合需求,合格则供使用,不合格依5.6处理。

5.4.5 仪器只用于作功能检查而不作特性量测时,可不必校验,但须贴上《免校标

签》并予以注明。

5.4.6 仪器内校之允许误差依各仪器内校校正规范规定。

5.4.7外校之仪器,判定合格基准,一般依外校报告书量测测定点之标准值±5%内判定合格,若有特殊规定者,另行制订。

5.4.8校验完成后,品保仪校员应将该次内校数据(仪器量测标准件五次之量测值及与标准值比较后之差异值)登录于《仪器设备内校记录表》,同时将《仪器设备履历表》填写清楚,其内容含概此仪器接收时之状况(尤其有异样时)。

5.5 校正周期及方式

5.5.1 仪器校正方式可分内校、外校及免校等。

5.5.2 校正周期外校可参考仪器说明书或校正机关之建议,内校校正之周期依使用环境、频率、说明书之建议及校验历史结果衡量延长或缩短校正周期。

5.5.3 有关校正周期,方式应记载之并记录于《年度仪器校验计划表》内。

5.5.4 仪器或量具送实验室校验时,需在实验室之温湿度控制范围(温度23±5℃,湿度65%±10%)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规定静置时间静止,待量具稳定后方可校验。在《仪器设备履历表》内记录送校时间与校验时间。

5.6 校验不合格处理

5.6.1 校验判定不合格之仪器设备需贴上《暂停使用》标签,并注明处理方法(如禁止使用、报废、送修再检验或转用于非质量检验之使用),需报废仪器应按附件流程申请报废。

5.6.2 校验判定不合格时,要求相关部门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追溯,其追溯方法取检验记录,以记录之测量结果加仪器之误差计算测量结果是否在标准规格内,如超出规格以《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办理,如产品已出至客户端,由业务通知客户处理。

5.6.3 环境检测仪器不适用追溯规定。

5.6.4对于仪器维修后重新校验OK之仪器,须将其校验周期缩短一半,连续三次以上合格者方可恢复正常校验周期。

5.6.5 当检测设备失效修复后,需对已检测的产品开出《重工需求单》进行重新检测后方可流入下工序。

5.7标签使用说明

5.7.1校验合格标签用于校正合格之仪器。

5.7.2停用标签:

A用于校正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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