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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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债券--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财务与会计》第十三章讲义1

应付债券--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财务与会计》第十三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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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财务与会计》第十三章讲义1
应付债券
13.1 应付债券
(一)一般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
三种发行价的认定
经典例题-1【基础知识题】某公司于2008年1月1日折价发行了5年期面值为1250万元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为4.72%,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交易费用略)。

假定公司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建造一条生产线,生产线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建设,于2010年底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答疑编号6312130101]
(1)2008年1月1日发行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500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12500000
(2)计算利息费用
公司每年应支付的利息为:1250×4.72%=59(万元)。

则该公司债券实际利率R为:由于1000=59×(1+R)-1+59×(1+R)-2+59×(1+R)-3+59×(1+R)-4+(59+1250)×(1+R)-5,由此计算得出R =10%。

则每年折价摊销表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第十三章公债

第十三章公债

公债负担
一、公债负担
(一)公债负担的含义
公债负担指公债发行、流通、使用、 公债负担指公债发行、流通、使用、偿还活动造成的负面影 具体又表现在国民经济负担 政府财政负担,公众负担。 国民经济负担, 响。具体又表现在国民经济负担,政府财政负担,公众负担。
财 政 学
(二)公债的国民经济负担
主要指通过发行货币来还本付息,以致产生通货膨胀,导 主要指通过发行货币来还本付息,以致产生通货膨胀, 致国民经济 。
第二
公债的发行
二、公债的发行价格和方式
(二)公债的发行方式
第一,直接发行。 第一,直接发行。 第二,代销发行。 第二,代销发行。
Public finance Public finance
财 政 学
第三,承购包销发行。 第三,承购包销发行。 第四,招标拍卖发行。 第四,招标拍卖发行。

公债的发行与偿还
Public Finance
第十三 第十三章 公债
西南财经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公债概述
第二节 公债的发行与偿还 财 第三节 公债市场 第四节 公债的负担与限度 Public finance Public finance

公债的概念 一、公债的概念
(一)公债的界定
公债概
公债是政府依据信用原则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方式, 公债是政府依据信用原则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方式,是 一种特殊的财政活动。 一种特殊的财政活动。
Public finance Public finance
财 政 学
(三)我国公债流通市场的完善
第 , 发展 构 旇 , 公债 构 从个 斖 斖的斧 。 构 旇 第二,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第二, 通 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建立 的公 债市场。 债市场。 第三, 第三, 、 步文 公债 , 公 债市场的流动 。 枞, 构。 第 ,完善公债 枞, 公债 构。

公司发债管理制度

公司发债管理制度

公司发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务管理,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债务融资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债务管理遵循市场化、合法合规、谨慎经营、风险控制原则,坚持风险可控和合规经营。

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公司债务管理的重视,确保公司债务融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发债管理工作应当与公司的战略目标和财务计划相结合,切实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公司债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融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票据等。

第五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债务管理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公司债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章债券发行第六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审议流程,明确债券发行的条件、规定及程序。

第七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和长期资金需求的考虑,且符合公司债务融资的财务计划和投融资策略。

第九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报公司领导审议通过后,方可公告债券发行计划。

第十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债券市场行情和公司融资需求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债券发行的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发行债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有效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层及公司董事会报告债券发行情况及到期还款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

第三章债务使用第十三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债券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债券资金应当与债券募集的用途相符合,遵循公司的资金管理规定,合理规划和使用债务资金。

第十五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各部门对债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债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债务资金使用的监控和风险防范,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健运营。

可交换公司债券管理制度

可交换公司债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最近一年财务状况良好;(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券发行方案;(二)债券发行条件;(三)债券发行价格;(四)债券期限;(五)债券利率;(六)债券发行对象;(七)债券担保及信托情况。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依法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七条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债券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债券发行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三)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四)债券发行规模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五)债券发行价格合理。

第八条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利息;(二)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及信托义务;(三)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四)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对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发行对象、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可交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13章 公共债务 习题

第13章 公共债务 习题

第十三章公共债务一、填空题1、凡属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称为。

凡属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称为2、公债以发行地域为标准,可分为和。

3、公债以举债形式为标准,可分为和。

4、公债的特点有、、。

5、政府信誉良好,公债利率可相应较;如果政府信誉不佳,公债利率只能较6、公债以偿还期限为标准,可分为、和7、公债以其流动性为标准,可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1、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依据信用原则取得的财政收入是()。

A.税收B.规费收入C.国有资产收益D.公债收入2、公债的发行主体是()。

A.银行B.国家C.企业D.认购人3、将公债划分为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其划分标准是按照()。

A.举债方法不同B.举债主体不同C.流通与否D.发行区域不同4、由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称为()。

A.公债B.国债C.内债D.外债5、由财政部门直接与公债认购者举行一对一谈判出售公债的发行方式,称为()。

A.委托出售方式B.公募招标方式C.承购包销方式D.直接出售方式6、从实践上看,各国政府偿还公债的基本手段是()。

A.设立偿债基金B.依赖财政盈余C.通过预算列支D.借新债还旧债7、公债可分为契约性借款和公债券,其划分标准是()。

A.按举债形式B.按期限长短C.按发行主体D.按公债用途8、目前,世界各国一般将年之内的债券看作短期债券。

()A.一B.二C.三D.十9、国家将发行的债券统一售与银行,再由银行自行发售的方法,称为()。

A.公募招标方式B.委托出售方式C.行政分配方式D.承购包销方式10、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通过竞拍来购买公债,这是属于()。

A.承购包销方式B.委托出售方式C.公募招标方式D.行政分配方式11、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公债的发行方式主要是()。

A.地方承购包销B.委托出售C.行政分配D.中央银行承购包销12、当年公债发行总额/当年财政支出总额X100%=()。

A.公债负担率B.偿债率C.公债依存度D.借债率三、多项选择题1、偿还公债的资金来源包括()A.经常性预算收入B.预算盈余C.举借新债D.偿债基金E.公司债券2、公债的特点有()A.稳定性B.有偿性C后愿性D.强制性E.灵活性3、按照举债的形式为标准,可将公债分为()A.中央公债B.地方公债C.公债券D.国内公债E.契约性借款4、按偿还期限不同,公债可分为()A.短期公债B.长期公债C.中期公债D.国库券E.无限期公债5、世界各国发行公债的方式大体有()A.行政分配方式B.直接出售方式C.委托出售方式D.承购包销方式E.公募招标方式6、偿还公债的资金来源通常有()A.经常性财政收入B.预算结余C.借新债还旧债D.偿债基金E.公债投资收益7、政府可选择使用的公债偿还方式主要有()A.一次清偿法B.抽签偿还法C.市场购销法D.以旧替新法E.公募招标方式8、公债的效应主要包括()A.挤出效应B.引致效应C.外部效应D.财政效应E.货币信用效应9、按举债形式划分,公债可以分为()A.契约借款B.不可转让公债C.可转让公债D.建设性公债E.公债券四、判断题1、公债作为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均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使用与管理。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用途。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

如因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等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证券部应当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1.17•【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月17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事项。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最新推荐】公司债券的承销业务规范有哪些-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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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合规、安全、高效使用,并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接收与存储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划入专项账户,并确保专户资金与公司其他资金严格分开,不得混同存放。

第六条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责任、方式和期限,确保专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和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项目时,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监督与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性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侵占募集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 第十三章 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 第十三章 证券法概述

第十三章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制度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证券是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的持有者按证券所载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主要有以下特征:(1)证券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作和签发,证券的格式和记载的内容都必须合法。

(2)证券中所记载的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

(3)证券中记载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证券的持有人和相关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证券具有流通性。

(5)证券具有风险性。

二、证券的意义及功能(1)证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

(2)有利于推动企业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调节资金的合理流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证券是国家实现对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三、证券的分类广义的证券包括商品证券(如提单、货运单、抵押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金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

资本证券是表明权利人索取与其出资的资本额相应利益的权利凭证,它随着借贷资本的产生而产生,是发挥资本信用职能的证券。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作以下主要分类:(1)根据证券权利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物权证券、债券证券和股权证券;(2)根据证券权利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3)根据证券的转让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4)根据证券的权利载体不同,可以分为实物式证券和簿记式证券;(5)根据证券上市与否,可以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6)根据证券的发行方式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有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三类。

四、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分为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

第二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证券法,仅指以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命名的调整有关证券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债券的发行、登记、交易、信息披露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债券发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发行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2. 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还本付息能力;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司债券发行程序如下:1.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券发行方案;2. 报送监管机构审核;3.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公司发布债券发行公告;4. 公开发行,投资者认购;5. 登记结算,债券上市交易。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第七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 用于偿还公司债务;3. 用于项目投资;4. 用于其他合法用途。

第八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监管要求;2. 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3. 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内容包括:1. 公司基本情况;2. 债券发行方案;3.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4. 债券信用评级;5. 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债券发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债券发行、登记、交易等环节的监管。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公司间交易__常勋高级财务会计精品文档

第十三章公司间交易__常勋高级财务会计精品文档

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的消除
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的消除
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的消除
2003
借:应付债券
240
债券赎回损失
15
贷:长期债券投资
255
2004
借:应付债券
260
期初未分配利润 10
贷:长期债券投资
270
借:利息收入
15
期初未分配利润
5
贷:利息费用
3.公司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交易。它是指企业集 团内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等。
4.公司间租赁交易。它是指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租赁业 务,企业集团内部一方(往往是母公司)将固定资产出租 给另一方成员企业(往往是子公司)使用,包括经营性租
公司间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的消除
1.合并抵销原理——分析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000
贷:存货
20 000
(抵销分录借贷方金额为期末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利 润)
全部未实现对集团外部销售
全部未实现对集团外部销售
未实现利润:集团内成员企业(销售方)销售资产 给另一成员企业(购货方)时,销售方销售该项资 产所确认的利润。
实务中,对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确认往往用销售毛
公司间交易所形成的需要抵销的项目主要 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它是指母子公司之 间或子公司相互之间由于商品购销、投资与被 投资等所形成的内部债权债务关系。
2.公司间存货交易。它是指企业集团内部的商品购销活 动,企业集团内部一方将其产品出售,另一方将其作为 自己的原材料、商品等存货购进,然后进一步加工销售 给企业集团内部或直接销售给企业集团外部。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10月20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公开发行及交易第一节注册规定第二节注册程序第三节交易第四章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管理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七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故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

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章受托管理人资格第七条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

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4.28•【文号】中证协发〔2022〕104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04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公司债券注册制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承销业务规则,在广泛征求行业与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协会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进行了修订。

修订稿已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2、修订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4月28日附件1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2022年修订)(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2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

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等过程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第二章承接与申请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以承诺通过内部审批及通过内部审批时间、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财政学第十三章 公债4.12 12.公债

财政学第十三章 公债4.12 12.公债
期公债和永久公债。 按照流通与否分类,公债可分为可转让公债与不可转让公
债。
实物公债
实物公债
实物公债
三、公债的结构
公债的结构是指各种性质公债的互相搭配,以及 各类债务收入来源和发行期限等的有机组合。在 公债结构中,对经济影响较大的是公债的期限结 构、公债的持有者结构和公债的利率结构。
公债的期限结构 公债的持有者结构 公债的利率结构
大于0,但在长期中实现了充分就业时,挤出效应则为 1。由此得出,在没有实现充分就业时,公债是有一定 作用的,但在中长期,公债个更可能引起通货膨胀。
第二节 公债风险管理
公债债务风险是指一国公债在发行、流通、使用和偿还 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不仅给政府财政 活动自身而且给国民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各国居民负债比较
(二)公债依存度
公债依存度是指一个国家当年的公债发行收入与财政 支出的比例关系,用来说明财政支出中有多少是依靠 公债来实现支出的。
由于口径不同,有不同的计算公式: 公债依存度=当年公债发行额/(中央财政支出+还 本付息支出); 公债依存度=当年财政赤字(当年发行额还本数) /中央财政支出(本级支出); 公债依存度=当年财政赤字/全部财政支出。
(一)公债负担率
影响公债负担率变化的因素分析
财政赤字率增减是决定债务负担率的基本因素 实际利率和经济增长率往往也是影响债务负担率的重
要因素 财政赤字率的增加会推动负担率的上升,公债实际利
率与公债负担率正相关,而经济的增长与公债负担率 负相关。
中央财政国债负担率水平
- 36 -
1990-2012年中央公债负担率变化
政府负债的风险矩阵
政府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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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公司债券第一节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公司债,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发行具有流通性的公司债券这种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而与债券持有人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154条的规定,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表现形式,其所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公司债。

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就是公司债的债权人。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在立法称谓上不同,有的称为“公司债”,有的称为“公司债券”,我国《公司法》采用“公司债券”的称谓。

二、公司债券的特征1.公司债券需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2.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3.公司债券所筹集资金的用途有一定限制4.公司债券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三、公司债券的性质1.公司债券是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3.公司债券是一种格式证券4.公司债券是一种流通证券四、公司债券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一)公司债券与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都是公司筹集资金的常用方式。

公司债券和股票都是社会公众的投资对象,两者都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均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在经济功能上有一定的相似性。

从法律性质上说,公司债券和股票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1.持有人的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券作为公司债的表现形式,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股票体现的是所有权关系,股票的持有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投资关系。

2.风险不同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公司债券持有人优先于股东受偿,故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对获得稳定的收益且风险较小。

股东只有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才能分得股利,股东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3.认购出资方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只能以货币出资。

股票的认购,既可用货币,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或非专利技术等出资。

4.发行的主体不同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

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的时间不同公司债券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能发行。

股票可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或公司成立之前发行,也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募集发行新股。

6.价格波动幅度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波动幅度不大,比较稳定。

而股票的价格受到公司内部经营状况以及经济形势、国际形势和政治因素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往往波动幅度较大。

7.流通自由度不同公司债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公司债券可以自由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票因为法律的规定不能自由转让。

8.对公司资本的影响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列入公司资产总值与负债,不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

发行股票所筹款项,构成公司的资本,新股的发行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二)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借款公司债券的发行确立了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公司债券体现的是一种借款关系。

与一般的公司借款关系相比,两者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到期都应由债务人还本付息,在性质上同属借债。

但是,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为不特定的公众,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即贷款方,通常是特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不具有公众性的特点。

2.可流通性不同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转让,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而公司的一般债务通常以借款合同或契约凭据为形式,债权人持有的借款合同或契约凭据一般情况下不具流通性,只有在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时,才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让。

3.记名要求有所不同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根据《公司法》第156条的规定,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公司债券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上不记载持券人姓名。

而借款合同上必须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4.债权人地位不同公司债券是格式证券,同一期发行的公司债券内容完全相同,因此同一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债权是相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处于平等的债权人的地位。

而公司借款合同可能因贷款银行的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内容有所不同,借款的债权人的受偿可以有先后次序。

5.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内容的主动权归属不同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和偿还期限等内容由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自行决定。

公司借款合同的签订,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贷款方银行提供格式合同,贷款数额、偿还期以及贷款利率等内容一般由银行决定。

6.管辖的法律规范不同公司债券主要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发行公司债券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种类和转让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而公司的一般借款关系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

第二节公司债券的种类一、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以公司债券票面上是否记载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债券票面上记载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

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债券票面上不载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

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发行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记载事项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其次,两者的转让方式不同。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最后,两者遗失或毁损的后果不同。

记名债券如遗失或毁损,原债券持有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的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来证明其债权人的权利;无记名公司债券没有载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因此一旦遗失或毁损,原持有人即丧失债权。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以公司债券是否可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非转换公司债券是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而言的概念,指不能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持有人的权利不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是否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在债券清偿期到来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自行决定,收取本金和固定的利息或者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持有人如要求依照约定的条件转换股票,公司应按照约定的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转换股票。

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债券到期时,只有请求公司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不享有选择权。

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对获得稳定的收益且风险较小,股票投资人相应的回报可能较高但风险较大。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转换为股票的可能性,兼具公司债券安全性高和股票可能收益性高的优点,且其持有人行使权利方便灵活,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欢迎。

对于发行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更易于公司债券的募集,同时,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股票转换时,对发行公司来说既可以取得增资,也减少了相应的债务负担。

我国《公司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作了比非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更严格的条件限制。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且必须同时符合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条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等等。

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以公司发行债券时是否提供财产抵押担保,或者有无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提供偿还本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以特定财产设定偿还本息的担保或者由第三人保证偿还本息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担保公司债券大致又可以划分为抵押公司债券和保证公司债券。

抵押公司债券是公司以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或者留置公司财产为担保的公司债券。

保证公司债券是由第三人保证发行公司偿还本息的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仅凭自身信用保证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而没有设定担保的公司债券。

担保公司债券与无担保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不能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担保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发行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时,可以通过依法处分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或者要求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偿还债款;而无担保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债权。

担保公司债券比无担保公司债券更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的国家公司法对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规定得较严格,或对无担保债券的发行设定限制总额。

我国《公司法》未作出担保公司债券的专门规定,应可认为《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券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公司债券的规定。

四、可上市公司债券和非上市公司债券以公司债券能否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可上市公司债券和非上市公司债券。

可上市公司债券是指能够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

非上市公司债券指不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

非上市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转让该类债券,但是此类债券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

可上市公司债券和非上市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在于这两种债券的交易场所和交易规则不一样。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易。

非上市公司债券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交易和转让也不受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约束。

五、实物公司债券、凭证式公司债券和记帐式公司债券以债券的具体表现形态为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实物公司债券、凭证式公司债券和记帐式公司债券。

实物公司债券是指以实物为券面、具有标准券面格式的公司债券。

实物公司债券是最常见的公司债券形式。

实物公司债券上应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凭证式公司债券是指购买公司债券时填写“债券收款凭证”,以此形式记录公司债券持有人债权的一种公司债券。

凭证式债券不是标准格式债券,而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

凭证式债券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计息,可以记名,但不能上市流通。

记帐式公司债券无券面和凭证,是指利用电子帐户通过电脑和互联网完成债券的发行、交易和兑付全过程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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