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卧底侦查之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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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卧底侦查法律规则的构建

论卧底侦查法律规则的构建

这就 使实践 中对 卧底 侦 查 的 运用 具 有 极 大 的随 意 性 。
目前 , 国马上要 面临刑诉 法 的再 修 改 , 我 对卧 底侦 查这

此 , 们 可 以这 样定 义 卧 底 侦查 : 合 特定条 件 的侦查 我 符
人员 , 以某 种: 为 掩 护 , 期 潜 伏 于 犯 罪 组 织 内部 , 身份 长
罪证 据或情 报 的一 种 侦查 方 式 。 稍 加 分 析 就 不难 发 j
( ) 底侦 查与 利 益权 衡 一 卧
这里 所指 的利 益 权 衡 , 要是 指 打击 犯 罪 与保 障 主 人权 二者 之 问 的权衡 。针 对 质疑 卧底 侦查 的第 一种 观 点 , 们首 先要 看 到 的 是 , 论 何 种 诉 讼 模 式 的 国家 , 我 无 打击 犯 罪与保 障人权 二 者 始终 都 是刑 事诉讼 的重要 目
实 践 中早 已广 泛运 用且 运 用不 当就极 有 可能侵 犯公
民权 利 的侦查措施 , 须 明 确 地 以法 律 的 形 式 加 以规 必
查 明犯罪 情况 , 集犯 罪 证据 的一种 秘 密侦 查措 施 。 搜 分析 卧底 侦查 的正 当性 依据 所 不 能 回避 的一 个 问 题 , 是直 面 人们 对 卧底 侦 查 的 质 疑 。无 论 是从 学 界 就 的研 究来 看 , 还是 从 普通 民众 的常识 进 行推 断 , 卧底 对 侦查 正 当性 的质 疑 主要 有两 点 : 是 卧 底 侦 查 作 为一 一 种强 制性 的秘 密 侦查 措 施 , 恣 意 侵 犯 公 民权 利 的趋 有
势 ; 是卧 底 侦查 中 包 含 欺 诈 手 段 , 违 司法 诚 信 原 二 有
则 。 由此 , 为对 这 两种 观 点 的批 驳 和延 伸 , 者在此 作 笔

卧底侦查监控问题研究

卧底侦查监控问题研究

侦查人员还 包括侦查机关 指定 的其他人员 。笔
者认 为 ,考 虑 到 侦 查 法 治 化 的要 求 、实 现 对 卧
底 侦查规 范的监控 以及 卧底人员所需 的综合素 质 等因素,卧底侦查的主体严格限定在侦查人
员范 围之 内较 为合适 。
( 二 )卧底 侦查 监控

基 本概 念 的厘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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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 j 技, i t l n v e s t i g a t i 。 n a n d T e c h n i q u e
① ② ③ ④ ⑤
如《 刑事诉讼法 》第 5 4 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
规 则 和第 5 5条规 定 的检察 机 关 对 于侦 查人 员 非
( 英 )丹宁 : 《法律 的正 当程序 》,李克强等译 ,群众 出版社 1 9 8 4 年版 ,第 8 6页。 ( 美】 E・ 霍贝 尔: 《 原始人 的法》,严存 生等译 ,贵 州人 民出版社 1 9 9 2年版 ,第 1 7页。 ( 美) 博登 海默 : 《 法理 学一 法律 哲学与法律方法 》, 邓正来译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4 年版 , 第5 0 4页。 罗永红 : 《 秘 密侦 查研 究 》,群众 出版社 2 0 0 9年版 ,第 5 3页。 罗永红 : 《 秘 密侦查研究 》,群众 出版社 2 0 0 9年版 ,第 5 4页。
根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 6 2
条 的规 定 ,我 国卧 底 侦 查 的实 施 主 体 不 仅 包 括
及高便利度 容易使 执法者对其产增大。
基 于此 ,对 卧底 侦查 的监 督 与控 制就 至关 重要 ,
有 必要 加 以探讨 与研 究 。

卧底警察的保护与规制之研讨

卧底警察的保护与规制之研讨

卧底警察的保护与规制之研讨随着无间道、生死卧底等优秀影视作品在国内的持续走热,人们开始逐渐熟悉“卧底警察”这样一个字眼。

但是大多数人可能更关心剧作中卧底者生命的安危,很少有人会去关注这些刀尖上跳舞的人所引发的众多法律问题。

然而时至今日,新型犯罪频发,犯罪方式日益多元化、组织化,毒品犯罪、集团犯罪和恐怖犯罪已经成为威胁全球各国社会安全的三大毒瘤。

由于它们往往具有“分工行为的精细性、犯罪成员的职业性、犯罪活动的高度掩饰性、组织体系的严密性与重纪律性”这样一系列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特色,使得瓦解该类犯罪相当不易。

一般的犯罪侦查手段只能网罗外围分子,无法触及核心部分,所以有点黔驴技穷。

而卧底警察地运用被认为是一种对付此类犯罪的最后有效手段。

遗憾的是,这样一种颇为有效的侦察方式,在我国依然游荡于法律的边缘,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关于此的规定,由此衍生了众多相关问题:卧底警察的生命随时岌岌可危,我们如何才能保障;卧底警察在侦查犯罪中可能倾注自己的情感,认同了帮派组织,发生了角色转换甚至变节,我们又如何避免之;由于侦察方式的特殊性,卧底者必然会相当程度地使用许多不正当行为,侵害当事人或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此“以不正对不正”是否妥当,如何运用方不至于失控,都有疑问。

于是填补当前卧底警察运用上的立法空白并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成为我们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卧底警察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及其选任一般的犯罪侦查模式,无非是侦查者接到报案后主动依职权去找寻并分析犯罪证据,再依循犯罪线索逮捕嫌犯。

而卧底这种侦查模式却正好相反,它往往更依赖于潜藏于犯罪组织内部的卧底人员提供的秘密情报和相关证据,来里应外合地摧毁犯罪组织,遏制正在形成的犯罪并指证犯罪成员。

大致有三种近似的概念会包含在其中,即线民、卧底者与卧底警察。

而卧底警察正是这其中最典型又最具争议的卧底方式。

为了使讨论的焦点明确,首先应当将上述概念予以厘清。

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的免责问题探讨

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的免责问题探讨
[1 ] 段应予废弃。
对卧底侦查持肯定态度者 则认为, 在现代社会 中, 犯罪问题日益突出, 而且犯罪手法层出不穷, 犯罪
收稿日期: 2005 - 04 - 20
越智能化、 复杂化、 隐蔽化, 有组织犯罪、 集团犯罪、 团 伙犯罪表现得较为突出且有向深层方向发展的趋势。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完全依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公开、
组织或环境中,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暗中收集犯罪的 在具体的、 直接的受害人, 即所谓的 “无被害人犯罪” 。 证据或情报的一种侦查方式。作为专门调查活动的 同有被害人控告、 揭发的犯罪案件相比, 此类犯罪的 一种, 卧底侦查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组 侦破难度相对较大, 使用常规侦 查手段效果不 甚理 织实施。从实践部门来看, 其主体为侦查人员和受侦 想, 而卧底侦查手 段侦破此类案件 则效果显著。因 查机关委派的其他人员 (如侦查机关的情报人 员) 。 此,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 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使用卧底 [2] 现今社会中存在的出于社会责任感或者为获得政府 侦查手段是必要的, 也是正当的。 提供的举报奖励等原因, 自发地打入某一犯罪组织内 总体上来看, 否定卧底侦查正当性者更加看重刑 部, 以揭示犯罪底细和内幕的人员如作家、 记者等不 事法律的公正价值, 强调对犯罪的追惩不能逾越法治 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和伦理的界限, 社会防卫不能不择手段; 而肯定卧底 一、 卧底侦查的正当性分析 否定说和肯定说等观点。 对卧底侦查的正当性持质疑者认为, 司法机关对 于维系社会道德体系负有重大责任, 司法运作必须合 侦查正当性者则更注重刑事法律的功利价值, 强调刑 需要。 笔者对卧底侦查持肯定态度。笔者认为, 应从价 值分析、 利益衡量等角度深层次地探寻卧底侦查的正 对于开展卧底侦查的正当性, 在法学理论界存在 事法的运作应优先考虑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利益的

中国法律规定卧底(3篇)

中国法律规定卧底(3篇)

第1篇一、引言卧底,又称线人、卧底警察、卧底人员等,是指在犯罪分子中潜入,以获取犯罪情报、打击犯罪活动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卧底在中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对中国法律规定卧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卧底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监听、监控、跟踪、卧底等侦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卧底等侦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必要时,可以采取监听、监控、跟踪、卧底等特殊侦查措施。

”三、卧底的条件与程序1.条件(1)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卧底必须是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措施,不能滥用。

(2)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卧底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的批准。

(3)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卧底在侦查过程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程序(1)申请:侦查机关需要采取卧底措施时,应当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2)批准:有批准权的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实施:侦查机关在获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实施卧底。

(4)解除:卧底任务完成后,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卧底。

四、卧底的法律责任1.卧底人员(1)不得泄露卧底身份:卧底人员不得泄露自己的卧底身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得滥用职权:卧底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侦查机关(1)对卧底人员的安全负责:侦查机关应当对卧底人员的安全负责,保障其合法权益。

(2)依法使用卧底:侦查机关在使用卧底时,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

五、卧底的争议与反思1.争议(1)侵犯个人隐私:有人认为卧底措施会侵犯个人隐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卧底侦查法律问题研究

卧底侦查法律问题研究

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卧底侦查法律问题研究研究生姓名田涛指导教师姓名刘文专业名称诉讼法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引用请注明出处卧底侦查法律问题研究中文摘要卧底侦查法律问题研究中文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是中国法治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犯罪情况迅速变化所作出的积极回应,进一步促进了公平与效率、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但在肯定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当中新增的秘密侦查条款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语言较为模糊,缺乏实践操作性。

本文分成四个部分。

第一章阐述了卧底侦查的涵义,并介绍了卧底侦查的历史与发展。

为了厘清概念,笔者简单对比了与秘密侦查、诱惑侦查、线人侦查与技术侦查的异同。

同时从四个方面总结了卧底侦查的基本特征:隐蔽性、补充性、主动性与兼容性。

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美国与大陆法系国家代表---德国的卧底侦查制度。

主要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控制机制等三个方面逐一论述各自的特点,进而总结出两国立法模式的经验以及对我国卧底侦查立法工作的启发。

第三章阐述了卧底侦查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实施现状。

卧底侦查作为一种法律规定上少、实际操作上多的侦查手段,其面临着许多价值冲突,包括司法诚信与司法欺诈、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等。

第四章通过分析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得到新修正案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自己的相关改进建议,主要是卧底侦查操作上的细化和司法审查。

关键词: 卧底侦查法律依据价值冲突司法审查作者:田涛指导老师:刘文Abstract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AbstractThe newly adopt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legalizes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responds positively to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great change of crime, and balances not only human right defending and crime fighting but also equality and efficiency. However, as we admit the improvement, we have to be aware of the following limitations, such as the vagueness of language and hardness of carry-out.This paper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The first chapter speaks out the meaning, the histor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concept, the editor contrast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Temptation Investigation, Informant, Technical Investig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editor summarizes four specific features for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Concealment, Supplement, Initiative and Complement.The second chapter introduces two typical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systems. One is the USA,standing for Case Law. The other is the Germany, representing Statutory Law. The editor discusses legal basis, application conditions and control-mechanism one after one, and then makes a conclusion on the 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legalization.The third chapter states the necessity and status of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As one kind of widely used investigative means, it is confronted with several value conflicts, such as the conflict between judicial honesty and judicial fraud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human right defending and crime fighting.The fourth chapter summarize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Amendmen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pecific clauses as well as provides some certain suggestions, mainly including thinning measures in practice and judicial review.Key words: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Legal Basis Value ConflictJudicial ReviewWritten by: Tian TaoSupervised by: Liu Wen目录引言 (1)一、卧底侦查概述 (2)(一)卧底侦查的涵义 (2)(二)卧底侦查的历史与发展 (4)(三)卧底侦查与相关侦查手段的比较 (5)(四)卧底侦查的特征 (8)二、主要国家的卧底侦查制度 (11)(一)美国模式 (11)(二)德国模式 (13)(三)对美德两国立法模式的思考 (16)三、卧底侦查的必要性及其实施现状 (18)(一)卧底侦查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 (18)(二)卧底侦查在我国面临的问题 (26)四、卧底侦查的法律完善 (32)(一)刑诉法修改中对于卧底侦查的相关规定 (32)(二)我国卧底侦查的构建设想 (33)结语 (39)参考文献 (40)卧底侦查法律问题研究引言引言近年来电视荧屏上涌现出一部部扣人心弦的有关卧底题材的电影或电视剧,半个世纪前《教父》系列的枪声还时常回荡在你我耳边,今天的《卧虎藏龙》、《无间道》、《风声》、《永不瞑目》又一次次的吸引着国人的眼球,我们时常屏气慑息于峰回路转的卧底情节,时常心悦诚服于主人公的智勇双全,又时常天马行空于哪天卧底任务能降临在自己身上。

浅谈卧底侦查实施中约束与监督的法律完善

浅谈卧底侦查实施中约束与监督的法律完善
浅谈 卧底侦查实施 中约束与监督 的法律 完善
马 建 伟
(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摘 要 :2 0 1 2年新刑 事诉讼 法通过标志着卧底侦查 的合 法性在我 国得到 了肯定 ,但是刑事诉讼法 中对卧底侦查的具体规定十பைடு நூலகம் 笼统和模糊 。卧底侦查 的启动 、 适 用案件 范 围、行动 实施 中的约束 与监督 、卧底 人员的保障与救济等一 系列 问 题 并无详细规定 , 我国 卧底侦 查法律 制度 的构 建尚处于初级阶段。卧底 侦查作为一项特殊的侦查手段 ,若要得到 高效 的实施需要依赖于健全的法律规 定。本
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利 比较合适 。 在具 体的监督过程 中, 对卧底人
员违法行为 的监 督应 当以大局 为重 ,以法律 为据 。笔者认为可 以 通过立法 的方式来 明确具体 的程序性规定 , 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卧 底人员从事或参与违法行 为, 应先分析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授权 的范 围,如果超越 了授权范 围,应 当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由侦 查机关 的指挥人员及 时作 出应对方案 。 如果卧底人员实施了严重 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可 以视情况在必要时责令停止卧底侦查 , 对卧底人员 的严重犯罪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追诉, 追 究其 刑事 责任。 第三,对 卧底侦查 中证据 收集进行监督 。卧底 侦查过程 中搜 集证据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一般 的侦查方式外 , 侦 查人 员往往 会 采取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如秘 密录音、秘 密摄像等 。相对人 的合法 权益 可能遭受侵犯 , 所 以必须对侦 查人 员的取证方式进行 监 督。笔者 认为,监督主体由检 察机 关担任 比较合适 。为 了保障 监 督的有序 进行 , 可 以在 卧底侦查行动实施之前对 卧底人员 的取 证方式进行授权 ,卧底人员应严格在授权范 围内收集证据 。 如果 卧底人 员超越授权 范围则属于违法 取证 。 监督机关一经发现此种 情况 ,应立即制止并责令其改用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如果卧底侦 查人 员屡次采用违法方式 收集证据 ,监 督机关应对其进行批评 , 必要 的时候可 以增派或更换 卧底人 员。 卧底 侦查作 为一项特殊 的侦查手 段在实践 中发挥 了巨大的 作用 ,这一点毋庸 置疑,但现阶段我 国卧底侦查法律制度仍存在 许多空 白与不足 。对 卧底侦查实施过程进行有效 的约束与监督 , 不仅能有效推动 卧底侦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 并且能使这一侦查 手段更好地发挥搜集情报 、打击犯罪 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卧底侦查概念评析

卧底侦查概念评析

卧底侦查概念评析庄乾龙【摘要】对卧底侦查概念的准确界定有利于明确卧底侦查行为性质,划定卧底侦查的边界,从而实现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之诉讼目的.英美与大陆法系各国大都在广义与狭义分类的基础上界定卧底侦查概念.我国学者多认为卧底侦查宜采用狭义概念,但因其概念所强调要素的不同又区分为诸如“隐瞒程度要素”、“时间要素”、“潜入要素”、“审判证据要素”等不同的卧底侦查概念.在对国外卧底侦查概念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目的分析法,逐一分析我国卧底侦查的传统概念.传统概念吸收了过多的卧底侦查形式要素,遗漏了诸如欺骗、性质、规范目的等能够反映卧底侦查内涵的实质要素.从规范卧底侦查目的出发,卧底侦查概念宜包含启动原因、侦查属性及规范目的等要素.【期刊名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28)003【总页数】7页(P7-13)【关键词】卧底侦查;概念评析;启动原因;规范目的【作者】庄乾龙【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卧底侦查概念的界定可以说是五花八门,莫衷一是。

国外与国内学者关于卧底侦查概念的界定有明显的不同。

概念所包含要素的不同会影响到学术界对卧底侦查行为性质的认识,进而影响到对卧底侦查手段运用的基本态度:是重惩罚犯罪还是偏向人权保障。

科学而合理地界定卧底侦查,有利于对卧底侦查行为性质的统一认识,有助于协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使其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

1.1 国外立法考察1)英美法系国家。

卧底侦查可以说是一个美国化的概念,在美国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卧底侦查持宽泛化的理解。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隐瞒真实身份进行的侦查活动。

根据目前美国执法机关最权威的参考准则《联邦调查局卧底侦查行动准则》的规定,卧底侦查是指侦查人员使用假名或者虚假身份进行的各种侦查活动。

卧底侦查的几个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为起点

卧底侦查的几个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为起点
警察法> 实用 问题解析》 , 中国民主法制 出版社 1 9 9 5 年版 , 第 8 0页均持该观点 。
・2 3 ・

劭: 卧底 侦 查的 几个 问题研 究
收集 犯罪证据 , 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秘密侦查往
会使 用密 拍密录等技术侦查手段 。因此 , 卧底侦查应 当同 时适 用技术侦 查和秘密侦查 的规范 。 《 刑事诉讼法》 “ 侦查” 章第 8 节 的内容都可 以适用于卧底侦查 。
卧底侦 查人 员虽然 不能 引诱 他人 犯 罪 , 但 可 以采 用一 定 限度 的 引诱 方式 , 对其 实施 的某 些犯 罪行 为 应 予以豁 免 。
【 关键 词 】 卧底侦 查 ; 规 范依 据 ; 实施 主 体 ; 引诱 ; 责 任豁 免
【 中 图分 类号 1 D 6 3 1 . 2 【 文 献标 识 码I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2 -0 0 2 3 -0 4
要求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时, 主观上要有意识地保密, 具有
对手段秘密性 的认识 。 如果只是 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 而没有对 当事人公开 , 不是秘密侦查所指 的秘密性。 相对 于秘密侦查而言 , 技术侦查 的概念则争论较大。 根据有关部门对 《 国家安全法》 和《 人 民警察法》 中的技术侦 察措施 的解 释 0 技术侦 查是指侦查机 关根据 国家有关 规 定, 采取 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包括电子侦听、 电话监 听、 电

查 处 于 同 一层 次 的是 秘 密 侦 查 , 因此 需 要 首 先 探 讨 秘 密侦
查与技术侦查 的关系 。
理 论 上对 秘 密 侦 查 的概 念 理 解 比较 一 致 。一 般 认 为 ,

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

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

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一、前言。

卧底侦查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手段,对于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卧底侦查时,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实施方案,以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卧底人员的安全。

本文将就卧底侦查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二、侦查目标的确定。

在进行卧底侦查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侦查的目标。

侦查目标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侦查的具体目的。

只有明确了侦查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方案,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盲目行动。

三、卧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卧底侦查需要专门的卧底人员来执行,这就要求对卧底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卧底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在高压环境下保持冷静,同时需要具备一定的侦查技能和专业知识。

在选拔和培训过程中,还需要对卧底人员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以确保其身份的可靠性。

四、侦查方案的制定。

在确定了侦查目标和卧底人员之后,就需要制定具体的侦查方案。

侦查方案需要包括侦查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等方面的具体安排,并且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充分的预案和对策。

在制定侦查方案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性,灵活调整方案,以确保侦查的顺利进行。

五、侦查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在卧底侦查的过程中,需要对侦查行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指导。

监督和指导人员需要对卧底人员的行动、交流内容、取证情况等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反馈,以确保侦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监督和指导人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侦查方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六、侦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

在侦查结束后,需要对侦查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

分析和总结工作需要对侦查过程中的得失进行客观的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对侦查结果的分析和总结,可以为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七、结语。

卧底侦查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实施方案来加以支撑。

论卧底侦查

论卧底侦查

论卧底侦查作者:谢素珺来源:《丝路视野》2017年第08期【摘要】在我国现行侦查犯罪实务中,如何透过侦查手段去深入瓦解组织性、常习性的犯罪,若紧守传统侦查手法来应对现代多变的犯罪形态,在侦查的成效上会受到怎样的限制?其症结何在?我国的犯罪侦查的实务背景,有无采用更新、更有效率的侦查手法的可能?尤其是根据我国的现状,有无采用卧底侦查手段的必要性?另外,以我国现行的法制背景,国家公务人员进行卧底,潜入、刺探犯罪活动,可能与现行的刑事程序法相抵触,以及违反刑事实体法,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关键词】卧底侦查;保障人权;司法审查;比例原则卧底侦查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应当看到,现有的关于卧底侦查的规定十分贫乏并且简单。

现有条款虽然涉及了卧底侦查的启动、行为限制、证据使用等方面,但规定都很笼统抽象,这对于构建完善的卧底侦查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卧底侦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通常而言,广义的卧底侦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侦查机关选派经过特殊训练的警察来开展侦查活动,即卧底警探侦查;二是侦查机关派遣的非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即线人侦查。

本文探讨的是狭义卧底侦查,即卧底警探侦查。

具体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团伙、集团案件和预谋犯罪案件,秘密选派侦查人员采取打入犯罪分子内部的手段,长期潜伏于所欲侦查之组织或侦查环境中,对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团进行侦缉、监控的一种特殊性侦查措施。

卧底侦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利用其隐匿的身份,以所受专业训练的侦查技能,进行犯罪情报的收集,进而便于侦查犯罪。

所以卧底侦查,属于特别的侦查手段。

卧底侦查活动是一种非公开身份的侦查活动,其对于犯罪组织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掌握最为深入,但对于人权保障的侵害层面也是较深较广的。

在探讨卧底侦查活动在立法层面如何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现行探究侦查的目的以及人权保障如何权衡,进而探讨卧底侦查活动在实际操作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一、卧底侦查的必要性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诉讼程序上给以被告人正当程序保障之外,也有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

突发事件处置中卧底侦查适用问题和效果研讨

突发事件处置中卧底侦查适用问题和效果研讨

突发事件处置中卧底侦查适用问题和效果研讨卧底侦查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一种侦查手段。

所谓“卧底”,《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埋伏下来做内应。

”顾名思义,卧底侦查,就是埋伏下来做内应的侦查,即隐藏身份埋伏在犯罪组织或团伙内部,调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

侦查实践中,卧底侦查是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有效侦查手段。

目前,在对卧底侦查的理论研究中,对卧底侦查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对广义的卧底侦查概念,学者们虽对概念表述有所不同,但其实质含义则大体相同,即从广义上理解的卧底侦查,泛指侦查人员或受其委派的人员,隐藏真实身份,打入犯罪组织或犯罪团伙内部,调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

即凡隐藏身份打入犯罪组织(或团伙)内部进行的侦查活动,均可称为卧底侦查。

故广义的卧底侦查活动应该包括“使用线人(或特情)进行的卧底侦查”和“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进行的卧底侦查”。

而狭义的“卧底侦查”仅指“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隐藏真实身份,打入犯罪组织或犯罪团伙内部,调查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的侦查活动。

”在2013年以前,无论是“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侦查人员进行的卧底侦查”还是“使用线人(或特情)进行的卧底侦查”,这两种卧底侦查的方式都被我国公安机关长期使用,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依据的仅仅是《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而在这两部法律中,也只有那么两句语焉不详的表述。

这一情况伴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案的出台而一去不复返了,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浅议卧底侦查权之规制

浅议卧底侦查权之规制

浅议卧底侦查权之规制作者:徐良峰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2期摘要:自新《刑事诉讼法》将卧底侦查写入法律以来,针对如何规制卧底侦查权学界有了广泛的讨论。

卧底侦查虽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团伙犯罪方面有独特的价值,但卧底侦查规制制度不完善,这将会造成卧底侦查权的滥用。

因此,法律应规定对行使卧底侦查权进行严格的事前审查程序,赋予被告人对“警察圈套”抗辩的权利,并追究滥用卧底侦查权力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刑事侦查;卧底;卧底侦查权;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2-0126-03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

自卧底侦查的合法性确定以来,如何对卧底侦查权的规制成为探讨的焦点。

卧底侦查在侦破案件虽有较大的积极作用,但其也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犯。

在法治国家里,有权力就应该有约束。

为防止卧底侦查权力过大,各国都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卧底侦查的合法性,但并未对卧底侦查权行使的主体、范围、审批程序进行规定,这容易导致卧底侦查权的滥用。

为此,笔者从“分权与制衡”的理论角度出发,以司法审查为视角,对卧底侦查制度的规制提出一些构想,以期对未来的法律修改、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公安机关行政法规的健全有所帮助。

一、卧底侦查概述卧底侦查最早出现于“警察国家”,是为铲除敌对分子而出现的侦查手段,曾受到各界的质疑。

但随着有组织犯罪及团伙犯罪对社会危害的不断加重,以及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升,为保护社会利益及公民权益,各国都不同程度的肯定了卧底侦查的合法性。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卧底侦查的合法性,使卧底侦查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

论卧底侦查程序法原则

论卧底侦查程序法原则

论卧底侦查程序法原则学院政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摘要:运用理论分析、比较得方法将法治国得一些重大原则运用于卧底侦查,试图实现对卧底侦查得程序性操纵.分析认为,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应付重大犯罪原则、司法令状原则及个案正义原则可从事前、事中与事后角度实现对卧底侦查得静态与动态得双重操纵.关键词:卧底侦查;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司法令状原则;个案正义原则中图分类号:df7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卧底侦查是一项由国家主导得侦查行为,具有极强得侵权可能性.在重视实体结果得传统侦查观念妨碍下,卧底侦查得隐秘性会使侦查机关将此侦查方法运用到极致.公权力得内在扩张性,需要外在得程序予以制约.为平衡惩处犯罪与保障人权得刑事诉讼目得,有必要设置具有可行性得程序法原则来规制卧底侦查行为,以防一味追求刑事追诉得有效性而滥用卧底侦查手段.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从法学上讲,一种现代得法是由‘法得原则’组成得,也确实是讲,由抽象得准则组成得,准则得内容是一定得事实应该带来一定得法律后果.正如在所有得制度里那样,最通行得划分‘法得原则’,能够分为‘命令得’、‘禁止得’和‘同意得’等法律原则,个人命令、或者禁止或者同意不得人作某事得主观得权利,确实是渊源于这些法得原则.”[1]法律原则不但能够起到控权得作用,依然公民权利得源泉,是卧底侦查获得正当品性得重要保障.一、法律保留原则:法治化得差不多要求(一)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耶在其撰写得《法国行政法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得概念[2].WwwCOm法律保留原则旨在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爱护民众得差不多权利.该原则尽管是行政法原则,但在世界要紧法治国家,其妨碍差不多远远超出了行政法得领域.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得刑事诉讼法大都规定:司法机关对公民采取羁押、搜查等强制性措施时必须有明确得法律依据,即由立法机关以成文法得形式对强制性措施得种类、条件和具体程序做出明文规定.这被称为“法律保留”原则[3].依法治国得本质是保障人权.法律得差不多特征在于公开性、一般性和可预见性,这有助于提高侦查得可预测性、可测量性与可信赖性,确保犯罪嫌疑人之人权不受侦查权得侵犯.与法律相对得是内部规定,它只对内部有约束力,具有非公开性、特别性与不可预测性之特点,它极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之人权.依照法律保留原则,司法行为对人之差不多权利得“侵犯”只能依照制定法得授权,不能依据非成文法或一般意义上得正义观念.美国联邦宪法法院得判决亦认为,法律保留原则虽在宪法上并无明文规定,但其源自于差不多法第20条第3项法治国原则.其认为,法律保留乃要求行政机关于法律规定下行为,凡干预人民之自由权利,必须以法律定之,此亦为法治国之要求,因此,其源自于法治国原则应毫无疑咨询[4].(二)法律保留原则在卧底侦查中得体现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不管是个体权利依然国家机关之权力都不是绝对得.专门是国家权力行为必须被有所克制,以防止其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之名义而被滥用.侦查领域得法律保留原则,本质上是通过强制侦查法定原则来实现得.所谓强制侦查法定原则是指侦查机关实施干预或侵害人民差不多权利得侦查行为时,必须有法律得明文规定与具体授权,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从法律监督观点来看,法律保留原则是通过立法得方式保障人民差不多权利与实现卧底侦查程序得顺利进行.立法授权侦查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实施特定得方法从事卧底侦查所必要得行为,以此形成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得必要机制.“卧底侦查所采取得措施与活动方式,关于人民法益侵害得严峻性,并不亚于强制处分之实施;更有甚者,卧底侦查中所可能实施得必要侦查行为,有可能超过剥夺自由之层次,而侵犯刑法爱护法益所涵摄得范围,而此部分之权利侵害行为,须要借助法律保留予以制度化监督,自不待言.”[5]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卧底侦查.公安部制定得《刑事特情规则》间接涉及卧底侦查措施.《刑事特情规则》属于行政机关得内部规定,缺乏公开性、一般性、可预测性等法律得差不多要求,明显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卧底侦查作为一种特别得侦查方法要紧由公安机关来行使,从规制权力与爱护权利角度来看,应由成文立法明确规定之.将侦查机关得内部依据或者行政命令作为卧底侦查得依据,难以实现控权与保障人权得目得.坚持卧底侦查得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治国得差不多要求,有利于打破目前国内卧底侦查立法空白得尴尬局面.二、比例原则:实质标准得操纵(一)比例原则得传承与超越比例原则虽是德国行政法学首创得差不多行政法原则,然而它得渊源能够追溯到雅典得梭伦时期.雅典得立法者梭伦早已对限度和过度得思想给予了高度得重视,他将正义作为动身点,将限度作为社会秩序得界限,使其成为以后立法者得楷模[6].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曾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得“皇冠原则”.中国台湾地区闻名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得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所扮演得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因此,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例’,当不为过.”[7]德国学者耶律纳克在1913年出版得《法律、法律适用及目得性衡量》巨著中,对警察权得行使提出得几项原则包括:不能够有侵害性、过度性和不能够违反妥当性(目得性)等.以后比例原则开始向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扩张.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比例原则是渊源于法治国家理念及差不多人权得本质得最差不多法律原则.每个人权得本质都可包括那个内在得原则,是一个法秩序得最全然原则,是法治国家原则由自身产生得最高规范[8].在刑事侦查领域,比例原则得运用更应得到加强,因为刑事侦查事关当事人得重大合法权益,最易发生国家权力恣意侵犯公民权利得现象,需要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有比例得平衡.在日本,比例原则被作为实施警察权必须遵守得3项原则之一:“警察比例原则、警察功能仅止于维持公共秩序必要得最低限度.其条件和状态与秩序违反行为产生得障碍应成比例.上述原则对一般警察活动均适用,在与犯罪有关得行政警察活动以及司法警察活动中,人们要求尤应慎重使用这些原则.”[9]陈兴良教授在谈到警察权时也将比例原则作为警察权得行使必须遵守得四大原则之一[10]. 比例原则得控权与保权卧底侦查作为侦查得一种特别手段,极易侵害公民得差不多权利,遵循比例原则是现代法治得要求,更是操纵高风险侦查行为得重要手段,即卧底应是最后手段,处于例外、辅助和补充性地位.只有用其他方式无法破案,或破案遇到重大困难时,才能够考虑实施卧底侦查,即遵循比例原则得要求.在英国,依照ripa法令《实施细则》得规定,授权使用卧底侦查手段时,必须考虑必要性原则与成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卧底授权需满足法定使用目得.成比例原则要求授权使用卧底侦查手段为必需时,还要考虑手段得使用与通过该手段估计达成得结果之间成比例.这一权衡过程需要考量该手段对相对方得侵犯程度、可能妨碍到其他人得利益情况及使用该手段得必要性之间是否成比例.当卧底侦查手段得使用在与个案情况得衡量中被认为是过度得,或者能够合理地通过使用其他侵犯性更小得侦查手段达成相应得侦查目标时,有关卧底侦查手段得使用就被认为是失比例得.英国一些相关内部准则明确规定:“卧底警察得使用必须与所要调查犯罪得严峻程度以及相关人得经历、性格相符时,且只有在其他犯罪手段不能达到理想得侦查效果时,方可使用.在卧底侦查设计隐秘信息咨询题时,包括各种证据隐秘特权爱护得法律关系时,只能在严峻犯罪得情形下才可准许使用.”[11]比例原则不然而操纵卧底侦查得重要手段,在一定条件下,它依然启用卧底侦查得法理基础.德国在卧底侦查立法之前,警方安排卧底警察侦查特别得犯罪,差不多行之有年,而且破获许多大案要案.德国司法实务中通过比例原则来阐释这一缺乏法律依据而又行之有效得侦查行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以及联邦最高行政法院陆续有过解释:为了对抗特别危险性犯罪(如贩毒集团与恐惧组织),运用卧底警察是应该被容许得.要紧理由是,上述特别得重大犯罪类型,关于社会得危害性极大,一般得侦查方式又无法加以根除,因此在一定得法律程序下,卧底警察能够被容许.用危险性高得卧底侦查方式去对抗极具社会危险性得集团犯罪,是迫不得已得侦查行为.这种运用小恶去除大恶得行为,是基于利益衡量得考虑,符合比例原则得精神.卧底侦查得成比例原则要紧意义在于操纵卧底警察得行为.卧底警察只有在防止可能暴露身份或排除对其进行必要得证据搜集得障碍时,才能够行使法律给予得一些特别权力.卧底警察只有在受到无法排除得胁迫或为了保全自己生命,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得情况下方可实施犯罪行为,且事实上施得违法犯罪行为也必须符合利益比例原则,不能为了爱护较小得利益而牺牲较大得利益.适度性原则是比例原则得另一个要求.所谓适度性原则,是指卧底侦查得实施方式、手段等应有合理得克制和限度,不得超出社会能够容忍得范围.卧底侦查本身是带有欺骗性得侦查活动.在卧底过程中,为取得犯罪人或犯罪组织得信赖,应给予卧底者一定得见机行事得权限.但正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刑事审讯时对判定欺骗方法使用得合法性有一条标准一样,这种方法得使用有一定得道德限度,不能使社会和法庭“受到良心上得冲击”,或者“使社会震惊”、“使社会不能同意”.例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81年罗斯曼诉奎恩得案件中,安东尼奥·拉默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承认欺骗因素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得容许性.但他同时警告讲,所使用得圈套和欺诈方法决不能具有那种“使社会震惊”得性质,如警察装扮成牧师去听嫌疑人得自白或警察装扮成提供法律关心得律师来引出嫌疑人得有罪陈述[12].卧底侦查得适度性原则要求其欺骗性深度与广度应该能为公众所同意,不能超越社会情感底线.(三)比例原则得质疑与回应咨询题是,卧底侦查比例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并不能得到有效得贯彻.如有学者通过观看荷兰得司法实践得出结论:在实践中比例原则与补充性原则并不能发挥多少既定得规范作用,卧底侦查中得比例原则、补充性原则与重罪原则并未被严格执行.卧底侦查得适用对象通常情况下都会为法院在后续得审判程序中认可,即能够是毒品案件、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甚至非法赌博案件;而补充性原则也非常难适用,如毒品案件本身非常难从外部入手使用其他侦查手段进行有效得侦查,只能选用卧底侦查,因此荷兰法院判决违反补充性原则得卧底侦查实例特别罕见[13].在英国司法实务中同样存在类似得咨询题,按照执法者得解释,所谓“不能通过其他侦查手段达成”并非要求执法机关在使用卧底侦查前差不多尝试了所有其他类侦查手段且无效,而是只要能够讲明其他侦查手段不可行或者不可能在合理得时刻内实现侦查效果即可.这意味着,只要与公开侦查手段相比,其结果是能够发觉更多、更具有证明力得证据,就能够讲明卧底侦查手段得使用符合了比例原则得要求[11].比例原则得要求被解释为“结果决定手段”得逻辑,事实上效性必定大打折扣,其限制作用是有限得,甚至被认为没有必要设置比例原则.笔者认为,比例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得有限性功用并不能否定该原则得重大意义.第一,如上文所述,比例原则对卧底侦查具有双重功能.第一个功能在于操纵卧底侦查行为在适度得范围内开展,以防卧底侦查得滥用;第二个功能在于扩张卧底侦查手段,为卧底侦查得灵活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卧底侦查得复杂性使得通过设置严密得立法以操纵卧底侦查行为得意图难以达成,而比例性原则在非常大程度上弥补了立法机械得弊端,能够灵活解释卧底侦查得各种复杂行为,切实发挥卧底侦查灵活性之优势.第二,比例原则具有衡量正义标准得作用.司法实务中对比例原则得突破本身差不多讲明其行为得不合理性,假如没有比例原则,司法实务中法官及其卧底监督者将失去衡量差不多公平正义得标杆.正是比例原则得存在,才暴露出上述学者所担心或认为得滥用卧底侦查行为.第三,比例原则与法律条文相比具有灵活性与习惯性,比例原则得实现需要依靠刚性法律条文得落实.比例原则是一种精神、一种主义,而法律条文是一种具体、一种落实.持否定观点得学者颠倒了原则与条文之间得关系,犯了要求比例原则承担法律条文功能得错误.三、最后手段性原则:启动条件得操纵使用其他侦查手段破案,或破案会遭遇重大困难,在不得已得情况下,才考虑运用卧底侦查,这确实是最后手段性原则.从比例原则得“法益相称性”要求动身,我们也会得出同样得结论.在犯罪侦查中,“对抗犯罪”显然不是唯一得目标,“保障人权”亦是不可忽视得重要诉求.换言之,启动卧底侦查除需考量国家对抗犯罪利益外,尚须考虑人民对刑事司法正义得需求、对国家正当行为得信赖以及差不多人权得爱护.立法需对多维利益做全面而适当得权衡,并力求达到如此得效果.因此,任何无效果、太昂贵或是可替代得侦查,都不符合“法益权衡”原则.日本对强制采尿行为得判例就非常好地体现了这一点,该判例认为“依照犯罪嫌疑案件得严峻性、存在嫌疑、该证据极为重要及取证得必要性、不存在替代得手段等情况,在判定为侦查犯罪确实不得已时,应作为最终手段,在正当得法律程序上,对犯罪嫌疑人躯体安全及其人格充分爱护后实施”[9]. (一)德国立法例得考察与评析德国立法规定了卧底侦查得最后手段性原则.这一原则得确立与司法审查原则都反映出德国立法者对卧底侦查侵犯人权风险得高度隐忧.这种立法选择与德国法对隐私权、资讯自决权以及其他宪法权利得独特评价息息相关[13].但有学者认为:“最后手段性原则所要求得穷尽其他侦查手段之后方可使用卧底侦查得规定,没有适用得可能,而其他侦查手段无效或不可能达到侦查效果得要求,在使用卧底手段侦查犯罪得情形下也非常难满足,因为卧底侦查所应付得犯罪多为隐形犯罪、无控告人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特别犯罪类型,对这些犯罪得侦查必须依靠隐秘侦查,包括乔装侦查、卧底侦查等手段得领先适用方可获得犯罪信息,启动侦查程序,否则侦查机关无从知悉犯罪发生得事实,更谈不上其他侦查手段无效或不可能达到侦查效果得咨询题.”[13]该学者看到了卧底侦查得主动性与前瞻性特征,但对最后手段性原则得理解存在误区.按照该学者得观点,既然卧底侦查所应付得犯罪多为隐形犯罪、无控告人犯罪、有组织犯罪,若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获得相关证据,又怎能明白存在隐形犯罪呢?假如没有组织犯罪得证据或证据线索又如何能打进犯罪组织呢?其他手段得无效性并不意味着只有在使用了其他手段不能奏效得情况下才推断其无效,而是依照犯罪得特点以及现有得证据线索等进行事前推断,若使用正常侦查手段将无法猎取有关犯罪证据时,则能够认为具备了最后手段性原则.该学者还认为:“最后手段性原则比司法审查原则更为突出地遏制了卧底侦查得滥用.但咨询题得症结恰恰在于客观得犯罪形势,专门是隐形犯罪、有组织犯罪得挑战,使得这种操纵成为抗制犯罪实践得重大阻碍.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恰恰是利用法律仅仅规定了卧底侦查,而并未对其他种类得乔装侦查(如浅层乔装侦查或者线人得使用)附加最后手段性原则限制其漏洞,频繁地使用其他乔装侦查手段突破着法律得限制.”[13]笔者认为,最后手段性原则是有效约束极具侵权性卧底侦查得重要方式,上述情况得出现与德国立法没有对浅层侦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有关,这属于立法缺失咨询题.该学者将立法缺失造成得咨询题看成是最后手段性原则得弊端,似有张冠李戴之嫌.没有最后手段性原则得限制,则卧底侦查行为将极有可能被大量得使用,严格限制适用卧底侦查得目得亦将无法实现.(二)美国立法例得考察与评析在美国,有人认为最后手段性原则并不适用于卧底侦查:美国得执法机关具有自我选择侦查手段得权力,在卧底侦查开始前无须证明差不多尝试过其他侵犯性更小得侦查手段而无效,且在美国不同得侦查手段之间并无耗费资源多少得区分与排列,因此美国得侦查人员在使用卧底侦查之前,也无须先尝试其他得犯罪侦查手段.美国得侦查实践恰恰相反,侦查人员发觉卧底侦查是最为便捷、迅速得破获案件得手段,因此他们经常选择卧底侦查措施,利用该侦查手段得灵活性.卧底侦查甚至差不多替代了常规得侦查手段,而不再作为常规侦查手段得附属、补充.卧底侦查手段得非附属地位直截了当表明了最后手段性原则对美国卧底侦查得规范作用微乎其微[13].该学者观点未免过于偏颇.在卧底侦查中,美国侦查实务界倾向于实际遵守卧底侦查得最后手段性原则,并将其作为一种最后得“最后手段”加以运用.如美国缉毒局认为,在长期调查行动中也可能运用便衣调查人员渗透贩毒组织,但为了取得贩毒组织得信任,常需冒非常大得风险,且最大得障碍来自于自身.让一个身处主流社会得人忽然深陷于黑社会次级文化得洪流中,大多数侦查人员得能力不足以习惯此一完全不同得世界,为此,美国缉毒局差不多上不赞同派人卧底得调查技术,因为这是一个高度风险得事业[14].曾任洛杉矶市警察局局长得威廉·派克也表示:“警察以这种方式和黑道挂钩,无疑会使警察体制出现贪渎得伤口,其对警察形象得负面妨碍,甚至不是用破大案可互换得.”[15]从上述实务界态度能够看出,多数人情愿将卧底作为侦查得最后手段.从卧底侦查本质看,卧底侦查最后手段性原则是由卧底侦查得高风险缺陷决定得.卧底警察在卧底行为中容易产生过大得压力,依照美国学者得研究,卧底工作得压力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治理;个人咨询题;与嫌疑犯之间得关系;对嫌疑人得纵容和渎职行为;被识破得恐惧;侦查技巧得困难;机关间得配合;恢复期得欠缺;缺乏背景;无法习惯等[16].在美国侦查实务中,曾经发生卧底警察因不堪忍受卧底压力而自毁人一辈子得案件.如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某名警察因参与一项名为“地狱天使”得卧底行动长达一年半,由此染上了吸毒、酗酒等恶习,导致家庭破裂,同时于行动结束后无法习惯正规警察工作,最后,他辞掉了警察工作,并参与了数起银行抢劫案,终至判刑入狱[17].另外,因卧底侦查行为得隐秘性,关于卧底侦查得事中监督极为困难,卧底警察被害得风险也极高,此种被害风险既来自于犯罪组织,也来自于不明真相得警察机关与社会人员.例如,美国纽约地区曾有8名警探深入黑道组织中办案,后在警方得围捕行动中,因身份识不不明,而分不被警方射杀或射伤[18].卧底侦查得高风险缺陷要求其发动与运用时必须持慎重态度,只有在不得已得情况下才有适用得必要,这既是操纵公权保障人权得法治要求,又是爱护卧底人员得必定选择.四、应付特别、重大犯罪原则:对象条件得操纵(一)适用对象列举操纵模式卧底侦查是一种特别得侦查手段,侦查成本与附带得危险性都比较高,不适合用来应付轻犯罪或者轻微犯罪,否则有违效益比例原则.如德国相关法律中就规定,应付有组织犯罪、恐惧组织犯罪得典型活动,才值得动用卧底侦查.其典型活动一般表现为:毒品犯罪,军火犯罪,伪造货币、贩卖妇女、儿童,绑架等.这些犯罪得法定刑都比较高,潜在得社会危险性大,因此,运用特别得侦查手段应付这些重大得犯罪,可不能有手段与目得失衡得疑虑与担心.所以并不是所有得重大犯罪都需要卧底侦查,这还需要考虑犯罪得特别性.犯罪得特别性是指埋伏得社会危险较大,运用一般得侦查手段会遇到非常大得困难.关于重大犯罪得特别性,除前述组织犯罪得典型活动外,还应当包括重大得危害国家安全得犯罪,职业性犯罪. 卧底侦查使用得可操作性,有学者以列举得方式将卧底侦查得对象明确化,认为中国使用卧底侦查得犯罪类型也应限于某些特定得犯罪.结合刑法有关规定,卧底侦查适用得罪种应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惧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洗钞票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其他案情专门重大,且采纳其他措施难以奏效得有组织犯罪[19].(二)适用对象综合操纵模式笔者认为罪名得明确化当然能够增加司法得可操作性,但仍存在明显得缺陷.第一,上述列举并没有穷尽所有情形,如最后得兜底条款从理论上涵盖了所有得可能情形,列举得限制意义并不大.假如没有兜底条款,则列举内容又会因机械性而缺乏灵活性.随着社会得进展,随着立法新罪名得出现,封闭式得列举难以满足司法实务得需要.第二,明文列举还有可能存在一种误导,认为只要属于列举罪名,就能够适用卧底侦查手段,为不适当地扩大使用卧底侦查提供了“合法”依据.鉴于此,宜采取原则性规定加司法审查操纵得方式来确定卧底侦查得适用对象,原则性规定能够以术语描述加具体提示性罪名得方式综合界定卧底侦查适用对象,司法审查应综合侦查得难度、社会危害性、侦查得危险性等方面进行推断,以最后确定是否运用卧底侦查行为.五、司法令状原则:卧底侦查得动态操纵为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得需要,强制侦查措施有其存在得合法性.在必要得情况下,同意国家权力强制性地侵犯公民权利.但国家权力具有扩张性,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一方面必须对国家行使得强制性权力予以划分与限制;另一方面,必须对强制侦查措施进行审查,使公民合法权利受到法律有效得爱护.(一)卧底令状一般内容司法令状原则要求代表国家利益得侦查机必须遵循法定得刑事诉讼程序开展调查,在涉及到犯罪嫌疑人重要权利处分时,不能够单方面做出决定,而必须通过司法机关得司法审查程序后才能够做出决定.卧底侦查得隐秘性与公权性使得其极易侵犯有关人员得合法权益,有必要设置相关程序予以操纵.在德国,运用卧底侦查应得到检察官事前同意且应送请法官审查.检察官作为侦查主体,法律得专业素养要高于警察,能够做精确得法律审查.但如情况急迫,不及事先取得检察官同意,侦查机关长官可先行决定安置卧底警察,但必须在实施后及时送请检察官审查是否同意,假如检察官审查后不同意该决定,则应马上撤回卧底警察.如预估卧底期间必须经常侵入私人住宅,或从事其他侵害人民差不多权利得行为(如通讯监察、搜索)时,则应依法定程序送请法官审查.卧底侦查任务结束后,侦查机关亦应将整个卧底侦查得运用程度及相关卷证资料,送请法官审查是否违法。

法学专业论文 论卧底侦查

法学专业论文 论卧底侦查

论卧底侦查摘要卧底侦查作为一种不同于常规侦查模式的侦查手段,在侦破有组织犯罪及“无受害人犯罪”中具有显著的破案效果。

但如果不对其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就可能出现破坏法制、侵犯人权的后果。

以立法手段促进卧底侦查的法制化运作,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当务之急。

在卧底侦查的立法化方面,应着重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卧底侦查的合法化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规定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三是建立对卧底侦查的监督约束机制;四是加强对卧底侦查人员的安全保障;五是建立卧底侦查侵害的救济制度。

关键词:卧底侦查;秘密侦查;刑事诉讼;有组织犯罪Talk About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Abstract·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as a differs from the conventional mode of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ve means, in investigating organized crime and" victimless crimes" have significant effect. But if not be strict legal regulations, there may be legal,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in consequence of damage. By legislative means to promote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legalization operation, has become a pressing matter of the moment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In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should focus on solving the problem of five respects : one i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of legalized basic principles; two is the clear provisions of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objects; three is to establish a supervision and restraint mechanism of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the four is to strengthen the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personnel security; five is built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against the relief system.Keywords:Undercover Investigations;Secret investigation;Criminal action Organized crime目录前言 (1)一、卧底侦查的概念,特征及相关概念的辨析 (1)(一)卧底侦查的概念 (1)(二)卧底侦查的特征 (2)1.秘密性 (2)2.强制性 (2)3.主动性 (2)(三)卧底侦查与相关概念关系的辨析 (3)1.卧底侦查与诱惑侦查 (3)2.卧底侦查与化妆侦查 (3)3.卧底侦查与其他 (3)二、我国卧底侦查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4)(一)卧底侦查立法是从法律上保障卧底侦查本身功能的有效手段 (4)(二)卧底侦查立法是规范卧底侦查实践、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求 (5)(三)卧底侦查立法是完善我国卧底侦查司法现状的现实要求 (5)三、我国卧底侦查的立法建议 (6)(一)明确卧底侦查立法的基本原则 (6)1.必要性原则 (6)2.依法授权原则 (6)3.安全性原则 (7)(二)明确规定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 (7)1.主体范围 (7)2.案件范围 (8)(三)建立卧底侦查的监督约束机制 (8)1.卧底侦查的申请 (8)2.卧底侦查的审批 (9)(四)加强对卧底侦查人员的安全保障机制 (9)1.身份保密制度 (9)2.有条件的刑事豁免制度 (10)3.实行严格的书面命令制度 (10)(五)建立卧底侦查侵害的救济制度 (10)参考文献 (12)致谢 (13)前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论卧底侦查的实体责任承担

论卧底侦查的实体责任承担

On Physical Accountability of 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作者: 庄乾龙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49-53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卧底侦查;卧底警察;实体责任
摘要:卧底警察的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都可能对相对人造成伤害或损害。

卧底警察的涉罪行为因与卧底侦查是否有关会影响到卧底警察刑事责任的承担。

卧底警察对于授权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应排除其非法性,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难以分清是否属于授权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则宜采取得减主义从轻处罚,而对于与卧底无关的犯罪行为则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卧底警察因合法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而对于卧底警察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对人可以自由选择国家赔偿或者民事赔偿。

卧底警察违反内部规定或轻微违法行为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谈卧底侦查

谈卧底侦查

的打入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以期在侦查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一侦查措施。
关 键词 : 卧底侦查;犯罪集团; 侦查人员; 打入
中图分 类号 : D 3 . 6 1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3 8 2 0 )3- 0 3一 3 10 5 7 (0 6 0 0 3 o
正在预谋 的、 案情复杂的、 组织比较严密 的犯罪集团开展 内线 侦查 , 侦查活动必 须具有高度 的秘密性。卧底侦查属 于内线 侦查的一种方式 , 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 , 因而也必须具有高 度的秘 密性。正是 这种秘 密方式 , 使得 卧底侦查人 员能够深 入到犯罪集团内部 , 面对 面地与犯罪分子接触 , 监控其犯罪活
动, 有效地获取侦查情报和犯罪证据 。 其次 , 卧底侦查 的性 质决 定了 卧底侦 查主体必须改变其 侦查人员 的身份 , 改用 其他 身份 , 将真实 身份 隐蔽起 来。否 则, 不仅完不成侦 查任务 , 而且还将危及其 生命安全。为此 , 要 求 卧 底 侦 查 人 员 必 须 彻 底 隐 瞒 自己侦 查 人 员 的身 份 , 好 选 其他身份并掌握与身份有关的知识技能。 ( 卧底侦壹的客体是犯 罪集团 三) 在刑事案件侦查 中, 可运用的侦查措 施和手段有 多种, 虽 然不同的侦查措 施和手 段在 侦查 活动 中所 起 的作 用不尽 相 同, 但绝大 多数 的侦查措施和手段 的使用在侦 查客体上并无 特别的限制 , 卧底 侦查则不 同。卧底 侦查 所针对 的对 象不 而
这 些 语词 背后 的 内 容 基 本 相 同 。 在 此 , 者 力 图通 过 对 卧 底 笔 侦 查 的含 义 、 卧底 侦查 的条 件 、 卧底 侦 查 人 员 的选 择 和 卧 底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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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卧底侦查的规制1 卧底侦查存在的正当性分析现代社会中,司法机关的侦查手段虽日趋科技化、多样化,但还是无法适应犯罪分子越来越高超的反侦查能力。

在部分集团犯罪中,侦查机关只有真正打入犯罪集团的内部,获得尽可能全面、真实的第一手资料,才有可能将其全盘攻破,达到一锅端的效果。

纵观现有的刑事侦查手段,似乎只有卧底侦查才能实现这一特殊的侦查目的,才符合现代法治真实发现的刑事诉讼要求。

可是在进行卧底侦查时,为了取得犯罪集团信任,卧底警察可能会侵犯到公民合法权益,做出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伪造证件、持有毒品、寻衅滋事等等。

那么,这些不得已的行为,是否与司法正义价值相悖呢? 笔者认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从价值权衡的角度看,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强调实体正义,还是恪守程序正义,最终的目标都是追求实体正义。

尽管卧底侦查存在违反程序正义、滥用政府公信力之嫌( 如不正当地干预公民隐私、伪造证件等) ,但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及时揭开案件的真实面纱,从而打击那些罪恶滔天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换句话说,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两方面的利益社会的安全、安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在两种利益面前,我们必然会选取较大利益的一方。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全社会的安全与安定显然高于个人的权益。

其次,从社会道德体系的角度看,公权力机关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维系社会道德体系的重任,其行为代表国家行为,必须合乎社会的道德规范。

如果司法机关的行为充斥着欺骗和虚假,就会失信于民。

在笔者看来,卧底侦查并不必然与司法诚信相冲突。

诚信原则是指主体之间恪守言行,在不损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正当追求自己的利益。

在主观要件上,违反诚信原则要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司法机关实施卧底侦查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侵犯他人的权益,而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论卧底侦查

论卧底侦查

论卧底侦查
杨明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05(027)005
【摘要】卧底侦查是强制侦查中的一种,与诱惑侦查同属于化装侦查.卧底侦查是对付重大的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也是最后的侦查手段.由于卧底侦查副作用明显,我国又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而实践中的适用又因有组织犯罪的猖獗而无法回避,对卧底侦查法理根据的探讨,关于卧底侦查具体法律规定的讨论,就为未来的立法和当前的侦查实践所需要.
【总页数】5页(P55-59)
【作者】杨明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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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UANG a -o g H Qin l n
( sa c ntt t f Crmia w ce c Bej n r lUn v ri Be n 0 8 5 Ch n ) Ree rhI siueo i n lLa S ine, iig No ma iest y, Oig 1 0 7 , ia
第2 8卷 第 1 期
21 0 2年 1月
甘 肃 联 合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o n u L a h ie st ( o ilS i n e ) o r a fGa s i n e Un v r iy S ca ce c s
Vo . 8, .1 I 2 No J n 2 1 a. 2
论 卧底侦查之实施 主体
庄 乾 龙
( 北京 师范 大学 刑事 法律科 学研究 院 , 北京
【 摘
1O 7) 0 8 5
要】大陆法 系国家卧底侦查实施 主体表现 出较强的统一性特点 。英美法系国家卧底 侦查实施主体
则 表 现 出 明显 的分 散 性 与 多 样 性 特 点 。这 与 其 立法 模 式 与 执 法 机 构 体 制 有 着 很 大 的 关 系 。 我 国 作 为 成 文 法 系 国 家 , 法 机 构 具有 统 一 性 特 点 , 采 取 综 合 式立 法模 式 , 执 宜 以原 则 性 规 定 为 基 础 , 合 列 举 说 明 的 方 式 规 定 结 卧 底 侦查 实施 主体 范 围 , 同时 在 既有 执 法 体 制 与 现 有 法 律 基 础 之 上 构 建 体 系性 的 卧 底 侦 查 实 施 主体 , 规 范 并
t e s me t h a i , a u l y t mi b d fe f r e n ru d r o e n e tg t n o h a i o h x s i g lw n me wec n b i s s e c o y o n o c me tf n e c v ri v si a i n t e b ss f ee it d o o t n a ad e f r e n y t m y r g l t g t e s e ii p r e r t r fu d r o e n e tg t n n o c me t s s e b e u a i h p c f e p t ao s o n e c v ri v s i a i . n c o Ke r s u d r o e v s i a i n;h o y o mp e n a in;e il t e i p ia in y wo d : n e c v ri e t t n g o t e b d fi lme t to lg s a i v m l t c o
卧 底 侦 查 具体 实 施 者 。
【 关

词 】卧底 侦 查 ; 实施 主体 ; 法 启 示 立
【 献 标 识 码 】A 文 【 文章 编 号 】1 7 -0 X( 0 2 0 -0 3 0 6 2 7 7 2 1 ) 10 2 — 4
【 图分 类 号 ] 9 0 0 中 D 2 .
Ab ta t Th o y o pe n a in a o tu d r o e v si a i n o ii lw o n re h ws s r n e t r so n t . sr c : e b d fi lme t t b u n e c v ri e t t fcv l a c u t iss o to g f a u e f iy m o n g o u Th o y o mp e n a i n a o t u d r o e n e t a in O o e b d fi lme t t b u n e c v r i v s i t fc mmo a c u t is s o i n f a tc a a trs is o o g o n l w o n re h ws sg i c n h r c e it f i c d s e so n i e st . I i r l t d t h e il t e mo e n h i s s e o a e f r e n g n is C i a i a ip r in a d d v r i y t s e a e o t e l g sa i d la d t er y t m f lw n o c me t a e ce . h n s v s a u e c u ty t t t o n r .Th n o c me t a e ce a e t e c a a t rsi so n t . W e s o l d p o r h n i e lg sa i e e e f r e n g n is h v h h r c e itc f u i y h u d a o t c mp e e sv e il t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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