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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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
合配套改革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芜湖市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
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芜政办[2008]79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创新推动战略,大力支持科技自主创新。在着力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的同时,围绕核心技术和关键领域,培育文化创意、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升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材料、家用电器、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1.对经确定的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对市创新型产业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芜湖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 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芜湖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 (1 亿元以上)在芜湖投资的,奖励50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至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至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至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至100万元奖励。
5.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 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7.中央在芜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每件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分别补助4000元、2000元和1500元。对专利代理机构年代理量达到500件和1000件、县区年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和400件,且发明专利量达到50件和100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9.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安徽省着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对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台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11.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台阶。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
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8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12.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分别达4万元、5万元和6万元的市区科技型中小工业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增收额的50%、80%和100%分档给予奖励。
二、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在芜湖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批准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省级批准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经确定的创新型产业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4.在芜湖新建经新认定为省级以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按不超过5家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按不超过5家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5.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芜湖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至200万元的资助。
16.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芜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芜湖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按房租额的50%给予资助。在芜湖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17.对在芜湖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按不超过5户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8.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内的在孵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省、市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三、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和金融支持
19.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从2008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3亿元,设立市级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确保自主创新投入高于省内其他非“试验区”市、高于同期省级财政自主创新资金投入。
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积极吸纳银行资金、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参与,注册资金争取达到6亿元,其中:市政府投资2亿元,争取省级参股2亿元,吸引社会投资2亿元。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投向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20.对照省每年公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自主创新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1.落户芜湖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2.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