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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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环境综合整治、中央环保督察和中小河道整治是我镇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镇上下以积极的姿态努力组织落实无证建筑的拆除和无环评手续企业的关停。

产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产调”)是引逼企业关停、组织配合拆除无证建筑的关键措施之一,为了能使产调工作保持前后的连贯性,又能引导企业按政府的要求落实无证建筑的拆除,以航府(2017)75号《航头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为基础,现就产调的资金补偿程序、补偿内容的操作口径及无证建筑拆除后以奖代补的做法作进一步优化整合,明确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调资金补偿程序

(一)镇政府与调整企业签订产调合同后,由政府拨付给企业补偿总额的50%,以资企业先行落实员工分流安置。

(二)企业在停工停产的基础上,拆除并搬离机器设备,并协同房屋所有人完成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用房(无证建筑)的清拆后,由政府再拨付给企业补偿总额的30%。

(三)待区组织验收、审计通过后,由政府同企业清算结账,拨付补偿总额的剩余20%。另外,针对2015年-2017年已经签署产调合同的企业必须完成无证建筑的清拆后方可享受最后一笔20%的资金。

二、补偿内容的具体操作口径

补偿的对象为产调计划内的企业;补偿的内容——原则上有员工分流、停工停产损失和设备搬迁三部分组成。

(一)员工分流安置补偿

1.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截止时间、对象

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截止时间:以每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济补偿金享受的对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企业缴纳社保金的员工。凡企业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企业股东(投资人)、已结清工资离开企业的员工等不享受员工经济补偿金。

2.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根据企业缴纳员工的社保金为计算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金的,由企业负责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3.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

①员工工龄的确定:根据企业缴纳员工社保金的年限计算员工的工龄,如员工中途脱离企业超过一年未缴纳社保金的,按后次进企业缴纳社保金的时间计算工龄;

②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额的确定:按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员工工资发放的清单为依据,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按截止时间(或离开企业)当月向前推12个月相加(剔除加班工资)之和再除以12作为计算员工的平均工资额;

③员工的月平均工资额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而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按起征点以内计算。

4.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的办理和发放

①取得经济补偿的员工要与企业签订经济补偿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书,并报备镇劳动部门;

②由企业的法人代表负责向镇产调办提交取得区、镇的经济补偿金的员工的银行卡账号,再由政府直接划拨给员工;

③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入企业产调补偿总额内。

(二)停工停产损失补偿

以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的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参照镇动迁补偿口径)。

1.集体土地上的有证(区级颁发的)建筑面积,参照《浦东新区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实施意见》,按350元/平方米测算;

2.国有土地上的有证(区级颁发的)建筑面积,参照市房地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规定,按400元/平方米测算;

3.未能出具区级部门批准手续的建筑(简称无证建筑——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生产用房),不区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参照《浦东新区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上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实施意见》),根据生产状况、经营效益,结合关停搬迁配合程度,可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测算。

4.利用私有居住房(性质是合法的居住用房)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的,认定为不符合本意见工业生产经营用房“停工停产损失”补偿的测算依据,故其建筑面积不列入补偿的范围内。

(三)设备搬迁补偿

涉及的评估项目及搬迁补偿费,参照镇动迁补偿口径,即以评估公司核准提供的评估项目的残值价及设备的轻、中、重型三类为依据进行测算。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如有个别企业提出与客观事实相符的特殊产调情况,则在以不享受本意见中的“补偿内容”为前提,由镇产调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商议企业提出的补偿内容,并报镇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市属企业产调的处理意见

2017年版的《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对新区范围内市国资委所属控股集团下属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根据市级专项资金补贴额度,区按1:1配套予以补偿。(由区产调办报市产调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产调企业无证建筑拆除后的以奖代补

(一)以奖代补的对象

产调企业生产用房的房屋建造人。

(二)针对企业(产调对象)的房屋建造人(房东),视其积极配合支持拆除无证建筑的程度,在企业与房东分享停工停业损失补偿金的基础上,另外给予房东适当的无证建筑拆除的以奖代补,具体为:简易彩钢材质的1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的200元/平方米,钢混结构整体建筑的300元/平方米。面积及房屋类型由第三方测绘公司测绘认定,标准由环境综合整治办核准。凡不配合而被列为强拆的对象,则不予无证建筑拆除的以奖代补。

(三)2015—2016年已产调的企业,涉及到要拆除无证建筑的,按上述第(二)条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X 月X日止。如本实施意见与原实施方案不一致,则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区政府对产业结构调整补偿内容出台新的政策,则在此实施意见的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

五、本实施意见由航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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