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全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区征地办公室接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委托,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属于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的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人员的户籍登记。

区农业水利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转划、拨付工作。

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相关经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监管工作。

区信访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

区林业局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和珍稀名贵树木的界定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日常事务,并负责本辖区内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区征地办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五条农村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表一标准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按附表二、三标准据实清理补偿;林地面积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计算补偿,也可按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征地办公室直接支付给权利人;其余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征地办公室按综合定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附表二、三标准补偿给权利人,剩余部分在街道、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进行分配。

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需拆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人员的住房,其房屋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住房。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安置。但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及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范围内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六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企业建(构)筑物重置价格、设施设备现值可在中介机构评估基础上进行认定。

违法建设内的设施设备搬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农村居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不能提供水、电等设施实际安装费用票据及其他依据的,按附表4标准补偿。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九条农转非人数的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

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村居民;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及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教劳改人员。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二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转非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