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通告(穗府〔2001〕17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广州市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委托行政机关与委托执法范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建设委员会将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修缮管理、安全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将燃气、供水、出租小客车管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行使。
二、委托执法的内容。
(一)建筑施工、城市路灯照明、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方面。
1.对违反《广州市建筑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建筑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对违反《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3.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改动道路照明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操作道路照明开关设施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通告 城管通告范文
城管通告范文通告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通告不同公告,它主要用于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需要。
下面给大家带来城管通告,供大家参考!城管通告范文一为了加强城市沙滩的管理,有效保护城市沙滩自然资源,维护城市沙滩区域内的秩序,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他在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本通告所称的城市沙滩范围为东起保滩工程东侧大堤、西到保滩工程西侧大堤、南临保滩工程南侧大堤、北至沪杭公路南侧和金涛路。
二、本通告的适用对象为:凡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山城市沙滩内的单位及其所属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景点美观、环境和谐。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影响景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一)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摆摊设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二)在城市沙滩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任意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挖土取沙;(三)擅自在城市沙滩内设立广告牌、标语牌、布幔条幅、灯箱及气球或悬挂广告、标语,乱张贴、乱涂改、乱吊挂、乱刻画;(四)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一)损毁公告栏、警示牌、长廊地板、栏杆、场馆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二)在非指定时间、水域游泳、戏水;(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五)任意埋压、移动、圈占消防设施,挪用消防器材;(六)携带危险品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七)携带各种宠物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
五、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潮府[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通告(潮府〔2005〕1号)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营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品位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市区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应全面落实门前环境卫生清理、门前花草树木保护、门前交通秩序维护等“门前三包”责任。
二、上述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洁净、美观,不得乱张贴、乱涂写;沿街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不得吊挂衣物等有碍观瞻的物品;不得乱倒污水或将垃圾扫出自家门外。
三、临街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坐店经商,依法经营,按批准机关核定的地点(范围)摆卖或者作业。
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堆放杂物,不得占用人行道修车、洗车。
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得超出门槛。
四、流动摊贩应进入集贸市场经营,或到指定的疏导性路段经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早、夜市摊贩应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路段按规定时间开市、收市,应自带垃圾容器,并做好摊位周边的卫生清扫,做到摊走地净。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两侧张贴、涂写广告标语,不得擅自设置标志牌、广告条幅和广告灯箱。
沿街店铺门面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规范,无明显破损,无错字、缺字。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栏)、广告标志和广告灯箱,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六、严禁各种车辆乱停乱放。
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分别停放在公安交警部门划定的停车线内。
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必须车头朝外有序地停放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
城市管理工作公告模板(关于禁止在校园周边摆摊设点公告)
关于禁止在XX校周边
摆摊设点的通告
为维护xx校整洁的校容校貌,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改善校门前道路拥堵现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地方等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xx校周边200米内,禁止摆摊设点。
二、xx执法队负责清理取缔学校周边xx米范围内的流动摊点和占道经营行为,同时加强与校方的联系,形成监管合力。
三、对学校周边已经规划的门店店外临时经营区域进行调整。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执法队将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在学校周边摆摊设点,目的是为了给学生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空间,您的配合和支持彰显了对祖国未来的责任和担当。
六、本通告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xx执法队
xx年xx月xx日。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城管执法规〔2019〕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
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范文一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武汉大道、二环线、白沙洲大道等道路高架桥面(含匝道),水果湖隧道、汉口火车站隧道全日禁止大型客车、货车、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行人通行;上述道路高架桥限高3.3米,限重20吨。
二、下列道路全日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一)武昌地区1、楚善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张之洞路方向)行驶;2、体育街(彭刘杨路至张之洞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彭刘杨路方向)行驶;3、红楼路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黄鹤楼向湖北剧院方向)行驶;4、九龙井正街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黄鹤楼南路向体育街方向)行驶;5、体育街(彭刘杨路至西厂口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西厂口方向)行驶;6、烈士街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读书苑向张之洞方向)行驶;7、复兴路(张之洞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张之洞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8、后长街(彭刘杨路至读书苑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彭刘杨路向读书苑方向)行驶;9、读书苑(后长街至解放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后长街向解放路方向)行驶;(二)汉口地区1、惠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香港路向澳门路方向)行驶;2、光华路(香港路至澳门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澳门路向香港路方向)行驶;3、开明路(澳门路至惠济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南向北(澳门路向惠济路方向)行驶。
4、绿缘路(澳门路至解放公园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澳门路向解放公园路方向)行驶;5、胜利街(旅顺路至卢沟桥路段)只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旅顺路向卢沟桥路方向)行驶。
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车人、行人应服从交通警察及协管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0]17号)为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对城市管理实施综合执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辖七个区大队)依照市政、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委托的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城市管理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不需要作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职责如下:(一)在市容环卫管理方面,对乱扔乱泼、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焚烧晾晒、落地牌匾广告、随地屠宰禽兽和进行污染环境卫生作业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二)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个人建造住宅、小型公建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三)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对侵占损毁绿地、设施和砍伐、折损树木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四)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违法占道的商贩和无证商贩实施管理和处罚;(五)在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对损坏设施、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侵占人行道路、乱停乱放车辆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六)在环境保护方面,对街面饮食服务饮食服务业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水、焚烧垃圾、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液化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液体,露天烧烤食品,沿街商亭原煤散烧烟污染,随意熔化沥青,施工噪声,烟尘、粉尘,道路存放煤矸石、煤灰、石灰等违法行为实施管理和处罚;(七)承担城市管理中经市政府授权的突击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重点区域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重点区域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6•【字号】长府通告〔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区重点区域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长府通告〔2024〕3号为改善市容环境卫生,规范市容环境秩序,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不断增强市民满意度和提升游客旅游体验感,市政府决定在市区(不含九台、双阳区)重点区域范围内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重点区域包括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等场所。
三、在管理区域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公共场所摆设摊点、露天烧烤;(二)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四)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五)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
四、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文化体育场所的管理养护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管理等工作。
利用广播、标语、展板等载体引导市民、游客自觉遵守管理要求。
五、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要采取定岗与巡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文化体育场所的管理,督促管理养护单位落实管理养护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市城管局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6日。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
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1.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篇1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环境秩序,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优美宜居的居住环境。
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决定对违规占道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未经批准严禁在城市道路两侧、校园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设摊点、流动经营。
二、严禁沿街商铺倚门设摊、店外设摊、设棚等。
三、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促销,擅自设立拱门,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桌椅。
四、严禁户外占道进行电、氧、气焊等加工作业,以及占道修理、洗车等作业。
五、严禁在道路两侧屠宰家禽、家畜和进行食物加工。
六、临街商户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于各类违规占道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严处罚。
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举报违法违规占道行为,一经核实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举报:0479—753800(请用固话拨打)。
八、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由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xx市创城工作指挥部3月5日2.禁止占道经营的通告范文篇2关于取缔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的通告为进一步治理城市脏乱差,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按照辉县市委、市政府“清洁辉县大行动”的统一安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辉县市城区占道经营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月30日起取缔城区一切店外经营和违规占道经营,规范市容秩序,现通告如下:一、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加工和展示商品。
重点取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制作铝塑门窗、铁艺护栏、灯箱牌匾等商品和从事维修、清洗车辆、汽车美容等违章行为。
二、街道两旁的餐饮店、烧烤店严禁出店摆设桌凳店外经营,无店铺的露天餐饮、烧烤摊点一律进入划定区域经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3•【字号】汉政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汉政发〔2006〕38号)为了依法管理城市,进一步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设立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同时挂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汉台分局牌子)、汉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汉中经济开发区分局(同时挂汉中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执法督察支队、执法大队(汉台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大队)作为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安机关在市巡警支队设立城管特勤分队,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下列执法职责:(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和依法执行,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牌照。
下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及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执法职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正文:---------------------------------------------------------------------------------------------------------------------------------------------------- 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为了加强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情况,通告如下:一、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和行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道路交通信号,各行其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二、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有2条或2条以上机动车道时,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三、机动车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减速行驶的情形,且实际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30公里的,应当将行驶速度减至每小时30公里以下。
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非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四、同方向有3条或3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最左侧车道为小客车专用车道。
城市快速路由主路与辅路组成时,同方向最左侧车道为小客车专用道。
机动车进出城市快速路主路应当按照路口的标志、标线指示行驶。
未设置进出口专用道的路口,变更车道的车辆应当避让在本道正常行驶的车辆。
五、每日上午6时至晚上23时,禁止下列车辆在绕城环道以内道路行驶、停放或者临时停车:(一)各类货车;(二)大型客车;(三)重型专项作业车、大型专项作业车、中型专项作业车;(四)各类牵引车、挂车、半挂车;(五)各类机械车;(六)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七)人力三轮车、畜力车。
强化城管执法的通告
强化城管执法的通告
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是维持城市秩序的重要一环。
为了加强城管执法的效果,提高城市管理的水平,各地相继发布了“强化城管执法”的通告。
首先,强化城管执法可以保证城市的干净整洁。
城市环境的干净整洁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通过加强城管执法力度,能够有效打击乱倒垃圾、随意扔烟头等违法行为,让城市更加美丽宜居。
其次,强化城管执法可以维护城市的治安与安全。
城市的治安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城市管理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检查行动,加强对危险货物、建筑物、人员等的管控和监管,确保市民的安全。
再次,强化城管执法还能够提升城市管理的效率。
城市管理部门在加强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执法权的作用,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惩罚也要适度,才能在城市管理中体现出精准治理、高效管理的特点。
但是,城管执法也要注意方式方法。
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不能擅自抓捕、拘留或暴力执法,否则就会引发社会不满和非议,给城市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总之,强化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中必要的一项措施,但是要慎重考虑方式方法,并对执法过程中的失误和不当处理进行
严格处罚。
只有这样,城市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做到规范、有序、有力,让市民更加幸福安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创造优良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
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
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二、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型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三、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四、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城管整改通知书
城管整改通知书篇一:城市管理整改通知书瓮安县城市管理局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当事人:20XX年11月5日接群众反映,称你公司在星辰国际小区门口趁夜间擅自砍掉人行道树一棵,经我单位派人现场勘查,情况属实。
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请你公司在接此通知后于20XX年11月8日前自行恢复原状,并来我单位接受处理,若逾期仍不恢复,也不来我单位处理的,我局将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当事人签名(盖章):年月日-----------------------------------------------------------------------------瓮安县城市管理局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20XX年11月5日接群众反映,称你公司在星辰国际小区门口趁夜间擅自砍掉人行道树一棵,经我单位派人现场勘查,情况属实。
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请你公司在接此通知后于20XX年11月8日前自行恢复原状,并来我单位接受处理,若逾期仍不恢复,也不来我单位处理的,我局将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年月日篇二:商铺占道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存根)no:根据XX文明城市建设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商户经营秩序,我XX于年月日对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经查,你店存在占道经营行为,违反《XX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限你店在收到本通知后一天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执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XX街道XXXX年月日送达人:签收人:。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葫政告字〔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17〕6号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连山区、龙港区所属城区内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综合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严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门窗及市政公用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二、严禁占道堆放物品、流动售卖、促销、洗车、修车换配件及停放僵尸车辆。
三、严禁随意悬挂条幅、横幅、布幔等。
设置庆典彩旗、标语、气球、彩虹门等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时限拆除。
四、严禁经营露天烧烤、大排档。
餐饮经营业户应安装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排烟设施,油烟不得排入市政地下管网。
五、严禁焚烧垃圾、冥币纸钱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六、严禁4S店、二手车、电动车等门店占道经营车辆。
七、严禁露天市场探头越位,确保市场卫生整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早(夜)市严禁超时经营。
经批准的摊点不得擅自移位、改变用途、扩大面积及搭设亭棚。
八、严禁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亭棚和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改建;严禁在住宅小区内毁绿种菜及种植非景观类植物;严禁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等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
九、严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
经批准设置的设施要定期维修确保安全,出现破损或有安全隐患和超过审批时限时要及时拆除。
十、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设置路边石上坡辅助设施以及车位和车位锁。
步道方砖、护栏、检查井等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要及时补缺或者修复,不得缺损。
十一、临街单位、店铺应一店一匾,严禁设置凸出墙体的横牌、刀牌或摆放落地灯箱、落地牌匾;不得随意排放垃圾、污物,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市民朋友们: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市容市貌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现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相关事项向大家通告如下:一、保持城市干净整洁作为人们生活的场所,城市的整洁与发展息息相关。
希望广大市民共同努力,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要注意垃圾分类,确保垃圾正确投放,避免乱扔乱放。
同时,各个社区、单位应加强管理,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
二、规范建筑外观建筑是城市的名片,规范建筑外观对于提升城市形象至关重要。
要加强对工地施工的监管,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和施工的规范。
各建筑单位和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建筑外观进行清洗和维修,确保外立面的整洁和功能的正常使用。
同时,建筑外墙的广告牌和标识物应经过审批,且不得过分张扬、炫耀。
三、改善街道交通环境交通是城市运行的血脉,良好的交通环境关系到市民的出行体验。
为了改善街道的交通环境,我们将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要科学规划道路,合理设置红绿灯和交通标识,提高行人过街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在交通繁忙地段建设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四、美化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也是展示城市特色的窗口。
我们将加强对公园、广场、街头艺术等公共空间的建设与管理,增加绿化面积,提供更多的休憩设施和文化娱乐项目。
同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公共空间的维护,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市容市貌管理队伍建设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离不开专业的队伍支持。
我们将加大对城管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与社区、物业公司等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响应,共同参与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为改善城市环境做出贡献。
市政府将密切关注市容市貌工作的进展,倾听市民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通告格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通告格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营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确保省级卫生县城创建顺利达标验收,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城市管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城市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所进行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先进行规划审批,未经规划审批的乱搭、乱建行为,由城建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
对拒不执行指令的违法建设,由城建、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严格广告设置管理。
户外广告、灯箱、门头牌匾设* 1 *置必须美观、符合街景规划。
严禁乱设置、乱摆设,影响街景规划和市容市貌。
三、严格餐饮业经营户管理。
县城规划区内主要街道不得占道经营烧烤、烹炸食品等夜市。
固定门店的餐饮业经营户春夏季晚10点、秋冬季晚9点前不得出店设桌,不得在店外摆放炉灶,油污排放、垃圾处理必须符合要求。
四、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
临街门店、住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确保门前卫生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完好。
“门前三包”责任履行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开曝光。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倒、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严禁损坏各类雨水井盖、护栏、路灯、垃圾筒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损坏城市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
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迅速行动,彻底清除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居民院落、小街小巷堆放的杂物和暴露垃圾,消除卫生死角。
六、严禁在城区主次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叫卖。
沿街门店不得出店经营和店外堆放商品,不得占道堆放、维修、加工、洗车;不得占道设置遮阳伞(篷)、摆放灯箱广告。
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举行庆典和宣传促销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 2 *七、严禁在城区乱停乱放车辆。
车辆停放必须进场入院,不得在城区街道和人行道上停放。
临时停放时,必须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内。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切实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经济发达、城乡协调发展的“双百”区域中心城市和国际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乐山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及主城区范围界定。
(一)乐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约1916平方公里。
(二)乐山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北至嘉峨旅游通道-乐北快速路,西至苏西大道-乐沙快速路,东至乐五快速路,西南至谭坝乡以北,东南至绕城高速公路,面积约288平方公里。
(三)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即市直管区域):包括青江、柏杨坝、蟠龙、老城、绿心、棉竹、通江、肖坝、岷江东岸、牟子、高新区、水口、苏稽、杨湾十四个片区及大佛景区等区域,面积约236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如下:1.市中区张公桥、泊水街、上河街、肖坝、通江、柏杨、大佛七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
2.市中区牟子镇、九峰镇、车子镇三个镇行政区域范围。
3.市中区全福镇的台子村、下沟村行政区域范围。
4.市中区凌云乡的凌云村行政区域范围。
5.市中区棉竹镇的棉竹铺社区、张铺儿村、高坝村、袁坝村、来鹤寺村、太和寺村、石板滩村、冷水寺村、石桥冲村、仙米寺村行政区域范围。
6.市中区杨湾乡的杨湾场社区、红阳村、沙井村、灵官村、唐村村、长虹村、长春村、刘浩村行政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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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通告
广大市民:
丹寨县城建设现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县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城镇居民的卫生意识较差,导致县城“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
为进一步提高县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黔东南州“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纲要(2011—2015年)》、《丹寨县2011年“整脏治乱”再行动暨“城乡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将城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城内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
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处以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
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悬挂衣物和其它物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作业工具的,暂扣作业工具。
第八条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应当将活动期限、活动范围报市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期满前清除。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
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临街部门、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具,不准在人行过道上堆放货物、杂物、摆放垃圾筐、蜂窝煤炉、潲水桶、广告牌、招牌和牌桌,不得污损临街墙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堵塞排污管、沟。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路私自拉标语、横幅。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机器等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期满后恢复原貌。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水果、蔬菜、鱼类、肉食等商贩必须到农贸市场出售,严禁沿街叫卖。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准乱支蓬搭架,牵绳扯蓬,坚决取缔摊点门市的破旧伞、塑料蓬和其它蓬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废品收购或影响市容的其它经营者,不准在主要街道经营。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
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的车辆要封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
抛撒、遗漏的,应当立即清除;不清除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
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向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居民小区严禁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应当清除建筑垃圾。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规定的位置,临时停车或货物卸载完毕后要立即离开。
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公厕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公厕保洁工作,做到及时清掏、定期消毒。
不履行的,予以警告,处以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将垃圾抛扔在果皮箱外、绿化树脚、道路上等,责令清除,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5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l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
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丹寨县市政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