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艺术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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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理工学院艺术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宁夏理工学院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生处专业教师直接指导的,由具有一定艺术特长的学生组织建立,代表宁夏理工学院艺术整体水平的群众性业余艺术实践和文艺演出团体;
第二条、艺术团宗旨:立足宁夏理工,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建立一支文艺骨干队伍,并利用骨干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倡导校园主流文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人文气氛,在艺术实践活动中进行素质教育;打造艺术精品,陶冶学校师生思想道德情操,提高学生整体的艺术鉴赏力和欣赏水平;
第三条、任务:充分整合校内外文艺资源,提高艺术团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推动群众性文艺活动的开展,承担学校和社会各种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
第二章团员
第一条、我院在册的学生,承认并接受我校艺术团章程,具备一定的艺术特长,经报名与考核通过,均可成为我校艺术团团员。
第二条、我校艺术团团员必须认真填写“宁夏理工学院艺术团团员登记表”和“宁夏理工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会员证”,填写的登记表应真实反映团员的有关信息,留档备案。
第三条、团员的义务
(1)、艺术团团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按时参加本团训练、演出,执行本团决议,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团利益的义务。
(2)、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3)、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第四条、团员的权利
(1)、团员有竞选团长、副团长、各队队长、部长、副部长,对本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团员有资格参评“宁夏理工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优秀学生干部”、“宁夏理工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优秀学员”、“宁夏理工学员大学生艺术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学分等权利。
第五条、团员条件
(1)、思想品质好,自觉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2)、艺术上有专长,虚心学习,不断进步;
(3)、课程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六条、档案管理
办公室负责建立团员档案制度。记录训练、演出、比赛及奖惩情况,毕业时转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七条、艺术团特招生
(1)、根据艺术团特招生的有关规定,对于有艺术特长的同学入校后填报大学生艺术团团员登记表即可成为艺术团团员;
(2)、艺术团特招生必须自觉参加训练,认真完成团队所交给各项任务。严格遵守演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3)、艺术团实行学期考核。必须取得相应的艺术团选修课学分,未取得相应学
分,不能获得艺术团毕业证书;
(4)、文艺特招生学期考核成绩每学期送教务处和所在系备案,主管学生艺术团的部门在学生毕业时出示学生四年来在艺术团的鉴定作为毕业时思想鉴定依据。第八条、机动团员
(1)、在艺术团训练部门或办公室一年以上,艺术素养较强,对艺术团的训练、演出或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团员,都有资格享受机动团员的待遇;
(2)、机动团员将在艺术团保留档案与先进事迹;在校期间可以不参加艺术团常规训练;享有参与艺术团普通团员全部权利;
(3)、机动团员必须服从艺术团管理,并积极参加艺术团演出;
(4)、每年每队机动团员的数量不超过10人;
第九条、荣誉团员
(1)、荣誉团员是艺术团荣誉最高级别,对象为艺术团训练部门或职能部门二年以上,艺术素养较强,对艺术团的训练、演出或建设有特别大贡献的团员(2)、由各演出部门或职能部门进行推荐,每队每年限荐名额2名内,填写简历,经学生处艺术团审核通过后,在每年代表团大会上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物质上的相关鼓励
(3)、荣誉团员的享受时间为在校期间,荣誉团员在艺术领域有新的发展或较大成绩者,经研究后可发展为终身荣誉团员,并载入艺术团团史纲要,终身荣誉团员的享受时间为终生。
第三章活动
第一条、艺术团业务性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活动内容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演出任务、汇报演出及校内外进行的各种规模、性质的巡回演出、慰问演出和礼仪活动。
第二条、艺术团各队训练根据全团计划安排,由艺术团指导教师及主席团统一安排。
第三条、根据演出和比赛需要,经校学生处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可停课集中训练、参加演出和比赛。有关安排交系备案。
第四条、艺术团团员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和演出者,集中训练和演出必须向艺术团专职教师请假;平常训练必须向所在部长请假,并由部长及时向艺术团团长汇报。队员请病假一律以医院医生证明为准,无故缺席者按相关条例处理。
第五条、艺术团团员停课参加校内外演出和比赛,由校学生处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系执行。其补课、辅导和考试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负责安排。
第四章组织
第一条本团实行团长直接领导,副团长分方向管理。下设合唱团、器乐团、舞蹈团、电声乐队、外事办、宣传部、剧务部、策划部、话剧队、礼仪队、大学生歌舞厅俱乐部、大学生活动中心台球室等12个部门。
第二条领导机构
(一)、本团由学生处直接领导,对艺术团的工作进行指导;聘请艺术指导、顾问若干名,指导日常的训练,学生处对艺术团活动进行监督。
(二)、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三名,团长负责艺术团全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各部或队设正、副部(队)长各1名,采取推荐与自荐的方式产生。
第三条名誉顾问
(一) 、为扩大艺术团的影响与广泛争取各界支持,推动艺术团文艺事业的发展,
艺术团设名誉顾问职务
(二) 、凡是在的政治、艺术、科技、教育等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深造诣的校、市、国家级专家学者与知名人士,支持我校文艺事业的发展与学生艺术活动,经艺术团邀请后,愿意接受学生艺术团的邀请,均可担任艺术团的名誉顾问;(三) 、接受邀请后,艺术团举行受聘仪式与题字仪式,并颁发宁夏理工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名誉顾问的证书,并将其先进事迹记入团内纲要;
(四) 、名誉顾问在职期间可对我校文艺事业与艺术团的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对学生艺术训练进行指导,对艺术团的管理进行批评与建议,校外人士可由艺术团安排,在我校进行文艺讲座。
第五章制度
第一条会议制度
(一)、本团每四周召开部长会议,听取上周的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个周的工作计划。
(二)、每学期初召开全体团员大会一次,对全年工作任务、排练计划进行布置,对干部进行调整。
第二条考核制度
(一)、主席团业绩由校学生处考核,各部长业绩将综合团员评价和主席团考核的结果确定。
(二)、主席团有权任免各部部长,有权将违反纪律、不守团规的团员开除出团。(三)、本团对团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部门”、“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先进个人”并将团员表现通报各学院。
第三条财务制度
本团活动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经费组成。活动所用经费须由全团根据年度计划提出预算,经校学生处批准后方可使用,各项支出、收入须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条场地器材管理
(一)、本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团的日常排练,不得外借,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清扫。
(二)、本团乐器、道具、服装由专人统一管理,每期清点一次,乐器、服装的出借须经团长批准,期末要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艺术团,若有丢失或损坏现象,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附则
第一条、艺术团各队训练时应爱护公物,协调好与管理员的关系,注意公共卫生。
第二条、各部门与具体管理事宜,见具体管理细则,各部门章程与管理制度应以本条例为基础;
第三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校学生处艺术团,未尽事宜,学生处艺术团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处艺术团
2010年10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