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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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87条: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一、能源价格机制形成的基本方式

与一般竞争性产业不同,能源产业中存在的垄断(尤其是电力工业中的输配电环节以及天然气管线等具有自然垄断的特点)及其外部性(对能源的不可恢复性破坏、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是政府干预能源价格形成过程和机制的经济学理由。无论是垄断还是外部性,都意味着参与能源市场的各主体之间存在着竞争地位上的不平等,如供给垄断会导致需求方处于弱势地位而容易被收取能源高价;在能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要由居住在资源地的居民来承担。如果不考虑能源行业的这些特性而单纯由市场机制形成能源价格,那这一价格的内容就是不完全的,即不能完整反映供给—消费成本,市场调节实际上是处于低效状态的。

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能源价格的形成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过程,而是一个必须要有政府参与和干预的过程。政府要为价格的形成培育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和税收政策将外部性尽可能地内部化,在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相对公平和真实反映供给—消费成本的能源价格。

二、影响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因素

(一)能源价格风险

英国著名研究者汤姆·詹姆斯在他的《能源价格风险》一书中列出了五类主要风险:1、金融风险

价格风险——在能源市场上由于价格变动而遭受损失。通常情况下,当价格下降时,生产者会遭受损失;价格上升时,使用者会发现自己赔钱了。

信用风险——由于合约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能源衍生品市场不具有流动性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现金风险——是一个组织无法获得现金以履行其衍生品义务的风险。

2、基差风险

这是指由于两种价格之间预期价差反向变动而受到损失的风险。在能源市场上,诸如糟糕的气候条件、政治形势、自然事件或是制度变化等都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变化。下列情况可能会引发基差风险:

(1)由于运输问题,某地的原材料无法缓解另一地方的短缺。

(2)没有其他产品能够替代严重短缺的能源产品。

(3)没有足够的时间运输或生产能源产品以缓解市场的短缺。

3、法律风险

是指在某些环境中,能源衍生品的合约可能无法正常执行。

4、操作风险

是指能源衍生品的交易过程和结算由于人为的错误和疏忽所导致的风险。

5、税收风险

当以某种方式直接影响能源产品市场或者影响原材料标的市场的税收规定发生变化时,税收风险就会发生。

(二)国际能源价格变动

左右国际能源价格变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

1、欧佩克(OPEC)

欧佩克是国家间的石油卡特尔组织,现有12个成员国。尽管欧佩克产量仅占全球的40%,

但因其组织凝聚力较强,对国际原油市场影响巨大。

2、能源金融市场

真正对石油定价的,是位于英美两个交易所的石油期货交易。这里交易所确定的价格,直接成为石油市场价格的指导。资金能力极强的西方数大基金,成为除欧佩克以外对石油有相当定价权的力量。

3、供求关系

总的来讲,影响国际能源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是供求关系。由于原油的特殊性,即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使得原油的供应受现有油田与生产设备的制约,从而导致原油供应存在瓶颈,一旦对原油需求增加或者预期增加而产能又不能相应增加,剩余生产能力不足,就会导致油价上涨。即使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供应减少的突发事件的出现,也会使原来脆弱的供求关系失衡,导致油价上涨。

三、不同领域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特点

(一)石油天然气

石油行业中无论是在原油开采、成品油炼制还是批发零售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就会出现多个供给者和消费者,会在供需竞争的基础上形成最有利于资源配置的市场价格。

天然气如果没有液化,则须经专门的管道运输才能流通,因而该行业的技术、经济特性与电力行业(有专门输电的电网)较为相似。就天然气行业各环节的价格形成来看,在“井、网、售”分离的基础上,天然气井口价格和终端用户价格应该市场化,而管道运输价格则需要在政府监管下形成。

(二)电力行业

在电力行业,发电环节完全可以实行竞价上网,发电企业与用户(包括配电公司)在合理的市场交易规则下竞争形成价格,可以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售电环节同样不具有自然垄断性,通过引入竞争性零售商制度,让用户对供电方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在销售电价与上网联动的机制下,实行竞争性可中断电价;由于电网经营具有自然垄断特性,不适合引进竞争机制,因此,需要政府对输配电环节的价格进行管制,按照成本加利润的方式形成有利于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

(三)煤炭行业

我国煤炭的勘探和开采领域已经实现了市场定价,但由于煤炭产地和煤炭消区在地理位置上的不一致,导致煤炭必须经长途运输才能进入消费领域,煤炭的运输费用构成了煤炭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由于我国煤炭大部分用于发电,而电力价格的管制和电力产业的高度集中使得电力企业有较强的市场势力,电煤价格仍没有实现彻底的市场化。从煤炭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来看,规范煤炭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努力构建竞争性的煤炭运输市场是实现煤炭价格市场化的重点改革环节。电力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是电煤价格市场化的前提,没有电力价格的市场化,就没有电煤价格的市场化。

四、我国能源价格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全面反映市场需求的能源价格机制尚未形成

1、不能反映能源稀缺状况

在经济体系中,较高的价格表明能源具有较高的稀缺程度,人们会因收入约束而尽可能地减少对这种能源的消费,同时选择使用价格水平低而相对丰富的能源,最终实现能源的供求平衡和高效使用。由能源的稀缺程度(相对于需求)而产生的市场价格就是市场均衡价格,这一价格真实地反映了能源的稀缺程度,并调节供需,使之实现平衡。如果能源的价格被人为地限定在均衡价格以下,那么这一价格向市场传达的信号就是这种能源的供给比较充裕,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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