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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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与 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与财 产保险相反!),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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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刘某经医院检查,确诊为肝癌,遂病休在家。第二年年7月,刘某所在 公司为全公司职员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被保险人名单时,在健康状况 一栏中说明了刘某因肝癌病休的情况。保险代办员未经严格审查,即签发了 保险单,保险期限为1年。 10月30日,刘某因肝癌死亡,刘某的妻子持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 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死因进行了核实,提出拒付。理由是:依照保险条款第 1条规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劳动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刘某已患肝癌数月,并病休在家,显然不符合投保条件。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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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 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结论:
保险公司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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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帅某为其母亲投保了当时全国畅销的‚康宁终身寿险‛,按其合同 约定‚凡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当时帅的母亲 已有77岁。 三年后,其母亲身故,帅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4)
• 回答:保险公司可以向航空公司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 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二、代位追偿原则的法律依据
(一)立法规定—中国 (二)合同规定 (三)司法规定——推崇判例法国家
• 三、代位追偿成立的条件
(3)保险人不能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
员或其组成成员的非故意行为行使代ຫໍສະໝຸດ 位求偿。• 案例:
某人投保船舶火灾险,一天,其妻子 在作饭时不慎引起火灾,将船舶烧毁。 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该人的损失? 能否向该人的妻子追偿?
• 解析:
保险船舶是被保险人与其妻所拥有的共同
财产。保险人先行给付保险金后,要求以 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 偿损失,无异于“左手给付,右手索还”, 与财产保险“损失补偿”的目的背道而驰。 世界各国《保险法》规定,禁止保险人向 无过错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
求偿权。
• 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与被保险人
对第三者索赔权的顺序问题
• 案例: 投保人将一幢价值10万的房屋投保,保险 金额为5万,后因第三人不法行为使房屋遭 火灾全损。保险人在赔付5万保险金之后取 得对第三人5万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
仅得5万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亦向
第三人索赔5万。而第三人财力仅5万,保
•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
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
赔偿责任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
有权站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地位向该第三
保险基本原则
2.4.2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
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2.4.3损失补偿的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定值保险条件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损失价值÷保险标的完好价值
2.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2.6.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与目的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 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 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遵循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补偿原则, 防止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获得超额赔款; 维护社会公平原则。
2.6.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与目的 重复保险的含义 构成重复保险的条件
顺序责任制
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 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 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以此类推, 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
2.2.3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与后果
保证的违反与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其 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并且保 险人一般不须退还保险费。 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 险合同的影响是同样的。
2.3.1近因原则的基本内容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①若造成保险 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 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②若造成保险标的受 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 偿责任; ③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 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 理。
西财《保险学概论》教学资料包 课后习题答案 第二章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思考练习一、术语解释最大诚信——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作出缔约及其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由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重要事实——该事实指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
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约定风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经济需要进行补偿或给付的行为。
默示保证——是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的总结。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代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保险法案例
杨某因公出差,途中因长途车发生事故而死亡。
当时车票中含有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遂支付3000元保险金给杨家属。
后其家属了解到杨所在国企按规定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按该规定杨某为因公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遂向工厂请求。
工厂认为,杨参加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包含在车票中,而车票是工厂报销的,既然工厂承担了保险费,则3000保险金应当交还工厂,然后再由工厂按《劳动》条例支付相关费用第二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弃权: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和抗辩权等。
禁反言: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或做出某种陈述,则其以后便不的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或必须维持、履行该陈述。
例子投保人为其儿子投保寿险,其子在校担任足球队长,课余为某商品推销员。
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为其子身份分类时,认定为推销员,但按常例应为业余足球运动员,后者危险度和保险费率均高于前者。
后被保险人参赛时猝死,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人不得以分类不当推卸责任我国保险法未明确规定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抗辩规则,但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二.保险利益原则新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案例1998、10、1保险公司为A单位6名女职工投保妇科癌症普查保险。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该6名职工。
保险费由公司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拨款。
一年后其中一名女子调往另一单位工作。
同年12月,该女子患子宫癌症,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单位职工调离后单位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为由拒付。
保险基本原则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但对
于该日之前发生的承保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
(2)中国《海商法》第235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 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对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后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应退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保险其
(1)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不予退还; C 对解除合同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2)非故意违反: A 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B 若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由于承保事故所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未告知或错误 告知的重要情况对承保事故的发生有影响者除外。 C 如果不解除合同,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相应增 加保险费。
为了方便省事,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
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车在
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含义
1、近因(Proximate Cause):导致事件结果 产生过程中具有支配力的、能动的、起
决定性作用的最有力的那个原因。
2、近因原则:教材P291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
三、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Subrogation)原则
1、含义:
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
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
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的权利(right of subrogation)。
2第二章 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是保险公估执业的基本原则。
依法,要求把遵循保险法规和原则贯彻于保险公估执业始终;公正,要求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客观为基础、使保险公估程序公正、结论公正。
与保险公估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其在公估实践的运用,重点是对各原则内涵的精确掌握。
本章“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节阐述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与保险基本原则;第二节阐述保险基本原则在公估的实践运用。
第一节保险公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险公估经营活动的开展,总体须在符合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之下,其执业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保险公估人接受公估委托要解决的问题实质就是该赔否、如何赔、赔多少的问题,直接关联的保险学知识就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保险公估应遵循的业务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一)依法原则保险公估的依法原则,是指公估机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权利,对其公估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依法公估,是指保险公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基本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在公估核算理算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保险公估人,不得有《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禁止行为:“项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通过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进行虚假理赔”等行为。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如果同学们想知道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哪些损失,就 应该应用近因原则去分析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以及 各原因之间的有效连续性。近因原则和其他保险基 本原则都是在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为 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准 则,始终贯穿整个保险业务,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 必须严格遵守的。坚持和贯彻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能更好的发挥和体 现保险的职能、作用,保证保险业有秩序的发展, 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六、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EXW 在EXW贸易术语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 内,于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风险即 告转移,可保利益也于此时转移给买方,货物的灭 失或损坏由买方承担。若买方没有按时前来提货, 此时可保利益也转移给了买方,货物一旦发生损失 也由买方承担。
六、可保利益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生应达到以下目标: 了解保险基本原则产生的历史根源; 领会保险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掌握保险基本原则的内容; 能够在国际贸易保险业务中熟练应用保险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基本原则பைடு நூலகம்其应用
本章导读:
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一份购销合同购买宏兴干鲜果 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元, 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干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 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13年12 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14年1月,到达目的地 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了2 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 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干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 冻坏的240篓。保险公司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 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为保护保险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原则,其中四大基本原则是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
第一,互助原则。
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的经济行为,是通过各参与者之间的共同契约来实现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的机制。
互助原则是保险合同关系的基础,它要求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
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理赔款项;被保险人则需要缴纳保费,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约定应当基于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充分协商、平等对待。
合同自由原则保障了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责任明确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应当明确、清晰,避免产生争议。
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在行使保险责任时,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被保险人,确保各方的利益均得到保护。
第四,谨慎原则。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转和风险管理。
谨慎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根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原则,科学地制定业务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控体系,保证业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谨慎原则是保险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总之,保险法中的互助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和谨慎原则是保障保险参与者权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的保险交易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这些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的合作关系,共同分担风险和损失,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中级经济师保险章节试题:第二章
中级经济师保险章节试题:第二章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1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提法,正确的是( )。
[2008年真题]A.保险利益可以通过约定排除B.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C.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不可以用金钱衡量D.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一直存在正确答案:C,第2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下列关于说明和如实告知义务的提法,正确的是( )。
[2008年真题]A.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合同义务B.受益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C.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书面告知D.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正确答案:D,第3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08年真题]A.保险事故发生B.保险合同成立C.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D.被保险人同意正确答案:C,第4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符合的要件是( )。
[2005年真题]A.主观上无过错,但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B.主观上有过错,但客观上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C.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D.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也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正确答案:D,第5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 )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A.保险标的B.保险金额C.保险利益D.保险价值正确答案:C,第6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投保人必须对所投保的财产有( ),才能投保。
A.保险利益B.处分权C.经营权D.所有权正确答案:A,第7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从客观上讲,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B.从主观上讲,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C.当把保险利益归结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时,难以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D.财产上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上的保险利益适用相同的规则正确答案:D,第8 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00 分)客观存在的利益( )。
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点内容:
1.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 2.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和综合险所承保 的风险 3.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4.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5.机动车辆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责任 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6.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重点内容:
1.保险合同的概念 2.保险合同的特点 3.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4.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5.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6.近因原则的含义 7.保险合同的分类 8.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9.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点与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明确双方
2.什麽是保险的近因原则? 3.什麽可保利益?为什麽订立保 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 4.试分析保险损失赔偿原则的内 含。
第三章 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分类及保险合
同涉及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内容。因此,结合保险基本 原则进行教学,让学生理解和掌握以保险合同为核心的 保险基本法律规范,是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学生通 过学习,应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理解保 险合同的基本原则,熟悉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 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 并学会在保险实务中,将相关的内容灵活运用。
二、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容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三、各主要险种的可保利益
(一)财产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处理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中应注意的问 题
(二)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具体形式 2.应注意的问题
保险适用的基本原则09F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旳意义
(一)预防将保险变为赌博。 (二)预防道德风险旳发生。 (三)限定保险补偿旳额度。
三、保险利益旳存在、转移、消灭
(一)保险利益旳存在 (二)保险利益旳转移 (三)保险利益旳消灭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旳概念 保险协议当事人签订协议及在协议使用
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 履约决定旳全部实质性主要事实;同步绝 对信守协议签订旳认定与承诺。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1. 连续发生旳原因都是保险风险,则 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旳一切损失,保险 人都负责赔付。
2. 在连续发生旳原因中,若前因是保 险风险,后果是不保风险,但后果是 前因旳直接旳延续和成果,则保险人 对全部损失均负赔付。
3. 在连续发生旳原因中,若前因是不 保风险,后果是保险风险,后果是 前因旳必然成果,则保险人对全部 损失均不予赔付。
(二)代位追偿旳概念
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 而取得保险人旳补偿后,将其原应享 有旳向责任方索赔旳权利转让给保险 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益后,即可把 自己处于被保险人旳地位向责任方追 偿。
委付与代位追偿权旳区别: (1)概念不同 (2)转让旳内容不同 (3)成果不同 (4)合用范围不同
五、分摊原则
三、应用近因原则来拟定保险责任
(一)单一原因
(二)多种原因同步发生
1.多种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旳原因,保险 人对这些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补偿责任。反之, 若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保 险责任。
2.多种原因中有些属于保险责任,有些属于 除外责任,有些难以划分,对属于保险责任 旳予以补偿;对属于除外责任旳不予赔付; 对无法划分旳一般不予赔付,但有时也会采 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赔付旳方式。第四节 Biblioteka 偿原则一、补偿原则旳含义与意义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学中,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构建整个保险体系的基石,它们对于规范保险交易、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逐一探讨这些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
在保险交易中,双方都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参与。
对于投保人来说,这意味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或谎报。
比如,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过往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在发现后有权解除合同,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其在订立合同前,要向投保人清晰、准确地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等重要事项。
不能使用模糊、晦涩的语言来误导投保人。
只有双方都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才能公平、合理地订立和履行。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存在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例如,你拥有一辆汽车,那么你对这辆汽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购买保险;但如果你对一辆不属于你的汽车投保,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就是无效的。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他可能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取赔偿,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同时,它也限定了保险赔偿的额度,赔偿金额不会超过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仅限于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但不会让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例如,你的房屋因火灾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评估损失为 50 万元,而你购买的房屋保险保额为 80 万元,那么保险公司最多只会赔偿50 万元。
保险案例
第二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案例一某游客到北京旅游,参观故宫博物馆后,激发其爱国之心,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不能承保.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标的安全则受益,保险标的受损则受损.本案例中,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没有保险利益,也不能为其投保.若可能承保,则要求受益人为故宫,游客只是投保人而已.案例二王某得知其姐怀孕,为表示其庆贺,花钱购买了一份”母婴安康保险”.问:保险公司能否承保?分析:保险公司不能承保,因为王某对其姐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中兄弟姐妹并没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案例三()王某向张某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约定王某在租期内对房屋损坏负责,王某因此而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王某按时退房,将保单与租约一起交给张某.半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问: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分析张某不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保单的转让要事先得到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王某是私下转让保单,发生事故时,尽管张某对标的具保险利益,仍不予理赔.xx对标的无任何权利,不能索赔。
结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案例四(海上运输保险)某茶叶加工厂要出口一批茶叶到美国,与买方交易采取的是到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当由卖方投保,于是茶叶加工厂以这批茶叶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茶叶装船后,茶叶加工厂将茶叶的提单交给买方并随之转让保单。
后在运输途中遇风浪,船舶沉没,茶叶灭失。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货损的赔偿?赔给买方还是卖方,为什么?分析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货损赔偿,赔给买方②根据海上货运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险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③本案例中,被保险人(买方)虽然在投保时对茶叶没有保险利益,但在茶叶装船后获得物权凭证——提单,表示对茶叶拥有了所有权,也就具有了保险利益,而且在转交提单同时获得转让的保单,因此,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既有保险利益又有有效保单,应当获得保险赔偿。
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可保利益7-14
二、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1)分散风险 保险两大职能:
(2)补偿损失
补偿损失:必须可以计量,计量的数据使用货币值
二、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可分为
现有利益:对标的物现有的价值(如:不动产)
预期利益:标的物现在不存在,但是依照约定可 能获得的利益(如:承运权、保管权)
2 3 限制保险赔偿或给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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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赌博行为
保险和赌博 相同:都具有偶然性
区别:在于可保利益原则 赌博是用财物作为赌注争输赢的行为,其结果是额外收获 或血本无归。这种行为是用与自己毫无关系的标的物进行投保 ,可能因为保险事故获得所交保险费几十倍的额外收益。 这种收益不是基于对于损失的补偿,是以小博大的投机行 为,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分析意见】
B和A仅仅是恋爱关系,B对A并无当然法律上认可的保险 利益;如果B在投保时征得A的同意,那么,B对A的保险利 益获得法律支持,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付死亡保险 金了。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
可保利益表现: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若因标的物的损害而遭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误告 漏报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隐瞒 欺诈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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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即告知、陈述和保证。由于告知与陈述 的内容很相近,因而中国《保险法》和 《海商法》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告知。
(一)告知
1.告知的概念
告知(Disclosure)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
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原则的概念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
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 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 险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 自动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 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 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保险 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最大 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中国《海商法》第222条对重要事实所下的定义是: “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 意承保的重要情况。”中国《保险法》第17条也作出 了类似的规定。但它们对保险人是指“实际保险人”, 还是指“谨慎的保险人”未加明确。同时,对未告知 的情况是否必须对保险人有决定性影响才能解除合同, 条文内也未作规定。
6.无需告知的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办理投保时,对此,各国法
律一般都有具有规定。
并非事事均须向保险人作告知。
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3款的
规定,下列事项如果保险人没有问及,被保险人无须
告知:
(1)关于减少风险责任的任何事项。
(2)有关保险人所知悉的或可以推定为知悉的事项;
彰明公开的事项以及保险人在一般业务过程中所应知
4.告知的方式
(1)无限告知 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
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 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 存在的事项相符。 (2)询问回答告知 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 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 作答。凡投保单上所询问韵事项都被认定为重 要事实。
其理由是,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保险公司 给付保险金全系数。刘某在保险期限内因肝癌 死亡。保险公司对刘某的死因进行了调查核实, 提出拒付。其理由为:依照保险条款第一条规 定,只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 的人才能参加本保险。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刘 某已患肝癌数月,显然不符合投保条件,只是 由于保险代办员的疏忽,承保时未将刘某剔除, 因而保险合同对刘某无效。
悉的事项。
(3)保险人表示免于告知的任何事项。
(4)由于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条款,被保险人无须告
知的事项。
案情介绍
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 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 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
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第三节 补偿原则 第四节 代位追偿原则 第五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六节 近因原则
本章学习重点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代位追偿原则; 5.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6.近因原则。
案例:
某一外地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 中华世纪坛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 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中华世纪坛投保。 问:该游客的投保是否可行?为什么?
案例分析:
该游客对中华世纪坛没有保险利益,因 而其投保行为不可行。因为只有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时,保险关系才能成立。
二、可保利益的来源
二、最大诚信原则确立的依据
1、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来确立的。 2、是根据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确定
的。 ①是更多地强调了对投保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其目的是
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在对保险标的有同等了解的基础上 平等订立保险合同。 ②保险人在协商保险合同条件过程中,同样应恪守最大 诚信原则,不得隐瞒信息或作不真实的表述,更不得欺 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有按规定履行保 险条款或保险金给付的义务。
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人,通常称之为告知
义务。告知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它并不是合
同规定的义务,而是保险立法加诸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的特别义务。但是,告知义务的履行并
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是合同上权
利存续的条件;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仍可
成立,只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已。
3.重要事实的检验标准
在各国保险法中,对重要事实一般都规定有检验的标 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第2款对重要 事实的定义为:“凡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关于确定保 险费的事项,或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都是重要 事实。”
问题:1、装饰公司是否履行了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公司是否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保险利益或可保权
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 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 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这种经济利益,可因保险事 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也可因不发生保险事故面继续 享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 拥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 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 “保险的利益” (Benefit of Insurance):“保险的利益” 是指被保险财产在第三者(如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的手 中时,第三者为了免除他对该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而要求或单方面在受托合同中订明他可以享受原保险 的利益,即一旦该项财产受损或灭失,第三者可以免 责,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保险合同无效 这种规定的立法依据是:履行告知义务是保
险合同生效的要件,违反告知义务等于保险合 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而保险合同应当 “自始无效”。 (2)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所谓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是指在被保险人违 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 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权利。
(四)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凡因对方未履行其义务而可能遭受经济 损失的人,或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受到 损害的人,或因员工的不法行为而引起 经济损失的人,均有可保利益。
三、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一)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Legal Interest)
(二)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经 济利益(Pecuniary Interest)
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
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
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
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
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
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
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
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
有必要主动告知。
(二)陈述(Representation)
1.陈述的种类 (1)对重要事实的陈述 (2)对一般事实的栋述 (3)对希望或想法的陈述 2.询问与回答
(三)保证(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
项重要内容。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的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
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
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等。
保证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被保险人 必须严格遵守。
(一)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1.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
权 2.来源于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主要包
括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 3.来源于对保险标的承担一定的风险和
责任 4.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1.本人
任何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或身体都有无限的权利。
2.血缘、婚姻关系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的保证,保险人可能不会签订合同,或 签订不同的合同。
4.保证的免除
根据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 以免除履行。例如,按英国1906年《海 上保险法》的规定,由于情况发生变化, 保证不再适用于保险合同的,或法令变 更而使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成为不合法时, 保证可以免除履行;凡被保险人违反保 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放弃要求(弃权)。
2.保证的类型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根据保证存在的形 式,把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类型。
(1)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ies) (2)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ies) 美国有关的保险法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确实
存在,把保证分为确认的保证和承诺的保证两 种类型: (1)确认的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y) (2)承诺的保证(Promissory Warranty)
凡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都互有可保利益的
存在。
3.经济利益关系
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接受他
人生活费或教育费用者对供给者,为本人管理财产或
利益的人等。
4.劳动雇佣关系如雇主对其雇员,企业单位对其职工 均有可保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