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诉讼中的地位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摘要】在国际社会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强调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
分析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包括其在国际法中的角色和地位。
讨论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比较进行了探讨。
结论指出,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和挑战。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发展将为国际社会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值得深入研究和关注。
【关键词】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定义、特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地位、比较、国际社会、重要性、探讨、作用1. 引言1.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指由非政府实体组成的国际组织,其成员通常是各种非政府组织、NGO、跨国公司、宗教团体等。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比,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具有更多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角色和地位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探讨涉及到其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等多个方面。
在当前国际环境下,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地位和作用的讨论也应该得到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探讨。
2. 正文2.1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定义和特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s)是指由民间组织或私人团体自愿组成的、跨越国家界限、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的组织。
NGOs的定义有多种,但主要特点包括:独立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国际性、横跨国界、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
NGOs通常是独立于国家政府的组织,其成员是自愿加入的个人或组织。
这使得NGOs能够独立地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不受政府控制或干涉。
NGOs通常是非营利性的组织,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促进共同利益或推动特定议题的发展,而非谋求经济利益。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浅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者:李淑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通过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探究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的权限、发现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的不足,并结合以上不足和针对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困境给出笔者加强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海牙国际法庭,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也是当今最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它所受理的案件数量有限,国家政府对国际法院利用不充分,其作用没有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联合国国际法院是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成立的,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大管辖权之一。
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到“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第一,对人管辖。
根据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一)联合国的会员国;(二)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三)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作为诉讼当事国,这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第二,对事管辖。
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以下方式建立:第一种是自愿管辖。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第二种是协定管辖。
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第三种是任择强制管辖。
二、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存在不足(一)诉讼主体过于狭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还有个人均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成为诉讼案件的当事方,这限制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也就是说,国际法院只能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另外一些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则不能通过国际法院加以解决。
因此,一些发生在非国家主体之间争端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院主体,限制了国际法院的案源,在一定程度抑制了国际法院作用的发挥。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
论非政府组织(NGOs)参与国际活动中的模式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多主体积极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活动的现实,国家间关系和政府间关系已经不足以概括国际关系的全部。
在越来越多的地方,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正日益显著。
20世纪80年代后,非政府组织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中无论其数量、规模,还是影响力都正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发展着。
大量非政府组织活跃在各国际性领域,面对该现象,有学者惊呼这是“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
非政府组织英文名称为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缩写为NGOs,关于其定义渊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各政府组织相关文件的阐述,其中较为通用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52年第288(x)号决议的“任何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被视为非政府组织”。
该定义的核心是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性”特征。
此后,联合国的多个文件又对非政府组织进行过表述,1994年联合国文件(编号U.N.Doc.E/ac.70/1994/5)将“非营利性实体”作为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个特征予以提出,1996年更是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询安排》中提出“为本安排的目的,任何由非政府机关或政府间协议设立的此类组织应视为非政府组织,包括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指派成员的组织,只要该成员不干涉组织意见的自由表达”。
而其他国际组织,如欧盟、世界银行等,也都在各自的文件中提出了非政府组织的定义。
除了国际组织文件外,非政府组织定义的另一个渊源来自学者们的著述,例如“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
由于上述各文件和学者对非政府组织定义角度的不一致性,使得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一种其概念的统一界定。
但是综合看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所具有的首要特征。
国际法领域下,非由政府间协议设立的,能够以自己名义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国际组织都可能属于广泛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义务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义务在当今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国际法作为各国之间相互行使权力的准则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中的国际人权保护与义务。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背景和原则国际人权保护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二战后,人类意识到通过国际法来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必要性。
这也是联合国成立的初衷之一。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将它确立为国际人权保护的基础文件,并将人权原则纳入联合国宪章中。
国际人权保护的核心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
普遍性意味着人权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国籍、种族、宗教、性别或其他身份特征。
不可分割性强调了人权之间的相互关联,没有任何一种权利可以单独存在或凌驾于其他权利之上。
相互依存性则强调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政治和公民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国际人权保护的参与主体国际人权保护涉及到各种参与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个人和非政府组织。
首先,国家在国际人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有责任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护和促进人权。
此外,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尊重和保护对方的人权。
其次,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其专门机构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国家的人权状况,并制定国际人权标准。
其他特别机构和条约也对特定领域的人权提供专门保护。
最后,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人权保护中发挥着促进和监督的作用。
他们通过提起诉讼、进行调查和提供援助等方式来推动人权事业的进展。
三、国际人权义务的内容国际人权义务涵盖了各种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权和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对待的权利。
此外,政治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选举权等也被广泛承认和保护。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教育权、就业权和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也是国际人权义务的一部分。
国家应该通过各种措施来确保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同时国际社会也应提供援助和合作。
此外,特定群体的权利如妇女权利、儿童权利和少数族裔权利等也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
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5-141-02摘要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国际关系的外延不断扩大,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生力量不断参与到跨国活动中,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其法律人格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鉴于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性事务中作用日益重要,有必要从国际法角度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加以探析。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国际法法律地位主体资格非政府组织作为这种新生力量的典型代表,20世纪60年代末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在跨国性的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劳工问题、发展问题、疾病防治等领域都十分活跃,逐渐成为与政府和国际政府组织及个体相抗衡的第三力量。
据2003年的《国际组织年鉴》统计,国际组织总数达5万多个,其中非政府组织接近45000个,再加上国内非政府组织,全球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以数十万计。
面对此现象及其意义,有人将其称为全球社团革命、全球市民社会的崛起①,视其为20世纪伟大的社会创新。
一、非政府组织的概念非政府组织又被称为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这些不同的称呼反映了该组织的不同性质。
虽然如今已有很多非政府组织,但至今仍未有一个严格、科学的定义。
归纳起来,学界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可分为三类:1.国际协会联盟在《国际组织年鉴》中严格地限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必备条件:第一,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第二,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和(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第三,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定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官员通常应来自不同成员国;第四,很大一部分的预算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
2.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52年第288(x)号决议中为非政府组织定义为:任何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均应称为非政府组织。
1996年经社理事会通过一份新的决议,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询关系决议》中,把非政府组织范围扩大至包括国家的、地方的、区域的层面②。
国际法练习题(4-6章)修正不完全
国际法练习题(4-6章)第四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3.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二、填空题refers to the express and specific adoption of a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 by the municipal law system. It will usually be carried out by the enactment of a municipal statute.答案:Transformation各国实践国际法的方式(之一):转换三、名词解释1.Dualism(外交学院2003年国际法考研试题)2.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武大2006年国际公法试题)四、简答题1.国际法优先说(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法考研试题)2.国际条约可以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吗?(北大2004年考研综合A卷国际法试题)3.人权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
国际法前景
国际法前景国际法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它是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和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工具。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的前景变得日益重要和广阔。
以下是关于国际法前景的一些展望。
首先,国际法的全球适用性日益增强。
随着各国之间合作的加深和相互依存程度的增加,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也愈发广泛。
从贸易、环境、人权到军事安全等领域,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全球性的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恐怖主义等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并通过国际法来解决。
其次,国际法的多元化和多层次特点愈发明显。
随着国际社会的多极化和多样化趋势加大,国际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应对新的挑战。
国际法的发展不仅仅是由国际组织、国际法庭和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决定,也受到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影响。
各种非国家行为主体如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正在不断提升。
此外,国际法的强制性和可执行性也愈发加强。
国际社会对国际规则和协定的遵守意识不断增强,对国际法的强制执行要求也日益高涨。
国际法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正在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提交争端解决案件给国际法院。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为国际人权的维护和国际犯罪的惩治提供了新的机制。
最后,国际法与新兴科技的融合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新兴科技对国际法的影响日益显现。
例如网络安全、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等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相关法律规范。
同时,新兴科技也为国际法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例如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国际法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国际法的全球适用性、多元化和多层次特点、强制性和可执行性的加强以及与新兴科技的融合将构成国际法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实现更加公正、合理和有序的国际秩序。
国际法自考题-3
国际法自考题-3(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第一部分选择题{{/B}}(总题数:0,分数:0.00)二、{{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0,分数:30.00)1.关于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有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 B.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并为各国接受为法律• C.必须有国际法院判决的认可• D.必须经过联合国大会决议的认可(分数:1.00)A.B.VC.D.解析:[解析]在国际法上,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为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两者缺一不可。
国际习惯的第一个要素,即必须有惯例的存在,这是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
惯例义称为“通例”。
国际习惯的第二个要素一一法律确信或法律必要确信,这是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
答案为B。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 _____ 基础。
• A.理论• B.法律• C.思想• D.政治(分数:1.00)A.B.VC.D.解析:[解析]不同的法律体系都有某些各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同时对解释、适用和发展各种法律规定起指导作用。
因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法律基础。
答案为B。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适用的国际关系是• A.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 B.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 C. 一切国家之间• D.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分数:1.00)A.B.C.VD.解析:[解析]《国际法原则宣言》提出的七项原则中第五项是和平共处原则,该原则要求不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是否相同的各个国家,都应当和平地相处,并且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因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适用的国际关系是一切国家之间。
答案为C。
4.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身合国• B.政合国• C.联邦国• D.邦联国(分数:1.00)A.B.C.VD.解析:[解析]联邦作为复合国形式之一,此类国家的对外权力主要由联邦政府行使,但联邦国家本身是国际法主体,其成员单位不是独立的国际人格者。
人权法治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人权法治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在当今的世界中,人权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争议的话题。
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国内政治,人权问题都是一个敏感的议题。
人权法治作为保障人权的法治机制,在国际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权威和可行的解决途径。
首先,人权法治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承担着维护人权的重要职责。
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法案是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依据,通过明确规定国家对人权的义务和公民个体的权利,为人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无论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各个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保护措施。
在国际社会中,每个国家都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建立健全的人权法治机制,从而确保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人权法治在国际法中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
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实施依赖于各个国家的共同承认和遵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主权平等,各个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任意违反人权,因为国际人权法能够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来对违反人权的国家进行调查和制裁。
此外,人权问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国际社会常常通过谴责和制裁来迫使有关国家尊重人权。
因此,人权法治在国际法中具有一定的权威和约束力,能够制约国家的行为,推动人权的实现和保护。
再次,人权法治还为个体提供了救济和保障机制。
当个人的人权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国际人权法提起诉讼,寻求国际法院的支持和裁决。
这些国际法院以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而闻名,它们能够根据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判决违反人权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
这为个体提供了一种相对公正和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人权法治在国际社会中也起到了推动和改善人权状况的作用。
通过国际法律框架的完善和健全,国际社会能够共同努力促进人权的发展和保护。
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通过监督和评估国家在人权领域的表现,提出建议和批评,推动各国加强人权保护措施。
国际合作和共同努力是推动人权法治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关键。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
非政府组织与国际法非政府组织加GOS对国际法的范围和内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非政府组织促成了条约的达成,推动了新的国际组织(jos 的产生,并且对各国进行游说以促使其接受更强有力的国际规则。
十年前,安东尼奥?多利尼(AntonioDoninj)在有关联合国的文章中宣称:“少了非政府组织,由国家组成的殿堂将会是一个相当乏味的场所。
”1]他的评论是怡如其分的,并且揭示了一个更具一般性的论点:假如非政府组织从未存在过,国际法在人类发展进程中扮演的角色将大为逊色。
通常,正是那些具有变革精神的非政府组织,推动着国家从国际层面去看待先前被认为纯属国内事项的问题。
随着国际事务中新的议题不断涌现,非政府组织往往与其他国家的组织结成联盟或网络。
这一跨国合作已成为非政府组织与各国政府交往时的力量来源之_。
非政府组织对国家主权的局限性起着缓和作用。
非政府组织可以改变国家的行为,但也有很多时候它们未能如愿以偿。
〔2]衡量非政府组织成功与否的标准变得更加复杂了,因为在许多重要问题上,相互竞争的非政府组织在各种争论中立场各异。
许多年前,最活跃的非政府组织都坚定地拥护更强有力的世界公共秩序。
现在,再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绝大多数非政府组织都支持国际法治。
非政府组织追随着它们自己的信仰。
尽管近年来非政府组织受到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者的更大关注,但很难说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研究是一个新领域。
在关于“国家间为了人类和文明的合作”的讨论中,西蒙?鲍德温feimeonE.Baldwin)指出“我们可以大量地看到,有关倡议是源于个人的行为,无论是出于商业的、科学或哲学的还是利他主义的考量。
同样地,我们经常会发现对世界有着重要影响的政府间会议是某_民间会议的直接结果。
”〔3〕鲍德温文章的附录中,用10页的篇幅罗列了1826-1907年期间举行的政府间正式会议,紧接着又用12页的篇幅罗列了“上世纪由私人组成的国际联合会、会议或协会”。
〔4]这些民间的会议按主题分成了31个类别。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利弊及展望
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现状、利弊及展望作者:何志鹏刘海江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04期摘要:国际法领域约束规制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模式归结共有四种,即全球性国际公约间接管制模式、区域性国际公约直接管制模式、国际政府组织约束管制模式及国际非政府组织自身管制模式。
由于非政府组织自身国际法律地位的缺失,四种约束管制方式一方面起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自身的缺陷。
为了更好地使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治理领域中发挥作用,除充分利用现存规制模式之外,亟需制定全球性国际公约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约束管制。
关键词: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国际法规制自上世纪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及通讯技术的发展,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在全球治理中与国家、国际政府组织一道成为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他们广泛地参与到设定国际议题、制定国际原则及对国际规则的实施之中,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尤其是在国际人权保护、人道救济及环境治理领域的表现更为突出。
鉴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人在国际法领域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的研究,但现有研究更多的关注是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而对于其是否具备国际法律人格却没有统一的认识,目前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规制还是大多停留在其注册国及行为国国内法进行规制的局面,在国际法领域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被主权国家广泛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来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必备条件及法律地位进行规制。
①本文主要对当前国际法领域内对国际非政府组织进行规制的模式进行评述,并由此分析几种模式之利弊,以期引起学界的关注及研究。
一、国际非政府组织概念的界定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在国际社会上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对于定义的界定是进行研究的前提,本文在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规制模式进行探讨以前,也要对规制的对象概念加以界定。
非政府组织这一词第一次被正式使用是在联合国宪章的第71条,②虽然该条没有对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加以界定,但却是在国际社会上第一次正式承认非政府组织的存在。
167个最新国际法论文题目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策略
提出加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策略,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推广 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和文化等。
04 国际经济法领域新发展
国际贸易规则变革与影响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与国际 贸易规则体系重塑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在法律 制定中的应用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的法律保障
国际合作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 的作用与挑战
跨界污染问题治理责任划分
跨界水污染问题治理中的国际法 责任划分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责任与 国际合作
大气跨界污染的国际法律规制与 实践
跨界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环境政策调整
201 4
05 国际环境法领域关注焦点
气候变化应对中全球治理机制构建
《巴黎协定》下全球气候治理机制的 完善与挑战
国际合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与 实践
气候变化对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影响 及法律应对
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
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
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发 展及其实施效果
167个最新国际法论文题目
汇报人:XX 20XX-02-05
目录
• 国际法基础理论研究 • 国际公法领域热点问题 • 国际私法领域前沿问题探讨 • 国际经济法领域新发展 • 国际环境法领域关注焦点 • 国际刑法领域最新动态
01 国际法基础理论研究
国际法概念及性质探讨
01
02
03
04
国际法的定义与特征分 析
03
典型海洋争端案例分析与启示
04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
论国际法的主体结构国际法主体结构:发展趋势与挑战国际法是规定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体结构的发展趋势和挑战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焦点。
本文将概述国际法主体结构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分析主体之间的和发展趋势,并探讨主体结构变化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际法主体结构概述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实体。
具体来说,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自然人和法人。
这些主体在国际法上都具有独立地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际法主体结构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主权理论和国际道义。
主权理论强调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平等,以及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权利。
国际道义则强调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等。
二、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家间关系的基础。
国家间通过条约、惯例和一般原则等建立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合作和解决争端。
2、国际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则根据不同组织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国际组织在其章程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义务,并对成员负责。
然而,在国际法实践中,主体之间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矛盾。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主张超出联合国宪章范围的权力,而其他国家可能对此表示反对。
解决这类争议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进行协商和谈判。
三、国际法主体发展的新趋势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等趋势的发展,国际法主体结构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发展趋势。
首先,全球化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程度日益加深,国际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这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结构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形成了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局面。
其次,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也对国际法主体结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跨国交流和合作变得更加便捷,也为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国际活动提供了更多机会。
此外,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协作也不断加强。
国际法练习题(1-6)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以及与国内法的关系一、选择题★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B )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二、名词解释1.格老秀斯(北大1998年、外交学院2009年国际法考研试题)2.jus gentium(武大2007年国际公法试题)3.万民法(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4.丁韪良(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5. J.奥斯丁(中南财经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国际私法方向考生))6.国际法上的实在法学派(苏州大学2009年国际法试题)★7.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5年国际公法试题)★8.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9年国际公法试题)9.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武大2006年国际公法试题)10.Dualism(华政2003年国际法试题)三、简答题★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特征有哪些?四、辨析题★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五、论述题1.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北大2010年综合A卷国际法试题)2.论国际法的作用。
(武大2008年国际公法试题)3.试论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贡献。
(中南财经2003年国际公法试题)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国际法主体国际公法主体,是指依照国际公法(指国际公约、条约、和约等各种国际法律文件之总称)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法律主体,在国际组织大量出现以前仅国家可作为国际公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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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 主权国家(二)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作为国际法的主体是派生性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成员国通过作为国际组织的章程的国际协定赋予和限定。
(三) 其他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或民族解放运动作为国际法主体是有条件的、不完全的。
通常情况下,个人尚不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一)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二)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1、单一国由若干个行政区域组成的统一的主权国家,如中国2、复合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目前有以下两种形式:(1) 联邦(2) 邦联三、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四、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 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行使属地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两种:(1) 行为发生地主观属地管辖权(2) 结果发生地客观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或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船舶和航空、航天器等),具有管辖的权利,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其领土范围内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行使基于两个条件:(1) 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2) 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的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4、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相关国家间有特别协议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外,国家的普遍管辖权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行使。
国际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保护的责任“保护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国家的“保护责任”和国际社会的“保护责任”,其义务来源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国家保护其国民是国家主权固有之意,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即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第二,国家“保护的责任”是国家承担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主要是指国家所承担的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
国际社会在国家不能或不愿履行其保护基本人权义务的时候,有提供补充的“保护的责任”的义务,这里所指义务实际上是国际社会集体保证国际法的实施,使该国承担国家责任的过程,即对于一国违反国际法的情势进行和平和非和平方式的干预。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旨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
它要求缔约国之间在通商航海、关税、民法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不得低于它们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
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国际法上一个极有争议且难于界定的问题,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承认”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前提,但承认无非以国际条约的明示方式和国际习惯的默示方式表现。
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主要国际法渊源之中,而不会是国际法的独立渊源。
通常可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维护既决权案、公允及善良原则等。
4、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上边界。
但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确定判决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
5、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中央的所有司法办法和行政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
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角色
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角色作者:周宇来源:《学理论·上》2014年第07期摘要:非政府组织参与WTO的决策以及争端解决等各项活动,广泛地影响着WTO。
非政府组织在WTO中的地位历经演变,如今它已通过出席部长级会议和参与研讨会等途径或多或少地影响了WTO的决策,也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诉讼,影响WTO的争端解决。
尽管如此,其在WTO中的地位仍不比在其他国际组织中明确。
将介绍非政府组织对WTO决策与争端解决的参与实践,以及其在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地位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WTO;法庭之友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105-02有学者曾评论说,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目标便是影响国际组织的决策、政策、规则的执行以及争端解决的活动。
非政府组织一直为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保驾护航,多哈回合后,更是蓬勃、迅速的发展。
因WTO在世界贸易活动的国际主导地位,以及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民主缺失问题,都使非政府组织更加努力地争取在WTO中地意见表述权和参与权。
一、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及其在WTO中角色的演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重建世界经济秩序,西方发达国家便计划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TO)”。
在ITO的宪章即《哈瓦那宪章》中第87条规定,“可以对该宪章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和合作做出适当安排”。
足以见得,国际贸易组织的政策设计者们有意使非政府组织参加到该组织的活动中。
可是基于各种原因国际贸易组织并未如愿顺利地建立。
为了经济的发展,各国采取变通方法,以宪章中有关关税的内容加之各国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通过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在临时协定GATT中,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是不被认可的。
而且在GATT秘书处会议记录中表明,不允许非政府成员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GATT会议。
GATT的不透明及对秘密的过度保守广受诟病,非政府组织对此进行极力的批评,要求GATT应关注世界利益,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国际法庭刑事调查和追诉国际罪行
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国际法庭刑事调查和追诉国际罪行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国际法庭的刑事调查和追诉国际罪行国际刑事司法是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全球和平与正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国际法庭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核心机构,负责对国际罪行进行刑事调查和追诉,以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本文将介绍国际刑事司法的背景,探讨国际法庭的职责和权力,并解析其在维护国际法治和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国际刑事司法的背景与发展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源于对二战战争罪行的惩治和对纳粹战犯的审判。
二战过后,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需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处理严重的国际罪行,以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于是,在1945年成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为纳粹战犯审判奠定了基础,为后来的国际刑事司法机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二、国际法庭的职责和权力作为国际刑事司法的核心机构,国际法庭负责调查和追究个人在战争、种族灭绝、人道主义危机等情况下犯下的最严重的罪行。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罪行调查:国际法庭通过收集证据、审讯证人和相关当事人等手段,对涉嫌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调查。
这些罪行通常是涉及大规模、有组织、有预谋的屠杀、强奸、奴役等,严重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法。
2. 刑事追诉:通过刑事调查,国际法庭确定哪些个人犯有国际罪行,并对其提起刑事诉讼。
国际法庭有权对罪犯进行逮捕、起诉和判决,以确保他们受到公正的审判和适当的惩罚。
3. 受害者和目击者保护:国际法庭致力于保护受害者和目击者免受进一步的伤害和威胁。
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国际法庭采取措施确保受害者和目击者的人身安全,并提供精神和物质支持。
4. 国际合作:国际法庭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以确保调查和追诉国际罪行的顺利进行。
它与国家间形成有效的互动机制,共同努力推动国际刑事司法的进程。
三、国际法庭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庭在维护国际法治和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通过惩治罪犯给予受害者公平的正义,也为国际社会树立了一种对国际罪行绝不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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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问 国际组 织 , 但是结 合规 约 的第 3 4条第 2 款 ,法 院得 依其 规 贝 , 求 公共 国 际团体 供 “ u请 给关于正在审理案件之信 息。 该项团体 自动 供给之信息, 法院应接受之” 因此我们不难 。 发 现 , 约 中的 国 际组织 主要 指 得是 公共 国 规
作用。 【 关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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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团体(u i trai a raiai ) 国际组织的条件 , p bl i e t n l gnzt n , cn n o o o 这样就排 除了个人和各国 而 不是 民间 国际 团体 (r aeitrai a 团体提出意见的可能性。 pi t nen t n l v o 法院对国际 组织的 ognzt n 。 r a iai ) o 概念也做 了更进一步的限制 , 使得非政府间 14 年 《 9 5 国际法 院规 约 是 承袭 了 12 国际组织在联合国中只有咨询的地位 。 90 这些
非政府组织在 国际诉讼中的地位
潘林君 浙江工商大学法 学院 3 0 1 全球 市 民社 会 的 形成 , 从 而导 致 , 非政 府 间国 际 组 织 在 现 今 的 各种国 际和 国内法诉讼程序 中扮演着越
来越 重要 的角 色 了 影响也越 来越大 。 非 政府 组织在现今社会上几个重要 的 国 际法 , T 墓 W O的 争端解 决机制 中以j 殳国 内法庭中发挥着重要 的不可忽略的 法律
年 “ 国际常 设法 院 规约 》 在某 些争 议的 案 。 件中, 国际常设法院规约 并没有执行 “ 限 于国家”的政策 , 而是给 了国际劳工组织一 些权利的。在 《 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 2 条 6 就 规定 “ 涉 及劳 动关 系的 案件 中, 际组 在 国 织办公室可 以自由的向法院提供有关的信 息” 这条规定反映了, 。 国际劳丁组织 ( O) I L 可 以在没有法 庭的 事先允许 的前提 下 自由的 提供 有 关信息 。 因此 在 际常 设法 院规 约》 国 中,国 际组 织 ” “ 是包 括 “ 非政府 间 国际组 织” (og v rme tlog nzt n )的 。在 n n o en na r a ai s i o 12年的认定国际劳工会议的劳工代表咨询 92 意 见 案件 中 ,法 院 就 允 许 非 官 方 组 织 ( o ii r aiai ) u fc log n t n参加到诉讼程序中 n a z o 去。接下来类似的例子中, 也都是包括国际 劳工 组织 或者 与其雇 工相 关 的一些组 织 。 根 据 《 际法 院规约 前 身的规 定反 映 出,国 国 《 际法院规约》第 3 条中的 “ 4 公共”(u i) p bc 应该是包含与一些国际公共公共组织有利益 关系和有咨询地位的国际组织。因此 , 法院 的条例应该修正为允许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 与 到有争 议 的案件 中来 。 但 是与 之相 反的是 , 政府 问 国际组 织 非 在 国 际法 院 的诉讼 程序 中的诉讼 能力 受到 了 很大 的 限制 。在 15 年 西南 非洲 咨询 案件 90 中 , 庭 允许 国 际人权 联盟 ( e itra 法 t n en h t nll g efrh m n r hs i a au o u a i t)提供 有 关 o e g 信息。 联盟董事会成 员Rob rDeo 向法 re l n s 庭书记员提 出申请 , 要求法庭允许联盟 口头 或书 面声 明参加 到法 庭 诉讼 程 序 中去 。 Deo 还要求联盟能被允许在哥伦布亚和秘 l n s 鲁 之 间的庇 护 案件 ( yu cs e e Aslm aebt n we C lmbaa dP r )中提 供 信息 。书记员 oo i n el u 接到申请后 , 了如下答复: 在西南非洲 做 一, 的案件 中 , 庭 已经做 好准 备接 受联 盟 经过 法 大会同意的书面声明, 但是声明内容应该严 格限制在法庭提 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上 , 而不 应 该包 括法 庭未 要求 的 任何 事实 问题 :二 , 限 制都 大大 减少 了 申请 的数量 。 虽然在制度上, 法院支持非政府间国际 组织作为 “ 法庭之友” 参加到诉讼程序 中来。 在诉讼程序 中, O的地位还得经过法院规 NG
在哥 伦 比亚 和秘 鲁 的庇护 案件 中 , 根据 《 国 际法院规约》 的第 6 6条 ( t r a i n l i e n to a n og nzt n ra i i )和第 3 条 (u l t n - ao 4 p b ci e a i nr t nlog n ain i a ra i t )拒绝联盟的要求, o z o 认为 联盟还不能被定义为国际组织 (u l n p b ci- i t t n l rai t n , 合 e i a og n ai )不符 ma o z o 规约*的 要 求 。最后 , 盟在 西南 非洲 案件 中没 有按 联 照法 庭的 要求 给法庭 提供 任何信 息 。 可 能 这 也是后来为什么法院不再继续准许非政府间 国 际组织 提供信 息 的原 因之一 。而且 《 际 国 法院规约》 很明确的限制了参加诉讼程序的
国; 法院 ;非政府 ;法庭之友 际 组织
众 所 周知 , 际诉 讼 中有 法庭之 友 的 在国 角色 。虽 然不 是正 宗 的诉讼 当事 方 , 但是 因 为通常情况下它对案件本身没有利益诉求 , 向法 庭提供 不偏 袒诉讼 方的 但是关 系到公 共 利益的摘 要 , 以在某 些程 度上 , 以减轻 所 它可 诉 讼 当事方 的诉 讼压 力 , 也可 以使 整个 国 际 诉 讼 更加有 效 , 加 公正地 作 出有 利于 公共 更 利益的判决 。当然有利 自然有弊 , 也正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