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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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反映了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构成的方式。
2、共和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且实行任期制的一种政治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
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1)依据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要的、核心的地位。
(2)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具有最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全国人民负责并受全国人民的监督。
(3)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决定全国性重大问题
的机关。例如,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均由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省级行政区划的变更和建置,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均由全国人大批准和决定;另外,关系国家安全的战争与和平问题,也由全国人大决定。
(5)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最高
的监督地位,它负责监督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实施,其他各最高国家机关均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组成:广泛性与代表性
职权
a、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国籍法等);
b、最高任免权:(1)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2)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4)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5)有权罢免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
c、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d、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各部、委提出质询案,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其地位表现在两方面:1。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在每次全国人大开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二、职权:国家立法权、法律解释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
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只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是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不具有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不能对社会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全国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由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再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即可成立。调查任务结束,即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四)职权(重点)
1。地方立法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地
方立法权。
(2)地方立法权是由1979年7月通过的《地方组织法》首先规定的。
(3)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宪法或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限
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
条例属于自治权,不同于一般的地方立法权。
2。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的遵守与执
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也有责任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国家权
力机关的有关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3.决定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审议和批准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