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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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司法考试课件:商法总论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 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 企业组织。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 活,交易中的 关系;对股东的关系,对员工的关系。
5)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 关系
6)营利主体活动须发生在持续营 业中
(三)商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的区别
1、主体范围及行为内容不同
1)民事主体为公民、法人、非法 人组织;商事主体是不含有自然人特 征的抽象的经营单位 。
2)民事行为包括经营活动和非经 营活动商事行为只是经营活动。
2、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关系只涉及财产关系。
3、财产关系的性质不同
1、含义:
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 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 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体现:
1)平等交易原则
------交易主体地位平等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股权平等、商业登记中的准则主义、 商事契约法中的不当免责的禁止
2)诚实信用原则
------现代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各国商事法限制欺诈和各种不正当 行为,确保交易的真实与公平 ------虚假登记时,得撤销登记并罚款;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
民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 品交换关系,重点是财产的支配权 。
商事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商品 生产关系、经营关系;不仅是财产的支
配权、重点是财产的管理权、经营权。
4、民事关系重点强调主体的平等权 利,即私法上的权利;商事关系同时 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 理权。
(四)商法调整对象范围的扩大
第二、商法体系应为:
◆商主体法:公司法、独资及合伙 法、代理商法、破产法。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一、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1]。

其中第三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

关于古希腊就存在商法的说法,仅为少数学者所采纳,大多数学者认为古希腊的民主制,尤其是不允许为每一个阶层的利益建立一种法律体系,因而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

而更为重要的是,城邦民主制的古希腊并不拥有像后来的罗马帝国那样的古代文明社会所罕有的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因素,而仅仅是在沿海地区存在一些海上贸易,因而为调整商品经济所需的独立的商法商则没有产生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1商法概述(下)

1商法概述(下)

• 但商事立法在本质上与民法是一致的,都 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因此在性质上都 属于私法范畴。民法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 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 它有着由一系列抽象的规则组成的完备体 系。
•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构成市 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 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具体性 和实用性。它是由众多具体的市场组织规 范和市场交易规范集合而成。就对市场经 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 则,商法提供的是具体规则,所以民法是 一般私法,而商法则是特别私法。
商法学
主讲:韩伟 邮箱:hanmiandian@
商法概述
• •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商与商法 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历史发展 民商立法体制 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选择 商法与诸法之比较
四、商法的历史发展 (一)
一、古代商法
二、民商分立制及其成因
• 所谓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是以商人或商行 为观念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 即于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 和调整商事关系。在法典化国家中,目前采用民 商分离体制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比利时、 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 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共计40多个。 •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 民法与商法区别对待。
• 第二、民法的主体制度是对商品经济活动 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 • 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凡是从事带有营利 性的商品经济活动,其法律地位的最终确 定都是由民法上的主体制度来完成的。而 商法上公司制度只不过是民法中法人制度 的一种最典型形式。
• (4)民商分离有其自身缺陷。在我国发展的所有 历史阶段,商人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而 是依附于封建地主,现在的商人仍没有作为一个 独立的阶层而出现,因此中国缺乏民商分离的基 础;因社会发展进步,民商之间的界限逐步模糊, 世界各国的民商立法有民商合一之最新发展趋势;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 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 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 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 (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 (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学第四版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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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商法对中国商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立法体例上的影响。 ➢ 2.立法技术上的影响。 ➢ 3.立法理念上的影响。 ➢ 4.商法制度、规则上的影响。
➢ 我们仅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
➢ 1.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很难再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国 家商法典的立法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形式商法。
➢ 3.行政关系具有隶属性,是一种不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商事关系具有平等性,是一种 平权关系。
➢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其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 主,其调整方法具有任意性。
➢ 5.行政关系中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由国家授予的,它是职权与职责的结合, 其权力与特定主体密切联系,不可任意放弃,也不可随意转让;商事关系中 主体的权利与主体的个人意志及利益相联系,并可由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合 法处置。
➢ 在狭义上,经济法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国 家宏观调控法”、“国家参与法”为中心,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 易行为予以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 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 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 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 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 主要有:(1)公司章程;(2)交易所业务规则;(3)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 的定型合同条款。
➢ 至于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虽然不是我国商法的渊源,但它们在审判实践中 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商法——商法总论部分
(1)短期消灭时效制度,即行权时限化,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 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 (2)交易定型化,商法在商行为方面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 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使法律行为标准 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程序。 ①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 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 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②交易客体定型化,主要是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 ③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交易双方达成的契约条文化和格式化, 便于使用和流通。 (3)权利的证券化,是指当交易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则通过一定 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 程序。
(三)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分。 2、商法之中规定了诸多 行政处罚条款。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演进
古代商法 现代商法 中世纪的商法 近代商法 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成文法 法典化 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
我国的商事立法
①1903年起草《大清商律》 ②1914年起国民政府陆续颁布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 事单行法 ③1950年代新中国发布过一些调整商事活动的法规 ④1979年代以来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主体的分类
(一)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 ——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注册商人 (应登记商人)、任意商人(自由登记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不论是否商业登记,只要从事商法所规 定的特定商行为(也称绝对商行为),即被视为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其核准的营业 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又称相对商行为)的商人。 3、任意商人:是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的商人。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商法是指国家对商事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也是商业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法律。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规模有限,商业法律制度也比较简单。

在中国古代,商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

商鞅变法时,商鞅提出了一系列商业改革政策,包括实行官僚制度、推行货币化等,这些政策对商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到了中世纪,随着欧洲城市的兴起和贸易的扩大,商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个时期的商法以海商法为主要内容,因为航海贸易成为当时欧洲国家的重要经济活动。

海商法包括了船舶的所有权、海上交通规则、海难救助等内容,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到了近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商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法典,对商业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例如,德国颁布了《德意志民法典》,法国颁布了《商法典》,这些法典为商业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商法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商法的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

国际商法是指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时适用的法律制度。

随着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商法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国际商法涉及到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的内容,需要对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协调。

商法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推进,商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完善。

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下,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出现给商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商法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

商法作为一门研究商业行为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经过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补充1:商法的历史发展

补充1: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那里有贸易,那里就有法律”。

拉丁语的此句格言揭示了商法的历史开端。

商事法律制度是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从商事法的发展过程和表现形式来看,大体经历了:古代商法(诸法合一)——欧洲中世纪商法(商事习惯法)——近代商法(商人法)——现代商法(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

2.1:古代商事法AP14严格的说,欧洲的古代法中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

从我们今天对商法的概念定位来说,古代不可能存在一整套严格意义上的商法制度,然而当时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的在日常商品交易和集市贸易活动中起着支配作用的惯例和法律制度,此类制度是否可以看做是商事法的起源。

古代商法主要是指公元10世纪以前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这些惯例和习惯做法在中国、印度、波斯、巴比伦、非尼斯、古希腊和古罗马等国的商人的商品交易活动中早已经起着支配作用。

古代的商事法主要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了一些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汉穆拉比法典》《赫梯法典》《摩奴法典》《古希腊商法》《古罗马商法》概括来讲,古代商法的特点是:1、在法律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就是有一些成文法,也是对一些商事惯例的认可。

不论古代的那一部法典都是诸法合一的,在客观上都无法和近现代商法的发达相比拟;但是古代商法所形成的承认商事惯例的传统对于近代商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内容上主要以调整对集市的管理为主。

3、由于古代商业交易活动还带有一定的掠夺性和欺诈性,加上受神权、教权思想的的限制,所以不可能完全遵从交易自由、契约自由、公平交易。

但是古代商人所信奉的习惯和原则,哪怕只是精神上的信仰,也表明了商法在产生之初既崇尚自由、重视公平,从而为后世商法的发展确立了商法的基本理念。

4、古代商事习惯和习惯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国际性。

二、中世纪商事法AP17中世纪商事法主要是指公元11世纪至公元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在地中海沿岸和亚得力亚海沿岸、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

我国商法的发展史在中国古代,商业活动主要以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的交换为主。

商人通过不同的商队和商帮进行贸易,但是商业交易的规范和法律制度并不健全。

商业活动主要依赖于商人之间的信用和口碑。

然而,随着商业的发展和范围的扩大,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商人的权益。

唐代是我国商法发展的重要时期。

唐朝的商业繁荣为商法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唐代制定了一系列商法政策和规定,如《唐律疏议》、《开元礼律》等,对商业活动进行了规范。

此外,唐代还建立了商会制度,为商人提供了团结合作的平台。

宋代是我国商法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时期。

宋朝世界上第一个商法专著《增广贸易宝鉴》出现在此时期。

这本书系统地总结了宋代商业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商事案例,是中国古代商法学的重要成果。

宋代还实行了一系列商事法律制度,如《宋刑统》、《仁宗新令》等。

明清时期,商业贸易迅速发展,商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明代实行了一系列商法制度,例如《商户条例》、《职司商务司法公议事》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商业活动和商人权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清代又继承了明代的商法制度,并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近代以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西方商法的影响,中国商法也发生了重大变革。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商人开始接触和学习西方商法,并引进了一些西方商法的理念和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随着新的商业形态的出现,如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商法的体系也逐渐完善。

当前,中国商法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商法建设,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规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商法涉及的领域也扩大到了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兴领域,以适应新时代商业发展的需求。

总之,我国商法的发展历程漫长而丰富。

从古代的商业交换到现代的市场经济,商法不断与时俱进,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和规范。

尽管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但中国商法的不断完善将为中国商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主体 第一节 概述
商人: 商事主体:指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为权利、 义务归属者。商事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或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王保树) 除了商人以外,还有两种不能忽视的商事主体,一是从事商行为的非商 人,二是非从事商行为而参加商事法律关系者。 商主体: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企业。 商事法律关系主体: (范健)
商法 Commercial Law
课程简介:学科核心课,64学时。 教学目的:通过商法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各有关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度
理性(即有关“为什么”的问题)和操作技术(即有关“如何做”的问题)的基 础上,全面、准确地了解各有关商事规则的涵义和它们的相互联系,以便融会贯 通,付诸应用。在学习过程中,还应当掌握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商法基本理 念,注意体会商事法律制度在科学配置资源、平衡私法主体利益关系、规范市场 行为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所采用的方法。通过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的学习,懂得 商事主体的产生条件、生存发展环境、成立登记与注销的程序、商事主体的经营 规范、商事行业的特点、商事主体的消亡等有关法律制度,特别要把握这些商事 制度之间的联系,从商事主体的实践运作过程中去系统地学习商法,将静态的商 法理论与商事立法融入到动态的、活生生的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的实践中去,从 而增强商法教学的形象性和生动性。
商法 Commercial Law
学习内容:商法总论:商法概念、商主体、商行为、商业名称、商
业登记、商事账簿
商法分论: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票
据法 、海商法)
学习资料:
教材类: 教材类: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教材 (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课件

《商法的由来与发展》课件
民法对商法具有补充作用
当商法没有相关规定时,民法可以作为补充,规范商事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两者相互影响和渗透民法和商法在某些概念、原则和制度上相互借鉴和引用,共同维护 市场经济秩序。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01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作为规范商事
关系的法律,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经济法对商法具有指导作用
02
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原则和制度对商法的制定和
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03
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的商事关系,而经济法则更侧重于宏观的经
济关系。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 2
商法的实施需要行政法的支持
商法的实施需要行政机关的支持和监管,行政机 关需要依据行政法行使职权。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得到明确,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建设。
商法的环境保护问题
01
商法与环境保护的 关系
商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需要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 保护的关系。
02
绿色贸易壁垒的法 律问题
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成为重要途径。
统一国际商事法律标准的 努力
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推动统一国际商事法律标 准的制定,以减少法律差异和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
电子商务交易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确认,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安 全性。
商法成文化的影响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剖析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剖析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
(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 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 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 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 1 )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 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 2 )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 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 视; ( 3 )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 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 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 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 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第三节 商法在中国及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古代商事制度的特点: (一)大多属于商事公法,即政府对市场、商 品和商人的管理制度; (二)商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低下的; (三)中国古代社会是小农经济社会,商人无 法成为独立的社会阶级(阶层); (四)中国古代商人缺少商业信用制度的支持; (五)中国商业的不发达与整个科技经济文化 的发展息息相关。
第三章
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
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 (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 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 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 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作 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 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 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
3、修改和现状:

比较大的修改主要是:1930—1931年, 日本加入《日内瓦票据统一公约》,取 消票据编,分别制定《票据法》和《支 票法》;公司部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 二战后,大量吸收美国公司制度,成为 判例研究盛行的国家。因此目前日本商 法典有4编31章851条。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是由商人自身按照秩序、正 义的理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系统化的结果, 不是象一般立法那样,由国家推动。
中世纪的商人法只适用于作为特殊社会阶层的商 人们之间,本质上是商人习惯法,是近代商法的直接 渊源,是商人们共同的行为准则和商事仲裁法院处理 商事纠纷的依据。
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商人自治规则无法纳入 国家法的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形式存在,一种纯粹 的私法。
主要单行立法: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 18世纪以后的普鲁士多部立法。
商法典编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原因。
法国颁布的商法典是政治运动胜利的总结和标 志,充分反映了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观点和哲学,拿 破仑法典(包括商法典)被称为第三等级的胜利, 因为商人是构成第三等级的主要力量。
德国商法典的编撰是政治上统一的斗争在法律 上的反映,试图通过法典编撰统一来推动政治统一 运动。
从11世纪开始,在西欧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北海 沿岸和波罗的海沿岸,出现了商业复兴,表现为定期 集市的增加和从业人员的增加,交易日渐活跃。
新的职业商人阶层出现、商人和其他社会阶层的 相对隔离,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即商人法。
商人法形成的根本原因:
(1)由于封建王室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 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王室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 人提供他们需要的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
高级商事活动的交易客体往往都是债权,如票 据交易、仓单提单交易,债权转让受到限制不利于 新的商事交易形式出现。
教会法院、城市法院采用形式主义的诉讼程 序,效率低下。
商人天生要求效率,要求审限缩短,遂在实 践中创设自己的“司法系统”。
在解决陆上纠纷的集市法院中,审判应在商 人脚上的尘土落掉前就完结,俗称“泥脚法院” 。
该原则成为检验任何契约有效与否的首要标准, 使契约处于效力未定状态,严重威胁交易安全的实现, 影响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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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化时期) 11 ~ 14 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兴盛时期 14 ~ 15 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危机时期
2016/2/2
11
(二)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 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商
业的发展曾一度中断,并呈衰落之势。 “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长 期支配“蛮族国家”内部经济活动和彼此 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
19
5、商人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随着查理曼帝国的覆灭和神圣罗马帝国的
崛起,封建王权和教会神权间的斗争愈演 愈烈。 政治和宗教角逐为商人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中世纪欧洲的商业最终实现了在二元权力 格局的夹缝中左右逢源、潜滋暗长的奇迹。
2016/2/2
20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 律。”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2016/2/2 7
(三)罗马帝国时代的禁止行为
典型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不少交易行
为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1、不准货物不加工就转手出卖,不准借 本经商,不准放贷收息; 2、否认非生产性的中介商业活动、正常 的债权让与,否认无因行为等。 3、实质是从商品到商品的易货,或是商 品——货币——商品的交换。
2016/2/2
33
第二节
商法产生的原因
赵中孚P18
第三节
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赵中孚P18
2016/2/2
36
中世纪欧洲自治城市的形成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生产技术的复杂化,手工业的专业化程
度逐渐提高,更多的行业脱离了乡村,集中到城市。这刺激了商 业和贸易的繁荣。 工商业的发展造就了一个新的市民阶级,他们摆脱了对土地的 依赖,固定于土地上的人生依附关系也随之消失。城市居民的 人身自由权开始提出来。 争取人身自由开始成为城市斗争的主要内容。许多已形成的城 市通过举行起义,成立公社,谈判妥协。开始实行城市自治。 城市的自治不是政治性的,而是法律性的,即从管载他的领主 或国王那里得到一种特权证书来保障它的一些权利。它的典型 形态是共和国。
2016/2/2
12
(二)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 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
经过漫长而
又黑暗的中 世纪早期 (约5世纪— 10世纪)后, 欧洲商业开 始走向复苏 并日渐繁荣 起来。
2016/2/2
农业革命随着商业革命一道发生
13
(二)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 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
十字军东征和殖
(5)新生的资产阶级的推动
2016/2/2
29
(二)近代商法的产生
(1)1673年,法国颁布《陆上商事条例》 (2)1727年,德国颁布《普鲁士海商法》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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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代商法的特点
(1)封建社会的商法 (2)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 (3)具有商人法或属人法的性质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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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代代商法 ——
以商人交易习惯为内容的 商事行为规范(商法)
从规范的角度
赵中孚 P16-18
现代商法的产生
19世纪以后,资产阶级革命成功,社会关
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 动,促进统一完整的商品市场形成,成为 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 欧洲大陆国家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典制定活 动。
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总论
教材:商法总论 (第四版) 赵 中 孚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商法导论
2016/2/2 2
第四章 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过程 第二节 商法产生的原因 第三节 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2016/2/2
3
第一节 商法的产生过程
一、罗马帝国时代商法 二、中世纪商法 三、近代商法
2016/2/2 37
中世纪欧洲自治城市的形成
他强调以下事实,在11世纪,通常存在于城堡、主教宅邸或修
道院的郊区的市场开始吞并重要的地区。正是这种郊区变成了 新城市或城镇的中心。后来,有些学者对这一解释提出了恰当 的批评,认为这种解释忽视了以下事实:是生产者而不是商人 构成了那个时代大部分城市和城镇里的居民的绝大多数,而且, 这些生产者—主要是工匠和手艺人—大多来自11世纪农业生产 力迅速增长所造成的过剩农业人口。乡村的日益繁荣是为城市 提供食物和原材料以及为城市的产品提供市场的必要前提条件。 因此,近代城市出现的经济原因不仅必须归结为商业扩展和商 人阶层的兴起,而且必须归诸渔农业扩展和工匠、手艺人及其 他工业生产者阶层的兴起。城市提供了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和一 种新的分配方式。-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李江涛
四、现代商法
2016/2/2 徐学鹿 P50
4
一、罗马帝国时代的 商事行为规范 ——
家商一体的商事规范(商法)

从行为规范的 角度
(一)罗马帝国时代的界定
在罗马帝国时代,已存在比较发达的民事
法律,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商法,商法作为 一个法律部门尚未出现。但是,关于市场 (商事)交易的具体规则已经存在。 罗马时代的市场交易基本围绕着家庭生产 生活的需要展开,交易和家庭关系很难加 以区分。对于这个时代的商法,我们称为 家商一体的罗马时代商法。
从规范 的角度 2016/2/2 6
(二)罗马帝国时代商事规范(商法)的特 征(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1、诸法合体,民商不分; 2、具有简单商品生产的典型性,不少交易行为被认
为是违法行为;实质是从商品到商品的易货,或是 商品——货币——商品的交换。 3、以家庭为本位,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商品交换,是 法律规则的立足点; 4、商品交换的全部目的是家庭人的生存和繁衍; 5、调整商品交换关系的规范,不是来自市民法,而 是来自万民法。
2016/2/2 38
中世纪欧洲自治城市的特征
a.自由:人身自由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如
果商人没有人身自由,就很难经商了。 b.司法独立:城市摆脱领主司法权和传统法 律的束缚,成立了自己的法庭,制定了符合商 业关系的法律程序。城市居民只能由自己的司 法机关审判。 c.行政自治:城市通过自己的选举,产生议 会和公职人员,组织行政自治机构,建立独立 的税收财政系统来实现自己对城市的事务管理。
换的剩余农产品;也为城市发展提供了人 口和劳动力。城市形成,许多人变成了工 匠和商人。 城市间的贸易和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 展。
2016/2/2
结语
26
(四)中世纪商法的理论贡献
1、有限责任 2、商业信用 3、自治运行机制
2016/2/2
徐学鹿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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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代商法 ——
民族化、国家化的商法 (商法的产生)
从规范的角度
赵中孚 P15-16
(一)近代商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时间:16世纪—18世纪,封建社会末期 (1)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成立 (2)早期的自治城邦消失 (3)商人团体逐步消亡 (4)寺院法开始被废弃
商业行会主要是由商人阶层出于商
业利益的共同需要自发组建起来的。 应该说,商业行会的产生与当时自 治城市的兴起几乎同步而行。 行会是自治城市的中流砥柱,它和 自治城市二位一体,共同发挥管理 城市经济活动的职能。
2016/2/2 23
2、“商事法院”的出现及其 对商人法的影响
中世纪商事法院的历史功绩除了体现在迅速解决
民运动———构 成教皇革命对外 军事计划和经济 计划的一部分— ——打通了东西 方的商路,大大 促进了远距离海 上贸易和陆上贸 易的发展。
2016/2/2 14
商人法产生的条件
1、商人法产生的物质基础 2、商人法产生的主体条件 3、商人法产生的空间条件
4、商人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5、商人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2016/2/2 8
二、中世纪商事行为 规范 ———
以商人交易习惯为内容的商事 行为规范(商法)
从规范的角度
二、中世纪商事行为规范
(一)中世纪分期 (二)商人法产生的
历史背景——11世纪 欧洲商业革命 (三)中世纪商人法 的产生及其基本特点
2016/2/2
10
(一)中世纪分期
中古时期各地差别太大,以西欧为标准: 5 ~ 10 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形成时期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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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及 其基本特点
“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然
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 组织国际集市和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 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 社区中建立商业行会和商业事务所。”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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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行会的出现及其对商 人法的影响
贸易纠纷并维护商人自治团体的特殊利益外,最 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它使商人习惯法这套独特的 规则体系有了自己的适用和实践场所。 商人法正是主要通过商人法院的适用才逐渐得到 社会各界的普遍承认,并成为具有“准”法律约 束力的社会行为规则。通过商事法院无数裁判实 践活动积累而成的商事判例汇编后来同样成为中 世纪商人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2016/2/2 25
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史表明: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体系必定是 社会生活事实需要的产物和制度体现。中世纪商人们正是因 为有了调整贸易活动的客观需要,才会先是自发地、而后又 自觉地创设并发展出一套贸易活动准则,在商人阶层内部发 挥着规范和指引作用,最后得到权力当局的认可而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成为普遍适用的规范形式。应该说,先是中世纪的商人们有了这种经商 的“活法”(习俗、习惯、惯例),才会有商业行会的这般“说法” (习惯法),最后产生城市国家的此种“立法”的。 与其他任何法律领 域的法律规范相比较,商人法的条文都显得更为生动——它不是枯燥干 瘪的法律,无需从法律文字中去理解,只需从法律交往中去观察。与其 他任何法律领域比较,商法更能体现出法律与利益之间的较量以及利益 对法律的影响。 它彰显出来的是“经济历史观”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精 辟解释——法律规范在经济事实面前显得多么得苍白无力,事实的本来 面目才具有终极的规范意义。法律规范应该是对社会经济事实客观的 “映照”而非主观的“塑造”,它应该服务人生、熨帖人心,而不是用 规则的外形去凌辱社会生活的实际。这对我们今天的商法学研究不无指 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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