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一审辩护词

盗窃罪一审辩护词敬爱的法庭评议员,恭敬的检察官和公诉人:我代表被告人在此对指控被告人盗窃罪一案进行辩护。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盗窃他人的财物,但我有相应的证据和事实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首先,被告人并没有犯下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被告人并没有从他人处盗取任何财物。
据被告人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即便假设被告人犯罪,也没有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要求有明确的盗取行为和明确的财产,而被告人在本案中并没有盗取任何财产。
此外,被告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得他人的财产,因此也不符合盗窃罪的定性要求。
最后,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被无罪释放。
本案中的部份证据不存在真实性,因此无法作为对被告人的指控证据。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惟独确凿的证据才干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本案中的证据并没有充分的证明被告人的有罪。
在以上辩护词中,我已经详细证明了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和依据,同时也说明了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
在这里,我列举了本文档涉及的简要注释与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本文档所涉及的简要注释:1. 盗窃罪:指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 犯罪事实: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者行为结果。
3. 证据:指作为证明事实真实性的材料或者权利证明文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法体系的基石,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刑法总则和各类刑法规定的总称。
2. 盗窃罪:犯罪行为之一,是指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 证明:指合法方式获得有关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最后,我希翼法庭评议员和公诉人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判定被告人无罪。
谢谢!。
盗窃案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律师王建洲作为张XX涉嫌盗窃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法律和本案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系初次涉嫌犯罪,并且归案后能够认真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动坦白、如实供述,积极揭发同案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从宽处罚的情形。
本案是张XX初次涉嫌违法及犯罪,在此之前,张XX没有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
公安机关在本案的《抓获经过》中明确记载:“到案过程中,张XX、闫XX始终配合,没有拒绝、妨碍民警执行公务和逃跑的行为。
”在到案以后,张XX能够向公安机关如实、详细地供述其伙同他人实施每一次盗窃的具体情况,积极揭发同案犯宋XX、闵XX等人,使得案件能够顺利告破,赃物能够大部分追回,依法应属于坦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因此,鉴于张XX上述情况及上述法律规定,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依法对张XX从轻处罚。
二、张XX涉嫌盗窃犯罪,是由于其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条件较为困难所致,其盗取的财物也不是贵重物品,所以其主观恶性不大。
从张XX的个人情况来看,其学历仅为初中毕业,案发时的年龄仅21岁,所以其学历不高,涉世不深,对于一些不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也缺乏正确认识。
盗窃案辩护词-西安惠娟律师x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壹审辩护律师参与诉讼。
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了解了基本案情。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成立,现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主要就其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女朋友张某与被害人高某是亲戚关系,共同租住,平日即以熟识。
被告人至高某住处,并无盗窃犯罪预谋及故意,属于临时起意,具有偶发性。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如实告知了父亲其犯案经过,并将剩余盗窃款项全部交给父亲,由父亲补足其已经花费的一千余元,被告人自己也后悔不已。
本案本属于日常小事,因被告人法律意识单薄,而无意触犯法律。
被害人并无意于追究被告人任何刑事责任,并已出具谅解书。
辩护律师相信,即使被害人不报案,被告人及家属也会将盗窃所得如数返还给被害人。
本案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被害人并无任何损失,也无任何不良社会影响,恳请法庭从轻处理。
二、被告人张某某承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没有因惧怕刑事处罚及相关责任而潜逃,一直呆在家中。
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及事实,无任何隐瞒及翻供表现,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诚恳。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段鹏飞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对段鹏飞给予宽大处理。
与人以虚,虽亲必疏;与人以实,虽疏必亲;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微信普法公众号“普法惠百姓”欢迎交流+扩散+关注!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辩护词(盗窃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家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的事实和犯罪经过,辩护人不持疑议,但对盗窃财物长度及盗窃财物价值认定、量刑有异议。
一、关于盗窃财物电缆的长度及价值因被盗电缆已无法找到,本案中对于盗窃电缆长度的认定主要是依据被害人的陈述,但综合《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询问笔录》,被害人王某对于被盗电缆长度记忆并不明确,因此,仅凭被害人单方的陈述认定被盗电缆为130米的长度有问题。
且同案犯孙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承认是6捆电缆扔出墙外的,并非刘某证人证言中提到的裁成1米,大约有六七十米。
另外,被告人张某在第4次讯问笔录中特别予以了更正说明,他认为电缆长度只有50多米。
我们通过查询电缆的国标YJV和网上普遍通用的《0.6/1.0KVA YJV多芯电缆外径及重量》表格,我们查看本案该被告品牌电缆的同型号YJV3*50+1*25mm,外径是29.1mm,重量为1919kg/km,即1.919kg/m,即1米约为1.9公斤,重量为200公斤的电缆,则长度约为100米。
另外并非是全新电缆线,应当折旧计算价格。
被害人是在2020年12月购买的电缆,被告人是2021年4月盗窃的电缆,且在长期闲置工厂内无人看管的断裂电缆;该电缆的单价按照被害人提供的购买凭证的电缆单价直接确定明显有误,众所周知,铜价波动比较大,电缆价格也是随时变动的,直接按照2020年12月被害人自行采购单价认定总价格明显不合理。
因此,被盗电缆价值并未达到一万八千多元。
二、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对于被告人量刑,辩护人的意见为在1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并执行缓刑,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张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张某等人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盗窃,他们是在白天收废品经过案发地时,误以为工厂内的电缆属于废弃电线,便临时起意晚上一起运走后卖废品。
张新海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精选3篇

张新海涉嫌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张新海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张新海涉嫌盗窃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以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多次会见上诉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21年5月21日23时许,上诉人张新海与王井贤、孙寿田、李开伟、王利国、王国忠结伙,驾驶其“五征”牌农用三轮车携带撬扛、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孤岛采油厂孤一注聚队8号站,盗窃3530S型聚丙酰酰胺168袋(每袋25公斤),价值78540元,当晚存放在孤岛采油厂边远井公司南史远广的出租平房内,次日被告王井贤等人租用个体出租车司机卜庆社的齐头“解放”卡车将赃物销赃至河北廊坊市,得赃款27500元,被告人李开伟、张新海各得赃款2021元、200元,卜庆社得赃款2021元,余款被被告人王井贤、孙寿田与王利民、王国忠均分。
以上事实的认定与本案的证据相互矛盾,因而是错误的。
综合本案侦查机关(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及各被告人在各个阶段的供述,本案有两个基本事实可以确定:一是,张新海当晚接到被告人王井贤的租车电话到达盗窃现场时,其他被告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并非如起诉书及判决书中认定的,上诉人驾车伙同其他人携带作案工具一起去的作案现场。
二是,上诉人张新海并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其所得的200元钱是王井贤付的运输费用,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得赃款200元”。
二、上诉人张新海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盗窃罪的犯罪特征是: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才能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上诉人张新海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他到达案发现场时,其他被告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
他只是在接到被告人王井贤的租车电话后,完成了一次货物运输行为。
盗窃、抢劫辩护词

2009年2月4日12时38分,韩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王平顺(后被追授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模)等在抓捕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用匕首刺伤,后由于伤势过重,壮烈牺牲。
随后,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抢劫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2009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虽然如此,但本律师的辩护取得了“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2010年1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审判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时间2010年1月5日张某某涉嫌盗窃、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我曾经很是犹豫!因为这是一起几乎没有辩点的案件,这又是一起万人声讨的案件,还是一起庭内庭外杀声一片的案件!三年前我与今天的公诉人同样坐在控辩席上,同样是一个涉及警察的案件,不过今天是一起彰显警察荣誉的案件,在那次庭审中,公诉人义愤填膺的喊出了“杀无赦”,确实让人震撼!那次庭开完后,我的亲友曾骂我,你是没案子办了,还是没钱花了,咋给那样的人辩护?我委屈,我彷徨!我曾告诫自己这样的庭审不参加也罢!如今又是我市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案件的攻坚时期,我曾设想让我的泰普律师团队向社会公示我们拒绝为涉嫌这类犯罪的人辩护!但律师执业的使命告诉我,我没有这个拒辩的权利,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神圣职责。
刑事的审判如果没有辩护人的参与将是不完整的审判,甚至非法的审判。
开了这个庭,我可能会面对新的误解与委屈,但——我别无选择!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我再一次为做人的良心与做律师的职责尖锐冲突而倍感煎熬。
希望在座的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对律师的使命能予以理解!职业的理性告诉所我们,越是这样的案件越要求我们法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的头脑,理智地运用法律、给被告人作出一个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既然如此,我也将毫不打折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在我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我们泰普律师团队向王平顺烈士表示最最崇高的敬意!下面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参与的前两宗盗窃的犯罪事实部分。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此文档是盗窃罪辩护词的示例,旨在说明一种可能的辩护策略和内容。
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具体的辩护词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要求进行调整和编写。
尊敬的法庭主持人、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大家好,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就这起盗窃罪指控提供我所能的最强有力的辩护。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即被告不是一个危险的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人。
大家都有可能犯错和犯罪,包括陪审团成员、法庭主持人和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作为一个公民,被告有权享受公正的审判,被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对待。
起诉方指控被告盗窃了某个贵重物品,但我要强调的是,指控是建立在推测和不完全的证据上的。
事实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这起盗窃行为。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误导和不准确之处,且没有充足的科学或物证支持指控的可信度。
此外,我们建议法院对起诉方的指控审查严格一些。
我们要求起诉方提供更多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有罪。
仅仅凭借一些影像资料、个人见证和间接推理,是不足以确立被告有罪的。
接下来,我想简要谈一下此案的背景。
被告是一个勤劳、善良的人,他在社区中树立了良好的声誉。
他从来没有涉及过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盗窃的前科。
事实上,他一直以诚信和诚实为人处事。
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社会声誉和行为记录,我敢说被告不可能违法犯罪。
我还要引起陪审团注意的是,案件中对于物品所有权和物品真实价值的鉴定也存在问题。
起诉方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物品的所有权和价值。
我们要求起诉方提供有关权威专家的报告,以证明物品的价值和所有权。
如果被告不能明确知道该物品的价值,就很难确凿地证明他有盗窃动机。
最后,我请陪审团冷静客观地审视这起案件,不要被起诉方仅仅提供的一些不足够的证据所误导。
我们要求法庭以高度负责和公正的态度进行判决,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国家,每个人都有接受公正审判和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我相信,通过严谨的审判过程,陪审团将能够理智地做出公正的判断,对被告做出无罪的裁决。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2.写明盗窃事情经过及盗窃情形比较轻微。
3.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尽量把犯罪形态变成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小。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是偶犯、初犯。
希望可以减刑或无罪。
写上时间签名。
盗窃罪成功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指派我担任*****涉嫌盗窃罪一审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进一步的了解.辩护人发表以下补充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犯罪事实方面1、第7起犯罪事实:A、****做了三次陈述,第一次、第二次均声称有现金、银行卡、佳能相机等被盗,未提到涉案相机;第三次称还有一台明基相机在储物箱中也丢失,但是发票、丢失的时间均不清楚,并且在前两次报案中均未陈述,显然违反常理。
其声称不知该相机是何时丢失的,那么只有两种情况,即10月28日当天丢失或者在之前就已经丢失。
并且****以上三次均称车窗后玻璃被砸。
B、*****交待该起事实,称在三新路同一地点、基本上同一时间对同一车辆实施两次盗窃行为,时间大致都在十月底。
*****在悔过书中称在三新路上仅盗窃一次。
****称这一次是****到汽车里面实施盗窃,称盗窃的相机是黑红色的,而****称丢失的相机是黑色的,并称卖赃所得300元。
该赃物卖与谁也并没有查实。
C、****称该次盗窃发生在11月、12月某天,时间方面和****所称不符,并且先称是自己进入到车内实施盗窃,,后来又称是****进去实施盗窃,卖赃所得500元。
这也和*****所述有较大区别。
后来又称盗窃到的是红色SONY数码相机,与****所称不符。
并且供述128页称自己10月20日从看守所释放出来,自己称在家半个月左右才回到上海,也就是说该案*****并没有作案时间。
其在2010年3月3日称从看守所放出来两三天后一起偷的,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因为放出来之后其就已经回家。
盗窃案件辩护词

盗窃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成员:
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件进行辩护。
首先,我想对指控被告进行的盗窃行为提出质疑,我们将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被告的清白。
一、证人证言
我们拥有亲友和邻居的证言,证明被告在案发期间并未离开家。
这些证人可以证明被告当时在家中,与被指控涉案时间和地点无关。
二、物证
我们提供物证,包括监控录像。
录像显示,被告在案发当天并未出现在被指控盗窃发生地。
此外,我们还提供了被告的手机定位数据,证明他当时身在其他地点,无法进行盗窃行为。
三、犯罪手段
我方请示鉴定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并提取了一些物证,例如指纹或工具痕迹。
经过专业鉴定,指纹或工具痕迹均不属于被告,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与案件有关。
四、证据匹配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在案件发生后不久,警方已经逮捕到了另一名嫌疑人,并且其有关盗窃的供词与我们提供的证据相符。
我们认为这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清白。
以上证据明确指出被告的无辜,为此,我们要求法庭撤销对被告的
指控。
同时,我们要求将犯罪嫌疑人的焦点转移到新的嫌疑人身上,
并要求警方重新开展调查以找出真正的罪魁祸首。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处理此案,并相信正义会战胜一切。
感谢法庭给予我表达观点的机会,我认为我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
告的无罪。
谢谢。
(声明:以上案情为虚构,旨在展示撰写辩护词的技巧和格式,与任何实际案件无关)。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指控其犯有盗窃罪提出辩护。
在此,我将以客观的事实和合理的理由,为您提供一份盗窃罪辩护词范文,以说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对于所指控的盗窃罪,我提出两点辩护理由。
一、没有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罪需要满足的三个成立条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故意侵占。
然而,根据案件调查及我所收集的证据,这些成立条件并未得到证实。
首先,非法占有是盗窃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即被告人以非法、未授权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并转为自己所有。
然而,在目前的调查中,并未找到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进行了非法占有的行为。
这是因为在该案件中,被告人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存在一定关系,可以证明其行为是合理的。
其次,关于他人财物的问题,实际上被告人与涉案物品之间并没有所有权上的差异。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被告人曾经在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购买了相应的货物,因此,在所有权及合法使用权的角度来看,被告人并没有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并没有将涉案物品占为己有,也没有进行非法出售或转移的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无盗窃的故意。
最后,故意侵占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然而,在当前的案件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意去侵占他人财物。
相反,被告人在购买涉案物品时遵守了合同义务,并且一直保持着对物品的合法使用。
因此,不能将被告人的行为归属于故意侵占的性质。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与盗窃罪所要求的成立条件不相符,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盗窃罪。
二、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除了以上辩护理由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以确保我们做出公正的判断。
首先,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值得考虑。
根据被告人的人品及他人的证言,我得知被告人在社区及工作场所均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或违法记录。
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并非是一个有盗窃倾向的人。
张某盗窃罪辩护词 - 法律文书

张某盗窃罪辩护词-法律文书一、关于指控被告人张苏云在犯有伤害罪的辩护意见\r通过对被告人张苏云在伤害被害人过程中的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他在伤害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案卷材料和法庭调查情况表明,在欧打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张苏云有如下表现:其一是拒绝了被告人杨俊索要水果刀伤害被害人的要求。
在1994年11月崐19日被告人杨俊供述证明:“我对苏云说,‘拿你的刀子来’,苏云说,‘我不给你’”。
其二是制止了杨俊欧打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在案卷第38页的被告人杨崐俊的供述承认“我和流窜互相推,流窜在煤堆边拿了一把锹,过来要打‘山西狗’,张明、苏云、张虎把我们拉开。
”其三是在离开西头后,张苏云主动同被告人杨俊等人分开独自回家,也无寻机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表现。
其四是张苏云是在乘车回家途经李家庄时被被告人杨俊等人截住后,才参与了被告人杨俊等人的伤害行为。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苏云的上述行为,说明他在被告人杨俊等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处于次要和从属地位,并且具有阻止被告人杨俊等人伤害他人的行为表现。
二、关于指控被告人张苏云犯有盗窃罪的辩护意见\r1、《起诉书》关于“盗走吕岩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价值四百元”的指控,因无确凿证据不宜认定。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盗走吕岩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
但是,在卷的吕岩同志的《报案材料》书写于1994年5月8日。
他报案称丢失自行车的准确时间是“1994年5月7日”,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走吕岩的南威绿色山地自行车一辆”。
虽然在卷的吕岩同志的《报案材料》也称,他丢失的自行车是“兰绿色南威山地车”,但是,在卷的“核价物品表”证实所核定的被盗自行车是“兰色”的“南海”牌山地车。
由于证据材料证实的作案时间、被盗自行车的颜色和被盗自行车的牌号与《起诉书》的指控完全不一致,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给被告人张苏云定罪的根据。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关于盗窃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控犯有盗窃罪的被告人,我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深感懊悔
和愧疚。
在此,我想向法庭和受害人表示诚挚的道歉和忏悔。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我并非一个心存恶意、存心要伤害他人
的人。
我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为了生活和家庭,我不得不去做一
些错误的选择,但我并不是一个坏人。
我在家庭中是一个负责任的丈夫和父亲,我一直努力工作,以
维持家庭的生计。
然而,由于最近家庭遇到了一些不幸的事情,我
陷入了经济困境。
我曾经尝试过向银行贷款,但由于信用记录不佳,没有一家银行愿意借款给我。
在这种情况下,我感到非常绝望和无助,我不知道该如何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
正是在这种绝望和无助的情况下,我做出了错误的选择,选择
了犯下盗窃罪。
我并不是因为贪婪或者其他恶意的动机,而是为了
解决家庭的经济问题。
我深知这并不是一个借口,但我希望法庭能够理解我的处境,并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此,我向受害人深深地道歉。
我知道我的行为给您带来了损失和困扰,我感到非常内疚和愧疚。
我愿意赔偿您的损失,并愿意接受法庭的惩罚。
我保证,我将会从这次错误中吸取教训,重新做一个守法、诚实的人。
最后,我再次向法庭和陪审团表示诚挚的道歉和忏悔。
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并愿意接受法庭的惩罚。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够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谢谢法庭和陪审团的聆听。
以上就是我对盗窃罪的辩护词,希望法庭能够给予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盗窃罪辩护词

***涉嫌盗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为***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卷宗,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书面意见:本律师对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一,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小,刚达到入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本案中,***所盗手机经鉴定价格为2309元,刚达到入刑标准,且获利仅400元。
且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行为,盗窃的是公共场所被遗忘在前车筐内的手机,其认为和捡到的没有什么区别(《证据卷》第64页),该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传唤并非强制措施,***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赵**,且揭发情况属实,赵**栋已被另案处理。
第四,被告人***生活困顿,如杨**所陈述因和***“一起捡饭吃”才认识,其盗窃的目的并非是为过上奢侈的生活,仅是维持基本温饱,而且其本心向善,初中毕业以后陆续在饭店打零工。
第五,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有自首立功情节。
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律文书)盗窃罪辩护意见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
本案中,张某实际非法获利的数额为20000元。
“当时海南黄花梨卖给他的时候只卖了被告人张某在卷宗第一卷第137页的笔录中供述,320000元,当时夏某也很清楚我的海南黄花梨木材可能是偷的,所以要为难我,说他把木材卖了剩下的120000元再给我,我当时急于把这批木材卖掉,所以答应了”,于是张某又从银行卡里取出65000元,把其中的6万元加上原来夏某给的现金6万元共120000元一并还给了夏某。
我们有理由相信张某在做贼心虚的心情下根本不会跟夏某过分讨价还价而是急于将木材脱手,夏某提出了不合理要求后张某也只能勉强答应,并且张某的各份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层层相应,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张某所言更符合事实逻辑,应当予以采信,本案中,张某的实际非法所得应为200000元。
1、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动机系为了替濒临死亡妻子治病,主观恶性小。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裁判文书中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郎计红抢夺案与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动机有异曲同工之处,法院鉴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系因家庭经济困难,其是为妻子筹集医疗费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案发后赃物被追退,又系初犯,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
此案的宽缓处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精神,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修复不和谐的社会关系,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马上就退还了全部赃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的弥补了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后果。
另外,受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认为张某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并对本案中张某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并希望法院能够对张某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他因涉嫌盗窃罪而受到起诉。
我将向您展示,他所面对的指控可能并不那么清晰,而且还存在一些误解和不完整的证据。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盗窃罪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然而,关于这起案件的证据似乎并不充分。
一些关键的证据可能存在错综复杂的情况,可能被错误地理解或解释。
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疑点和潜在的谬误。
这些都可能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其次,我还想提出,我的当事人可能并没有故意从事盗窃行为。
他可能存在一些不可控的环境因素,或者是误会。
我将为他呈现出一些相关证据,以证明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而是一种误解或者无意义的错误。
最后,我希望您能够理解,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普通的人。
他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误入歧途,但这并不代表他就应该蒙受严重的刑事责任。
他也有权利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以阐明他的清白。
在这个案件中,我请求您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认真审查案件的各个方面,而不是被一些表面的事实所迷惑。
我相信,一旦真相大白,我的当事人就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
感谢您的时间和耐心听取我的陈述。
我相信您会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谢谢。
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词盗窃罪辩护词恭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本次辩护词。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盗窃罪。
我代表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希翼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
一、事实背景本案中,被告人被指控于2022年6月12日在某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价值为1000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在商场内潜伏多时,趁店内人员不备,从手机专柜偷走了一部手机并逃离现场。
后被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辩护观点对于公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我代表被告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 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盗窃了手机。
其次,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视频无法清晰辨认被告人所为。
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2. 证据存在瑕疵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被告人犯有盗窃罪。
在提供的监控视频中,被告人的身份无法清晰辨认,也无法证明被告人拿到了手机。
因此,如何证明被告人就是盗窃犯本身还存在瑕疵。
3. 偶然性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需要有动机和目的。
由于被告人并非多次盗窃,从其多年的社会表现来看,被告人不具备常态盗窃行为。
此次盗窃属于偶然行为,不具备充分的预研计划,不具备充分的盗窃动机和目的。
因此,被告人无法构成盗窃罪。
三、法律合用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盗窃罪构成的要件是:盗窃他人财物,目的是占有为己所有,并且具备出赃和暴力威胁等情况。
对于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应该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四、结语根据上述分析,我代表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并且存在瑕疵,被告人无法构成盗窃罪。
希翼法庭能够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公正裁决,并支持被告人合法权益。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盗窃罪:是指侵占他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占行为指越过合法控制界限,直接占有他人财物;非法占有行为指有占有、使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未经他人允许或者不具备合法的占有使用权。
盗窃案的辩护词怎么写

盗窃案的辩护词怎么写什么是辩护词?辩护词⼀般是为了能够证明被告⼈⽆罪的⼀种⽂书,⼀般是由律师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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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辩护词辩护词,是被告⼈及其辩护⼈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免除刑事责任的⽂书。
盗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东⼴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受冯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邓张某某的辩护⼈。
辩护⼈查阅案件材料,并参加法庭审理,并结合当事⼈⾃愿认罪,本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张某某具有⾃⾸情节,应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以及公安⼲警对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均记载:2011年9⽉16⽇民警发现两名男⼦正在耗⼀辆蓝⾊的电动⾃⾏车的锁,形迹可疑。
民警将其挡下盘查,分别对其询问,张某某承认了是其盗窃所得,丝毫没有任何隐瞒。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张某某是在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仅因形觉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便主动交代了⾃⼰的罪⾏。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当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被告⼈张某某的⾏为符合“⾃动投案”的法律规定。
被告⼈张某某在⾃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的全部罪⾏,因此被告⼈张某某的⾏为符合⾃⾸的法律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具有⾃⾸情节。
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请贵院根据上述事实,对被告⼈张某某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张某某的⾏为在结伙作案中所起的作⽤,应属于从犯。
本案系⼆⼈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因此属于共同犯罪。
但是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犯罪⼯具的提供、犯意的提出、详细的周密部署、寻找犯罪⽬标、实施具体的盗窃⾏为均不是我的当事⼈,很明显我的当事⼈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辅助作⽤,应属于从犯。
盗窃罪辩护词(1)

张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松琴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结合案件原有全部证据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盗窃金额较小,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经价格认定,本案所盗财物价格认定为14893.79元,根据四川省高院《常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本案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结合四川省关于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及攀枝花本地区的盗窃案件审判实践,本案涉案金额不大,行为人情节较轻,主观和社会危害性小。
二、张某及其家属已经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在张某被抓获归案后,张某及家人积极与受害人联系,商谈退赃、赔偿事宜,并在警方见证下已经退赃、赔偿并交付受害人,获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四川省高院《常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被告人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请求法院能对张某从宽处罚。
三、张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当庭也表示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四、张某在此次犯罪前,在工作、生活中表现较好,其行为是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充分体现其主观恶性不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此致仁和区人民法院辩护人: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李松琴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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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张建涉嫌盗窃罪一案,经++++人民法院指定,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我和+++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
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建触犯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本案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建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建系未成年人。
张建出生于1992年11月28日,犯罪发生时满16岁,还未满17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张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建系从犯。
从公安机关的讯问材料和检察院的起诉书中都可以看出,在两次盗窃行为中,被告人张建只参加了其中一次,且在犯罪过程中是放哨和用摩托车运输稻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次要的,辅助性的,是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张建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起诉书公诉了三位被告人,其中张建是在2009年8月31日第一个被抓获归案的,在归案后,张建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建的认罪态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2、被告人张建犯罪有其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被告人之所以犯罪与其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关系甚大,母亲在其9岁时改嫁山西,自己孤苦伶仃一人生活,在全国普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张建只读到小学五年级即辍学外出打工,与我们当今社会各界未尽职责有很大关系。
被告人张建小学没有读毕业,在14岁时就到外地打工。
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让他失去了学习法律的机会,维持生活的艰辛和极低的文化程度,更让他无法在社会上接受法制教育。
家庭和社会的原因使其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其懵懂无知,缺乏辨别是非及自我控制能力,以至于犯罪。
这是我们政府的相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值得深思的。
三、被告人张建所犯之罪从各个方面看均不构成累犯
起诉书中陈述:“被告人张建于2008年1月28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张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
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先入为主地指控被告人张建为累犯,按累犯从重的法定情节提起公诉,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公诉机关是在没有对被告人张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应负的相应刑事责任进行衡量的情况下作出的有违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不当判断,从各个方面看被告人张建所犯之罪均不构成累犯:
1、从关于累犯和盗窃罪的法律条文规定看。
累犯的构成以后罪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为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从该条规定看,“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不应是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如果本案被告人张建被实际宣判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时,其行为就不构成累犯。
2、从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看。
盗窃的犯意是由刘林等人的提起而产生,被告人张建只参加了两次盗窃行为中的一次,无论从盗窃财物的销售额还是从物价部门的评估价格看,被告人张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盗窃的稻谷的总价值就在1100元左右,从数额上看也只是仅仅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根据该数额不足以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加之其在案件中起的
次要和辅助的作用,且情节轻微,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好,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致于判处其有期徒刑。
3、从未成年的主体身份及其法律适用方面看。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之规定,本案中即使被告人张建因个人和家庭原因未能退赃而认定为犯罪,其所犯之罪也是轻微的。
且从未成年的主体身份看,也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足以判处其有期徒刑以上刑法。
4、从刑事法律关于量刑的相关规定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建决定适用刑法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节盗窃罪之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之规定,未成年被告人张建参与盗窃价值1100元稻谷之行为,即使以盗窃罪论处其基准刑也是罚金刑,不应该判处其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法。
即被告人张建不构成累犯。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建的行为无论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看,还是从最高人民
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看,其所犯的盗窃罪都不应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法,不构成累犯。
且被告人张建有如前所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两个法定情节及两个酌定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建可在“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范围给予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既维护法律的尊严性,使其引以为戒,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以体现我国刑法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 +++++++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