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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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持政策摘要
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和就地转移农民。一般不超过5万元,女性最高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创业成功,有发展前景、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可以给予二次贷款。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需支付利息。
——摘自秦劳社办[2007]19号
二、开发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补贴政策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补贴400-1000元;中专、技校、职高学历教育,区财政负担学费的50%,其中初中毕业生财政负担三年,高中毕业生财政负担两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教育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不能重复享受。
——摘自秦劳社办[2011]45号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凡我市户籍且2007年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登记失业两年以上的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期限3年。
2.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帮扶政策
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符合见习岗位要求的秦皇岛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超过12个月)给予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按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困难家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摘自秦劳社办[2009]164号四.高校毕业生奖励政策
对开发区被征地人员升入全日制大专院校的给予奖励:升入一本院校的每人奖励5000元,升入二本和三本院校的每人奖励3000元,升入大专的每人奖励2000元。大学毕业后连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继续奖励5000人。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继续奖励5000元。
——摘自秦开工委[2010]1号五.就业困难人员优惠政策
1.企业以及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相应期限社会保险补贴。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摘自秦劳社办[2010]10号六.税收减免政策(区政策)
税收方面(税收贡献在区外的除外),产生税收的工业项目,两年内按其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50%给予奖励。其他经营性项目,两年内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三至第五年按30%给予奖励。
——摘自秦开工委[2010]1号以上文件可查询开发区人力资源网:
开发区就业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8019220 珠江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电话:8055186 黄河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电话:8046605 腾飞路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电话:8380875 船厂路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电话:5085546 渤海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电话:5085546 榆关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电话:7090786 牛头崖劳动保障事务所联系电话:7090711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