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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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任务

第十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

(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

(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

(二)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审议需更换和增补的理事成员,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聘请名誉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组成人员为委员。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含县)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中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小组。

第十八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在地名或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为全称。

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可在地名后加“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为全称。

第十九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可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要有健全的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

在校学生参加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确认其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

(五)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六条对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十七条对红十字事业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九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十条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建立基金或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对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款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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