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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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xx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xx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本办法2005年制定,200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全面进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更多思想道德优良、创新型、应用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遵循教育和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学生及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有违法、违规及违纪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受到处罚外,还应按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和纪律,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内和校外发生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处分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七条违反考试(含考场)纪律,视下列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 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参与或组织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背景介绍:大学作为高等教育机构,旨在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学术环境,大学需要制定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明确对违纪行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一、违法行为的界定1.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经领域的违法行为,如财务造假、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等。

二、违纪行为的界定1. 违纪行为是指学生在大学期间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a. 违反财经管理规定,如擅自使用学校资金,私自经营等;b. 违反考试纪律,如作弊、抄袭等;c. 违反学术规范,如抄袭他人作品、虚假发表等。

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措施1. 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对于有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撤销其曾经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 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涉嫌财经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纪律处分:对于有财经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学校相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4. 经济处罚:对于涉及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赔偿等。

四、惩处的程序和权益保障1. 调查程序:对于涉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组织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

2. 公正公平:学校在进行处罚处理时,要保证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并严格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 权益保障:学生在接受调查和处理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如听证、申诉等。

五、预防和教育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对大学生财经纪律的教育宣传,提高学生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学生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行为。

3. 强化诚信教育:通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六、总结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处分实施细则是维护大学正常秩序和学术环境的重要依据。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Fl)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或煽动闹事的,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五条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和我院制定的《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学院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四条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一)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情节严重,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煽动言论的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罢课、罢餐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带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餐厅、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器皿、高声怪叫怪唱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管理教育等原因,对领导、老师或同学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干部)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或私揭他人邮票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公告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山东财经大学监考守则

山东财经大学监考守则

山东财经大学监考守则一、监考人员须提前二十分钟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

二、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组织考生入场,仔细查验学生的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拒绝无有效证件的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安排并检查学生的指定座次,要求学生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外角;同时要求学生将不应带入考场的物品统一存放在指定地点,认真清理考生附近的座位、窗台和地面。

三、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宣布本场考试的课程和时间,宣读《山东财经大学考生守则》,随机指定两名学生检查试卷袋密封是否完好并在试卷袋上签字,然后当众启封分发试卷。

如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安排不符或试卷份数不足等情况,应立即报教务处。

四、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提醒和督促学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学号、姓名等考生信息,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漏页、缺题现象;如发现试卷有缺页、漏页或缺题等情况,应及时调换。

五、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逐个核对学生的学生证和身份证是否与学生本人相符,指导学生按要求填写考生签到表,核对考生签到姓名、证件姓名与试卷姓名是否一致。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或处理。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六、考试开始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监考人员应清点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收回缺考试卷,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注明缺考学生的姓名、学号及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

七、监考人员严格执行《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政学〔2017〕6号),考试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并有违纪舞弊行为者,直接收回试卷,中止该生的考试,暂扣学生作弊材料、工具等,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载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由两名监考员签字确认,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要求学生当场签字确认,拒不签字者,监考人员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证据,并且写出书面证明材料,然后在该生答题纸首页左上角标注“违纪”字样。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国际交流学院10级中加一班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山东财经大学筹文件4123123总则4处分的种类与使用违纪行为与处分处分程序总则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学生住宿调宿退宿规定住宿有关费用规定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山东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5附则公寓安全规定576文明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89公寓文化建设奖惩制度5附则违纪行为与处分违纪行为与处分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1 总则
2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3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规定
4 住宿有关费用规定
5 公寓安全规定
6 文明住宿管理规定
7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
8 公寓文化建设
9 奖惩制度
违纪行为与处分
违纪行为与处分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 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 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 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 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 地。学生公寓管理的好坏关 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 成和“德智体美劳”的全面 发展,关系到良好校风、学 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 平。公寓管理是学校的重要 育人环节,要始终坚持管理 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的宗旨。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规定
¤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按院部和班级相对集中的原 则,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管理,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 住宿。 ¤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要严格按照指定 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 位、加装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 入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学生宿舍搬迁、毕业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搬迁、 离校。在搬迁、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 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 责任人应按价赔偿。

[VIP专享]山东财经大学 政人[2015]1号

[VIP专享]山东财经大学 政人[2015]1号
(二)》业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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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的决定

处分的决定

山东经济学院文件
鲁经院政教字〔2009〕1号
关于给予凌磊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凌磊,男,23岁,吉林省人,工商管理学院2007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二班学生(学号:2007040360)。

该生在2009年1月5日《微积分Ⅱ》重修考试中,找他人替考,违反了《山东经济学院考场规则》,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根据《山东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除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外,给予凌磊开除学籍处分。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决定
山东经济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1月8日印发。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大学字〔2015〕26号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5年5月12日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等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已在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依照《山东财经大学社团管理条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我校规章制度,接受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四条社团成员必须是经过社联注册的我校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学院的院级社团管理条例。

规范二级学院社团管理体制。

第二章社团管理部门第七条山东财经大学校党委为我校社团领导部门,校团委为我校社团直接管理部门。

第八条大学生社团联会具体履行学校对协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九条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直接指导对我校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组织,服务于社团的学生自治部门。

隶属于校学生会,其宗旨是贯彻实施校党委、校团委的指示,保证社团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打造“规范化、特色化、品牌化”学生社团。

第十条社团联合会主要职责包括:1.对申请成立的新社团进行预审;2.每学年初完成所有协会的年度注册和协会注销工作;3.对社联、社团的档案、资料等进行整理和保存;4.对社团负责人进行确认登记,对社团新会员登记注册,收取社费并发放会员证明;5.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6.管理各协会的活动资金;7.每学期对协会的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社团进行相应的表彰、处分;8.对社团正常活动、发展所需进行帮助,咨询服务等工作;9.向社团负责人传达学校指导要求、通知等。

第十一条社团可拥有业务指导部门及指导教师。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教育综合改革和制度创新典型案例的通知-鲁教改函〔2021〕4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教育综合改革和制度创新典型案例的通知-鲁教改函〔2021〕4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教育综合改革和制度创新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2020年度教育综合改革和制度创新典型案例予以印发,供各地、各高校相互学习、借鉴。
附件:2020年度教育综合改革和制度创新典型案例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2月4日
——结束——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教育综合改革和制度创新典型案例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4
文号
鲁教改函〔2021〕4号
主题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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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教务处

山东财经大学教务处

山东财经大学教务处关于2019级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学生分流的指导意见(2019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适应人才培养多样化需要,推进大类招生专业制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大类招生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分流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及其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成立2019级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分流工作。

第四条各相关学院成立学院院长任组长的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学生分流方案和相关事项的组织与管理,并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五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坚持学院自主分流与学校宏观调控相结合、学生个人意愿与专业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和学院根据学校专业设置与发展规划,结合学生分流志愿,动态调整专业布局。

第六条学生分流限定在就读的大类所含专业(方向)内,不得跨专业大类选择专业(方向)。

第七条各专业预设分流名额原则上为2018级大类专业所有学生人数/2018级大类专业所有班级数*(2018级专业班级数+1)。

分流学生人数少于20人的专业(方向),2020年学校原则上暂停设置该专业(方向)班级。

因专业暂停(方向)或名额限制而未能满足所填志愿的学生,学院根据所制定的分流方案调剂至大类中尚有空额的专业(方向)修读。

分流志愿将作为专业招生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相关学院在2019级新生开学第一周制定学院专业分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新生军训期间,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专业宣传,包括专业介绍、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办学条件等。

第九条2020年3月份学院根据各专业(方向)分流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业分流工作,确定拟分流名单并公示。

第十条2020年3月底前,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经学校批准后,教务处于2019—2020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完成学籍异动工作。

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政教[2012]22号

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政教[2012]22号

山东财经大学(筹)文件政教〔2012〕22号关于印发《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中心)、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业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财经大学(筹)二○一二年五月七日主题词:教育学生学位办法山东财经大学(筹)校长办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发打字:孙咏梅校对:姜栋献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在校生实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培养社会需要的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决定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的基础上,在本科层次实施双学位双专业制度。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推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学校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的指导原则是统一模式,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修读条件第二条双专业教育是学生在修读本专业(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修读学校规定的另一个专业(本规定称之为辅修专业)。

学生选修的辅修专业可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但不同属一个二级类),也可以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

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双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和社会需求确定。

学生辅修专业必须在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范围内选择。

第四条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生选择辅修专业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时进行。

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在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五条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原则上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学分修读要求,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辅修专业总学分一般约90学分(其中学科基础课约40学分,专业课约40学分,实践环节约10学分)。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模板】

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模板】

XX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财经纪律,纠正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学校财经工作秩序,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经违法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等财经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做出相应处分决定。

第四条校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而自立收费项目,擅自进行收费的;(二)未经审批,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标准、分解或合并收费项目,致使收费不符合经审批的收费标准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做出减免决定的;(四)对学校宣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继续实施收费的;(五)截留学校收费收入,未将收费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的;(六)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校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学校有关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补收应当收取的收入。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以不缴、少缴收入10%以上30%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上缴收入的;(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收入的;(三)坐支应当上缴收入的;(四)其他违反国家、学校收入上缴规定的。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

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学生就学纪律规定及处分措施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学生就学纪律规定1.1.1 出勤规定1.1.2 课堂纪律1.1.3 作业与考试纪律1.1.4 校园行为规范1.2 处分措施1.2.1 警告1.2.2 严重警告1.2.3 记过1.2.4 留校察看1.2.5 开除学籍2.1 纪律违规处理流程2.1.1 违规行为的报告与确认2.1.2 调查与核实2.1.3 处分决定与宣布2.1.4 处分执行与监督2.2 学生申诉机制2.2.1 申诉条件与范围2.2.2 申诉程序与时间限制2.2.3 申诉处理与结果反馈3.1 合同的有效期3.2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3.3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3.4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3.5 合同的保管与复制3.6 合同的解除与废止3.7 违反合同的责任与赔偿3.8 保密条款3.9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3.10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3.11 合同的签字盖章3.12 合同的生效日期3.13 合同的修订记录3.14 其他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1 学生就学纪律规定1.1.1 出勤规定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期间不得迟到、早退、缺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班主任或教务处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缺课的学生,将根据缺课次数和性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1.2 课堂纪律1.1.3 作业与考试纪律学生应按时完成并提交作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作业,也不得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作业。

考试期间,学生应遵守考场规则,不得作弊、传递答案或使用禁用物品。

1.1.4 校园行为规范学生在校园内应文明礼貌,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校园内骑车快速行驶或载人。

不得擅自进入禁入区域,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花草树木。

1.2 处分措施1.2.1 警告学生有轻微违纪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将给予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将记录在学生的档案中,并通知家长。

关于印发《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

山东财经大学(筹)文件政学…2012‟1号关于印发《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各学院(部、中心)、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财经大学(筹)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主题词:学生处分条例通知山东财经大学(筹)校长办公室 2012年1月10日印发打字:孙咏梅校对:姜栋献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强化校风、校纪,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学校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在本校学习的其它类型的学生,参照执行。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违纪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听证、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使用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受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同时受到以下处理:(一)取消其一年内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二)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困难补助、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资格;(三)学生干部要撤销其职务,一年内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四)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达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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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筹)文件政学…2012‟1号关于印发《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通知各学院(部、中心)、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财经大学(筹)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主题词:学生处分条例通知山东财经大学(筹)校长办公室 2012年1月10日印发打字:孙咏梅校对:姜栋献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秩序,强化校风、校纪,优化育人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学校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山东财经大学(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在本校学习的其它类型的学生,参照执行。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违纪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举证、申辩、申请听证、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与使用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受处分者,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同时受到以下处理:(一)取消其一年内参加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二)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困难补助、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资格;(三)学生干部要撤销其职务,一年内不得参与学生干部的竞选;(四)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的处分决定须送达党委组织部备案,并由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八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请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的学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共同违纪的,根据行为人在违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群体中为首的、组织的、策划的、煽动的;(二)违纪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四)违纪后故意隐瞒、包庇他人、无理取闹的;(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的;(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七)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八)违纪伤害他人不主动救护的;(九)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二)过失违纪的;(三)经教育后,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表现突出的;(四)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五)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或不满18周岁的;(六)有其他可从轻、减轻、免于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受处分学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毕业学期之前如一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20%且无其他违纪行为可申请撤销相应的处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须满三个月后由本人提出撤销申请;(二)受到记过处分的,须满半年后由本人提出撤销申请;(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须满一年后由本人提出撤销申请。

第十三条违纪行为在两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分。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性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策划、组织、煽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的骨干成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一般成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和光盘,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或其他组织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盗窃、勒索、诈骗、侵占、故意冒领、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案值400元(含4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案值4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案值800元以上,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案值1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的等,比照作案者给予处分;(六)抢夺、抢劫等行为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七)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犯有以上条款并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因犯罪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违法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因违法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不守秩序、煽动并带头起哄滋事,不听劝阻、用语言或行动挑起事端,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煽动、怂恿他人打架造成不良后果的):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侮辱、调戏、威胁、诽谤、殴打教师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十一)犯有本条两款以上所列违纪行为的,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十九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二)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公民基本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收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吸食、注射毒品,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调戏、侮辱、诽谤、恐吓、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影响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所获荣誉、收回所获得奖助款;(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扰乱校园正常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电炉子、电热毯、电吹风及其它未经批准使用的电器设备等)、煤气炉、酒精炉的,私自改、接电路及其相关设备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或停电事故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故意破坏公用设施、消防器材等设备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五)在教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六)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的,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风校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九)酒后滋事不听劝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十一)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二)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处分;(十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图书馆、办公室、实验室、公寓等场所,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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