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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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

作者:王雅婕

来源:《知识文库》2017年第02期

如何规范言语行为,实现言语行为的合理化发展,哈贝马斯的的普遍语用学理论给出了答案。本文分析了言语结构、有效性要求交往性资质等方面,力图从整体上把握哈贝马斯对言语分析的另一个维度。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领袖人物,也是新马克思主义主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颇有造诣地对各个学科进行交叉分析研究,研究领域涉及语言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解释学、政治学等多个方面。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理论是一种以言语行为为基本单位的语言哲学研究,他试图用理性的力量规制言语行为,让每个人合理地运用语言,使人际关系更加和谐、生活更加美好。

一、言语的双重结构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普遍语用学是以研究言语的实际功效或作用为出发点,以言语行为为基本单位,使语言建立在普遍规范的理性基础之上,达到“言以致用”的目的。哈贝马斯指出,“我已经提议用普遍语用学来指称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这就是说,普遍语用学把言语,即在话语中对句子的使用,作为可以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单位,再此基础上,把理性具体深入到对言语的实际运用中,发挥言语的力量。

哈贝马斯认为,“普遍语用学的认为乃在于言语双重结构的合理重建。”。那么,言语的双重结构是指什么?言语的双重结构是指语言的基本使用单位——句子,包含以言行事成分和陈述性成分这两重结构。首先,以言行事,简言之,以言语的表达促成某件事情的完成。具体说来,它是指言说者在对听者言说的句子中,暗藏着试图与听者建立某种关系的意愿,通过“言” 达到听者愿意理解或帮助言说者完成某件事情。其次,言语的另一重结构,即陈述性成分,是以言行事的内容载体,它是指言说者对听者所说的句子中陈述的具体内容。

交往活动发生时,言语不可避免地把言说者和听者带入了与言语双重结构相对应的两种水平:主观际性的水平与陈述性内容的水平。笔者用以下几个例子来说明言语的双重结构:

(1)A对B说:“今天要下雨,请给我一把雨伞。”

(2)C对D说:“上课时不准说话。”

在第(1)个例子中,以言行事成分指的是A试图通过他的言语行为从B那里获得一把雨伞,在这里,A必须与B建立某种关系,试图让B理解A的言说,成功取得雨伞是A此番言说的目的。陈述性成分指的是A对B所说的具体内容,即“给我一把雨伞”,而不是其它的东西。在第(2)个例子中,“上课时不准说话”的以言行事成分在这里暗含了某种人际关系,我

们可以推测出,C和D的关系是老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的关系,“不准说话”是言语所要达到的行为目的。陈述性成分指的是上课“不准说话”,而不是“回答问题”等其它行为。

言语的双重结构很容易被我们忽视,而理解言语具有双重结构的意义就在于更好地用理性规范言语的使用。

二、规范言语的合理性基础

语言是伴随人类的劳动一起产生的,它无时不在的围绕在我们生活中,如何运用合理地语言成为影响人际关系的重要方面。哈贝马斯认为,言说者之所以能够影响听者,是因为“言说——行为类型的义务承诺与认识性可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相关联。”也句话说,“有效性要求”是实现言语合理化的规范性基础。那么,“有效性要求”包括哪几个方面?“有效性要求”即言说者需满足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要求。真实性是指当言说者指涉客观世界的同时,必须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状况,并有义务向听者提供根据。正确性是指言说者的言语行为符合社会行为规范和共同的行为期待,他有义务向听者提供正当性的义务。真诚性是指言说者在表达自己的情感、欲望、感觉、意向等等的同时,有义务向听者提供可信性的依据。

哈贝马斯认为,“有效性要求”是言语的理性基础,任何不符合“有效性要求”话语都可以在言说者和听者的互动中得到调整和纠正,以理解为导向的言语行为也终究会实现。笔者用上文提到的两个例子来具体阐述何为言语中的“有效性要求”。

(1)A对B说:“今天要下雨,请给我一把雨伞。”

(2)C对D说:“上课时不准说话。”

在第(1)个例子中,真实性指的是“今天要下雨”的客观事实,如果B不认同A所对天气情况的具体陈述,就有理由拒绝A。正确性是指A向B的要求不违背社会规范与日常规则,如果A向B索取之物违反行为规范,B有权利拒绝他。真诚性是指A对B所表达的意向是真诚可信的,如果B发现A的言语行为是虚伪的表征,B可以不理会A的所求。在第(2)个例子中,真实性指“上课”这一客观的状态,如果C没有真实表达“上课”的状况,D就不必遵守“不说话”。正确性是指“上课时不准说话”是C和D所处环境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如果“上课时可以说话”可以成立,那么D则顺理成章地发言。真诚性指C对D的表达是真诚的意向体现。

同时,哈贝马斯认为,在任何一个话语之中,这三项有效性要求不必是同时强调的,但它们必须被同时提起。在陈述式的语言运用中,被陈述内容的真实性放到了首位。在以企图建立某种人际关系的语言运用中,正确性居于首要位置。在表达式的运用中,真诚性居于首要位置。哈贝马斯在这里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了,虽然言语表达只是突出了一个有效性要求,但是这三个有效性要求必须在语言中得到同时体现。一个教授要求他的一个学生给他一杯水,这位学生可以通过三种不同的方式对教授进行拒绝。他可以对教授所说话语的真实性进行否定:不,

我无法在下课之前从最近的水龙头那里赶回来。其正确性可是被否定:你不能像命令你的下属那样命令我。其真诚性也可以被否定:你不能在同学面前讥讽我。从这一个例子中就可以看出,言语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有效性要求。否则,言语行为就不能得到有效运行。

“有效性要求”保证了言语行为的合理化基础,那么,言说者如何提供符合理性规范的话语呢?

三、实现理性言语行为的途径

实现合理的言语行为需要言说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哈贝马斯把言说主体的资质称为“交往性资质”,它是指“以相互理解为指向的言说者把完美构成的语句运用于现实之中”的能力。它包括:

第一,言说者选择陈述性语句的能力:言说者的陈述涉及到了是否符合真实性要求的客观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听者能否理解并分享言说者的知识。

第二,言说者表达自己内心世界的能力:言说者是否通过话语真诚地表达了自己的意向,是否可以准确无误地进行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听者能否相信言说者。

第三,言说者实施言语行为的能力:言说者的言语行为是否能够符合社会认可或接受的行为规范、角色制定等具有正确性的价值取向关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决定听者能否认可言说者。

言说主体若具备了“交往性资质”,达到以理解为目的的言语行为才有可能实现。

综上所述,哈贝马斯通过对言语行为的理性构想,为我们在生活世界中的对言语的思考提供了另一个视角。他让我们更加深刻理解了:言语分析并非只适合于逻辑的领域以及纯语言分析的领域,也可以与我们的生活世界息息相关;人们通常忽略了言语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尤其有些是国家和地区仍然处于战乱中,理性平和的交往显得尤为重要;要规范使用语言,真实、正确、真诚的运用语言,使人际关系更加和谐,生活更加美好。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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