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教学决策权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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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9期(总第254期)

全球教育展望

GLOBAL EDUCATION

Vol.37

No9,2008 论教师教学决策权的边界

张朝珍

摘要 教师教学决策权作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具体体现,是合法与合理的统一,与教师专业伦理责任和教学决策能力不可分。教师教学决策权是相对的,有着行使的范围和边界。教师教学决策权的边界主要有法律边界和制度边界、伦理边界和能力边界、社会边界和心理边界。

关键词 教师教学决策权 教学决策权利 教学决策权力 边界

作者简介 张朝珍/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博士生 (上海200062)

一、教师教学决策权的内涵

教师教学决策是教师为实现教学目标,!凭借自己的信念与理论,不断地制定计划、修正课程和大纲、反复地进行教学中多样的选择和判断∀的思维活动,[1]是有意识地探索、选择教学实施方案的过程。简言之,是教师对教学进行自主决策的权力。教学决策权是教师教学自主权的具体体现,教师教学决策首先是自主的行为,是一种自觉自愿的、自己判断与选择的、自我控制并为之负责的行为;其次是专业的行为,教师的教学决策权是其专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决策主体划分,教师教学决策权分为教师个体决策权和群体决策权两个方面。本文讨论的是教师个体的教学决策权问题。

现有关于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论述,大多将教师自主权力和自主权利混用。区分二者不仅是讨论用语的一致性要求,而且是进一步理解教师教学决策权的边界的需要。

1 教师教学决策的权利与权力:!理∀与!力∀的区别与关联

权利是指特定主体(主要是个体)为实现一定的利益,依法直接拥有或依法为他人设定的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而权力的基本寓意是表达出命令人与受命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是自上而下的强迫力量。[2]其次,权利意味着合法性。!经过一定的权力博弈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有一些权力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认可和支持,这部分权力就转化为一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权力,即法律权利。∀[3]通过立法使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力∀转化为正当和规范的!自主权利∀,使教师教学权力的获得和行使在得到法律强制保护的同时,也能够获得来自于包括广大教师在内的社会成员对这种专业权的尊重与认可。这种尊重与认可使教师自主权!不仅具有事实上的优势力量,而且还可以通过人们的正面评价而取得某种正统性、并通过某种价值观念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将自身的正统性反映出来∀。[4]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教学决策权利的本质是!理∀,是社会发展对教师工作创造性的要求和教师专业发展的价值观念更新的法理体现。早在1954年,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在莫斯科召开会议,通过了#教师宪章∃;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我国于1993年和1995年分别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以教师权利的方式,从不同的方面对教师专业自主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作为!pow er∀的教师权力,凸显的是!力∀,指教师运用专业自主权的力量。从哲学意义上讲,自主包含着个体作为主体对客体和主体对自身的支配两个方面,所以教师教学决策权力既包括教师对自我发展状态加以判断与规划的!行为权∀,也包括教师通过审慎的决策活动引领教学过程、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主导权∀。由于教师的权力客体%%%学生,也是主体性的存在,所以教师权力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力,教师不是通过单向度地制约或控制学生的选择自由来实现自己的意志,相反要依据教学的任务情境谋求弱控制或部分让渡主导权于学生,在教师教学决策权与学生学习决策权的冲突与协调、指导与协商中,当然也包括必要的惩戒中实现教师的教学决策权。教师教学决策权利的法定性为这种实现提供内在的价值根据与外在的规范基础;教师教学决策权力的现实性和行动能力又为规范性的教师专业权利的落实提供了实践的根基与现实的保证。所以,教师教学决策权利与权力虽有!理∀与!力∀之分,却又紧密联系在一起。

2 教师教学决策权利与权力:!责∀与!能∀的对应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作为权利的教师教学决策行为并不是任意放纵或纯粹主观精神的产物,而是基于既定责任和自身义务的专业自主行为。与一般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关系不同,教师权利对应的不是学生的义务,而是教师职业本身要承担的与教师权利不可分的义务。我国的#教师法∃在第二章对教师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分别做了规定;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颁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提出了教师的职业责任。!责任涉及一个人的选择&&如果教师被授予更多的自主权,教师就有更多的自由来决定哪一种解决方法是最好的。因此,自主权是和责任息息相关的(Bull,1990)。∀[5]教师的专业伦理规范要求负责任的教学自主权的行使,而负责任的教学自主权包含着教师专业义务的履行。教学决策自主权具有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特征,是责与权的统一。

教师教学决策权力意味着!强制的力量∀,而力量隐含着行动的能力。如果!强制的力量∀是通过法律或制度赋权获得的,那么!教师赋权所蕴含的意义并不只是∋中央机构(授予教师课程上的自主权,同时也包括∋教师有能力行使其自主权(的意义。简言之,∋赋权(所包含的其实是∋权力(与∋能力(两个内涵。∀[6]赋予教师教学决策权力也是对教师教学决策能力的要求。教师教学决策权力的行使表现为有执行能力的教师引导下开展的具体和动态的教学活动。有学者指出,教师执行专业权力的能力应包括以下的内容:(1)企划自己专业发展目标的能力;(2)自我管理的能力,即对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有效的预测、监督、控制和调整的能力;(3)对自己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系统反思的能力;(4)对自己教育教学行为进行自我评价的能力。[7]这只是体现了教师教学决策的!行为权∀这一个方面。教师教学决策权包括行为权和主导权两个方面,因此教师执行教学决策权力的能力还应包括主导决策的能力:(1)课程决策的能力,包括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实施和校本课程的开发能力;(2)计划教学与设计教学方案的能力;

(3)课堂教学中互动性决策的能力;(4)教学组织与学生管理能力等。

因此,教学实践中的教师教学决策权应该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教学决策权力∀,这一权力的运用具有场域性,深深地扎根于社会关系和学校文化之中,受到社会规范与价值观念的制约,也受到教师自身条件的限制。教师教学决策权是相对的,有着行使的范围和边界。

二、教师教学决策权的边界

不同的学科对边界有不同的解释,从教学决策的角度看,边界是教师教学决策权行使的限度与程度,是教师教学决策权有限性、相对性的体现。从边界是否可以超越,分为刚性边界和柔性边界;根据边界的作用,分为实质性边界和条件性边界;按边界的性质,分为显性边界和隐形边界等。从教学活动的影响因素考虑,本文将教师教学决策权的边界分为以下三类:

(一)教师教学决策权的法律和制度边界

1 教学决策权的法律边界

教师教学自主权的来源决定了权力运用的限度。教师权力的来源主要有:(1)通过法律和教育制度赋予;(2)通过教师对知识资源和教学过程的控制获得。而通过法律和教育制度获得的权力因为其外源性的!法定支配力∀呈现!硬∀权力的特点。对这种!硬∀权力的行使也因此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和管理制度的监督。教师教学决策权是合法性权力,做为促进全体学生发展的教育行为,要遵守与教育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除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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