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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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整的内容来看:
(一)调整生命健康权益保障关系 (二)调整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进行宏观 管理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调整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 新型卫生法律关系 (四)调整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关系
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卫生法的特征 同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吸收大量的道德规范和技术规范 内容具有广泛性 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统 一执行的标准; 部标准也称专业标准,是指在全国卫生专 业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在本 地区有特殊需要的标准。 现有的卫生标准主要有:生活饮用水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职业 病诊断标准等等。
国际卫生条约
吴某的弟弟见情况紧急,便两次提出要给 姐姐吴某献血,但是均被医院拒绝,当血站的 送血员赶到时,吴某已因失血身亡,悲痛欲绝 的丈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认为医院见死不救, 是造成吴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应对吴某的 死负责,但是医院认为医院当时已经是尽全力 抢救,至于说输血的问题,根据输血法及有关 规定,医疗机构应负责采血和献血的安全,在 不具备自采、自供的情况下医院不能冒险违规, 所以医院不应对吴某的死负责任。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一
吴某怀孕三个月了,这天吃过晚饭,吴某象往 常一样到室外散散步,没走两步就觉得腹部有 点隐隐作痛,随即被家人送往附近卫生院,经 医生诊断,发现吴某腹腔大量出血,宫外孕和 脾破裂的可能性很大,需要做腹腔手术进一步 确诊。但手术急需大量A型的血,卫生院立即和 市中心的血站取得了联系,血液将在一小时内 送到,由于情况紧急医生王某一边给吴某进行 手术,一边打电话催促血站,由于天黑路远, 加之有一段路坎坷不平,血站的血迟迟未到, 此时吴某病因已经查明脾破裂而且鲜血还在向 外流出。
卫生法律
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总共有10部卫生法律。 《食品卫生法》 《药品管理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 《红十字会法》 《母婴保健法》 《献血法》 《执业医师法》 《职业病防治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卫生行政法规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概念: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所调整的 当事人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卫生预防保健服 务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 律关系。
纵向:是国家卫生管理机关在实施卫生
管理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 公民之间发生的组织、计划、指挥、调 节和监督等隶属关系。 横向: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单位或其他组 织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公民之间在各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与 人体健康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一、卫生法的渊源 也称卫生法的法源,就是卫生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 宪法 卫生法律 卫生行政法规 卫生部门规章 地方性卫生法规 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等 技术性卫生规范 卫生国际条约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 基础,也是我国卫生法的基本渊源。 我国宪法有关卫生法的条款有: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 国传统医药, 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 生活动;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 业等等。
最终,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生们作出 了慎重的抉择,决定检验、采集闻讯赶到 现场的子弟兵们的鲜血。1400毫升饱含 着军民情谊的鲜血汩汩流入病人的体内, 张文凤的病情迅速得到控制,转危为安。
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皆大欢喜、令人感动 的事件,日后给医院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正当各家媒体对此事进行正面报道宣传时, 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却把此事作为反面 事件上报卫生部门要求对医院进行严肃处 理:“血站要统一设置、血源要统一管理、 血液要统一供应,这是明文规定了的,医 疗机构全国有上百万家,如果都搞自采自 供,血源的安全从何谈起?”
卫生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卫生法律制定、发布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卫生法的最主要的 渊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卫生部门规章
卫生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医药卫生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如国家计 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等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解剖尸体规则》、《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规范》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 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的形式发布的。
当时出血的那个情况,医生稍微一按肚子, 血就哗地流出来了。那一天一夜,张文凤 用了40斤卫生纸……。”医院的库存血由 于血小板等凝血因子活性受到破坏,这端 输进患者体内,那端就哗哗地流走。眼看 库存血快用完了,而张文凤的状况却越来 越差。看来,只能用新鲜全血来代替成分 血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监督 预防为主 依靠科技进步 中西医协调发展 动员全社会wk.baidu.com与
案例: 女青年秦某于2003年9月在初某陪同下到青岛市人民 医院作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主治大夫孙某让八 九位医学生进入手术室观摩,初某也随后进入手术室。 此时,初某看见秦某躺在手术架上,下身赤裸,处于 昏迷状态。而医生则在秦某旁边向医学生讲解着。事 发后,双方对手术效果没有异议,但秦某对医院不经 同意擅自召集见习医生观摩其流产手术,侵犯其隐私 权的行为极为不满,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并给予赔偿。 医院方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组织见习医生观摩手 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且 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因此拒绝赔偿,双方未达 成协议。为此,秦某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 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市人民 医院给予精神赔偿2万元,并要求返还支出的医疗费。
要点
1、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卫生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卫生法突出社会性而非阶级性。 4、卫生法既表现为专门的卫生法律规范, 也包括其它类型法律规范中有关卫生事务 的规定。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从卫生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上看,卫生法的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卫生行政管理关系 (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三)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四)调整国际卫生关系
医院随后与省中心血站、其他医院联系支 援新鲜全血。但因种种原因均无下文。 眼看张文凤面色蜡黄、生命难保,而医院 的血又不管用,张家人提出自己献血救儿 媳妇的命:“输鲜血会有后遗症。不输血 就死路一条。有病还能再治,如果命都没 了,还能治啥?”
面对病人家属的苦苦哀求,医生们的心中 却另有一番苦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血站唯一有权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 机构,各级医疗部门均不能擅自采血,否 则将面临着严厉的行业惩罚条例。可是谁 又能忍心看着刚降生的婴儿就失去母亲、 刚添新丁的家庭又将永别爱妻?
那么,医院是否应对吴某的死负责任
呢? 为什么?
相关案例 2005年东川区人民医院大夫因为情况紧 急临时为病人献血,之后医院却因私自采 血违反相关法规被罚款6万元。这一合情 不合理的事件曾一度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 议。
案例二:法规,面对生命的质询
2000年11月12日上午8:30,张文凤的预 产期。一阵忙碌过后,随着一声响亮、清 脆的婴啼,全家人都沉浸在一片喜悦之中。 突然出现了异常情况。转内科诊断为张文 凤因妊娠合并肝坏死,血流不止。随后的 10个小时里,张文凤就医的巩义市人民医 院进行了全力抢救,而张家人的心也都提 到了嗓子眼儿。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近几年来由于 医院擅自采血供血而导致病人感染艾滋病 等病毒的事件时有发生。1995年某乡镇卫 生院由于自采血液导致病人感染病毒;而 另一家医院在病人恳求下自行采血,使患 者旧病刚除又添了可怕的艾滋病,结果被 病人家属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血站的严 格执法可谓用心良苦。
而面对来自系统各方面的质询、压力, 巩义医院认为自己当时选择的是唯一对 得起自己良心的方法:“假如病人死了, 我们不仅会受到病人家属、社会舆论的 谴责,自己也要扪心有愧。” 当时有关部门表示对此事一定会严查到 底。
张文凤出院后康复很快,曾做过两次检查, 均未发现异常。《今日说法》记者赶到其 家中采访时,张文凤正出差在外,其婆母 听说了医院的遭遇后感叹不已:“法律不 是保护人民的吗 ?那么当人民的生命受到 威胁的时候医院这样紧急抢救咋就违法了 ? 救了人命却违了法,这怎么说呢?”
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医院与患者的关系 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尽一切力量来 挽救患者的生命健康,因此就《合同法》、《民 法通则》来看,医院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血站 质询医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其颁布初衷也都是为 了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凡事均有例外,任何法 律都是相对适用于社会的,但一定要合情、合理、 合法,医院的行为既然是合情合理不合法,就说 明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合情理之处亟需修补,因为 保护人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作 出的庄严承诺。
地方性卫生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是地方政府颁布的卫生法律 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特别行政区的卫生规范及地方政府规章 等。 如《上海市艾滋病防治办法》、《上海市遗 体捐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 献移植条例》等 。
技术性法规
也称为卫生技术性规范,包括操作规程和 卫生标准等等,是卫生法的重要渊源。 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具有 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的卫生标准按《卫生标准管理 办法》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方标 准。
(二)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卫生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卫生规章中,特别规 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新法优于旧法 在同一机关制定的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中,新的规定 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一)一般规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位于法的 效力等级的最高层。一切卫生法律、 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 生部门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位于卫生法效力等级的最高层, 以下依次是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政府卫生规章等, 它们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共同构成 了我国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国际卫生条约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卫生条 约和卫生协定,或者是我国参加、承认的 国际条约,除国家声明保留条款外,对我 国产生约束力,如《国际卫生条例》、 《麻醉品单一公约》等等。
二、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卫生法的效力等级是指由于卫生法的制定 主体、程序和适用范围等因素的不同,各 种卫生法律规范的效力就不同,由此而形 成的卫生法效力等级秩序。
根据卫生部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对应急采血的适用条件做了明确,要求医疗机 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 地无采供血机构以及储血点;(二)危及病人 生命,急需输血,且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 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 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第一篇 卫生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卫生法概述
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渊源和效力等级 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章 第三章
卫生立法 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概念
广义卫生法--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保 护人体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卫生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