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抵免专题_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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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不同类别税收管辖权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
2018/11/30
案例1 中国和加拿大同时认定赵廷为本国居民纳税人,从而两个国家对其收 入同时拥有居民管辖权 中国公民赵廷2010年1月去加拿大出差,2011年2月回国。由于赵廷 的永久性住所在中国,因此他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加拿大政府对自然 人居民身份的认定除了住所标准外,同时采用了183天的停留时间标准。 因此赵廷在2010年度既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同时又是加拿大的居民纳 税人,对其该年度在加拿大工作期间的收入两国都有权征税。
丙国C2
40%
丁国C3
25%
丁国C4
15%
戊国D
100%
戊国E
2018/11/30
在税收实践中,若中间控股公司被一般反避税条款或 其他类似条款穿透的情况下,在判断间接抵免的三层外国 企业时是否也可以穿透这些中间控股公司? 允许抵免层级还是偏少,如美国允许六层抵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018/11/30
抵免限额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案例5】 分国抵免和综合抵免【案例6】
来自于本国,并据此对英国甲公司征税。中国则会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判
定这笔利润来自于中国,因而也要对英国甲公司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征 税。
2018/11/30
一、扣除法
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 的外国税款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案例3】
扣除法只是减轻了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但并没有彻底消除国际重复
利弥补,但可以用该企业以后年度的盈利进行弥补
财税【2009】125号文
2018/11/30
抵免范围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20%
居民企业A 非居民企业B
2018/11/30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 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 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三个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第一层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第一层外 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30% 居民企业A 非居民企业B 20% 80% 非居民企业C
2018/11/30
三、抵免法
定义
指居住国政府根据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 额,但允许纳税人在国外已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一定条件从应纳 税额中扣除 【在承认地域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并不放弃居民管辖权,同 时照顾到了居住国和非居住国的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注:境外所得是指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某国亏损不能用境内盈利弥补,也不能用境外另一国家的盈
所得税抵免专题
国际重复征税概念
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税收饶让
2018/11/30
一、重复征税
税收征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以 相同或相似的税种进行多次征税的现象 对同一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如总分公司) 对同一经济渊源的重复征税(如母子公司) 重复征税可能是双重的,也可能是多重的
2018/11/30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 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 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四个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持有第一层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第一层 外国企业直接持有第二层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第二层外国企业直 接持有20%以上股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100%
(1000+500-500×30%)×25%=337.5万
2018/11/30
二、免税法
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 案例4】 累进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 免税法并不等同于只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免税法只有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才有实际意义; 在居住国政府实施累进税率和累进免税的情况下,很可能无法做到彻 底消除重复征税;免税法的采用在现实生活中有较严格的限制条件
2018/11/30
案例 2 英国和中国同时认定同一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从而两国对这笔经 营所得同时拥有地域管辖权 英国一家公司在中国有常设机构,中国判断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常设 机构标准,英国采用交易地点标准。2011年英国甲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 常设机构向中国客户销售货物,但销售合同是由英国公司与中国客户直 接在英国境内签订,这时英国就要根据交易地点标准判定这笔销售利润
征税,不利于鼓励居住国的纳税人对外投资和国际间资本的自由流动, 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方面,两个范本都不主张采用扣除法
2018/11/30
案例3 情境: 国家:甲国、乙国 年度:2010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的A分公司 税率:甲国25%比例税率、乙国30%比例税率 税前利润:A公司1000万、A分公司500万 甲国政府应征税款:
2018/11/30
案例4 情境: 国家:甲国、乙国 年度:2010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的A分公司 税率:甲国累进税率[见右图]、乙国30%比例税率 税前利润:A公司1000万、A分公司500万
甲国累进税率: 利润1000万以下, 税率25%; 超过1000万的部分, 税率30%
甲国政府应征税款: 累进免税法: (1000×25%+500×30%)×【1000÷(1000+500)】=266.67万 全额免税法: 1000×25%=250万
2018/11/30
二、国际重复征税
多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或不同纳税人 的同一税源以相同或相似的税种进行多次征税的现象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案例1】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案例2】
居民企业A 非居民企业B
50%
非居民企业C
40%
非居民企业D
20%
2018/11/30
中国居民A企业 境内 境外 16% 20% 甲国B企业
20% 乙国C企业
2018/11/30
居民企业A
境内 境外
50%
50%
100%
100%
甲国B1
30%
甲国B2
50%
乙国B3
50%
乙国B4
50%
丙国C1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