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前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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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0

例题--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0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五章讲义10例题【例题·简答题】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获得乙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

由于甲的汽车价值40万元,所以甲又将其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丁,获得丁的借款1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做生意亏本,导致无法偿还乙银行、丙银行的贷款和丁的借款。

于是三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实现其抵押权。

但抵押物拍卖后仅获得41万元,不足以清偿甲的全部债务。

问题:本案中,乙银行、丙银行、丁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答疑编号5677050802]『正确答案』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丁的受偿。

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接着是丙银行,最后是丁。

(六)最高额抵押1.定义: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财产确定,债权变动2.最高额抵押的条件:(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3.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权的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提存--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8

提存--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8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8提存五、提存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相关考点】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水果、海鲜),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考题·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试题·新)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答疑编号3945090701]『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提存的法律效果。

法律的一般理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1

法律的一般理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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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1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法律实际是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所谓国家制定,是指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2)所谓国家认可,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法律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准则;(2)法律规范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和可重复性;(3)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具有微观上的指导性。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经济法学(一)+吉大考前辅导包---单选题

经济法学(一)+吉大考前辅导包---单选题

经济运行是指()••••正确答案:C(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正确答案:A(3)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要求()①陈述、声辩②税务机关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③申请迟延缴税、减税和免税④提出行政复议••••正确答案:D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的是()••••正确答案:D(5)下列哪项不属于投标人的范畴()••••正确答案:D(6)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正确答案:C(7)以下选项中不属于预算编制原则的是()••••正确答案:D(8)下列各项中,关于财政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正确答案:C(9)()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占用耕地面积以固定数额征收的一种税。

••••正确答案:A(10)()是调整各种流转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流转税是指以商品或劳务服务为征税对象,就其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征税的一类税的总称。

••••正确答案:C(11)()是经济法的核心理念••••正确答案:B(12)下列各项中,关于经济法论述正确的是()••••正确答案:C(13)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正确答案:B(14)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时,国务院银监局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正确答案:A(1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关系为()①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②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③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正确答案:C(16)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为依据••••正确答案:D(17)政府机关必须正确行使权力的义务是()••••正确答案:A(18)以下哪项不是流转税的征税对象()••••正确答案:B(19)()是经济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D(20)政府采购的主体不包括()••••正确答案:B(21)下列哪项不属于中央银行可以运用的监管方法()••••正确答案:D(22)商业银行可以因()而终止••••正确答案:D(23)()是调整国家在筹措、使用和偿还社会资金的过程中与其他主体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共有--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6

共有--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6
【例题·单选题】甲、乙为一对夫妻,婚后购得豪华的组合家具一套。后甲、乙感情不和,甲将其以市价交付给不知情的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未转移
B.买卖合同无效,所有权已转移
C.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已转移
D.买卖合同无效,所有权未转移
[答疑编号5757030504]
(1)有约定不得按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随时请求分割
外部债务的内部效力
对外承担债务后,共有人之间亦不存在分担的问题。
约定→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当对外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重大修缮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6
共有
四、共有(熟悉)
1.定义:物由数个主体共享,称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2.判断标准: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同共有的相同点
对外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4.按份、共同共有的不同点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情形
家庭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其余情况
内部关系
占有
(2)依价值成立共有(如各木板成箱,各木板所有者共有)

前言--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前言

前言--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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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前言
前言
一、科目特点
1.页数多,变动大
今年教材调整后,页数超过注会经济法的教材,所以对于学员来说学习压力很大,尤其在今年教材出的较晚的情况下尤为严峻。

同时今年教材有着相当大的调整,很多内容新增进来,并且这些内容还是各种类型的考试中都鲜有涉及的部分,所以更加增加了难度系数。

2.考核全面
教材共有八章,每章都会命题,所以想纯靠押题,这种拼运气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失败。

并且从历年的分值来看,教材中除了首尾两章以外,其余章节分值都有十几分,所以重要性程度上都难分伯仲,更加说明“押宝”心理切不可有,一定要注重全面性。

3.难度适中
难度一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客观来说,难度比注会考试还是要简单的,很多内容直接是书上的原文或是简单的变形,但近年也出现了不少案例型的客观题,而且也很注重小细节的考核,不是简单的问个日期、考个数字而已,所以还是非常强调在理解基础上的记忆。

4.新增点突出
新增知识点一直是出题老师另眼相看的部分,每次教材调整的部分都会着重命题,因此在备考中新增知识点有必要投注更多的时间。

二、教材情况分析
(一)教材变动。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09讲_第二章考情分析、会计“人”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09讲_第二章考情分析、会计“人”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经典考题1·判断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答案】√【经典考题2·判断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答案】√考点2:会计机构(★★★)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选择:1.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既无条件设立单独的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简称“两无”单位)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的单位考点3:代理记账(★★★)1.代理记账机构(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诉讼时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4

诉讼时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讲义4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易出判断题)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提示】上述诉讼时效期间(1年、2年、20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链接】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2011年)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A.2010年6月30日之前B.2010年12月31日之前C.2011年6月30日之前D.2011年12月31日之前『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

本题中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

法律行为与代理--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3

法律行为与代理--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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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3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1.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合法行为。

【注意】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21讲_银行结算账户(2)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21讲_银行结算账户(2)

【答案】√4.使用要求(1)下列款项(个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的特殊要求①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

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②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典考题17·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资金中,可以转入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有()。

A.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B.个人合法的投资回报C.工资性款项D.单位的款项【答案】ABC【解析】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考点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反垄断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讲义

反垄断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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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讲义
第一章 竞争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竞争法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概述
二、垄断行为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法条】 第13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15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14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基础--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节讲义1

法律基础--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节讲义1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一节讲义1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与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要点:(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析】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例题·单选题】(2008年考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正确答案』B【例题·多选题】(2009年考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包括:(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要点1】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要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双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金融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金融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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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金融法律制度本章简介:
本章内容是个大杂烩,包括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外汇法、票据法。

可以说内容广,要点多,并且这些内容中除了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条例以外,都是今年新增的,无论从量上,还是从难度上,都是今年学习中的一座高山。

从内部的五个部分来看,其中证券法、票据法是特别容易考查主观题的,而且票据法部分比较抽象,不是很容易上手;其中的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知识点及其琐碎,记忆上的压力较大,而且由于新增,很可能考查多道客观题;其中的外汇管理法只需要简单把握即可。

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新增)。

诉讼--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7

诉讼--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7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7诉讼二、诉讼(一)诉讼管辖1.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例题·多选题】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享有诉讼管辖权的法院有()。

A.原告住所地法院B.票据支付地法院C.被告住所地法院D.票据出票地法院[答疑编号5677010603]【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权。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题·单选题】甲、乙在X地签订合同,将甲在Y地的一栋房产出租给乙。

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

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诉。

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C.X地人民法院D.Y地人民法院[答疑编号5677010604]【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辖。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19讲_票据法总论

【经济法基础(2020)考试辅导】之第19讲_票据法总论

第4单元票据法总论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4:票据的分类(★★)1.分类一2.分类二【经典考题46·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

A.银行汇票B.现金支票C.商业汇票D.银行本票【答案】AD【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经典考题47·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

()【答案】×【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付款银行承兑。

3.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4.票据抗辩(1)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2)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经典考题52·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B.胡某C.陈某D.黄某【答案】A【解析】(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胡某),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陈某),不享有票据权利。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在本题中,黄某无对价取得票据,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陈某;如前所述,陈某系恶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黄某相应不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19:票据丧失的补救(★★)1.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代理--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5

代理--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5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5代理二、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VS行纪】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却是以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VS寄售】寄售实质为委托行为。

寄售中的代销人应按协议规定,以代理人身份出售商品,收取贷款,处理争议等。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VS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VS无效代理、冒名欺诈】冒名欺诈行为效果由冒名者承担。

无效代理由于无效,所以代理不成立,由代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A.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B.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C.传达室的常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交给乙的行为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答疑编号5677010404]『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行为。

(1)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A保管行为不属于代理;(2)选项B所述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3)选项C是“传达行为”,不属于代理;(4)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经济法复习辅导建议一

经济法复习辅导建议一

经济法复习辅导建议(第一章总论)【考点1】法律基础法律基础考点主要包括:“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责任”。

应重点关注“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1.法的本质与特征: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国家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重点关注三要素的基本概念以及主体与客体的区分。

2016年教材新增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需从两个方面掌握:其一区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基本概念;其二能界定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行为(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和法律事件(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

应注意区分“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3.法的形式与分类法的形式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以及国际条约”。

应重点关注不同形式的法律效力等级和不同形式之间的冲突解决机制,特别注意“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法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如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等。

应重点掌握根据法的不同分类标准所作出的分类结果,此考点易出单选题。

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应准确区分:(1)民事、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类型,特别注意“罚款与罚金”、“拘留与拘役”、“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财产”;(2)在行政责任中,行政处分(对内)和行政处罚(对外)的类型;(3)在刑事责任中,主刑和附加刑的类型;(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有关时间。

【考点2】经济仲裁经济仲裁考点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仲裁原则与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与仲裁裁决”。

代理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代理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一章讲义4代理制度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提示】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其他方式。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2)民事诉讼的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相关考点】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相关考点】依照《票据法》之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考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2009年试题·旧)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答疑编号39450105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概念。

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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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09春季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考试方式及试题类型1、考试方式:闭卷。

2、考试时间:120分钟。

3、试题类型、数量及分值: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三、判断题(本大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四、填空题(本大题共5题,每题2分,共10分)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六、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20分)复习指导单项选择题的复习指导1、答题技巧:单项选择题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选择描述最为精确的选项。

注意试题干扰项的设置。

有的题支即使内容正确也不是正确答案。

大家要根据题目内容、题支内容细心选择。

2、复习重点与难点:在这里要单独提一下法条的地位。

大家在复习经济法时要把经济法的相关法条摆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

学习了经济法的相关理论之后,对照法条加深理解,就会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另外,法条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并且在期末试题的客观性试题中绝大部分为直接来源于法条的题目。

那么,如何学习法条?法条严谨的结构、相对枯燥的内容可能会使人望而却步。

一个很好的方法是对照经济法理论知识来学习经济法法条内容。

也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期达到对理论和实践学习的双赢。

法条学习要深、要透、要细,多看几遍会收到不错的效果。

主要复习以下几部经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化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们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练习题、分析及答案:1、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在( D )A、发生问题后再给予保护B、没有产生前就加以保护C、运行过程中进行保护D、产生与运行全过程予以保护2、某家具店广告标示展销“意大利聚酯漆家具”,消费者以为是意大利进口家具;而实际上是用意大利进口的聚酯漆涂的家具,此广告属于( C )的广告。

A、真实B、虚假C、引人误解D、艺术夸大3、“售出商品概不退还”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A )A、公平交易权B、经营自主权C、知悉真情权D、依法求偿权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采取的措施是( A )A、罚款B、拘留C、吊销税务登记证D、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有位作家将自己的小说书稿拍卖了,取得的价款是10万元,对此项目收入,应当按照( B )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B.劳务报酬所得 D.稿酬所得6、(B )在我国又被形象的称为“块块垄断”,地方政府禁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止本地原材料或者商品销往外地,使得全国本应统一的一个大市场被人为地、不适当的分割为一个个狭小的地方市场。

A.行业B.地区C.国家D.政府7、下面关于广告审查的说法错误的是:(C )。

A.广告审查的对象是药品等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商品B.除了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需在发布前审查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广告C.药品广告由省级以上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查D.药品广告如果通过路牌、霓虹灯等户外媒介发布,也必须在发布前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8、下列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D)。

A.储蓄存款利息B.劳务报酬C.房屋租金D.差旅津贴9、下列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的是:(A )。

A.建筑钢材B.狩猎品C.原始矿产品D.初级农产品1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D )。

A.消费者B.非法经营者C.其他经营者D.经营者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1、答题技巧:多项选择题每题的正确选项至少两个,至多四个。

多选或少选都不给分。

内容过于绝对的题支一般是不正确的。

注意题干是让你选择正确选项还是错误选项。

2、复习重点与难点:主要复习以下几部经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国化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们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3、练习题、分析及答案:1、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BCD )。

A.保障安全权 B.知悉真情权C. 自主选择权D. 获得赔偿权2、低价倾销不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而依法降价销售是法律所允许的,依法进行的降价销售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ACD )。

A.销售鲜活商品 B.处理有效期短的商品C.季节性降价D.因歇业降价销售商品3、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ACD)。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未显现的C.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D.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4、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按定价权限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条件具体确定。

一般包括(ABCD)A、电力B、自来水C、交通运输D、医疗、教育、住房5、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ABC)。

A、丧葬费 B.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C.死亡赔偿金D.亲友抚恤金6、我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的一般准则,主要包括:(ABCD)。

A.广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B.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C.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D.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7、目前,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

但是,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反垄断问题已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着规范,下列哪三项法律,对我国的反垄断问题有针对性涉及(ABC )。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价格法C.招标投标法D.反垄断法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ABCD )。

A.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B.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C.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D.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9关于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之一: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BCD )。

A.以法律形式规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职能B.应当通过设立咨询电话、咨询窗口、举办宣传专栏、讲座等各种形式,经常性的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信息C.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D.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全面,不得传播虚假不实的信息10、某房产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了一块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经过开发,建造五幢商品楼出售。

根据规定,该公司应该缴纳(BCD)。

A.增殖税 B.土地增殖税C.营业税 D.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复习指导1、答题技巧:答这种题型要求大家对题目内容一定要看仔细,看出题目的陷阱所在。

例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只能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这个表述错在用了“只能”两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既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他们都有全部赔偿的责任。

所以大家一定要把题目内容看仔细了。

再举一例,判断:对纳税人因偷税而少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在10年内有权追征。

这种题目要求大家对相关法条比较熟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说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以看出此题是错误的。

2、复习重点与难点:主要复习以下内容: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法的涵义、调整范围;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主体的含义;经济法主体体系;产品质量法;会计法;审计法;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宏观调控法的原则、调整方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3、练习题、分析及答案:1.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和最经常的客体是经济管理法律行为。

(√)2.我国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 × )3.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不得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因为这样是侵害经营自主权的。

( × )4.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进口货物。

( × )5.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

( √ )6、《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7、广告合同当事人约定价款或者酬金时,不仅应当注意规定得具体明确,而且应当遵守国家的物价政策。

(√)8、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9、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10、经营者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填空题复习指导1、答题技巧:在网上交流的过程中有同学反映填空题的准确率不高。

我们看到的填空题都是客观填空题,电脑批卷,错一个字、数个填空的顺序错误都是不得分的。

例如: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的书面同意。

答案依次是“书面同意、监护人”。

回答不能有错别字,顺序不能乱了。

同学们在回答填空题的时候,要以试题库、正规作业上的答案为标准答案,这些答案都直接来源于光盘内容,教材内容和光盘不符的,以光盘为准。

2、复习重点与难点: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法的涵义、调整范围;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主体的含义;经济法主体体系;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审计法;我国价格形式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宏观调控法的原则、调整方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政府采购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倾销法律制度;反补贴法律制度。

3、练习题、分析及答案:1、“经济法”这个概念,是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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