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
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
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2级级差及以上。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
表2.2.5-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a)
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
煤层倾角
<25°
煤层倾角
25°~45°
煤层倾角
>45°
6.0及以上7035----3.0~5.06030----1.2~2.450252015 0.45~0.9402015 15
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
表2.2.5-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Mt/a)矿井服务年限
(a)
6.0及以上60
3.0~5.050
1.2~2.440
0.45~0.930
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2.2.6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摘自: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2006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