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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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法

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应在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享受税额抵免优惠。企业应当在申报年度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这就要求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后及时入账转资,避免出现超期不予认定的情况。即如果企业于2011年购买专用设备,那么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时间和转资凭证的时间都应在2011年,才可以申请专用设备确认。为了强调“购置并实际使用”,本条第二款对“购置并实际使用”做出了限定,即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必须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是指企业将专用设备用于生产,对于购置上述专用设备但是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上述条款,如果企业购

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亿,那么在申报年度,就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000万)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结转抵免。

(二)相关法律、规章

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但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么,如何来界定投资额呢?财税[2008]48号文件给出了答案。根据该文件,专用设备投资额指的是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同时,文件对资金的来源也做了相应的限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

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除投资额外,文件亦对设备的购置及投入使用的时间做出了要求,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投资额为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价税合计价格,但是有一个例外,根据国税函[2010]256号文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文件,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就不再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那么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引导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虽然目录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但由于各方面信息和条件的限制,目录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如果企业购置并使用的专用设备未在现行目录列示的范围内,但是符合较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参数标准,亦可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的申请确认范围,以避免企业税收利益的损失。

二、省级政策文件

由于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采取的是企业申请、市级初审、省级确认的方式,所以各省市的企业在具体的申报工作中,应以本省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对于山东省内的企业,具体的申报事宜则以山东省的政策为依据,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这三个政策对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的具体申报事宜作出了规定,归纳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设备的申报

企业申请专用设备确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申报企业应为法人企业。

其次,企业必须在申报年度实际购置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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