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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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庇护:一般是领土庇护,它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而被外国追诉或受到迫害而来避难的

外国人,准其入境或居留,并给予保护。66

2、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

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64

3、领事关系法: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

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领事关系法主要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60

4、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5、外交团:一般指驻在一国首都的各外国使馆馆长和其他外交人员组成的团体。狭

义的外交团仅限于使馆馆长,广义的外交团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外交团由外交人员组成,而不是由外交代表机关组成;外交团只包括有外交官衔的人员,而不包括使馆一般工作人员;外交团不包括驻在国本国的外交官;外交团不包括在接受国其他城市的领事官。)155

6、大陆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

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其范围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而不足350海里,则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重合;自然的大陆架超过350海里,则法律的大陆架最多扩展到350海里。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主权,归属沿海国所有,但在相邻和相对沿海国间,存有具体划界问题。121

7、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邻领海外从领海基线量起的最大宽度不

超过24海里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可在该海域内依法行使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管辖权。外国船舶不得在该水域内从事扒载鱼货等渔业行为。118

8、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国际法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情势的出

现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与有关实体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承认,它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者之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这种承认是不可撤销的。41

9、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46

10、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一个国家应当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11、联邦与邦联:联邦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邦联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立的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35

12、历史性海湾:是历史性水域的一种,海湾两侧均属于同一国家,其湾口宽度虽超过

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115

13、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地和

连续不停地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116

14、群岛海道通过:外国船舶和飞机在群岛水域的指定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过境时所

享有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15、过境通过: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

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或飞越自由。119

16、国书:国家间往来或共同议定的文书。亦专指一国派遣或召回大使、公使时,

由国家元首署名的递交给所驻国元首的文书。

17、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138

18、时效: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

领土的主权。98

19、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

权的一种占取行为。97

20、国家豁免: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

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21、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

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22、保护性管辖: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所

犯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力。

23、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

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论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4、群岛水域: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

25、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并从其

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

简答题

1、释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联系与区别

沿海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在权利和区域上有所重叠,但二者在规则形成、形态构成、法律依据、范围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能相互完全取代。

2、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按照国际法,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1958年的《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国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

3、简述法律上的承认与事实上的承认

传统国际法将承认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1)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③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④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2)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承认,它不同于法律承认:①事实上的承认是可以撤销的,具有临时的,不稳定的性质;②事实上的承认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只发生业务关系,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无论是法律上的承认还是事实上的承认,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承认的效果要窄些。事实上的承认往往导致法律上的承认,但法律上的承认并非一定要经过事实上的承认。

4、简述使馆的职务

①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②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③以合法手段对接受国

的状况和发展情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政府。④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使馆还可担负国际法所许可和接受国同意的其他职务,如执行领事职务,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利益等。

5、简述永久性中立国承担的永久性中立义务

①除自卫外,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间的战争;②不得缔结与永久中

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等,以及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③在别国间的战争中保持均衡和公平的立场,恪守中立规则;④不得参与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如不得允许外国军队过境、驻扎或在其境内建立军事基地和组织军队;不得为他国战争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6、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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