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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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医疗保障制度
一、概况和历史
以色列的医疗保险是全民普及的,并且法律强制性地规定每个人必须加入一种医疗保险方案。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是由少数几个组织进行监管的,资金由政府提供。所有的以色列公民都会得到统一的获益表,获益表的内容与他们所加入的健康维护组织无关,并且在这套体系下所有市民不论贫富接受的医疗服务全部由政府出资。患者接受其他非必要的医疗服务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一般由患者自身和其雇主分摊。总的来说,以色列的医保质量非常高,获得服务的效率也很不错。虽然只是一部分原因,但以色列确实因此使人均寿命达到了82岁,这个水平可排在世界第四位(2012年数据)。
历史
在英国开始对巴勒斯坦的管理后(British Mandate for Palestine),英国人便开始采取一些措施也提高该地区的公共卫生水平。在耶路撒冷,积攒已久的、成堆的垃圾被移走了,到处都设立了公共垃圾箱,所有人都接种了天花,水池和蓄水箱中喷洒了驱蚊剂以消灭疟疾。1929年,犹太复国主义委员会(Zionist Commission)和英国官方任命了一位犹太裔流行病学家,Gideon Mer来到Rosh Pina建立一座用于疟疾研究的实验室。Mer的实验室对根绝疟疾发挥了巨大作用。以色列的医疗保障体系就是在这段时期引入的英国的医疗体系下建立起来的。
医疗保险由健康维护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s-HMO)进行监督,它的大部分机构早在政府成立之前就已经由工会建立起来了。HMO是会员制的,一般来说,会员们需要为这些基金缴纳会费,作为回报可以得到一系列的医疗服务保障。
1973年政府发布了一项特殊的法令,它要求所有在以色列的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购买医疗保险,当雇员为健康维护基金(Health Maintenance Fund-HMF)的成员时,雇主需要直接向HMF支付雇员的会费。这条强制性法案最终被进行了修改,并且最后成为了1991年的安排法(Arrangements Law)的一部分。
1988年政府任命了一项调查委员会来对当时以色列医疗保障体系的有效性和工作效率进行考察,委员会于1990年递交了最终报告。这份报告最主要的建议是颁布以色列国家医疗保险法。
在21世纪前十年的最后几年中,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医护人员短缺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因为每年从以色列的医学院毕业的医生的数量已经降到了300人,而社会的需求确
是500人;同时,许多来自苏联的移民医生和护士也开始退休。如果以色列的第五所医学院成立的话,每年新增的医生的数目可达到520人,但这样也远远无法满足2022年的新医生需求:900人。所以,以色列很早就开始提出一些鼓励性措施以吸引国外的犹太裔医生回国行医。起初,以色列只能每年从前苏联吸引到大约100名医生(苏联解体之后,20世纪90年代),但是现在它已经能吸引北美和西欧的医生归国了。一个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的小组也号召政府为那些未能就职的以色列医学院毕业生和出国留学的医学生提供鼓励政策,并要求终止一个由150名外籍留学生组成的在以色列学习医学的项目。此外,以色列卫生部宣布建立一项新的护士助理专业,并增加大学中的护士培养项目。
二、医疗保险法
1995年国家医疗保险法开始实施,它使得所有以色列人都必须成为四所HMO之中的一所的会员。法律为所有公民规定了一套统一的获益表,它包括了任何一所HMO都需要为其成员提供资金支持的全部医疗服务内容。此外,部分服务将由政府,通常是卫生部,直接监管。法律还建立了一套医疗保障服务的公共基金系统,其基金通过累进式健康税(Progressive health tax)进行收集,由Bituah Leumi,即以色列的社会保障组织进行监管,该组织将基于各HMO的会员数、会员的年龄分布以及其他一些指标,按照一定的公式对四所HMO进行资金分配。各个HMO还会收到政府的直接资助。
在颁布医疗保险法之前,唯一一所不会按照会员的年龄和健康状态来对申请人进行区分,无差别地接纳会员的HMO是Clait HMO,它后来成为了以色列总工会劳动联盟(Histadrut labour federation)的下属机构。1995年法律生效之后,所有四所HMO都必须对所有公民开放,并且以色列人每年都有一次更换其所加入的HMO的权利。
1995年的法律还规定了政府对各个HMO的财政和医疗的监管义务。除了向所有国民提供包含了所有基础医疗服务和重要医疗服务的“获益表”,每所HMO还会向其会员提供“补充保险”,它包括一些不被包括在公共资金系统中的医疗服务项目,会员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
四所全国性的HMO为:Clalit(最大的一所,大约有54%的人口加入了这所HMO),Maccabi,Kupat Holim Meuhedet和Leumit。
虽然国家医疗保险法是1995年1月1日才通过的,但以色列自从它1948年成立以来就一直维持着公费医疗体系。政府承担着为国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国民为了获得服务,需要成为四所HMO中一所的会员,并且需要缴纳医疗保险税。医保的覆盖面包括医疗诊断和治
疗,预防性医疗,住院治疗(普通,产科,精神病科和长期入院),外科手术和移植,儿童的预防性牙科诊疗,急救,医院和诊所的救护、转移服务,工作场所的医疗服务,戒毒、戒酒治疗,医疗器械和运用,产科和生育治疗,药品的供给,慢性病的治疗和辅助医疗服务,例如物理疗法和职业治疗法。
国家医疗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的权利
(1)依照本法,所有以色列公民均可获得医疗保障服务。
(2)所有的居民都可按照自己的意愿注册为任意一所HMO的会员,HMO不得因申请人的年龄和健康状态予以拒绝。
(3)所有的居民都可以通过自己所加入的HMO获得“获益表”中的所有医疗服务,这些服务将受到医疗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达到一定的服务质量,持续合理的时间并且不能离服务需求者的居住地过远。
(4)所有的HMO注册会员在接受医疗服务时的尊严、隐私和医疗保密性不得受到侵犯。
(5)所有的以色列居民都有更换HMO的权利。
(6)所有的HMO注册会员都有权在与自己所属的HMO签署了协议的服务提供者中自由选择,例如医生、看护者、康复师、医院和研究所,不过选择时需符合对地点的安排和限定,并且要满足当时HMO所更新的服务提供者列表。
(7)所有的HMO注册会员都有权了解与其所属的HMO签署了协议的服务提供者的列表,并可了解HMO对服务提供者进行选择的流程。
(8)所有的HMO注册会员都有权检视HMO的规章制度,并获得一份拷贝。
(9)所有的居民都有权了解HMO所提供服务的详细收费情况,同时也有权了解额外医疗服务(CIP)的具体内容。
(10)所有的HMO注册会员都有权向其享受医疗服务的医疗设施的公共咨询委员投诉,或是向其所属的HMO的负责调查会员投诉的负责人投诉,或是向卫生部中国家医疗保险法律下属的意见接收委员投诉。
(11)所有的HMO注册会员都有权在地区劳动法庭提起诉讼。
三、安全性和质量
以色列拥有全球顶尖的高质量和高科技的医疗保障体系。以色列的医院配备有各种现代化设施和高效的医疗技术。医护人员包括在全国的5所医学院中的一所,经过4-6年的培训后任职的人员,或者是在外国接受培训并被以色列所承认的移民者。该国在医疗基础设施、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