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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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思想:强干弱枝、防止割据、崇文尚武、儒道并用、大度兼容、强调慎法、义利并重、经济立法

立法制度:法律形式:律、令、格、式、敕(散敕到编敕)、例(条例和断例)

法律文献:《宋建隆重详定刑统》(臣等起请、余条准此、补疏议)、编敕、

编例等

刑事制度:规定:重法地法(重典惩治贼盗)

罪名:(空)

处罚:折杖法、刺配(杖刑、刺面、配役)、凌迟(首用于五代)

宋朝身份:部曲上升、户口分为主户与客户、完全行为能力从21到60

民事制度:所有权与经济: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地主土地私有制、红契和白契、田

产买卖先问亲龄、典卖契约等

婚姻家庭与继承:诸子均分、户绝继承(命继子)、死商钱物

商业立法:严禁勒索商人、牙人需具备的条件、不得辄发箧搜索、依基本制度:法征税、临时减免税收

专卖立法:矿产及货币、盐茶酒矾香酒

商事法律:对外贸易法规:市舶条法

财政管理法规:审计院、《会计录》

中央行政:二府(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度支司、盐铁司、户部

司)、元丰改革后为三省六部

地方行政:路、州、县三级

行政法律:官吏选拔:科举制度(范围更广、确立殿试、锁院、糊名誊录回避)

官吏考核:磨勘制、历纸制

官吏监察:御史台(台院、察院、殿院)、台谏合一

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审刑院

诉讼制度:务限

司法制度:审判制度:鞫谳分司、翻异别勘制

证据制度:重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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