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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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为推动公司科研工作,规范科研项目立项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资格

1、凡是在职技术人员均有资格提出科研项目申请。

2、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所承担的课题同时不能超过两项。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研究与组织能力。

4、公司鼓励开展科研项目,可以跨部门组队。

第二条申请项目要求

1、目标明确,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合理可行。

2、了解所研究领域的情况,预期研究成果有创新性。

第三条项目选题

1、应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方向和企业核心技术等方面进行选题。

2、要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项目选题侧重于实践应用研究,可进入批量生产。第四条项目申报

1、申请人必须填写《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严格按照具体要求逐项填写。

2、向技术总监呈报《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3、技术总监组织相关用户及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确定立项课题的可行性。

4、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项目进展管理

1、申请人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科研项目计划表》,报总经理核准。

2、项目按照公司颁布的《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3、总经理对项目进行抽查工作。如果发现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条件时,可中止和取消资格,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账目的问题时,视情节做出处理。

4、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果有延期、更换负责人或小组成员等变动,应上报总经理批准备案,未经审批不得随意更改。

5、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无法继续进行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写出申请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做出调整或做出中止研究的决定。

第六条项目结项管理

1、项目完成后,申请人须填写《项目结项报告书》一式贰份,由技术总监组织人员(或专家)评审,所报经费须有决算。

2、已经结束的或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发表的论著、资料、鉴定证书等必须在第一页下角注明“应城市力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4、项目完成成果符合鉴定、申请奖励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公司申请鉴定或请奖。研究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研究成果的著作权、署名权、发明权、发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归公司所有。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应城市力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研发部负责解释。

研发投入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研发经费的管理,加速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报信费用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它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研究开发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的审定和费用指标方案的制定以及项目结果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研究开发经费由公司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第六条研究开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公司资金拨付的规定执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只有在研究开发项目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后才能启用,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七条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委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才能生效拨款。

第八条研究开发经费在使用中有关单位分管技术工作的领导,项目负责人要按内控制度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第九条公司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第十条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已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及时填入科技项目月报报公司研发项目评审组。公司财务部门、研发项目评审组按内控制度规定每二月核对一次经费支出明细,核对记录由财务部门、研发项目评审组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第十二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收后方可到财务报销,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第十三条对于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将组织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十四条按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本科目规定如下:

1、差旅费:用于项目调研发生的差旅费;

2、情报资料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专项资料费和科技情报费;

3、检验试验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支付的检验、化验、分析、测量等费用;

4、外委技术协作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某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协作或

咨询所支付的费用;

5、运输费:研究项目本身直接发生的运输费;

6、管理费: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技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评审费、会议费

等;

7、研究用设备仪器费:为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小型设备、器具、仪器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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