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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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现就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

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本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数据采集。

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能抵免所得税吗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能抵免所得税吗

购置安全生产设备能抵免所得税吗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果当年漏报,第二年能补报抵免吗?不可以。

抵免时间税法已经做了明确规定,指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税[2008]48号

财税[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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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财税处理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财税处理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财税处理作者:樊正玲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5期投资抵免是国家对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纳税人按投资额的多少。

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现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收优惠从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税法在不断调整中,新旧税法对设备投资抵免有所不同,国税函[2010]256号对抵免设备发票问题又进一步明确,为此,值得广大实务工作者注意。

一、税法对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新旧规定比较(一)原规定:新税法实施前,我国税法对设备抵免区分内外资具体而言:(1)对内资企业,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根据财税[1999]290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对外资企业,为了扩大吸收外资,鼓励涉外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根据财税[20003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2000390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对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国产设备,对其设备投资额也规定了与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类似的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新规定:对设备抵免不再区分内外资,但设备抵免范围缩小具体而言:(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会计实务: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实务: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处理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这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实务中很多人对抵免年限、可抵免投资额等具体问题存在疑问,本文分析如下: 抵免年限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5年”包含以下两层意思: (1)从“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开始计算抵免税额,企业如果因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当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时,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会相应缩短。

 (2)“5年”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5年,也就是说,加上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的当年,实际享受的抵免年度其实是6年。

例如,2008年10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在计算税额抵免年度时,2008年当年即为第一个抵免年度,2008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时,可以向后结转至2013年。

如果2008年相关资料无法准备齐全,致使2008年无法享受抵免税额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到2010年资料准备齐全时,企业只能在剩余年度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

 可抵免投资额的确定 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税函[2010]256号解读: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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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增值税政策转型后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具体规定
增值税转型前,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允许抵扣,企业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当然就构成其投资额,在会计核算上,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但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一般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用途如果并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并且其购置上述设备取得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则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就不能作为可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会计上也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增值税转型后,也不是所有企业购买所有的专用设备都能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因此,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

2024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鼓励创新创业、保障民生福祉等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扣除、抵免等措施。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可以有效降低税负,增加可支配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活质量。

那么,在 2024 年,又有哪些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我们关注呢?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延续和优化,将为众多小型微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增强其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其次,在增值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同时,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也有所调整。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再者,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然给力。

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继续实施。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

一般纳税人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费用抵减税额政策、会计处理、申报表及案例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根据上述文件规定,2011年12月1日以后,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具体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3)购买非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打印机和电脑),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4)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会计处理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没有简易计税项目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控技术维护费等科目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或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计入的对应科目;支付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直接冲减计入支付技术维护费入账科目.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当期,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管理费用税款技术维护费等科目3.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后期有简易计税项目,用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时,建议红冲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未抵减完金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红字)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需要提醒的,一般纳税人抵减的纳税期只有简易征收计税方法,其应纳税额包括在可抵减的应纳税额内,防伪税控设备维护费公司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4.购买或支付当期没抵减完,跨年结转,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余额结转该科目年初数.备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同时当期抵扣不完可以结转下期抵扣,没有抵减期限限制,另是购买全价全额抵减企业应纳税额.账务处理案例【例】2017年5月提供物业服务一般纳税人,用银行存款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880元(含税价)、购买打印机2340元(含税价)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400元),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栏3129.50元,税额栏490.50元.会计处理如下:其中金额栏3129.50元=880&divide;(1+17%)+2340&divide;(1+17%)+400&divide;(1+6%)税额栏490.50元=880&divide;(1+17%)x17%+2340&divide;(1+17%)x17%+400&divide;(1+6%)x6% 1.支付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时,当月认证但是申报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1129.50固定资产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67.8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22.64贷:银行存款3620借:管理费用150.5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他)150.502.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280贷:管理费用1280假设2017年5月纳税人只有简易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可全额抵减完.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减免税款)1280贷:管理费用1280【特别提醒】这个案例中隐含了很多增值税基本常识,比如:物业服务销售适用税率6%,可以抵扣17%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张专用发票上可以同时开17%和6%的等等知识.申报表填写1.当期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当期抵减不完,下个纳税期抵减也需要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1行;2.按照说明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3.当期抵减的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月数栏. 兰州财经大学苏强教授点评:文章中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以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用当期会计处理,我认为应该首先核算购买设备和支付维护费用的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贷:银行存款;其次,再依据财税2012第15号文件和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这里不主张按照陈老师文章中提到计入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因为尽管对当期损益没有影响,但是影响到了利润表列报项目,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入是两个不同的列报项目,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不仅不符合财会2016第22号文件规定,而且造成报表项目列报错误,对财务报表分析极为不利(因为混淆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

目录一、专用设备的概念21、专用设备的范围22、专用设备目录2 2。

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3 2。

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6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62、政策解读16三、专用设备的采购流程171、流程描述172、流程解释说明18四、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191、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192、备案操作流程19五、专用设备相关税收政策20财税[2008]48号21财税[2008]115号23财税[2008]118号24国税函[2010]256号25附件一:专用设备统计管理台账26一、专用设备的概念1、专用设备的范围本手册中的专用设备是指其投资额能够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设备,包括三大类: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有其固定的设备名称、应用领域,严格的技术指标或性能参数,对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还要参照专门的能效标准。

2、专用设备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8月20日在财税[2008]115号文件中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于2008年8月28日在财税[2008]118号文件中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以上三种专用设备目录简称《目录》。

2。

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4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67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910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

纳税人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人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的事项

纳税人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的事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尊严和珍惜生命,国家鼓励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确保从事特殊行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就税务鼓励政策来看,国家出台了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用投资额的1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这一措施的出台大大推进了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积极性。

任何问题都要辩证的来看,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用好这项政策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事项:一是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仅指设备入账价值。

(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并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企业误认为设备的投资额包括购买设备的进项增值税,但从09年增值税实行全面转型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这一政策对于纳税人进行了税收优惠,不可能允许在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时再抵扣一次,允许抵扣的只能是其购买设备的入账价值。

二是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必须是目录内的。

对于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号文件对设备的名称、型号、适用范围、参数和系数进行了详细明确,纳税人在申报抵扣备案时,必须严格对照目录。

对于名称、性能、参数部分不符合的不应进行申请备案,同时对于名称一致,目录中没有参数对照的,纳税人的技术部门、安全部门、使用部门要逐级说明,必要时要出具专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鉴定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三是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必须是自有资金。

相关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政策规定

相关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政策规定

相关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政策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 税 务总 局
税 劳务 ; ) ( 非正常 损失的购进 货 物及 相关的应 税劳 务; 非正 二 ( 三)
◎ 政策背景
常 损失 的在 产品、 产成 品所 耗 用的购进 货物 或者 应 税 劳务 ; ( 四)
新 业 所 得 税 法 三 十 四条 规 定 : 业 购 置 用于 环 境 保 国 务 院 财 政 、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自用消 费 品; ) 条 第 企 第 企 税 ( 本 五 护 、 能 节 水 、 全 生 产 等 专 用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 以 按 一 定 比 例 实 ( 项至 第( 项 规 定的货 物的运 输费 用和销售 免 税 货物 的运 节 安 可 一) 四) 行 税 额 抵 免 。 受 优 惠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金 额 的确 定 就 影 响 税 额 抵 输 费 用 。 果 企 业 购 入 的 专 用 设 备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享 如 , 免 的额 度, 因此 如 何 确 定 设 备 的 投 资 额 就 成 厂 题 的 关 键 。0 8 允 许 抵 扣 , 计 算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应 以 价 税 合 计 金 额 作 为 问 20 在
进 项税 额不 允 许再 作为 投资 额抵 免企 业 所 得税 ; 项税额 未抵 进
( 2 119 号 以下 20 ) 办 提 扣 的 , 进 项 税 额 可 以 作 为 投 资 额 抵 免 企 业 所 得 税 , 除 了实 务 充 通 知 》国税 函[002 0 , 简 称 “9 号 文”就 法 》 出了 其 消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 法 第十四条 : 所称 税务 本法
税 税 围内的专 用设 备 并取 得增 值 税专 用发 票的 、 务 分 局 、 务 所 和 按 照 国务 院 规 定 设 立 在按 财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保 护 专 用 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节 的 并 向社 会 公 告 的 税 务 机 构。 能 节 水 专 用设 备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和 安 全 生 产 专 用 设 备 企

以往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 能否享受税收抵免(中税网)

以往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 能否享受税收抵免(中税网)

以往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能否享受税收抵免夏红辉案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014年5月,某企业在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其在2012年6月购置了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保专用设备一套,价值230万元,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应纳税额的抵免申报。

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这套环保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还能否享受税额抵免优惠?分歧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税务机关内部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在2012年购置的环保专用设备,未能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内办理抵免申报,不能享受税额抵免的优惠。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所以,企业在2012年购置的环保设备投资额,可以在三年内申请办理税收抵免优惠。

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企业以往年度购置的环保专用设备未享受税额抵免,是否还能在以后年度补申请给予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如何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如何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如何抵免企业应纳税额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7大类24项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 19大类32项设备;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 年版)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及危险化学品、民爆及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电力、建筑施工、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89项设备,《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共计34大类145项设备。

案例:受一家钢铁企业的委托,我们请相关专业机构及技术专家从企业采购设备合同、设备名称、性能参数、执行标准、技术指标、适用范围等项目对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设备清单等资料进行核验,企业涉及执行《目录》的设备共3767台(套),经核实,认定2509台(套)设备符合以上相关《目录》要求,其中安全生产类设备95台,节能节水类设备2369台,环境保护类设备45台,出具了技术鉴定意见报告,优惠目录设备涉及金额近亿元,通过努力最终税务部门为钢铁企业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近千万的应纳税额。

具体的设备鉴定途径及方法:一、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计量检定技术等机构对企业购置的设备合同、设备名称、性能参数、执行标准、技术指标、适用范围等项目进行有效核验,对应目录核清企业设备的配置情况。

具体设备核查内容:(1)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设备进行现场核验,对设备明细情况出具项目鉴定或认定书。

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哪些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税收是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

而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则为企业减轻了一定的税负,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那么,企业所得税抵免都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专用设备必须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而且必须符合相关目录的规定。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抵免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员就业的支持和保障,也为企业减轻了税负。

企业通过安置残疾人员,既履行了社会责任,又能获得税收上的优惠。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抵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这一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八项规定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八项规定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注意八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当注意以下八项规定:1、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时限。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并且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抵免。

在5个年度内不论企业是否有应纳税额,均计算抵免年度。

当年应纳税额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后的余额确定。

即专用设备抵免是在企业享受所有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之后,在剩余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结转以后5年内抵免,超过5年仍未抵免完的,则不再抵免企业所得税。

2、专用设备抵免基数的确定。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为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价款,但对专用设备价款所含增值税应当区分情况: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也不包括主体设备正常运行所必备的专属附件价款。

3、财政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抵免。

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仅限于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比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100万元,其中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为50万元,则应当以50万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

4、融资租入专用设备的抵免。

企业以经营承租方式租入的专用设备所支付的租金价款,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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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政策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08]847号各区发展改革委,武汉开发区、东湖开发区经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5号),结合我市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5号)(以下简称《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是指对单位购置符合国家公布《目录》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进行认定(以下简称专用设备认定)。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专用设备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监管工作。

第四条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第五条专用设备认定,实行由单位申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税务部门集中审查的制度。

受理单位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报专用设备认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设备符合国家《目录》要求;(二)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

第七条认定内容:(一)审查申报设备是否在《目录》范围之内;(二)审查是否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目录》范围内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第八条凡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四份,除特别注明外,均要求为原件):1、专用设备认定申请报告(文件格式);2、填写《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3、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合同、发票(复印件);4、需出具专用设备证明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证明;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单位提出的专用设备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属于专用设备认定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二)不属于专用设备认定范围的,应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并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进行认定,自规定受理单位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通过认定审查的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公布并发《专用设备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获得《专用设备认定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并作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专用设备认定证书》和市发展改革委的公文是税务部门办理税收抵免优惠手续的必要条件,凡未取得《专用设备认定证书》和未经市发展改革委的发文公告的单位,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税收抵免优惠手续。

第十三条对已获《专用设备认定证书》的单位,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抵免政策过程中,如发现单位购置的设备不符合专用设备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主管部门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该单位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撤销专用设备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不合条件的专用设备认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程序做出专用设备认定的;(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予以专用设备认定的;(四)对弄虚作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用设备认定的。

第十五条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专用设备认定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专用设备认定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专用设备认定证书》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的《目录》规定及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优惠政策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摘自公文处理武国税函〔2009〕13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翻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资质认定管理。

纳税人须先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发改环资[2008]847号)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安监管[2008]126号)文规定,取得专用设备的资质认定后,方可按规定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各区(分)局负责备案的受理和审核管理工作。

(一)纳税人取得专用设备资质认定后,在购置设备的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之前,应区(分)局提请备案并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附件1);2.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专用设备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签章的《武汉市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认定申报表》(原件);3.专用设备购买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二)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受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审查纳税人填报的备案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报备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和签章,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不齐、存在错误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更正或补充资料。

2.申请的备案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表》上签注受理意见,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转交税务所。

计划征收科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2.0)中录入信息。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备案或者未经税务机关受理备案资料的,不得自行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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