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宁波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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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宁波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4月28日起申报
来源:统申办作者: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5日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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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4月28日起,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的新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1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2012年度企业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9537元、下限为1908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上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在我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未实施之前,暂按该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乘以费率之和确定。
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除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两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外,其它情形由本人按企业参保人员申报办法,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自主申报。
为更好地服务用人单位,提供快捷、便利的申报渠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开通网上在线申报方式,各用人单位可通过登录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
(),实时进行网上申报。少数网上申报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到参保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拷盘或打印报表,通过服务窗口受理申报。
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参保人员的上年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
用人单位应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和缴费基数申报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社会保险参保类型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举报。
特别提醒: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118号)的规定,我市用人单位从2012社保年度起,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根据《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18号)规定,从2012社保年度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巳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进行调整实施;新登记参保的,从申报之月起缴纳工伤保险费。(统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