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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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镇远县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保障全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享受教育权利,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特成立镇远县爱心助学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助学基金)。
第二条爱心助学基金实行县委、县政府引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爱心助学基金重点以扶助考取大学的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为主,兼顾其他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成立镇远县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每学期基金使用方案。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共青团镇远县委。
第六条爱心助学基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县政府每年从财政资金划拨10万元;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四)基金的增值。
第七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捐赠帐户、电话和办法向社会公布,凡公民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基金的公开账户和地址,以转账或汇款的方式进行捐赠,也可亲自或委托他人直接到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团县委)进行捐赠。
第八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捐赠的个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律颁发捐赠证。对公民个人捐资1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5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对个人或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数额较大的,将在媒体上公开表示感谢。
第九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原则上组织一次集中募捐活动,所筹集资金纳入财政爱心助学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爱心助学基金运转经费不得从基金中列支,基金运转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一条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对捐资人名单和数额公布一次,基金使用情况将接受社会的监督。捐赠人有权向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可以签定捐资协议,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三)家境贫困,作风俭朴,学习勤奋,团结同学,待人有礼,乐于助人;
(四)孤儿或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被县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低保户或城镇低保户的;
(六)家庭因突发事件致贫,确实无法承担子女上学费用的;
(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
符合上列条件考取大学的毕业生及其他学段的贫困学生,可向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所在学校提交书面资助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程序:
在本县就读确实需要救助的,考取大学的贫困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直接向爱心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个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