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适用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法律分析
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许霆案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由许霆案所引发的思考却还在继续。
一、对许霆案的法律分析首先,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如下分析:(一)罪与非罪对于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在对许霆案的讨论中,有很多学者都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把其纳入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而应当作为一般的民事违法,如不当得利等来评价。
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应当在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理由如下: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是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的,而非绝对地对立的,我们把违反刑法的行为就称作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刑法并非是空中楼阁,其一般都有其前置法,此前置法可以是民法,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经济法等,只有当一行为超出其前置法所能调整的范围之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因而说刑法是对人们违法行为规制的最后一岗哨。
举例说,A殴打B致B轻微伤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于A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A的这个殴打行为造成了B重伤,则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能调整的范围,我们必须用刑法去评价它。
所以,在此案中,我觉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我认为没有任何的异议,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而民法则成为此案中刑法的前置法,因此,我们应当进入刑法领域来评价此行为,而不应当再在其前置法中纠缠不休。
此外,有学者试图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免除许霆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同样不甚妥当。
许霆案的定罪量刑浅议
汇报人:
01 02 03 04 05
06
Part One
Part Two
案件发生时间:2006年 案件地点:广州 案件性质:盗窃罪 案件经过: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多次取款,金额巨大 案件结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广泛讨论
法律适用:是否适用“盗窃罪”存 在争议
司法公正:是否公正,是否受到舆 论影响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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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是否过重,是否考虑了 社会影响
法律教育:是否普及法律知识,提 高公众法律意识
汇报人:
法定刑幅度的考虑因素: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后果等
法定刑幅度的适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刑期
法定刑幅度的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和司法实践 的需要
犯罪动机:许霆的犯罪动机是出于个人利益,而非社会危害 犯罪后果:许霆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犯罪情节:许霆的行为属于轻微的犯罪情节,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悔罪表现:许霆在案发后表现出了悔罪态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盗窃罪的构成要 件: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秘密窃 取公私财物
许霆的行为是否 构成盗窃罪:许 霆的行为是否属 于秘密窃取,是 否具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
法院判决:许霆 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并处罚金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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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霆 案 的 基 本 案 情 : 许 霆 利 用 AT M 机 故 障 , 多 次 取 款 , 获 利 1 7 . 5 万 元
许霆案的法律解释:主要采 用了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附『法律论坛』[学术争鸣]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联名支持许霆案判决!!分页链接:[1] [2] [3] [下一页] [末页] [回复此帖]作者:爱在台大提交日期:2008-4-1 22:24:00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
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许霆案案例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时,发现机器出错,连续多次取款1000元,共计取款17.5万元。
许霆被银行监控发现后,被警方逮捕。
经过审理,许霆被判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二、法律解释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在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多次取款,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许霆连续多次取款,共计取款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 自首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许霆在案发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4. 悔罪表现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本案中,许霆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5. 量刑情节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多个罪名。
本案的法律渊源分析对于理解我国金融法律体系、金融犯罪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的基本情况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事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盗窃罪被起诉。
经过一审、二审,许霆被判盗窃罪成立,但考虑到其自首、退赃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三、许霆案的法律渊源分析(一)金融法律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案件认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相关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在许霆案中,法院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许霆的行为进行定性。
该修正案将金融诈骗罪、盗窃罪等罪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金融监管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范围、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职责涉及到对ATM机等自助设备的监管,以保障金融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是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反洗钱措施等。
在许霆案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
许霆案案例法律渊源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随后潜逃。
2007年,许霆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许霆因立功减刑至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许霆因涉嫌抢劫罪被释放。
许霆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本文将从法律渊源的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渊源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
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许霆案的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2. 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犯罪主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连续多次取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许霆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审理。
(2)证据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指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因在广州市一家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故障,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共计17.5万元。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
二、许霆案适用的法律解释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并非有意为之,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停止取款行为,而是多次取出超过实际金额的钱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式,未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
因此,从盗窃罪的角度来看,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2. 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许霆在发现ATM机故障后,并未将钱款归还,而是继续取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客观方面: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未将钱款占为己有,但其行为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数额较大: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共计取出17.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侵占行为。
然而,由于许霆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考虑盗窃罪。
3.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许霆案与法的文化解释
一、许霆案案情回放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 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 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 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 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一)犯罪的定义 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 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必须他方受损失; 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必须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二、罪与非罪的争议
古语有云,“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 就是法律和道德。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 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 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 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 以收缴。”
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为 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 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 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 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 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 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 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试论许霆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窃取 公私财物数 额较大或 者多次盗 窃公私财物 的行为 , 构成 盗窃 对于 商业银 行权利 的侵 害 此 时广 州市 商业银 行可追 究许霆 的 罪 。 构成盗窃罪必 须在主观上 具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 在客观上 具 侵权责任 , 广州市商 业银行可 以提起 民事诉讼 , 即侵权之诉 , 要求
( ) 案 中的民事 法律 关 系分析 一 本
首先 , 我们 耍弄清本 案中的法 律关系 。 本案 中实际上有 两个
二、 许霆 案中许霆 的行为 是否构 成犯罪 行为
许霆先后取 款 l l ,合 计 l . 万 元。那 么此 时许 霆的 行 法 律关系 。第 一个法 律关系 是广州市 商业银行— —广 电运 通之 7 笔 75 为是 否符合 犯罪 的构 成要件 ,该 行为 能够构 成什 么类型 的犯罪
有 第 合犯罪行 为的构成 要件 。 许霆 的行为 如若是 犯罪 , 无外乎可 能是 营 商在赔偿 之后 , 权对许 霆进行追偿 。 二个法律 关 系是 广州
由于合同履 行过 程中 构成盗窃 罪 , 9 8 3月 I l9 年 7日最 高人 民法院 发布的 《 最高 人民 市商业 银行——许 霆之间 是储 蓄合同关系 ,
同时 由于商业银 行及其生产 商和运 营商 的疏 忽, 对于其损 失
就不 必再动用 国家机 关 , 这样也 可 以避 免 在 欧盟 国家 , 自动取款 机不 被认为 是金 融 机构 , 自动取 款机 如 果能得到 有效 赔偿 ,
出现 问题给 银行造 成损 失, 生产厂 家应根据 协 议向银 行赔付 , 然 浪 费国 家宝贵 的司法 资源 。同时对 于类似 商业 银行及 其运 营 商
间是合 同关系 , T 取 款机 出错 是其生产 运营商广 电运通 对系 AM
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
然而,在经过二审后,许霆被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许霆案的法律适用问题1. 犯罪构成要件(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7次,共计17.5万元。
虽然许霆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取款行为是在ATM机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 犯罪情节及量刑(1)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严重情节包括: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许霆在ATM机取款时,虽然取款金额较大,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严重情节。
(2)许霆的量刑是否合理?一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5年。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加合理。
三、法律判断对许霆案的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许霆的行为虽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其在ATM机取款时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许霆案适用的法律渊源(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典型刑事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逮捕。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刑法适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关注。
本文旨在分析许霆案适用的法律渊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许霆案适用的法律渊源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许霆案中,宪法作为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人权。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其合法权益,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2)司法独立。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许霆案中,法院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障了司法公正。
2.刑法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范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法作为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标准。
(3)量刑原则。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许霆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许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3.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在许霆案中,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原则,包括公正、公开、民主、合法、及时、便民等。
许霆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遵循了这些原则,保障了诉讼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
许霆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2006年4月22日,许霆利用ATM机漏洞,非法取款171,990元。
案发后,许霆被警方抓获,经审理,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ATM机漏洞、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等问题成为热议焦点。
二、ATM机漏洞与金融犯罪1. ATM机漏洞ATM机漏洞是指ATM机在硬件、软件或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非法获取资金。
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操作失误导致存款账户余额为负数的漏洞,使得许霆得以非法取款。
2. 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稳定的行为。
许霆案中,许霆利用ATM机漏洞非法取款,属于金融犯罪。
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金融犯罪领域的基本法律,对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以下为与许霆案相关的部分条款:(1)第二百七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二百七十六条:侵占、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下与许霆案相关的条款:(1)第二十三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的;(五)盗窃、抢夺、诈骗公私财物的。
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2006年4月22日,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合计174540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对法律适用、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方法的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方法分析(一)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 主体要件许霆,男,汉族,1983年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许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权,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犯罪主观要件。
4. 客观要件许霆的行为表现为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符合犯罪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许霆案件中,其非法取款金额高达174540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法适用在许霆案件中,银行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许霆返还非法所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许霆案件中,法院应当判决许霆返还银行非法所得,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犯罪情节分析1. 犯罪主观恶性许霆在取款过程中,明知ATM机故障,却故意利用该故障进行取款,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其主观恶性较大。
许霆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许霆,男,1990年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2006年考入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08年,许霆在武汉市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0000元未被扣除,随后他连续取款171笔,共计17.5万元。
2009年4月,许霆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2. 许霆的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如何认定?3. 许霆是否应适用缓刑?三、法律分析1. 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资金17.5万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许霆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他明知ATM机出现故障,仍然采取连续取款的方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其次,许霆的行为具有侵害性,他的行为侵犯了银行的财产权;最后,许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2. 许霆的犯罪性质及犯罪情节如何认定?(1)犯罪性质: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首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采取连续取款的方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其次,许霆主观上明知ATM机出现故障,仍然采取非法手段占有银行资金,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2)犯罪情节:在本案中,许霆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犯罪数额巨大,17.5万元的犯罪金额已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标准;其次,许霆连续取款171笔,具有多次盗窃的情节;最后,许霆的行为给银行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许霆承担啥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一个普通的名字,却因一起特殊的案件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06年,许霆因涉嫌盗窃银行而被逮捕,此案因其特殊性和社会影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分析许霆在案件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案件背景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广州市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该取款机出现故障,连续取款10000元并未被扣除相应金额。
许霆先后多次利用这一故障,共取款17100元。
案发后,许霆被银行报警,后被警方逮捕。
三、刑事责任1. 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许霆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资金17100元,属于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许霆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许霆在取款过程中,可能对自动取款机造成了损坏。
但由于损坏程度较轻,不足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 挪用资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许霆虽然非法占有银行资金17100元,但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误以为银行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因此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四、民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_许霆案中的法律解释问题
司法实践表明,中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已经面临着必须重构的历史课题。
关键词: 许霆案; 法律解释; 盗窃罪; 量刑
中图分类号: D920. 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6248( 2013) 01-0052-13
沸扬多年的“许霆恶意取款案”① ( 以下简称许 霆案) 早已“尘埃落定”,但该案留给法律人的思索 和启示,却还要继续下去。笔者在梳理许霆案的有 关文献时,有一个非常令人疑惑的“发现”: 在对许 霆案的争论 中,法 律 解 释 问 题 不“在 场 ”,鲜 有 学 者 专门论及该案中的法律解释问题,难道真如苏力教 授所说“在 许 霆 案 一 审 判 决 上,我 不 认 为 问 题 出 在 论证、推理或解释上,因此就不可能用这些手段来解 救。法律推理、论证或解释,这些看似放之四海而皆 准的手段,不过是‘看上去很美’”[1]? 笔者并不完 全赞同苏力 教 授 的 观 点,虽 然 不 能 排 除“政 治 性 判 断或考量”[1],但笔者以为 法 律 解 释 仍 然 是 许 霆 案 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许霆案中,法律解释首先不 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体制问题,也就是权力架 构问题。基于此,本文先就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现 状做一概略描述,然后针对许霆案定性和量刑的法 官解释进行具体剖析,最后就许霆案给予中国法律 解释体制重构的启示谈谈自己的几点认识。
长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 年 第 15 卷 第 1 期
对一定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解释,其解释同被解释的 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就司法工作中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两高”的解释若有原 则性分歧,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不属 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 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等。
许霆案法律原则的适用性(2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许霆案中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分析法律原则在案件中的具体体现,以期为我国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二、许霆案概述2006年4月22日,许霆在河南省许昌市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时,发现ATM机出现了故障,连续取款1000元未扣款。
许霆在一个月内,利用ATM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后被银行发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许霆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表现良好,于2011年获得减刑。
三、许霆案法律原则的适用性分析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许霆案中,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1)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并未得到银行的授权,其行为具有非法性。
②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时,明知银行的钱财不属于自己,仍采取非法手段取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③许霆的行为是否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许霆在ATM机上取款共计17.5万元,已达到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标准。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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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适用法律解释
案例综述: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 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依据及其中出现的法律解释分析(法律解释分析用加粗字体标出):本案中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机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不值得科处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利用意思与排除意思,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的辩解,不可能得到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
根据基本的金融规则,银行管理者仅同意存款人取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不会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
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得到银行管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反银行管理者的意志。
许霆的行为并不是使银行管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当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
机器是不能被骗的,即机器不可能成为诈骗罪
与金融诈骗罪中的受骗者。
所以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反而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许霆的行为也不属于恶意透支)。
(2)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
但是,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没有占有某财物,即使其法律上占有了该财物,该财物也能成为行为人盗窃的对象。
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占有。
一方面,存款人将现金存入了银行后,该现金就由银行事实上占有,而不是继续由存款人占有;超出存款人存款额的现金,更是由银行占有。
另一方面,银行占有ATM机内的现金这一事实,并不因ATM机出现故障或者ATM机本身受毁损而改变。
所以,许霆盗窃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3)盗窃行为的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就转移占有的取得型财产罪而言,只要不是符合其他财产罪特征的行为,就可能被评价为盗窃行为。
许霆利用自己的借记卡和ATM机故障取出17万余元的行为,属于将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
即使认为盗窃必须“秘密窃取”,也只是意味着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被害人当时不会发现的方法窃取,而不影响许霆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当我们以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指导归纳许霆案时,就会得出许霆的行为具备盗窃罪成立条件的结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显然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
ATM机内的现金,明显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许霆并没有盗窃ATM机,而是盗窃了ATM机中的现金,ATM机中的现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银行属于金融机构,故许霆盗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
法律解释分析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法条适用于比较解释。
比较解释是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举个例子来说日本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诈骗罪,第246条之二规定了使用计算机诈骗罪,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计算机诈骗罪。
不能认为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行为,没有被我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因而不得定罪处刑;相反只能认为,这些行为包括在我国刑法第264条、第266条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之中)
法律解释分析二:根据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该司法解释适用于扩大解释。
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本司法解释就是对刑法264条数额特别巨大的扩大解释。
)于是,一审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网民的议论可以表明,对许霆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量刑畸重,事实上也可以为许霆找出应当轻判的理由。
从立法论上来说,量刑畸重缘于过重的法定刑。
但是,一方面,不能因为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否认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另一方面,既然判处无期徒刑过重,就必须合理运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许霆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对此,有两个可供选择的途径:(1)适用法律解释分析三: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该条文适用补正解释。
补证解释是指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证,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
在刑法解释中,补证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
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在适用该款时,并不是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而应先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然后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不认为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采取这一途径时法官必须作如下说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就一般盗窃而言。
至于在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中,应当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法定刑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过重,故可以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并没有达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特别巨大”标准,因而只能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
采取这一途径,需要法官的胆量,但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