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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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

表2.2.5-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a)

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

煤层倾角

<25°

煤层倾角

25°~45°

煤层倾角

>45°

6.0及以上7035----3.0~5.06030----1.2~2.450252015 0.45~0.9402015 15

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

表2.2.5-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Mt/a)矿井服务年限

(a)

6.0及以上60

3.0~5.050

1.2~2.440

0.45~0.930

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2.2.6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摘自: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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