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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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基础课论文(2篇)

适用法律基础课论文(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基础课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法律基础课教学现状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教学策略,旨在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教学策略;法治教育一、引言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本科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

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法律基础课存在诸多问题,如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不理想等。

为了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本文从教学现状出发,探讨相应的教学策略。

二、法律基础课教学现状1.教学内容单一目前,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缺乏对学生实际需求的关注。

教学内容单一,难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2.教学方法陈旧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讲解为主,学生被动接受。

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教学效果。

3.教学效果不理想由于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不理想。

学生普遍反映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法治观念淡薄。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策略1.丰富教学内容(1)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引入案例教学。

教师可以根据社会热点问题,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关注学生实际需求,增设选修课程。

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创新教学方法(1)采用案例教学法。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2)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法律知识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呈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开展互动式教学。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3.加强实践教学(1)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了解我国司法制度。

(2)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庭审判过程。

(3)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实用法律基础案例思考(3篇)

实用法律基础案例思考(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知识普及程度逐渐提高。

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往往因为缺乏法律基础而陷入困境。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对法律基础知识进行思考,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启示。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公司招聘乙为销售员,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乙每月工资为8000元,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因个人原因离职。

甲公司认为,乙未履行合同约定,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乙则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拒绝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3. 双方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乙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乙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有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背景:丙在公园散步时,不慎踩到一块石头,导致脚踝骨折。

经调查,该石头为公园管理方丁公司所有。

丙要求丁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案例,分析了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旨在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劳动争议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探讨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以期对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总数为500人,其中管理人员50人,技术人员300人,生产工人150人。

近年来,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部分员工工资被拖欠,引发劳动争议。

三、案例经过1. 案件起因2019年5月,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拖欠部分员工工资。

员工们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2. 案件发展员工们得知公司拖欠工资后,集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公司虽表示愿意支付,但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员工分期支付。

3. 案件解决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员工自愿放弃部分工资要求。

至此,该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成因(1)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拖欠员工工资。

(2)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员工在遭遇拖欠工资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劳动关系不和谐:某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2. 案件处理程序(1)员工投诉:员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案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调解: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Noneபைடு நூலகம்
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

法律基础小论文

法律基础小论文

法律基础小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

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

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教学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

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

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

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

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

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

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

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

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

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冶登萍学号 1565001451485 专业行政管理(2015秋)学校新疆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摘要:为便于执法,劳动部、最高人民法院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发布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从而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易于操作.关键词:经济劳动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劳动争议主要是通过群众来信来访的模式来处理。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并开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之后,原来通过群众上访解决劳动争议的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迫切要求以更加法制化的手段来替代.国务院便于一九八五年在国营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由调解机构、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管辖的体制,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机构开始恢复,但仍无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劳动争议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

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作用,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正式构建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论文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论文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论文[摘要] 中职时代是学生生理和心理快速成熟时期,而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法律的熏陶。

所以,加强中职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使中职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对中职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中职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懂法知法守法中职院校《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中职德育课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设置这门课程, 对增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推进素质教育, 培养时代新人, 具有重要意义。

把中职法律基础知识课定位于德育课程, 它不同于其他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隐性课, 而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显性课,它对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道德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大多介于16岁至19岁之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何抓住他们这个年龄段的特点,帮助他们完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是德育课教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向社会输送合格的中等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保障。

因此,这门课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系中的地位是其他学科无法代替的。

但是,如何改革教学方法,使这门课程讲好讲活,达到预期目的,很值得从教者探索和尝试。

笔者结合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及感悟,谈谈几点颇有心得的教学方法。

一、提倡定义阅读、重点难点思考,案例讨论分析《法律基础知识》是教育部规划的教材版本, 在教材编写上很有特点:在内容安排上与初中“法律常识”课紧密衔接;在编写形式上图文并茂,形式活跃,非常适合于初中毕业升人中职学生的阅读习惯。

因此,在教学时,我会安排大约8-10分钟, 让学生对本节内容进行阅读和思考,在阅读的同时,指出阅读的重点、需要思考的难点、以及对文中“议一议”、“想一想”、“小资料”等内容的重点思考。

阅读与思考的方法,让学生独立进行,并准备好在后边的教学过程中回答教师的提问。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本文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方面,并对如何解决合同纠纷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甲方在收到定金后5日内发货。

然而,乙方在支付定金后,甲方未按时发货。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发货,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因此,本案合同成立。

2.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有效。

3.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未按时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4.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乙方因甲方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解决合同纠纷的建议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2. 提高合同意识当事人应提高合同意识,充分了解合同法相关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x'x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_x'x'x________ 学号:x'x'x'x'x'x'x'x'x'x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学校:x'x'x'x'x'x课程论文题目:论证明责任的分配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摘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古往今来,在学界也一直存在着若干理论上相佐、立论上各异的学说。

对这些学说的理顺对于我们研究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为此,本文在简述证明责任基本含义之后,着重归纳总结了两大法系的诉讼理论中充斥的不同学说,并简要阐述了我国学者所持的观点。

关键词:一、简述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由来。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状况。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

这种理解在当今理论界已经成为一种通说,但事实上,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不同时期对其含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罗马法初期即已出现“证明责任”一词,但此时的“证明责任”仅限于证据提出责任,或者说是主观的证明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直到1883年,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德国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结果责任”)。

而英美法系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

所以也有学者主张“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诉法的术语。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本文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为背景,从法律基础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探讨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等事件,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的存在,不仅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漏洞,也反映了法律规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不足。

因此,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滞后,难以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

此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现象,导致执法难度加大。

2. 监管体制不健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3.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安全,甚至采取违法违规手段生产、销售食品。

4.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不足,维权意识不强,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探讨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的基本制度、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二是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的法律法规。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现监管职责的明确划分和协同配合;二是加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三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3. 强化企业自律。

一是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三是鼓励企业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浅谈法律基础小论文

浅谈法律基础小论文

浅谈法律基础小论文<h2 style="text-align: center;">篇一《法律基础课教学和思想道德修养改革》摘要: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发展、贯彻党和国家的各种政策和措施,从授课内容的专题化、专题的意识形态观点、专题内容的学科角度、专题的理论密切联系实际问题、专题的深度和广度、专题内容的连续性、专题反映的教育思想及专题与课本内容如何协调等方面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学进行改革和创新。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课;专题化教学高校开设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近十年来,在教学的过程中,广大教育工作者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针对这门课的改革和创新显得越来越迫切。

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愿与其他教育工作者磋商。

1授课内容的专题化所谓专题,《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专门研究或讨论的题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行专题化教学是教学改革的一次尝试。

如何实施效果如何这都有待于教学实践的继续探索和及时检验。

笔者认为,这门课的专题应该宽泛化,即每一专题可以包含许多选题,并且以课本内容为依托重新规划,分出几个大的专题。

这种划分的优点是授课内容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改变目前内容的零碎化。

笔者认为,应该划出至少8个专题的内容:一,正确认识和对待大学新阶段;二,培养大学生远大理想和坚定的信念;三,坚持爱国主义的中国精神;四,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五,传承优良道德传统,注重道德实践;六,学习法律基础,树立宪法权威;七,树立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八,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塑造完善人格。

这8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等基本的学科理论,为对大学生进行全面的思想教育提供了理论支持。

这8个专题,无论研究的对象、研究的范围、研究的领域都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关系密切。

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3篇)

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往往感到困惑和无助。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分析实用法律基础,帮助读者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二、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因房屋相邻权问题发生纠纷。

甲家房屋的后墙距离乙家房屋仅有一米之距,乙家房屋扩建时,未经甲家同意,将甲家后墙拆除,导致甲家房屋漏水。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解决,但乙家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中,甲、乙两家的法律关系属于相邻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便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侵权责任乙家在扩建房屋时,未经甲家同意拆除甲家后墙,侵犯了甲家的相邻权,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乙家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3. 损害赔偿本案中,甲家因乙家侵权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家应当赔偿甲家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

4. 解决途径本案中,甲家采取了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四、实用法律基础1.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遵守程度。

提高法律意识是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基础。

本案中,甲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得益于其较强的法律意识。

[法律方面的小论文]法律小论文

[法律方面的小论文]法律小论文

《[法律方面的小论文]法律小论文》摘要:在实践中,公安部门的侦查人员也在一些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运用到了现代犯罪现场重建的方法,并成功地侦破一些大案,但具体的现场重建的方法有哪些,如何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应用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的侦查人员而言还是很模糊的,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索、研究、分析,例如:胡向阳著的《犯罪现场分析》、杨正鸣和倪铁主编的《犯罪现场勘查案解》等均不同程度地论述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意义、类别、方法、步骤等,都肯定了犯罪现场重建的作用,而王大中撰写的《试论犯罪现场再现》一文,提出的关于犯罪现场的基本概念的认识与李昌钰教授及其他一些著名学者对犯罪现场概念的圈定有了基本的共识,这在研究犯罪现场重建问题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正是有了这样的共识,才进一步推动了犯罪现场再现的研究我国的很多高职院校开展了试析货运代理人求偿垫付费用若干问题论文摘要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求偿垫付费用是海事审判中最为常见的海上货运论文关键词货运代理人垫付费用审判实践海事审判实践中,货运代理人向委托人追讨垫付费用的纠纷相当常见,亦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纠纷类型之一。

就上海海事法院2010-2011年度所受理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而言,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货运代理人追讨拖欠代理费、包干费或各类垫付费用的纠纷,约占77%;二是因迟延运输、货物损坏、扣押单证等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约占23%。

从笔者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一、货运代理不再区分主、从给付义务《统一法律认识和裁判尺度引导规范海上货运代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明确阐明了最高院民四庭对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性质的认识,即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属于商事活动,其与委托人签订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与货运代理企业处理受托事务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相比较《合同法》委托合同一章所强调的极具人身信赖性的民事委托,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显然具有与之不同的商事委托属性。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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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从而使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加明确具体,更易于操作。

从此,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基本上纳入法律的渠道。

自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走上法制化建设的道路之后,我国各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纷纷依法设立,截止到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我国已形成由27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3159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全国性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

该网络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纠纷的协调、处理,已基本纳入法律渠道,为劳动争议争处理的顺利进行铺平了道路。

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的劳动关系日益显现出复杂多样的特征,以致劳动争议的内容和程度也越来越复杂,以原国营企业劳动制度为基础构建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开始出现与现实需要不相匹配的节奏,而且有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以致社会各界提出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农工党中央亦于2005年3月向“两会”提出:“简化劳动争议案‘一裁二审’的司法程序”的建议。

(一)、关于劳动者的申诉权受限的问题。

《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拒不立案,或者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如何寻求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进行明确规定。

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适用法律基础的论文(2篇)

适用法律基础的论文(2篇)

第1篇摘要: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和救济。

本文将从违约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现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合同法的一项核心制度,对于维护合同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违约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现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违约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违约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违约责任制度应体现公平原则,使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保持诚实信用,遵守合同约定。

违约责任制度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市场秩序。

3.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违约责任制度也应遵循该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以体现其意思自治。

三、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1.立法现状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的约定、损害赔偿等。

此外,《民法典》也对违约责任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2.存在的问题(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我国违约责任制度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承担方式,缺乏其他多元化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2)违约金约定不合理。

部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难以实现违约责任的目的。

(3)损害赔偿难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损害赔偿的确定往往存在争议,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违约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违约行为,应适用违约责任制度。

2.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因合同关系发生的违约行为,也应适用违约责任制度。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交易形式,合同违约现象也时常发生。

本文以一起合同违约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1000吨货物,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在甲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遂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拒绝赔偿。

甲方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即乙方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以下补救措施: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降低货物价格、退货等。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 案例启示(1)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行能力,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基础_论文(2篇)

适用法律基础_论文(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适用法律基础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从适用法律的基础理论出发,分析适用法律的基础原则,并对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适用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适用法律基础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将从适用法律的基础理论、原则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适用法律的基础理论1.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适用法律的基础理论首先涉及到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将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相结合,解决法律争议。

2.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含义进行阐释,有助于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法律推理是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进行逻辑推理,得出结论的过程。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对于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适用法律的基础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适用法律的过程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具体包括: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

2. 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要求适用法律的过程必须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适用法律公正、审理程序公正、判决公正。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适用法律的过程必须诚实守信,维护法律的尊严。

具体包括:遵守法律、尊重当事人、维护法律权威。

4.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适用法律的过程必须高效、便捷,降低法律成本。

具体包括: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四、适用法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不符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主要源于立法的不完善、法律解释的偏差等。

2. 法律适用不公正部分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偏袒一方当事人、滥用职权等现象,导致法律适用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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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马莎学号:2226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米泉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

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1]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3]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

如不可量物侵害传统上为物权法所调整(如德国民法第906条与第1004条),但在现代社会,若将不可量物侵害限定于土地以及所有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是十分落后的。

在法国,这个问题交由近邻妨害侵权请求权解决。

而在德国,有学者主张将不可量物侵害作为一般人格权侵害加以构成。

其原因在于不可量物侵害的被害者已经不再局限于土地保有者或直接相邻人,受害者所受的损害不仅仅表现为其物权的损害,在精神感官、行为自由和感情领域也带来相应的损害。

[4]不过,不可量物侵害的加重与扩大虽造成了侵权请求权将取代物权请求权的假象,但大陆法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救济依然在物权请求权的框架内进行。

如德国依然是通过第906条与1004条加以规范。

同时德国法院以最可能的合理方式解决了不可量物侵害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即在侵权行为法之外发展起来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它与严格责任非常接近。

这种解决方式为荷兰、意大利和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接受。

我国立法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将物上请求权归入侵权请求权无疑是打破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的二元财产法结构,否定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格格不入。

其理由如下。

首先,物上请求权的存在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基础与表现。

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而物上请求权既是这种区分的基础,也是这种区分的结果。

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这种取回权的依据就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若否认物上请求权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则物权的优先效力便不复存在,物权与债权的界限也会消逝殆尽。

其次,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来看,物上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物权人的物权受到妨害,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不必就相对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问题举证。

而侵权行为则以过错责任为主体,需要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

若将所有的请求权规定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中,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该请求权需要过错为要件,二是以过错为中心的侵权行为法演变为无过错责任法。

显然,这两种结果都是不能接受的。

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问题。

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妨害预防等物上请求权用于一般侵权,并不需要过失,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中,过失为不可或缺的要件,这样会出现一般侵权行为法内部的不和谐。

[5]再次,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目的不同。

侵权行为请求权主要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只是取得对赔偿金的支配,具有债的一般担保作用。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上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起不到一般担保的作用。

最后,侵权请求权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我国采纳了广义的债权的概念,将传统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包含于侵权请求权之中。

这种立法体系虽然带来了民事责任体系的统一性,但由于侵权请求权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时效适用方面,均比物上请求权严格得多,因此,这种做法对于物权人利益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二、物上请求权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认为,每一项物上请求权均可能包含丰富的附随请求权,如原物返还请求权除了返还请求权外,一般涉及物所产生的附属物(含孳息)如何返还问题、相对人占有期间因物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得向请求权人求偿、因占有使用原物而获得收益返还、原物有损害时的损害赔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费用等问题。

物上请求权方式即指对物上请求权及其附随性请求权所涉及的问题,物上请求权本身即可加以全面调整,无需侵权请求权介入其中。

德国民法即属于这种方式。

在德国民法中,关于所有权与占有人的规定自成一个体系,除了少数例外的情况外,它不涉及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问题。

[6]如德国民法第985条规定所有权返还之诉后,第987条至993条为所有权人提供了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两种请求权以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

依据第993条第1款后半句的规定,即(正当)占有既不负收益返还的义务,也不负损害赔偿的义务,对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中的收益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排除除了第987至992条之外法律条款的适用,即排斥了812条以下以及第823条一般规定的适用。

这样物上请求权就形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体系,该条因此也被称之为封闭性特别规定。

[7]这种方式对于物权保护堪称全面有力,但并非完美无缺。

以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配为例。

如A的土地与B的院子相邻,A下挖土地使之与B的院子有一米的落差,某天B院子的堆放物滚落到A的土地上。

A可以要求B搬走其物。

但搬运费用如何负担,则有不同观点。

[8]一是行为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无过错责任,通常应为对方承担费用返还或者排除妨碍。

该观点的不足在于,若该妨害为不可抗力造成,则也需要相对人承担责任,是极不公平的。

同时还会造成争先恐后行使请求权的局面,因为谁后行使请求权,谁将承担责任。

二是所有人责任说。

这一观点的基本思想是,费用应该由造成妨害的所有人承担。

若占有人非基于本意占有,则只要占有人容忍所有人将其标的物拿走,此时费用理所当然的为所有权人负担。

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如小偷将某人的汽车用后弃置他人的庭院,而某人必须负担费用将其拖去报废站,对于某人而言,不免过于严酷。

三是请求权人承担费用说。

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对方只有容忍相对方排除妨碍的消极义务,而行使请求权所需的劳务与费用,原则上应为行使请求权人负担,若引起侵害的原因在于对方,则可以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赔偿。

如因A的下挖,造成堆放物滚落,则A应该负担相应的费用。

不过,依此观点B需要自己负担费用,然后对A的侵权行为举证,这种做法既不经济,对于B而言也不公平。

四是支配与责任区分说。

该说认为,请求权的行使毫无疑问应该是有支配权者,而对方仅有容忍支配权人除去妨碍的义务;至于责任问题,则应属于“责任”原理的问题。

所谓的责任原理,即是指侵权行为法及其相关的债法上的责任原则。

当然,若涉及到相邻问题,应利用相邻关系的责任原理加以解决。

四种观点之中,第四说将权利实现所必需的费用按照责任原理来处理,较为妥当,是目前最有影响的观点。

物上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分担问题实质上只是物上请求权体系中众多附随性请求权中的一种。

费用之所以难以合理分配,主要在于物上请求权是不区分过错的。

但在涉及费用、利益返还与损害赔偿之时,却不能不依据相关的责任原则来确定,否则会与法律的正义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并使无过错责任扩大化,这不能不说是物上请求权封闭性带来的弊端。

第一、二种学说,由于没有触及到责任分担时的有责性问题,因此往往顾此失彼,即所谓按下葫芦又浮起瓢;第三种学说虽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其技术上有欠成熟。

第四种学说将请求权的行使与责任隔离,通过责任原则加以解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事实上,即使在采取封闭性的所有权请求权方式中,并不能排除有责性检验。

在德国民法中,有责性一方面通过第993条的反面解释而介入:第993条的第1款的立法目的排除了占有人的进一步的责任,但这种占有人应为善意的占有人,在占有人过分(例如损坏出租屋后主张该屋不宜居住,依据993条第1款不承担责任)、占有人具有恶意、权利未决状态开始之后或者占有人有违法行为时,第823条就可以单独或者与993条第1款同时适用。

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的附随性请求权中,为了避免导致无过错责任的扩大化,均规定了有责性检验标准。

如德国民法第987条规定占有人权利未决状态开始后,由于过失导致其占有中应收取的利益未收取的,对所有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在第989992条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统一的物上请求权的物权保护体系,但却并没有在实质上否定有责性的存在。

有责性与物上请求权及其附属请求权总是如影随行,对物权进行全面保护。

三、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认为,物权保护的两种方式在责任基础、损害形态、责任方式、归责原则与价值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物权应采纳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法共同保护。

[9]但如何对二者的调整范围加以合理界定,则成为理论上的难点。

综合而言,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物权是否发生损害为标准加以区分。

有学者认为,若物权遭受侵害但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物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权利时,就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保护物权;若物权发生损害,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上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

[10]二是以发生的时间为基准,将过去的、已经结束的损害划入侵权请求权的范畴,而对于持续性的妨害排除或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预防,则为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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