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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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关于行政征收征用的理论探讨

[理论探讨]关于行政征收征用的理论探讨

关于行政征收征用的理论探讨摘要我国法律理论对行政征收征用的研究比较简单和薄弱,本文从行政征收征用的含义、特点、实施内容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律理论分析和总结,强调行政征收征用的实施前提是符合公众利益、贯彻补偿计算原则的两大内容。

关键词行政征收征用理论内容作者简介:董晓文,辽宁警察学院讲师。

行政征收征用是现代政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例如:三峡工程中征用土地搬迁移民的工程,修建交通干线时对周边土地的征收等等。

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持续发展,政府就会行使行政征收行为征用行为。

一、行政征收征用的基本概念行政征收征用有着很长的历史渊源,早在二十世纪初,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就制定了有关行政征收的基本法律。

我国在行政征用征收的法律法规建设起步较晚,行政征收征用首次见于我国《宪法》内容。

2004年,宪法中正式地提出了“行政征收”的概念,《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是我国制定和完善行政征收征用的立法体系的显著标志,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从理论上分析行政征收征用的法理意义。

首先将现今的征收征用和其他一些相关的行为进行类比,从类比中了解征收征用的基本概念。

税费征收,即税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强制地对公民的所得财产征收一定的税款的行为。

税收具有法律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行政征购,即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与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来有偿取得其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征购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具体性的特点。

行政没收,即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对于违法者没收财产以作为处罚的行为。

行政没收具有惩罚性,强制性,具体性的特点。

与上面三种行政行为比较,行政征收具有以下特点:1.强制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行为,究其实质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一种具体体系,是对行政征收权的具体操作,这种权利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可以使相对人无条件的服从。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思考论文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法思考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思考中文摘要: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城市房屋拆迁也成为了改善城市形象的重要环节。

当前,旧城改造再建设的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利益长期得不到保障,各地流血拆迁事件层出不穷。

这些暴力拆迁的问题反映出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等。

对比国外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还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新条例优缺各有,笔者拟结合此条例,对我国目前城市拆迁中存在的行政法问题进行分析,并对问题背后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拙见。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征用问题条例ABSTRACTMeanwhile,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has also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improving the city's image.Currently,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of the old building was then demolished the long-term interests are not protected, around the bloody demolition event after another. These violent demolition reflect a wide range of social issues, economic issues, the legal issues. Comparative Study of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and abroad, there is a lot to learn from our place.January 21, 2011, "state-owned land on the housing levy and Compensation Ordinance" promulgated new regulations have their own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e author intends to combine this ordinance, the demoli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blems that exist in our city is currently analyzed, and the issues Behind the problems raised humble opinion.Keywords: Urban Housing Demolition Expropriation Question Ordinance一引言2010年9月10日,宜黄县政府为新客运站建设进行例行的强拆动员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处置不慎,导致3名被拆迁当事人烧伤,强拆动员工作遂因此停止,被烧伤的当事人在县医院初步救治后,因伤势较重转入省一附医院继续救治。

论行政征收

论行政征收

论行政征收【摘要】本文将探讨行政征收的相关议题。

在我们将介绍什么是行政征收、它的背景以及其意义。

在我们将详细讨论法律框架下的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程序和标准、行政征收的范围和对象、行政征收的执行和管理以及行政征收的保障措施。

在我们将总结行政征收的作用和意义,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以及展望行政征收的未来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将能够更深入了解行政征收的重要性和影响,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一领域。

【关键词】行政征收、法律框架、程序、标准、范围、对象、执行、管理、保障措施、作用、意义、问题、改进、未来发展。

1. 引言1.1 什么是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民间财产进行征用或购买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会向拥有财产的个人或组织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行政征收通常发生在国家需要进行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情况下。

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

行政征收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

行政征收的程序通常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行政征收过程中享有法定的权利和保障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

行政征收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行政征收的背景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征地拆迁和行政征收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很多地方为了追求GDP增长、城市化速度和规模,往往以拆迁和征收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

这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征收权力,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行政征收的背景是一个在城市化进程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行政征收既是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和法治建设的挑战。

对于如何规范和完善行政征收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3 行政征收的意义行政征收是国家对土地和其他财产实行征收的手段之一,可以保障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法中拆迁问题分析论文

行政法中拆迁问题分析论文

行政法中拆迁问题分析论文一、拆迁矛盾原因分析1.立法理念、法律意识方而:拆迁是指为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有关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拆迁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问题。

所谓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

拆迁从性质上讲应该属于对公民则-产的征收。

我国法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私有则一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对“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则一产”在《宪法》中作了承诺。

也就是说:保护公民个人合法则一产安全是国家的法定义务而长期以来,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绝对优势,私权利一直得不到应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护,无法同公权利相抗衡。

在公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牺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

与之相对应,国外则非常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公民个人的土地,皇帝的马也不许跑。

”而在我国,拆迁实践中的“钉子户”一词就反映着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对立关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体制方而:我国日前拆迁工程相当浩大,涉及到许多样众的切身利益。

这方面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

然而,在这一领域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拆迁法》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

如:1997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关于拆迁补偿方法,规定比较混乱,因此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

3.执法方式与水平方而:城ili拆迁办公室是专门管理拆迁事务的机构,执掌着拆迁人权。

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等情况,反映出执法方式粗暴单一、执法水平低。

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感情导致了此类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1.关于拆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将立法纳入司法审查。

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及其实践

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及其实践

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及其实践摘要:行政征收作为国家强制实施征收的手段,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本文围绕行政征收的法律规制及其实践进行探讨,从法律原则、程序规定、真实交易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行政征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对策建议,希望为完善我国行政征收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征收;法律规制;程序规定;真实交易;案例分析正文:一、法律原则行政征收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原则,包括公益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合理原则等。

其中,公益性原则是行政征收最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在进行征收决定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确保征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二、程序规定行政征收程序规定主要包括立案、评估、告知、听证等环节。

在立案环节,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评估环节要求对被征收财产进行公正评估,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

告知和听证环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必须确保相关程序尽善尽美。

三、真实交易真实交易原则是行政征收的重要一环。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虚假交易、资产流失等问题。

因此,行政机关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管,确保交易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例:某县政府为了建设新型农村,向X村进行了征地征收。

在征收过程中,该县政府重视征收程序规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并组织评估人员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评估。

同时,该县政府注重真实交易,有效监督交易过程,杜绝了虚假交易现象的出现。

最终,该县政府与X村村民达成协议,完成了征收任务。

结语:本文围绕行政征收的法律规制及其实践展开探讨,从法律原则、程序规定、真实交易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征收过程相关问题的出现原因,并提出对策,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行政征收司法制度提供一定帮助。

最后,希望国家加大对该领域的法制建设力度,加强监管力度,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利益,推动社会发展。

四、行政征收存在的问题虽然在理论上行政征收是一种公正、合法、合理的征地方式,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及其实践

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及其实践

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及其实践摘要: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然而,在行政征收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权利人无法尽快获得补偿,相关流程不完善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对行政征收进行了法律规定,并对其实施进行了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全面分析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及其实践的现状,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关键词:行政征收、法律规制、实践、监督、改进建议正文: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依规对土地及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征收,并保障被征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力行使。

在行政征收的实践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补偿,相关流程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权益受到损害等。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对行政征收进行了法律规定。

2007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行政征收的现行法律依据。

它明确了行政征收的范围、程序和补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各省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行政征收实施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然而,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权利人往往无法尽快获得补偿。

我们可以通过完善赔偿机制,简化流程,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相关流程不够完善也是一个难题。

为此,我们可以结合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对行政征收流程进行数字化处理和信息化管理,从而把流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

最后,政府部门在行政征收实践中有时也会存在不当推进、损害权益等问题,我们需要加强行政监督机构的建设,健全行政征收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加强社会监督的力量,从而确保行政征收工作不断地转向法治轨道。

案例: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新兴城市化建设的需要,需要对当地部分房地产进行征收。

然而,在尝试进行征收时,发现权利人们对征收程序的规定理解不一,而政府机关部门也存在对规定不完全认识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机关部门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并对行政征收的 program 进行了再次修订和完善,进一步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征收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征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财产、劳务、资源等的行为。

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征收行为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对行政征收的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征收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征收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财产、劳务、资源等的行为。

行政征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特定:行政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对象特定:行政征收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目的特定: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4)强制力:行政征收具有强制力,当事人不得拒绝。

2. 法律依据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征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三、行政征收的法律后果1. 对征收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财产损失:行政征收可能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如征收土地、房屋等。

(2)权利限制:行政征收可能限制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如征收土地可能限制土地使用权。

(3)法律责任:当事人若违反行政征收相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后果(1)实现公共利益:行政征收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如征收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设。

(2)维护社会秩序:行政征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如征收违章建筑。

(3)促进经济发展:行政征收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如征收资源用于开发。

3. 对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应依法履行征收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征收可能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如征收土地可能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

行政征收类论文开题报告

行政征收类论文开题报告

行政征收类论文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政府职能也在逐步转变,行政征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行政征收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是当前社会矛盾和争议的焦点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征收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征收程序不规范、补偿机制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对行政征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选题目的本论文旨在通过对行政征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分析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为完善我国行政征收法律制度、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支持。

三、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1)丰富行政征收理论体系。

通过对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为行政征收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有益借鉴。

(2)拓展行政法学研究视野。

从行政征收的视角,探讨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和理论问题,有助于拓展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提高行政法学的理论深度。

(3)为行政征收法律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对我国行政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为行政征收法律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2、实践意义(1)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

研究成果可以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

(2)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行政征收程序、补偿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有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行政征收制度,有助于减少征收过程中的争议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实际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1、国外研究现状在国外,行政征收作为公共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其研究具有较长的历史。

论行政征收的完善

论行政征收的完善

论行政征收制度的完善——以机场建设费征收为视角【论文摘要】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依法强制性向相对人征收的财产,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对与行政征收应该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

本文通过对机场建设费的违法性分析,指出了我国行政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行政征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征收机场建设费违法完善行政征收是解决财政收入和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并进行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那么行政征收制度就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们就有必要对行政征收制度予以研究,本文主要以机场建设费为视角来分析我国的行政征收现状,并提出完善行政征收制度的建议。

1行政征收的概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我国的行政法将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做了较为明确的区分,一般来讲,行政征收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而行政征用的客体是私有财产的使用权。

行政征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法定性的特点,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指向税收和各种费用的征收。

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改案及后来《物权法》中规定的土地征收制度,其实质上应该是土地征用,因为它没有行政征收的无偿性特征,所以本文主要探讨行政征税和征费制度,将土地征收排除在外。

我国现在征收的机场建设费,机场建设费的征收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依然没有停止,暴漏了我国行政征收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从机场建设费征收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对行政征收制度进行完善。

3机场建设费征收的违法性分析机场建设费征收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同时也是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应该遵守行政征收法定原则、征收公平公正原则、及时足额征收并尊重相对人财产权的原则。

行政征收的法定原则要求:(1)行政征收的主体法定;(2)行政征收的依据和程序法定(3)行政征收的缴纳主体法定。

浅谈行政征收

浅谈行政征收

浅谈行政征收内容摘要:作为国家财政主要来源的行政征收, 由于制度不健全及管理不到位, 出现了目前征收较为混乱的局面。

针对这一现状, 应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征收制度。

通过完善行政征收立法,对行政征收行为的司法审查,建立纳税评估制度与完善税务代理制度,从而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范。

关键词:行政征收问题完善行政征收是国家机器运转所需费用的来源,是存在于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的行政行为,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虽然第四次修改宪法后,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征收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制度。

但宪法的基本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不能直接实施。

因此,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如何从行政法的角度和视野来贯彻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范,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因此,我们应认识到我国行政征收制度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完善我国行政征收制度,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范。

一、行政征收的涵义及特点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其特征有:(一)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行政相对方的经济利益,直接指向行政相对方的财产权益,这就决定了其对行政相对方的财产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

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的原则。

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的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方、行政征收程序都具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无需征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甚至有时可以在违背行政相对方意志的情况下进行。

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论文

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论文

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论文查字典范文网为您编辑了从依法行政看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敬请关注!!一、全国强制拆迁中矛盾激化现象严重20XX年,湖南郴州市嘉禾县县委县政府为了帮助一家名为珠泉商贸城的开发项目顺利拆迁,不仅打出了“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而且实行了“四包四停”政策: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保证他们的亲属不能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不能完成任务者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

20XX年11月,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又发出题为《物权法难抗城市拆迁法规业主无奈燃烧瓶挡铲车》的报道:上海市闵行区潘蓉为了阻止拆迁,用投掷汽油瓶等违法的暴力手段来进行反击……事实上,全国每天不知道有多少起这种由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的矛盾。

众所周知,政府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

在我国,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一直以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奉为拆迁领域的金科玉律,各行政机关都把它作为实施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依据。

孰不知该行政法规本身却存在着违宪违法和不公正之嫌。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缺陷分析(一)、违法违宪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以上条文,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对非国有财产的强制征收”行为,涉及被拆迁人的基本民事权利、财产权利,它应当并且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立法。

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因立法主体的不适格而涉嫌违反宪法。

其次,《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因此,在房屋强制拆迁中被拆迁房屋作为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即非国有财产,如果要对其进行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进行。

行政征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行政征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特定对象征收财物、征用土地等行为。

行政征收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行政征收案例为切入点,对行政征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内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用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开发公司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市B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B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原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

开发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例争议焦点1. A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对开发公司的用地进行征收?2. A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开发公司是否享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四、法律分析1. A区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对开发公司的用地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中,A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开发公司的用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因此,A区人民政府有权对开发公司的用地进行征收。

2. A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本案中,A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后,依法受理了开发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维持原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

因此,A 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3. 开发公司是否享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本案中,开发公司作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然而,在征收过程中,A区人民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开发公司进行补偿,导致开发公司未能获得公平补偿。

因此,A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

五、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开发公司进行补偿,导致开发公司未能获得公平补偿。

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征收与征用:法律规定与实践探讨引言:行政征收与征用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形式,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权益,政府有时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

本文将对行政征收与征用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一、行政征收的法律规定1. 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目的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个人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收归国家所有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2. 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行政征收的程序、权限、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行政征收的程序和权限行政征收的程序一般包括征收计划、公告、勘验评估、协商征收等。

征收的权限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具有相应的权限。

二、行政征收的关键问题1. 征收的义务与权益平衡在行政征收过程中,政府具有征收义务,即为了公共利益保障而采取措施征收财产。

然而,征收的同时也涉及到被征收者的权益损失。

因此,如何平衡征收的义务与被征收者的权益成为关键问题。

在实践中,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合理的赔偿措施,确保被征收者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由于行政征收涉及到被征收者的财产权益,其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性非常重要。

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同时,政府应当加强对征收过程的公开和监督,确保程序的透明性。

3. 征收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征收补偿标准的公正性是保障被征收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财产价值以及被征收者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证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得到公正保障。

三、征用的法律规定与实践问题1. 征用的概念与目的征用是指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暂时占用或使用个人土地、房屋等财产的行为。

房屋征收论文1(推荐5篇)

房屋征收论文1(推荐5篇)

房屋征收论文1(推荐5篇)第一篇:房屋征收论文1试论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论文摘要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由于在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够明确,致使在理论界以及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很不一致,很明显,这很可能对法制的统一性有一定程度的损害。

对此,本文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概念以及性质,结合房屋征收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论文关键词房屋征收补偿民事关系行政关系一、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概念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就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针对公民的私有房产权予以剥夺的同时给予金钱或其它物质补偿的行为。

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究其实质是一种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一方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的一种行政补偿。

所谓行政补偿,就是由于行政主体合法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此时行政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与行政补偿相对应的是行政赔偿这一概念。

它们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上的填补,换句话说,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都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而两者最根本的就在于引起损失的先行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所要填补的损失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赔偿所要填补的损失则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二、房屋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一)补偿对象不全面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何为停产停业,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它完全没有考虑到由此而引起的合同违约损失、员工下岗损失等情况,这一系列因素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以致于房屋被征收人不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补偿。

行政征收法律适用(2篇)

行政征收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特定对象征收税款、费用、罚款等行政性收入的行政行为。

在我国,行政征收法律适用是行政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征收法律适用的概念、原则、程序、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征收法律适用的概念行政征收法律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征收任务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征收对象进行征收的行为。

行政征收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行政征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包括宪法、行政法、税法、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征收程序:行政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决定、征收通知、征收执行等环节。

3. 征收原则:行政征收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

4. 争议解决: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征收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依法解决。

三、行政征收法律适用的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征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设立征收项目或提高征收标准。

2. 公平原则:行政征收应公平对待征收对象,不得歧视、偏袒。

3. 合理原则:行政征收应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确保征收行为合理、合法。

4.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四、行政征收法律适用的程序1. 征收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进行决定。

2. 征收通知:行政机关向征收对象发出征收通知,告知征收事项。

3. 征收执行:征收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征收款项。

4. 征收争议解决: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征收法律适用的争议解决1. 行政复议:征收对象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2. 行政诉讼:征收对象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行政征用构成要件研究论文

行政征用构成要件研究论文

行政征用构成要件研究论文内容简介:本文针对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征用补偿的增加,从行政征用的主体、客体、目的及征用的补偿方面比较分析了德、法、美、日等行政征用立法较完备的国家关于行政征用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行政征用主体客体目的补偿行政征用在各国普遍存在,我国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首次明确规定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可以说是我国征用制度立法上的一大突破。

而宪法只是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还需要法律规范具体化。

西方国家的征用制度出现较早,相对来说在立法上较完善,对我国行政征用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行政征用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德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益征收;法国行政法称之为公用征收;日本立法中采用行政征用或公用征用;而在美国,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可知,被称之为行政征用。

从各国对行政征用的界定来看,一般认为: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

由此定义可见,行政征用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一、行政征用的主体:行政征用的主体是指有权发动并进行行政征用的人。

一般为行政征用的收益人,但有时也可以为某些没有行政征用权力的人的利益而进行。

日本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公用收用的主体必须是在法律上有权收用使用必要土地的特定的公共利益的事业主体。

在日本,除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因其有权进行行政征用而当然为主体外,公共组织、公共社团、事业团体等特殊法人、特殊会社、特许企业等也可以依法被赋予主体资格。

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征用应当通过主权法律行为进行,行政征用是合法的并产生补偿请求权的剥夺具有财产价值的法律地位的主权法律行为。

而所谓的法律行为则是指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约束力的措施;主权性则是指该措施属于公法行为。

由此可见,德国行政征用的主体为具有主权法律行为实施权的公法人。

而在法国,行政征用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公法人,包括国家、地方团体、公务法人,他们都享有征用权力,但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征用,因而被称之为行政机关的专业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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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论文受多年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以及当前进行的改革开放大环境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征收行为,例如征收土地用于道路、房地产或开发区建设,城市旧房拆迁改造等。

小编精心为你整理了行政征收,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内容摘要: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确认和保护是第四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中对征收制度的规定更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社会现实中征收问题的普遍和严重,亟需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征收制度作出回应和研究。

本文仅就征收的概念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进行了界定,并借鉴西方比较完善的财产保障制度的经验对我国行政征收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作了着重阐述。

关键字:行政征收公共利益补偿行政机关致力于管理和服务社会就必然需要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是通过民法或行政法上契约的方式取得的,但是如果仅依靠这两种方式并不能满足行政上的需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承认行政主体在必要时根据单方面意志而不是契约强之区的公民财产权,这种在行政国家时代所经常使用的行政手段就叫做征收。

由于征收主要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运用,而该权力享有者主要是行政主体,所以征收又可称为行政征收。

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有关征收的统一立法,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征收的研究和讨论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可以说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征收制度。

此外个地方政府大多通过规章甚至一般的红头文件来规定本区域内的征收规则,但因囿于地方利益、基层政府官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各地方有关行政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对被征收者(公民或集体)利益的保护明显不足,最终导致社会上有关征收的问题频发,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且综观各国宪法中的财产权保护条款,一般都包括两大部分:首先是规定公民财产权由宪法保障,不容任意侵犯;紧接着就是公民的财产权要受到一定限制,国家在必要时可以对财产进行剥夺或限制(征收)。

表面上看来,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征收规定在财产权保护保护条款里似乎是矛盾的,实则不然。

因为在进入福利国家社会后,政府为了更好的为公众谋福利致使征收在所难免,所以在这一前提下,如何限制征收以及如何保障征收过程中的公民财产权就成了关键所在。

宪法中的征收条款则恰恰规定了有关征收的条件、规则,是对征收这一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主要活动的规制,所以对征收的规定本质上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正因为以上两个原因,在2004年的第四次宪法修改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在宪法中明确肯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以此次修宪为契机,建立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已势在必行。

本文也仅就有关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作简单构想,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用。

一、征收概念的厘定研究任何事物必须首先弄清它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由此之上进行讨论才能有的放矢,令人信服。

所以我们在讨论征收这一比较生疏而且模糊的制度前更应如此。

(一)与几个相近概念的比较1、征收与税收和收费。

此前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征收与税收和收费是一致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和行政收费两种制度。

”这种观点对我国学者的影响颇深,至今——在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仍受到部分学者的膜拜。

笔者认为,认为征收即指行政税收和收费的观点如果说在修宪之前还有“在夹缝中偷生”的余地的话,那么在2004年第四次宪法修改之后它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我们应该摒弃这种观点,原因有二:一是对征收的此种定义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观点向左。

无论德国、法国还是台湾地区都把税收和收费排除在征收制度之外(至于原因将在下文介绍),因而我们若把征收仅仅定义为包括税收和收费,将不利于对西方发达征收理论的移植和借鉴,进而影响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构建(相当于另起炉灶)。

第二个也是最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修改后的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都把补偿作为征收的一个必要条件,而这与以无偿为特征的税收和收费是有本质区别的。

2、征收与征用。

在新修改后的宪法的第10条和第13条中分别使用了“征收”和“征用”两个用语,这与先前的只使用“征用”是一个明显的.区别。

这既说明了二者存在某些共同之处,所以才会规定在统一法条之中;但它们又是有区别的,否则只用其中一个词就可以了。

笔者认为,征收和征用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并在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它们的区别在于征收一般是指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剥夺,而征用仅是指对公民财产使用权的暂时剥夺(用完之后还要归还),征用大多适用于紧急状态或者军事、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下。

(二)征收概念的演变1、传统征收。

公民个人权利的真正享有是从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的,其中又以《人权宣言》的发表为标志。

但即使在那个人权利主义盛行的时代,制宪者们在强调“天赋人权”和明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同时要求个人权利的行使要受到社会约束,符合公共利益。

当国家基于公益要求,以对公民财产加以特别限制为必要时,就需要对该公民个人的特别牺牲给予补偿,此即为征收。

传统的行政征收制度形成于19世纪后半叶,主要是公用征收,即行政主体为了公用事业,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给予补偿的前提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所有权或其它物权的程序。

传统征收的特点是:(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由上可知,早期公用征收制度还只是一种国家获取财产的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土地以满足民生设施建设的需要,此一时期的公用征收制度一般称为“古典征收”。

2、扩张的征收概念。

一战之后,国家的任务开始不断扩张,与之相对应,征收——国家与公民直接对抗的主要形式——的概念也在发展,表现在:(1)征收对象由仅仅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它物权扩展到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利,包括债权、著作权等;(2)征收的形式除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可以直接通过法律实施征收;(3)征收目的不再限于特定、具体的公用事业,扩展为一般的公共利益;(4)征收的补偿范围变为适当补偿,而且必要时(国库亏空)可以不予补偿;(5)征收也不再以对私人财产全部或者部分的剥夺为限,只要对公民财产权有所限制而造成不公平的结果,都可以构成征收的侵害。

3、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形成了以基本法第14条为基础,辅以联邦法院判例、解释的比较完善的广泛意义的行政征收制度体系,该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狭义的行政征收,也即公益征收,是指“为了执行特定的公共任务,通过主权法律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剥夺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第1句规定范围(财产权和继承权)内的具有价值的法律地位的行为。

”(2)准征收,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公民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

德国联邦法院之所以概括出“准征收行为”,就是为了弥补行政主体违法耽误则是受害公民如何取得救济的体系漏洞,因为德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3)征收性侵害,指行政主体实施合法行政行为的附随效果对特定公民财产所造成难以忍受之侵害的行为。

例如,修建公路对周边土地价值及居民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征收性侵害是由行政主体合法行为引起的,但其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往往是不可预测的,因为客观上确实给受害公民造成了特别牺牲,因而需要给予公正补偿。

二、构建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设想如前所述行政征收制度是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的行政征收制度却很不完善,而且也不科学,导致现实中由征收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因而笔者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必须重建我国的行政征收制度,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制定专门的“行政征收法”。

因为首先,我国涉及行政征收的法律仅由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几部法律,而且相互之间有关行政征收条件、程序和补偿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所以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征收法,以避免相同情况因适用法律不同而不同对待的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其次,在法治国家时代,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项制度的建立一般都是立法先行。

所以在我国构建行政征收制度,必须有法可依,制定行政征收法。

最后,这次修宪明确赋予了公民私有财产权,并把行政征收并补偿作为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内的一项内容,而宪法权利变为公民实有权利的过程,也就是宪法实现的过程就必须将纲领性、原则性的宪法具体化并付诸实施。

所以,要切实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必须制定专门、统一的行政征收法。

笔者认为,行政征收法的制定应该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行政征收对象。

传统的行政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

因为“动产一般可以买卖契约之方式而取得”,而“该土地之位置不能变移,不易觅其替代物”。

然而福利国家时代的行政征收理论早已突破了上述限制,认为行政征收对象应该包括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私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债权、著作权等,甚至还包括特定条件下具有财产价值的公权利。

但是,“就征收标的之财产权而言,应限于已具体存在之财产价值,而不包括单纯可以获取财产利益之机会或期待可能性……此外,并非一切现有以及可实现之财产价值,皆受宪法财产权保障……因此,另辟道路所至原地段之没落,以及财经政策之变更或废弃,其影响所及之利益,并非财产权”。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征收对象范围的扩大并不意味着对公民权利侵犯的增加,恰恰相反,扩大征收对象范围是将原来不属于征收的情况纳入“征收并赔偿”的权利保障制度之下,同时使以上行为受到行政征收法律的规制。

(二)行政征收目的。

在很多国家行政征收又称作“公益征收”,也就是说行政征收必须以“公益”为目的,我国宪法也明确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当作征收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

但问题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是宽泛和不确定的,对现实中何为公共利益以及某公共利益有多大会因不同主体的主观判断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所以笔者认为,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恣意认定,有必要在行政征收法中将其一定程度的具体化。

同时,行政征收不仅必须具有具体的、可实现的公共利益需要,而且行政征收还必须符合比例。

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征收是因为个人之财产权利,已无法满足公众福利之需求,故而,所谓公共福利,赐以抽象概念之具体化,就必须在征收的个案中显现出该征收计划所要达成的公益必须远超过目前该私有财产所保持的利益。

”行政征收法应该规定只有在相对法定的征收目的是适当而且必要的情况下,行政征收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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