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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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作者:李琳

来源:《南方企业家》2018年第01期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于在上世纪90年代电子数据交换时期,1998年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迅速扩大。到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达到2.8万亿,增长47.4%,到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增长到了达到20.2万亿元,增长率为23.6%,维持在较高的增长水平。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迅速发展,占市场交易额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发展迅速能够促进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进一步满足的消费者的需求,改善民生,提高社会分配效率,创造了大批的就业岗位;国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增长点。

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1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面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扩大,我国的税收政策一直处于没有跟上节奏的状态。我国的电子商务主要模式有三种:B2B (企业之间交易)、B2C (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C2C (消费者之间交易)。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B2B和B2C模式的电商已经实现了企业纳税,但电子商务交易中占比较大的C2C 模式的电商(俗称“网店”)任然处于不用缴税的状态。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中有大量交易是借用 C2C 的形式进行 B2C 的交易,电子商的利用互联网媒介进行业务交易交易双方和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准确确定,这表示纳税主体无法确定和交易额认定存在困难。电子商务发展日趋成熟,一旦形成与实体经济相当的规模,在那时再考虑征税难度会更大,也容易产生“税收惰性”。

2.2电子商务征税的可行性

电子商务市场日益扩大,交易额到用户人数规模日趋扩大,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根据2016年第3季的统计数据,电子商务交易已占我国整个购物市场58.7% 的份额,交易额达到9432.54亿元,同期网购人数已达到6.32亿人。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也可以为税收的征管提供数据支持。

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问题

3.1征收何种税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贸交易形式现代社会中的,其税种的征收问题一直是个大热点。电子商务是否需要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如果不开征新的税种,在现有的税种基础上如何与电子商务的特点相结合以此制定税收政策。使用现有的关税、征税等久的税种在现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上是使用关税和消费税等旧的税种进行征收,并且根据交易形态的不同区别来进行不同的征税。。电子商务的交易物品有实物和虚拟交易物,实物交易是传统的交易方式,税种可以以增值税进行增收,虚拟物品的交易在营改增之前是采用营业税的征收模式。

3.2税收征管难度大

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商贸交易的很大区别在于交易过程在互联网上进行,相比较而言有着信息化、无纸化的特点。C2C电子商务模式不提供纸质发票,只有虚拟的电子发票。这使得传统纳税流程正的重要元素发票,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是缺失的,进而造成税务征收相对困难,偷税漏税现象严重。C2C模式的下进行网上交易,进入门槛十分低,只需要进项网站的商家注册就可以,没有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的要求。

3.3税务监督检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交易无纸化的特点使得交易相关的信息合同条款、交易金额、订单信息都可以在数据上进行修改或抹去。因此,可能存在大量虚假交易或者抹去真实交易事项。传统的凭证追踪方法的基础是纸质凭证的存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点使得这一方法已经不可行。为了税务合规一些企业开始进行电子记账,但其记账的记账仍然是电子凭证,无法以纸质凭证和账簿作为基础,记账凭证的准确性并没有得到提高,要有效监督难以进行。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的改进建议

4.1完善的相关税法体系

电子商务作为比较新颖的商务交易模式,近些年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其和传统商务交易模式的存在区别。但这种区别仅仅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商务交易的本质因素并没有发生改变任然包含了商务交易的基本内容。因此,我国可以沿用传统商贸的税收税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当然在具体实施细则上需要在尽量适应原有的税收政策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进行及时的调整。这样能够尽量缩小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税收上的差距,避免因差距过大使国家税收财政收入遭受损失

4.2加强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现行交易环境下C2C电子商务用户都能够获得平台的匿名保护,保障其作为消费者的隐私。在匿名状态下进行的C2C电子商务对工商税务进行监管造成了困难。对电子商务用户进

项税收征管,需要改变只需要进行网络注册便可以开始营业的模式,对C2C电子商务用户增加一个注册环节。

4.3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被看作是新生事物,较之传统交易模式其交易内容包括实物产品和数字化產品两部分,对其两者进行区别差别征税并给予适当的鼓励和扶持有利于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成长。因此,可以将其纳入优先发展的产业当中,早期征收税率较低,使产业规模逐渐扩大。征收方法可参照个人所得税,实行差别税率。

结语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现行税法体系和政策在此部分存在空缺,相关税收政策急需完善,保证国家税收。对电子商务经营模式进行征税,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同时需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实施税收政策,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同时扶持和鼓励产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讨[J].经济问题探讨,2013,(10).

[2]张敬.浅议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系统的构建[J].税务研究,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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