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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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星桥镇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虹星桥镇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上级各红十字会相关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二章会费交纳办法

第四条申请人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红十字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五条个人会员会费,由镇红十字工作站负责收缴。

第六条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与每年年度注册时同步进行,当年12月底前完成交纳。

第七条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第三章会费交纳标准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自愿超额交纳会费和自愿赞助的可不受标准所限。

第十条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

鼓励,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有困难的,可向虹星桥镇红十字工作站申请减、免。

第十四条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当年12月底以前,镇红十字工作站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长兴县红十字会,80%留镇级红十字会。

第四章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会费帐户托管在长兴县红十字会账户,会费由虹星桥镇红十字会专用。

第十七条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镇红十字工作站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届度结余,转下一届使用。每年3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账目详情。

第十八条会费主要用于奖励、走访、慰问会员和会员的考察、联谊、培训等活动支出。

第十九条会费使用须经镇红十字工作站上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会费使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检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长兴县虹星桥镇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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