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医院防保科关于提请解决卫生防疫津贴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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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医院防保科
关于提请解决卫生防疫津贴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位院领导:
卫生防疫津贴是国家为维护和保障卫生防疫人员的身体健康,稳定卫生防疫队伍,更好的完成防病治病任务,对从事接触有毒有害、传染病的卫生防疫人员实行的劳动工资福利。经国务院批准,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根据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个体范围的解释》,卫生防疫津贴属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2004年开始宜春市绝大部分医院都已经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我院传染科、检验科痰检医务人员早已发放,我院防保科至今未发卫生监督人员的防疫津贴。为此,特提请2014年卫生防疫津贴。
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我们防保科医务人员每天必须深入传染科、结核门诊、肠道门诊、发热门诊、肝炎门诊、皮肤性病科等科室,经常协助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进入传染科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上工作均可能感染各种传染病。
第二:经常深入一线进行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调查,并协助市疾控中心进行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
第三:负责全院和职工宿舍灭鼠工作。
附件1:江西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转发部委《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2:宜春市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转发省厅《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高安市人民医院防保科
201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