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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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公司债券

第一节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是指公司为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发行具有流通性的公司债券这种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而与债券持有人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54条的规定,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表现形式,其所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公司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就是公司债的债权人。各国公司法对公司债券在立法称谓上不同,有的称为“公司债”,有的称为“公司债券”,我国《公司法》采用“公司债券”的称谓。

二、公司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需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

2.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

3.公司债券所筹集资金的用途有一定限制

4.公司债券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三、公司债券的性质

1.公司债券是代表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3.公司债券是一种格式证券

4.公司债券是一种流通证券

四、公司债券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公司债券与股票

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都是公司筹集资金的常用方式。公司债券和股票都是社会公众的投

资对象,两者都是可流通转让的证券,均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在经济功能上有一定的相似性。

从法律性质上说,公司债券和股票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持有人的权利内容不同

公司债券作为公司债的表现形式,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股票体现的是所有权关系,股票的持有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投资关系。

2.风险不同

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在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情况下,公司债券持有人优先于股东受偿,故公司债券持有人相对获得稳定的收益且风险较小。股东只有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才能分得股利,股东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3.认购出资方式不同

公司债券的认购,只能以货币出资。股票的认购,既可用货币,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或非专利技术等出资。

4.发行的主体不同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具备《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的时间不同

公司债券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才能发行。股票可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或公司成立之前发行,也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募集发行新股。

6.价格波动幅度不同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波动幅度不大,比较稳定。而股票的价格受到公司内部经营状况以及经济形势、国际形势和政治因素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往往波动幅度较大。

7.流通自由度不同

公司债券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公司债券可以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票因为法律的规定不能自由转让。

8.对公司资本的影响不同

公司债券的发行,列入公司资产总值与负债,不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所筹款项,构成公司的资本,新股的发行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二)公司债券与一般公司借款

公司债券的发行确立了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从本质上看,公司债券体现的是一种借款关系。与一般的公司借款关系相比,两者都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到期都应由债务人还本付息,在性质上同属借债。但是,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债权主体不同

公司债券的债权人为不特定的公众,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司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即贷款方,通常是特定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不具有公众性的特点。

2.可流通性不同

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转让,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而公司的一般债务通常以借款合同或契约凭据为形式,债权人持有的借款合同或契约凭据一般情况下不具流通性,只有在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时,才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转让。

3.记名要求有所不同

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根据《公司法》第156条的规定,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公司债券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上不记载持券人姓名。而借款合同上必须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4.债权人地位不同

公司债券是格式证券,同一期发行的公司债券内容完全相同,因此同一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债权是相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处于平等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公司借款合同可能因贷款银行的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内容有所不同,借款的债权人的受偿可以有先后次序。

5.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内容的主动权归属不同

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和偿还期限等内容由公司根据法律的规定自行决定。公司借款合同的签订,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贷款方银行提供格式合同,贷款数额、偿还期以及贷款利率等内容一般由银行决定。

6.管辖的法律规范不同

公司债券主要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调整,发行公司债券要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公司债券的发行种类和转让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而公司的一般借款关系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

第二节公司债券的种类

一、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以公司债券票面上是否记载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债券票面上记载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指债券票面上不载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在于:

首先,发行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记载事项不同。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其次,两者的转让方式不同。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最后,两者遗失或毁损的后果不同。记名债券如遗失或毁损,原债券持有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的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来证明其债权人的权利;无记名公司债券没有载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因此一旦遗失或毁损,原持有人即丧失债权。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

以公司债券是否可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是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而言的概念,指不能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持有人的权利不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是否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在债券清偿期到来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可自行决定,收取本金和固定的利息或者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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