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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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大药房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操作规程
目的:建立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操作规程,规范回收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过期药品回收、储存、销毁全过程
职责:质量管理员、店长对本程序实施负责
内容:
1、回收
1.1 回收时间:营业时间内随时回收;
1.2 回收地点:国人大药房各连锁门店;
1.3 回收负责人:各门店店长;
1.4 回收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不适宜于药品经营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最小包装保持完整的过期药品。
1.5 顾客到国人大药房连锁各门店办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事宜,并认真填写登记表;
2、储存
2.1 回收的过期药品做好登记;
2.2 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统一集中存放于过期药品专用箱;
3、现金劵兑换及使用要求:
3.1 兑换包装完整的过期药品,5元起兑;
3.2 价格以本店的零售价为参考,本店没有的按同类商品价格估算;3.3 会员按照零售价格的50%兑换,非会员按照零售价格的20%兑换;
3.4 现金劵从兑换日有效期30日内使用,过期不能使用;
3.5 现金劵加盖公司公章、发卡门店及发卡人签字使用;
3.6每人每次兑换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年度兑换不得超过300元,现金劵本店使用,毛利由门店承担,由店长及片区经理控制。
4、销毁
3.1 门店在7月上旬和12月上旬,将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退回公司储运部,并做好过期失效药品交接登记;
3.2 由公司质量部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并在其监督下统一集中销毁。
5、考核:未按此流程操作给门店或者公司带来损失的除承担损失外一项考核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