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期末考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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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特点

①合同管理周期长

②合同管理效益显著

③合同变更频繁

④合同管理系统性强

⑤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

⑥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高

项目采购模式的演变(P2)

设计—招标—建造(DBB)模式

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按照设计—招标—建造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结束后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项目管理模式(PM模式)主要特点:

①通过优化设计实现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

②在完成基本设计之后通过一定的合同策略,选用合适的合同方式进行招标。

③通过PMC的多项目采购协议及统一的项目采购策略降低投资。

④PMC的现金管理及现金流优化。(可通过丰富的项目融资和财务管理经验,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整个项目的现金流进行优化)

(建造—运营—移交)BOT模式

基本思路:

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下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优点:

①降低政府财政负担

②政府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

③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④BOT项目通常都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设计—采购—建设(EPC)模式

传统项目采购模式(DBB)与设计—建造模式(DB)、建设管理模式(CM)的区别

①业主介入施工活动的程度不同

②设计师参与工程管理的程度不同

③工作责任的明确程度不同

④适用项目的复杂程度不同

⑤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快慢不同

⑥工程成本的早期明确程度不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债权合同:指确立变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

法律上的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对方作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权利而言,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来看,为债务关系。

身份合同:指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不包含财产内容或不以财产内容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合同。

合同法律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合同分类

(1)按合同表现形式

①书面合同:指当事人以书面文字有形地表现内容的合同

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及电子邮件已成为高效快速的书面合同形式

优点:可以作为双方行为的证据,便于检查、管理、监督;使合同内容更加详细周密

②口头合同: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如当面对话、电话联系等)达成协议而订立的合同。

简便易行,迅速及时,但缺乏证据,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举证。一般只适用于即时结清的情况。

③默示合同: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沉默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2)按照给付内容和性质的不同

①转移财产合同:转移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内容的合同。(此合同标的为组物质)

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部分技术合同等均属此类

②完成工作合同:指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另一方接受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此类

③提供服务合同:指按照约定,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方式的服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运输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和部分技术合同均属此类

(3)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

①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方义务具有对等关系,一方的义务即另一方的权利,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应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的绝大多数合同如买卖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等均属此类

②单务合同: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关系并不对等,而是一方享受权利而另一方承担义务

(4)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①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

②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如赠予合同

(5)按照合同成立是否以递交标的物为必要条件

①诺成合同:指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的条件。

②要物合同:指除了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必须实际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的合同。

(6)按照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

①主合同: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存在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

②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指不具备独立性,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

主合同和从合同并存时,两者发生互补作用;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而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法律效力。(7)按照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别要求

①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指法律对形式并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

(8)按法律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一个特定名称

①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

②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确定一定的名称和相应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

(1)广义: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特点:

统一性

任意性(任意规范性,即允许当事人对其内容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

(3)合同法基本原则(7条)

平等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严守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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