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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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及实践案例课题报告

课题名称: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院(系):资环学院专业班级:环境科学 101班组长:王班祥副组长:张建欧和群数据检查员:吴颜桦解说员:孟菲质量总监:王刚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案例一、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概念: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起源: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

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

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做法:(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4)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立法:排污权交易中有可能出现两类很不相同的市场势力。

第一种是定价污染源或污染源联盟,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试图操纵许可价格。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苏环控…2008‟103号苏财建…2008‟196号苏价费…2008‟36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优化环境资源配臵,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努力实现我省太湖流域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和水环境质量目标,根据—1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我们。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与本试点方案细则不一致的,按本试点方案细则执行。

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2 —主题词:环保试点方案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08年11月21日印发—3 —共印150份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要求和总体部署,结合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细则。

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

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

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08(21)34
【摘要】2008年8月14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联合在无锡市举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仪式。

沿太湖的苏州、无锡、常州、南京、镇江5家排污企业当场与沿湖5市环保局签订了共计购买817t 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的申购合同。

这5家企业将以每吨化学需氧量指标4500元的价格(首批申购执行80%优惠价),向当地财政部门支付295万元的有偿使用金,标志着环境资源无偿使用时代的结束。

【总页数】1页(P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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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J],
2.太湖流域开始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J], ;
3.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试点 [J],
4.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太湖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J],
5.中国启动太湖流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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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先环评、后立项”。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建设、交通、农业、渔业、林业、财政、科技、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渔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应急系统,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太湖流域的水文水资源监测,定期向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员会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遇有突发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通报。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太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苏政办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5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9日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修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对象主要为太湖流域列入《总体方案修编》和《实施方案修编》及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太湖办共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及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采取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

省级统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切块地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至市、县(市)及财政单独核算的市辖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太湖办会同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的方针,促进太湖流域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太湖流域环保的价费机制,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以下简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依法治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太湖流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合理核定排放指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国家、省规定规费的义务。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并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广。

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步骤,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

(四)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受益。

通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形式,体现环境资源价值,形成“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鼓励、超占指标赔付”的有效机制。

(五)公示公开,社会监督。

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放指标,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并占用排放指标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2008年1月起, 在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污水处理行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试点,对直接向环境排放且占用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2023版

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2023版

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来源于《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抖做标准》题库A处理标准B存储要求C达标判定D处理技术解析:《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半导体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

参考答案:C2、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属于下列哪种配套制度()。

来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题库A.执法回避制度B.查处分离制度C.案卷评查制度D.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解析:《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一、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制度(二)健全规范配套制度。

6.案卷评查制度。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对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将案卷质量高低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参考答案:(C)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适用()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单位排放指标申购管理规定

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单位排放指标申购管理规定

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单位排放指标申购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附件: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污单位排放指标申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湖流域地区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申报、申购,以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核定。

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江苏省太湖流域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市、县(市)环保局在核定及分配排污单位排放指标时,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第四条对因破产、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指标,可留在当地环保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发展用量或调节指标备用量。

第二章工业企业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第五条排污单位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基本依据为:《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和《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确定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同时参考环评批复量、排污许可量、“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

1 、工业企业有行业排水定额时,以企业的产品数量、排水定额、废水允许排放浓度计算排放指标:M=A×B×C式中:M—工业企业允许排放量指标;A—工业企业基准年的产品产量(或近三年平均产品产量);B—工业企业所属行业单位产品允许排水量限值;C—工业企业废水允许排放浓度。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 人 民 政府 同 意 , 现 印 发给 你 们 , 请认 真贯彻 执行 。
江苏 省 人 民政府 办公厅 年 月 20 1 8 5 28 日
江 苏省 太 湖 流域 建 设项 目 重 点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标 减 量替 代 管理 暂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江 苏 省 太湖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保 护 和 改善 太湖 水 质 规 范 建设 项


目 重 点 水 污 染物 排 放总 量 指 标减 量替代 管
理 , 根 据 《 建 设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 江 苏 省 太湖 水 污 染 防 治条 例 》 等 制定 本 办 法 。

环 保 政 策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 印 发 江 苏省 太湖 流域 建设项 目 重 点 水 污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指 标 减 量替 代管理暂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苏 政 办 发 〔 20 1 8 〕 44号
各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 省 各委 办 厅局 , 省 各直 属 单位 : 《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建 设 项 目 重 点 水污 染 物 排放 总 量 指 标减 量 替 代 管 理暂 行办 法 》 已 经
方 式 形成 的 已 完 成实施 并产 生 减排 效益 的
工 业 废水减 排 量 。
( 三 ) 法律 、 法规等 规定 的 其他 可用 于减
量替代 的 总量 指 标 。
第 九 条 改 建 、 扩 建 以 及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原有重点 水污 染物排放 总量 按 照排 污许 ,
代 指标 )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苏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8日江苏省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减量替代(以下简称减量替代)工作。

第三条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减量替代工作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依法实施的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减量替代方案实施审查。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减量替代,指的是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通过区域内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重点水污染物为总氮、总磷。

第六条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权限,实行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方案(以下简称减量替代方案)分级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贵厅《关于检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函》(苏人办函〔2013〕49号)收悉。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沿江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全面贯彻实施,切实做好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加快沿江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一)制定实施产业发展规划。

一是高起点定位沿江发展。

落实国家建设长江经济带的决策部署,把握长江三角洲一体化、江苏沿海开发、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三大战略机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沿江地区转型发展五年推进计划(2013—2017)》,对沿江开发作出了新的部署。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沿江地区发展将以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层次为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融合发展、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跨江融合,着力构建长江沿线绿色生态廊道。

二是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产业发展布局的优化作用。

省沿江发展总体规划及南京、南通、苏州等市港口总体规划、沿江八市83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其中国家级26家)和37家化工园区全面开展了规划(区域)环评工作,目前,已累计完成各类规划环评130多项。

三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2014年4月,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大厂地区、梅山钢铁及周边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含八卦洲)地区四大片区产业布局进行调整的决定,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将金陵石化、大厂、梅钢等重点耗能企业全部搬迁,届时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比2012年下降90%以上。

(二)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一是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

更大幅度提高沿江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条件,实施“三个不批”,即新建的化工集中区一律不批,集中区外的新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运行的集中区内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一律不批。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
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1.09
•【字号】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
•【施行日期】2008.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
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的有关规定,依据总量控制的规定、削减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污水处理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纺织染整、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等6个主要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4500元/年.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接文后即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收费公示。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根据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和省相关实施方案、省政府《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污染防治的资金,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太湖流域列入国家及省污染治理规划的项目,专项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采取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进行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共同管理,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管理和项目的审核;会同省发改委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主要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突出环保优先战略,坚持科学规1划,支持太湖流域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污染治理,促进太湖流域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一)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环保政策及规定,符合《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或省相关规划、实施方案要求。

(二)专项资金符合公共财政的支出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治污项目,支持重点治理区治污项目。

(三)资金支持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必须已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饮用水安全项目包括水源地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跨区域联网应急供水等。

(二)点源污染治理项目支持太湖流域化工、印染、冶金、造纸、电镀、酿造等主要污染行业开展污水深度处理及清洁生产,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

4.3 排污许可与排污权交易
• 通过交易,排污权所代表的环境容量资源 获得了重新配置,形成二级市场。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 1、不同企业的污染减排的成本存在差异
• 2、在总量控制下,排污权交易允许减排成 本较高的企业通过市场购买排污权(减排信 用)满足减排要求。 • 市场就将污染物减排的责任转移给了减排 成本较低的企业,从而实现以较低的社会 成本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目的。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 “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 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环境保护法》(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 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 2014《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 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 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 物。
• 第五,登记 • 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所设定的 许可,属于对主体资格的审核。
排污许可的沿革
• (1)1988年《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 法》(2007年失效) • 在上海、北京等18个市(县)开展“水污染物排 放许可证”试点。
• (2)1987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9年《环 境保护法》没有规定排污许可 • (3)1991年,在上海、天津等16个城市进行排 放大气污染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
• (2)排污许可流于形式,没有与总量减排衔接, 也没有 与环境容量挂钩, 更没有与环境质量改善挂钩。
• (3)发放率低。到目前为止,在已经进行了污染物申报 登记的企业中,有30%左右获颁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的其他问题
• • (4)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未被明确 除了未超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外,是否还应有其他条件的限制?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湖流域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申报、申购,以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购指标的核定。

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我省太湖流域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入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并列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第四条试点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开展排污指标申购核定工作。

第二章工业企业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第五条核定工业企业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基本依据为:按《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浓度标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水量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水量、排污许可排水量,同时参考“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还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按照从严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第六条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满足接管浓度和水量控制要求,其排污指标的申购及核定,依据允许接管水量与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

江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范围和时限一致。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污染物种类暂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五种,总氮(TN)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待有偿使用价格出台后,再纳入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

设区市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或者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为现有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通过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

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项目排污权,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视为现有排污单位。

第五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数量与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

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排污权数量,按照污水处理厂外排标准浓度折算后的许可排放量核定。

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致。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跨设区市交易主体资格审核,组织实施跨设区市排污权交易,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排污权储备工作。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安全环保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单选题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题库A.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B.卫生部,国务院有关部门C.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有关部门D.应急办,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析:《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答案:A2、一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口控制本省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来源于《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题库A.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D.省人民政府解析:《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省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综合考虑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参考答案:D3、属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件,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管理系统于3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交办来源于《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题库A12369B12356C12579D12473解析:根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件,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系统于3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交办参考答案:A4、太湖流域实行(),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来源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题库A分区保护B划片治理C分级保护D区域治理解析:《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参考答案:C5、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和探讨

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和探讨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范 围 , OD指 标 申购 量 达 到 了 C
49 . 7万 吨 ,征 收排 污权 有 偿使 用 费达 1 5 元 。 . 亿 7 21 0 0年 1 0月 1日起 , 苏省 出台《 湖 流域 主 要 江 太 水 污 染物 排 污权 交 易 管理 暂 行 办法 》 江 阴地 区 。
1 8
区经 与 融 域 济 金
( ) 污权 交 易先 以有 偿 使用 为试 点 , 点 二 排 试 对象作 明确规 定 。苏 州 、 无锡 、 州 、 常 南京 、 江 5 镇 市 环 保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 照 确 定 企 业 、 定 排 污 依 核 指 标 、 示 排 污 指 标 申购 核 定 量 、 纳 排 污 指 标 公 缴 有 偿 使 用费 、 发放 排污 许 可 证等 步 骤 推进 排 污 权 有 偿 交 易 工 作 。交 易对 象 为 排 放 化 学需 氧量 1 0
吨 以 上 的 工 业 企 业 、 纳 污 水 中 工 业 废 水 量 大 于 接 二 、 效 成
金. 织 21第 期 融 0年 4 1
吨 ・ ,O 价 格 为 03万 元 / ・ ) 月 S . 吨 月 。
( ) 一 有利 于控 制 区域排 污 总量 。为保 证排 污 权 有偿 使 用 和交 易试 点 工作 顺 利 开展 , 江苏 省 太
和 尝试 , 于促 进环境 管 理机 制 的创 新 , 动 经济 增长 的转 变具 有 深远 意 义 。本 文 以江苏 对 推
省 太 湖流域 作 为研 究对 象 , 析开 展 排污权 取 得 的成 效 , 出 了当前 江苏 省太 湖流 域排 污 分 指
权 交 易存 在 的主 要 问题 , 结合 实 际 , 平 台建设 、 并 从 政府 推 动 、 制建 立 、 机 融资环境 等层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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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太湖流域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申报、申购,以及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购指标的核定。

环保部门核定指标即为排污单位允许申购指标。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我省太湖流域列入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工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入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由其监督管理并列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第四条试点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满足地区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开展排污指标申购核定工作。

第二章工业企业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五条核定工业企业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的基本依据为:按《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太湖流域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浓度标准;排污单位允许排水量主要依据环评批复水量、排污许可排水量,同时参考“三同时”竣工验收意见以及近两年的环境统计数据;还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总量削减的要求,按照从严的原则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

第六条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满足接管浓度和水量控制要求,其排污指标的申购及核定,依据允许接管水量与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凡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大于10吨(按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的已建接管排污单位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局申购排放指标,申购指标时应出具与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委托处理协议。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在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一定时间段的排污指标。

第九条排污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者兼并的,其排放指标不超过原分配的指标值;分立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从原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中划转;合并的单位,其排放指标不得大于原各排污单位排放指标之和,如有变化的,要及时办理排放指标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或不按规定利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暂不接受申购申请,待获准恢复生产后,可接受申购,环保部门依据准许的生产规模、时间核定排污指标。

第十一条对因破产、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得申购排放指标。

第三章污水处理厂排放指标申购及核定
第十二条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大于80%(含80%)的已建污水处理厂或其它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购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厂最大允许申购排放指标应按批准的设计处理能力和目前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并参考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指标确定,其排放指标申购量为允许排放量扣除已列入试点的接管企业和接入的生活污水排放指标量。

第十四条凡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小于10吨(按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的已建接管排污单位,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情况下,应承担其污水处理厂有偿使用排污指标的合理成本。

第十五条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的要求。

环保部门会同污水处理厂核实各接管企业排污指标申购情况,凭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凭证接管。

第四章排放指标申购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市、县(市)环保局按要求确定并公布试点单位名单,书面通知排污单位申购排放指标,并明确申购要求。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一次性申购2009年和2010年两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同时,须向负责受理申购和核定的环保局提供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意见、排污许可量以及目前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批准文件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250元/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在10吨以上的接管企业(按污水厂出水浓度核算)、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指标按1300元/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及以下,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负担有偿使用费,化学需氧量指标价格为1300元/吨。

第十九条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通过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包括接管企业)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吨.年征收,所有接管企业都必须直接到当地环保部门申购排放指标。

第二十条市、县(市)环保局收到排污单位申购排污指标材料后,对现有排污单位在15个工作日,新、改、扩建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核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环保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核定量,同时,将核定结果报省环保厅,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县(市)环保局同时报送省辖市环保局。

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环保局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排污单位在接到“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7日内,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凭排污单位的缴费凭证,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排污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排污情况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因破产、自行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排污指标申购单位,未使用的申购指标可申请当地环保部门以不低于原申购价回购。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少于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部分,经受理申购的环保局审核确认,可冲抵下一年的有偿使用费,在申购期满后统一结算。

第二十七条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排污单位,其申购的排污指标由环保部门无偿
收回,可留在当地环保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发展用量或调剂指标备用量。

第二十八条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放指标,须在完成当地总量减排任务的前提下,有偿获取或通过交易获得指标。

凡未通过有偿获得新增指标的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及“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对于年排污量超过该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排污单位,将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列入试点,逾期不申购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将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环保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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