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目录一、专用设备的概念21、专用设备的范围22、专用设备目录2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3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6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62、政策解读16三、专用设备的采购流程171、流程描述172、流程解释说明18四、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191、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192、备案操作流程19五、专用设备相关税收政策20财税[2008]48号21财税[2008]115号23财税[2008]118号24国税函[2010]256号25附件一:专用设备统计管理台账26一、专用装备的概念1、专用设备的范围本手册中的专用设备是指其投资额能够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设备,包括三大类: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专用装备有其固定的装备名称、应用领域,严格的技术指标或性能参数,对于节能节水专用装备还要参照专门的能效标准。
2、专用设备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8月20日在财税[2008]115号文件中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装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次(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于2008年8月28日在财税[2008]118号文件中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以上三种专用设备目录简称《目录》。
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序号设备类型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一、节能设备1中小型三相电动机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电压660V及以下、额定功率0.55kw~315kw规模内,单速封闭扇冷式、N设计的一般途径、防爆电动机。
效率指标不小于节能评判值工业生产电力拖动GB-2002能效等级1级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等级1级的风管送风式空调2空气调节设备(热泵)机组能效等级1级的屋顶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等级1级的冷水机组名义制冷量大于7000W,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工业制冷GB-2004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工业制冷GB-2004制冷量为28~420KW,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工业制冷GB-2004GB-2004GB.3-2004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工业制冷工业制冷工业出产传输工业生产传输工业出产传输工业出产传输能效等级1级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名义制冷量小于等于W,能效比达到能效等级1级要求节能型离心透风机3通风机节能型轴流通风机节能型空调离心通风机节能型单级清水离心泵4水泵节能型多级清水离心泵56空气压缩机高效空气压缩机变频器文雅大容量变频器多级清水离心泵,效率到达节能评判值请求输入比功率应不小于节能评价值的103%额定电压不超过10KV、额定容量500KVA以上效率达到节能评价值要求效率到达节能评判值请求效率到达节能评判值请求单级清水离心泵(单吸和双吸),效率达到节能评价值要求GB-2005GB-2005工业出产传输工业生产高压大功率电动机GB-配电变压器高效油浸式配电变压器三相10KV,无励磁调压额定容量30KVA~1600KVA的油浸式,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36%电力输配电GB-2006电力输配电工业生产电力拖动工业生产电力拖动高效干式配电变压器三相10KV,无励磁调压,额定容量30KVA~2500KVA的干式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36%78高压电动机节能型三相异步高压电动机节电器电机轻载节电器机座号355-560,效率指标不小于节能评价值效率达到30%以上9交流接触器永磁式交流接触器1000V及以下的电压:50Hz交流电源供电、额定电流1000A及以下的接触器。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测试题2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按照对经济周期的调节作用划分,财政政策可以分为( )。
A.宏观财政政策、中观财政政策和微观财政政策B.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C.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D.短期财政政策、中期财政政策和长期财政政策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财政政策的类型。
按照对经济周期的调节作用划分,财政政策可以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2.下列关于税收管辖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有权对非本国居民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B.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权对本国居民取得的境外所得征税C.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可分为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D.一国政府不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本题考查税收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拥有征税权力,无论该收入是否来源于该国。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亦称“地域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是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权力。
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同时,也实行居民管辖权。
3.财政政策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B.行政事业单位C.中国进出口银行D.各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本题考查财政政策主体。
财政政策的主体只能是各级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D项正确。
ABC选项与题干无关,为干扰项。
4.一家天津注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9年支付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300万元(其中,残疾职工工资5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50万元。
2019年6月,购入计算机10台,单价4500元,折旧期3年,当月投入使用。
另外,企业当年购置节能节水专用设备800万元,购置完毕即投入使用。
A.40B.80C.320D.800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简单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各项支出。
这些支出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在 2024 年,常见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成本费用类1、生产经营成本这包括企业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比如,制造业企业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工人的工资薪酬等。
2、销售费用企业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广告宣传费、销售佣金、运输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宣传费在 2024 年的扣除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企业需要关注最新政策。
3、管理费用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等。
4、财务费用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折旧与摊销1、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耗,通过折旧的方式将其价值逐步分摊到各期成本中。
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在税法上有明确规定。
2、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其价值也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摊销。
三、损失类1、存货损失企业在存货盘点过程中发现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损失,在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等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然而,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限制:1、真实性原则扣除的支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不能虚构或伪造。
2、合理性原则支出的金额和性质必须合理,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常规。
3、相关性原则支出必须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
4、合法性原则支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违规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
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所得税优惠备案一、业务概述自2008年1月l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
四、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1.对照目录具体项目书面说明企业所购买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一式一份);2.购置(或融资租赁)专用设备合同、发票(一式一份);3.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及证明投入使用的影像资料(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七、纳税人注意事项(一)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8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背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
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 业 综合 利 用资 源 生 产 符 合 国家 产 业 政 策 规 定 的产品所 取 得 的
,
(二 ) 从事 国家 重 点 扶 持的公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资 经 营所 得 投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八 十七 条
:
收 入 可 以在计算 应 纳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计 收 入
, 。
法 规解 读
法规 【
R e gu la t i
o n s
】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 局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 局
关 于执行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H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录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矢 ¨
企 业所得税法 及 实施条例的相 关规定
(《 业 所 得 税法 》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
企 业 购 置 用于 环境 保护 节 能节 水
、
安 全 生产 等专 用设 备的投资
额 可以按
,
一
定 比 例实行税 额 抵免
。
有 分 开 核 算 的 不 得 享受 上 述 企 业 所得税 优惠 政 策
,
。
《 业 所得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企
一
百条
:
3
,
.
企 业承 包经 营
、
承 包 建 设 和内部自建 自用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
、
关 _ 执 行 资源 综 合 利 片 企 、 所 得 税 F 】 Ik 优惠 H 录 有 关 问题 的通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实施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三 十 三 条 企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
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一)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煤炭行业涉税问题解析
第四节 销售环节 一、销售产品取得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煤炭采洗企业2020年8月,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销售给A企业精煤25 吨共计3.25万元,该煤炭企业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未计 销售收入,少缴税款。 (二)风险描述 企业以现金交易的方式销售产品,隐瞒应税收入。
二、销售产品后长期挂往来账或预收账款,在产品发出后不及时确认 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煤炭开采企业于2020年6月销售给C企业1500吨产品,价税合计200 万元,由于产品短缺未及时全部发出,该企业将该笔货款挂在“预收 账款”科目,当年10月货物全部发出,在货物发出时该企业未及时结 转销售收入并核算相应的税金,未按规定时限确认收入,减少当期收 入,延期缴纳税款。 (二)风险描述 1.销售煤炭、煤泥、煤矸石等产品取得的收入挂往来账户,隐瞒应税 收入。2.任意调节收入,不缴、少缴或推迟缴纳税款。由于货物未全 部发出,或购货方不及时索要发票,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部分煤炭企业,在货物发出时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并核算相应的税金, 减少当期收入,延期缴纳税款。
二、多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煤炭洗选企业A公司,于2020年7月采购原煤800万吨,其中90%左 右的原煤从关联企业B公司购买且由A公司负责运输,10%左右从其他非 关联企业购买,由销售方负责运输。A公司从运输企业C公司取得运输 发票302份,金额8800万元,运输发票载明运输数量累计780万吨,超 出与B公司交易数量近60万吨。该企业取得的所有运输发票在当年已 申报抵扣,存在多开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风险描述 企业取得不规范的运输发票,或采取多开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额, 从而少缴增值税税款。
三、销售煤炭附属产品不入账,隐匿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洗煤企业2020年6月销售给A公司煤泥1000吨,取得收入7万元。会 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70000元贷:其他应付款—A公司70000元该 企业7月纳税申报时,少申报销售煤泥的收入7万元。 (二)风险描述 1.销售掺煤矸石的煤炭给不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不按 规定入账。2.赠送煤矸石、尾矿不入账。3.销售洗煤环节产生的煤泥、 洗矸石等副产品,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6.02
•【文号】国税函[2010]256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
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企业,其总机构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登记,但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余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所得减去准予扣除的支出后的余额。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率,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的税收减免。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所得,包括以下内容:(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其他收入。
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一)工资、薪金;(二)折旧;(三)利息;(四)租金;(五)修理费;(六)运输费;(七)保险费;(八)办公费;(九)差旅费;(十)业务招待费;(十一)广告费;(十二)坏账损失;(十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税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种税金。
环保设备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申请登记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或季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要求报送的资料,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已予登记备案或不予登记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纳税人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发生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减免税项目,应填报《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并附送下列资料:(1)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抵免所得税的注意事项税法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不包括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综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相关文件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除符合相关条件外,就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确定而言,还应依据企业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及是否存在退税和其他相关情形进行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专属认定。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操作手册
目录一、专用设备的概念21、专用设备的范围22、专用设备目录2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3 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6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162、政策解读16三、专用设备的采购流程171、流程描述172、流程解释说明18四、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191、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192、备案操作流程19五、专用设备相关税收政策20财税[2008]48号21财税[2008]115号23财税[2008]118号24国税函[2010]256号25附件一:专用设备统计管理台账26一、专用设备的概念1、专用设备的范围本手册中的专用设备是指其投资额能够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设备,包括三大类: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专用设备有其固定的设备名称、应用领域,严格的技术指标或性能参数,对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还要参照专门的能效标准。
2、专用设备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8月20日在财税[2008]115号文件中公布了《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于2008年8月28日在财税[2008]118号文件中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以上三种专用设备目录简称《目录》。
2.1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4 / 262.2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5 / 266 / 267 / 262.3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8 / 269 / 2610 / 2611 / 2612 / 2613 / 2614 / 2615 / 26二、专用设备享受的税收优惠1、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
2024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全套真题+答案+解析(四)
2024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全套真题+答案+解析(四)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3小题,每小题2分,共46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属于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A.根本法和普通法B.成文法和不成文法C.一般法和特别法D.实体法和程序法【答案】C【解析】(1)选项A: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2)选项B: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3)选项D: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易错易混2.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文件资料中,属于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是()。
A.单位财务规章制度B.年度财务工作总结C.会计档案销毁清册D.年度预算方案【答案】C【解析】选项ABD: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B.参加继续教育当年度取得的学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C.用人单位不得将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的依据D.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120学分【答案】A【解析】(1)选项B: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2)选项C: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3)选项D: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4.魏某为某市人民政府新设大数据管理局的财务人员,2021年5月6日持有关资料到M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
环保项目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如何的
环保项⽬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如何的节能环保,绿⾊出⾏,保护⽣态环境这是时代的主题和要求,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我国提出绿⾊,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同时⽀持环保项⽬的开展,对于环保项⽬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国家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整理如下,欢迎⼤家阅读。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增值税免征优惠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3)污⽔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风⼒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2)⽔⼒发电增值税(3)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节能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节能节⽔和安全⽣产专⽤设备抵扣企业⾃2008年1⽉1⽇起购置并实际使⽤列⼊《⽬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和安全⽣产专⽤设备,可以按专⽤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节能节⽔项⽬所得减免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项⽬的所得,⾃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项⽬取得第⼀笔⽣产经营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清洁基⾦收⼊减免对清洁基⾦取得的相关收⼊,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实施企业按照规定⽐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的所得,⾃项⽬取得第⼀笔减排量转让收⼊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年⾄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关于环保项⽬税收优惠的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环保因素,否则很可能会失去这些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的权利。
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抵免有哪些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税收是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
而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则为企业减轻了一定的税负,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那么,企业所得税抵免都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专用设备必须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而且必须符合相关目录的规定。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抵免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残疾人员就业的支持和保障,也为企业减轻了税负。
企业通过安置残疾人员,既履行了社会责任,又能获得税收上的优惠。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抵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这一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
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
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一)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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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优惠设备申报程序为了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生产、推广安全生产工作,鼓励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国家于2008年将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纳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文分两个部分阐述该项所得税优惠的要旨,整理、分析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同时阐释如何将相关政策落实到具体的申请工作中去。
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先,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财税[2008]48号、国税函[2009]255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256号等。
以上文件规定了设备税额抵免优惠的实质性要件。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就山东省来说,主要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等,上述文件对设备抵免申请的程序性问题做出了细致规范,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政策文件(一)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一,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首先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该条规定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可以抵免的设备是企业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其次,抵免税额的计算基础为购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再次,按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此外,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例》第一百条对设备范围和抵免方式做了详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应在三个目录规定的范围内才可以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应当在申报年度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
这就要求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后及时入账转资,避免出现超期不予认定的情况。
即如果企业于2011年购买专用设备,那么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时间和转资凭证的时间都应在2011年,才可以申请专用设备确认。
为了强调“购置并实际使用”,本条第二款对“购置并实际使用”做出了限定,即享受该优惠的企业必须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
实际投入使用是指企业将专用设备用于生产,对于购置上述专用设备但是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条款,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亿,那么在申报年度,就可以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1000万)抵扣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企业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结转抵免。
(二)相关法律、规章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
但是,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那么,如何来界定投资额呢?财税[2008]48号文件给出了答案。
根据该文件,专用设备投资额指的是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同时,文件对资金的来源也做了相应的限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除投资额外,文件亦对设备的购置及投入使用的时间做出了要求,即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投资额为专用设备购买发票的价税合计价格,但是有一个例外,根据国税函[2010]256号文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根据文件,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就不再包括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那么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引导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虽然目录采取正列举的方式,但由于各方面信息和条件的限制,目录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因此,如果企业购置并使用的专用设备未在现行目录列示的范围内,但是符合较高标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参数标准,亦可将其列入专用设备的申请确认范围,以避免企业税收利益的损失。
二、省级政策文件由于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采取的是企业申请、市级初审、省级确认的方式,所以各省市的企业在具体的申报工作中,应以本省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
对于山东省内的企业,具体的申报事宜则以山东省的政策为依据,包括鲁经贸循字[2009]88号、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鲁经贸资字[2009]123号。
这三个政策对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的具体申报事宜作出了规定,归纳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设备的申报企业申请专用设备确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申报企业应为法人企业。
其次,企业必须在申报年度实际购置并使用设备。
那么如何来确定购置时间和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呢?在确认工作中,以设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确认设备的购置时间,以转资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确认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时间。
相应地,设备的采购发票和转资凭证也是企业在申请专用设备认定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的必要材料。
再次,企业所申报的设备符合目录的规定。
这里的“符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申报设备在《目录》规定的应用领域;设备性能参数达到《目录》要求的标准;申报的设备名称属于《目录》设备名称范围。
这里要求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完全符合目录规定,设备名称与《目录》名称无明显不一致。
例如:目录中的设备名称为“节能中小型三步异相电动机”,企业所购置的设备名称为“西门子低压发电机鼠笼式发动机”,设备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是根据设备的参数,可以确定为是符合目录的低压中小型电动机,并且,其技术参数完全符合目录的要求,这样的设备也可以列入申报范围。
最后,除了设备合规之外,与购买和使用设备相关的资料也要合规。
就设备的购买来说,主要是发票合规。
主要包括:发票上的设备名称与所申报的设备名称相符;发票填写规范、完整、清楚;发票日期在确认年份。
例如,企业申请确认2011年度购买和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所申报的专用设备购买发票上标明的设备名称与设备铭牌、以及设备的随机资料上的设备名称相符;取得的发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日期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之间。
由于2011年国家公布实施了新《发票管理办法》,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合规发票。
(二)设备的确认专用设备确认采取市级初审,省级集中审定的两级确认制度。
1、市级初审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申请确认的受理机关为企业所在市经贸委(节能办)。
申请受理后,在市级负责确认的机关为各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主要通过书面审核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确认以下内容:(1)申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材料是否齐全。
主管机关主要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申报材料不合规或者不齐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向申报企业提出补充意见,申报企业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补充材料。
(2)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主管机关采取现场核查的方式,所以企业需要提前将所报材料的原件备好,包括发票原件,设备的运行记录及设备说明书等,对于可以整理搜集的材料原件可以列明清单,备好以备主管机关核查。
但是,由于专用设备确认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如: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维修部门等),很多资料原件不能归集到一起,这样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知道相关资料原件保存位置,保证相关主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可以及时找到,避免额外风险。
(3)所报专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是否符合相关的应用领域,以及该设备是否企业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等。
市级初审会审查所审报设备的相关资料是否可以和目录一一对应、符合,如果没有问题,主管机关会派相关人员到现场实地查看设备,以核实所报设备确实投入使用并正常运行。
由于很多设备的“铭牌”一般会标注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所以参与现场审查的专家也可以通过现场审查确定该设备是否却为所申报的设备。
经过确认,如果企业符合条件,市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在《山东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表》相关栏目内给出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上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如果企业不符合条件,则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省级集中审定对于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级主管部门采取集中审定的方式进行确认。
由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组成专用设备确认委员会,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省级确认一般是采用书面审核的形式,只要书面记载的相关设备的参数、购买发票等资料完备且能一一对应,就不存在现场确认的风险,只有在审核中有异议或存在其他需要现场核实的情况,才会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企业,省经贸委(节能办)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公布确认企业名单和设备名录,并由省经贸委(节能办)核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证书》。
取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证书》后,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于当年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申报资料及相关时间安排(1)申报资料根据设备是属于环保设备还是节能节水设备的不同,企业申报专用设备确认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