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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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指引示例文章篇一:《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从事证券业务指引》一、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基本要求咱们都知道,证券市场那可是相当复杂的地方。

对于律师来说,要涉足证券业务,就像一个探险家要进入神秘的森林一样,得有充分的准备。

首先呢,律师得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

这法律知识可不像咱们学的简单数学公式,背一背就完事儿了。

它得深入到骨髓里,什么《公司法》啦,《证券法》啦,这些法律的每一个条款都得像自己的手指头一样熟悉。

我就听我爸说过,他有个朋友是律师,刚开始做证券业务的时候,以为只要懂点皮毛就行。

结果呢,在处理一个公司上市的案子时,差点就因为对一个小条款的模糊理解而搞砸了。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场超级重要的考试,以为自己复习得差不多了,结果考试的时候发现有个关键知识点自己只是一知半解,那多可怕呀!而且呀,律师从事证券业务还得有很强的职业道德。

这就像一个守护宝藏的卫士,必须得忠诚、公正。

不能因为一点小利益就出卖自己的原则。

比如说,有的律师可能会为了多赚点钱,帮着一些不良企业在证券业务上弄虚作假。

这就像在一个干净的花园里放了一只老鼠,会把整个花园都搞得乌烟瘴气的。

二、证券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在证券业务里,尽职调查可是重中之重。

律师要像侦探一样,把和证券业务相关的所有事情都查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调查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那可不能只看表面的那些数字。

就像你看一个苹果,不能只看它红红的外表,得切开看看里面有没有坏的地方。

我曾经看过一个纪录片,里面讲的就是一个律师团队做尽职调查的故事。

他们要调查一家准备上市的公司。

这个公司表面上看起来业绩很不错,但是律师们深入调查后发现,公司的一些账目存在很大的问题。

他们发现有几笔大的支出去向不明,就像有一笔钱突然消失在黑洞里一样。

如果没有这样细致的调查,这家公司就可能带着问题上市,那对于股民来说,就像被人骗了钱一样,多冤啊!律师在做尽职调查的时候,还要和很多人打交道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证监法律字[2007]14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的通知
(2007年11月30日证监法律字[2007]14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近来,一些律师事务所在执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等规定的理解与执行问题,向我会来
函,请求我会对该条规定有关内容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

为了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得到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促进有关证券法律服务业务活动的统一与规范,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发文单位: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21-4-22执行日期:2021-4—2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接受委托第四章尽职调查第五章证券法律文件的XX、审核及法律意见的出具第六章附则2021年4月22日经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人民律师法》、《人民证券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证券监管机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或交易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由律师承办的其他证券法律业务.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接受律师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五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委托人和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具备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和运作、财务会计、金融证券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法律业务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备证券法律服务专业能力的人员办理。

律师助理不得承券法律业务,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

第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办具体业务,以使法律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专业化要求和律师行业惯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业务的机构,对于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至关重要。

证券法律业务涉及到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合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以下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

1.建立专门的证券法律团队2.不断学习和更新证券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领域,律师事务所应当密切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市场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的知识和信息。

律师事务所应当鼓励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

3.确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规范,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转。

例如,证券发行业务的工作流程包括尽职调查、发行文件草拟、备案申报、审核意见反馈等环节,每一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控制措施。

4.强化团队合作和沟通5.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对于证券法律业务至关重要。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机制,加强对客户需求的了解和解读。

通过与客户的密切合作和及时沟通,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服务,可以增强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6.强化内部合规管理证券法律业务涉及到合规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稽查和惩罚机制,确保律师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7.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社会活动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社会活动,扩大影响力和人脉资源。

通过加入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研讨会和活动,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同行进行交流和合作,了解行业动态和最新趋势,提高自身在证券法律领域的知名度和声誉。

以上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方法的一些基本要点。

每家律师事务所在实际工作中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需要灵活运用,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执业许可。

这通常需要律师事务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有良好的执业记录,有专业的证券律师团队等。

2. 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遵守相关的业务规则,如《律师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则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证券业务范围,以及执业行为规范等。

3. 信息披露: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如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意见书等。

这些信息需要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以便投资者了解律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中的工作情况和意见。

4. 责任承担: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5. 监管机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需要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主管部门可以对律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中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则。

以上就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制度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证券业务管理规定精编版

证券业务管理规定精编版

证券业务管理规定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制度1. 咱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啊,那可是个超厉害的东西,就像球队的战术手册一样。

你想啊,证券市场就像一个超级大的赛场,各种交易就像比赛中的攻防。

没有规则,那不乱套了?我们的制度明确规定了怎么审核证券相关的文件,就像裁判吹哨判定动作是否合规。

比如说有个新的证券发行项目来,我们得按照制度一条条核对资料,这就好比教练根据战术手册安排球员站位,错一点都不行呢。

2. 律师事务所搞证券业务管理,那制度得有多重要?就好比厨师做菜得有菜谱一样重要!证券业务复杂得很,涉及的钱啊、合同啊、法律法规一大堆。

我给你讲个真事儿,之前有个小客户来找我们,对证券业务一知半解。

我们按照制度给他详细解释,就像老师给学生上课。

如果没有这个制度,我们咋能解释得清楚?怎么保证客户不犯错呢?制度在这儿,就像指南针,给我们指方向,给客户安全感。

3. 哟呵,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可不得了!这就像给我们的工作上了一道保险。

你看证券市场那波谲云诡的,今天涨明天跌,就像坐过山车。

要是没有制度规范我们在证券业务中的行为,那就跟在黑夜里走路没灯一样。

我记得有一回,同事差点在一个证券业务的小细节上犯错,还好有制度在,就像一个小警钟“铛”地一下提醒了他。

这制度可是救了大急啦。

4. 咱这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管理制度啊,就像一把神奇的钥匙。

你想打开证券业务这个大宝藏,没这把钥匙可不行。

证券业务里面到处都是秘密通道和陷阱,一不小心就掉进去了。

就像我朋友,他自己乱搞证券投资,没个明白人指点,就像没导航在迷宫里乱转。

我们的制度能给客户提供正确的方向,让他们避免那些坑。

每次处理证券业务的时候,我们都紧紧握着这把制度的钥匙,确保万无一失。

5. 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管理制度,那简直是我们的保护神啊!你想想,证券市场就像一片大海,里面有大鱼也有小鱼,有平静的时候也有狂风巨浪。

我们做证券业务就像在海上航行,制度就是我们的船舵。

有一次,我们碰到一个很复杂的证券并购案子,就像在大海里遇到了超级大漩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事务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事务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事务指引(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第十一条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十二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委托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合法执业,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法规以迎合客户的不正当要求。

第十六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互相贬损。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三月九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3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4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1.12•【文号】司发通[1993]008号•【施行日期】1993.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3日)废止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司发通[1993]008号)第一条为保证国家法规的切实施行,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指为发行和交易证券的企业、机构和场所所作的各种证券及相关业务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制作各种有关法律文件等活动。

第四条凡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经司法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三年以上从事经济、民事法律业务的经验,熟悉证券法律业务;或有两年以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研究、教学工作经验;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3、经过司法部、证监会或司法部、证监会指定或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和考核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律师。

由律师事务所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以司法部会同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给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许可证。

1-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1-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 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分析、判断。

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应当拟订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第二章查验规则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

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2号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律师事务所为证券的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规定,体现了《证券法》的要求。

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和《办法》的规定,各自独立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衡。

为明确《办法》有关规定,规范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行为,现就《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一、下列情形,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应予禁止:(一)同一律师事务所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有偿或无偿地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二)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另外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依据的专项法律意见,或者出具作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专项法律意见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虽未同时接受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委托,但在接受发行人委托为证券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的同时,将该法律意见向同一证券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供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作为自己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或者用以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及减免法律责任目的的。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法律业务活动,保障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诚信原则:诚实守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三)独立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务。

(四)保密原则:严格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流程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范围包括:(一)证券发行、上市、并购重组等法律事务;(二)证券市场交易、投资咨询等法律事务;(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法律事务;(四)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流程如下:(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明确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和费用等事项。

(二)尽职调查: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了解业务背景、法律风险等。

(三)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跟踪服务:律师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跟踪服务。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证券法律业务风险可控。

第七条风险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利益冲突审查:明确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要求,建立审查机制。

(二)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管理:建立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泄露、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的要求,确保律师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四)廉洁从业: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理,不得在执业过程中谋求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活动规范有序。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从事的证券法律业务。

三、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正当、有效的管理体系,提高业务质量; 2.尊重投资者的权利,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积极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4.努力提高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弘扬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推动法律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要求 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必须按照准入和备案制度;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内部管理、案件审查、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等工作; 3.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确保业务合规性; 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妥善保管委托方的信息,不得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6.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实施公开、透明、公正的考核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7.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以公正、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竭力保护客户法律权益,为客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9.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履行义务,谨慎处理和处理意见,不得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10.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合规性。

五、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责任 1.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实施条例、《律师法》及其实施条例,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代表性文件,包括全国律师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律师执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有效的法律服务; 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妥善保护客户的利益; 5.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定期进行内部管理和管理审计; 6.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业务情况; 7.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报告业务情况; 8.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进行客户信息登记,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业务合规性; 10.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及时审查案件,确保客户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一、宗旨1. 证券法律业务:指出席证券市场活动和利益相关人的实质事件,为利益相关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上市招股、发行和转让证券、上述事件的代理服务,以及法律意见书、见证书及其他报告书等。

2. 律师事务所: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国家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专业律师事务机构。

3. 律师: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的律师。

二、实施原则三、业务内容1. 根据客户需要,就公司和客户进行上市招股、发行和转让证券或其他重大股权等相关法律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意见书、见证人服务等;2. 就上市上报资料、报告书、监管文件、公司概况等内容提供法律诊断和法律意见服务;3. 就证券发行、变动、过会情况,及其他证券交易、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意见书、见证服务等;1. 主动接触证券公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为客户解决有关法律问题;2. 为上市企业报送相关正式文件、公开发表市场信息,提供合法的有效的证券法律咨询服务;1. 代理利益相关人申请司法保护,针对坐实质事件从事证券法律活动或者对证券法律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进行法律诉讼;2. 为利益相关人提供诉讼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准备相关法律文书,在诉讼中代表、辩护利益相关人,起草有效的送达和文书申明。

四、律师执业责任1. 遵守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法律法规,严格守法;2.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发挥其作用;3. 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正确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妥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5. 积极发挥律师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

1. 遵守职业操守,直接、忠实地执行客户委托的活动;。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6•【分类】法律问答正文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007年3月26日)近日,证监会尚福林主席会同司法部XXX部长签发了证监会第41号令,公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这部规章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此,记者就这部规章的制定和实施采访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能否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答:加强对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证券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尚福林主席在今年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以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重点,全面提高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水平”。

《管理办法》出台是加强这方面监管工作的具体体现。

第一,在取消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后,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需要制定规章安排后续监管和配套措施。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鉴于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尚有较大的差距,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于1993年开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实行资格管理。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和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两项行政许可项目。

国务院同时要求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积极将取消审批项目与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制定衔接配套的措施和办法,把应该管的事项管住、管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及时调整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思路,积极研究在取消资格管理后如何加强监管这一新课题,大胆探索、创新监管手段,力求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有所突破。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 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 义务。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八)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九)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十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 (十三)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 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 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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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既不同于诉讼业务,亦不同一般的商业业务。

证券业务体现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信誉、律师团队的合作精神、律师执业的综合素养、执业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律师行业的从业标准。

为了落实《证券法》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依法制定业务规则的要求,探索构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体系,中国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内容分工上,《执业规则》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侧重于规范方法、程序;《基金细则》等业务规则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侧重于规范实体事项。

基本业务规则对《管理办法》所设定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执业质量控制等基本制度予以细化。

具体业务细则按照业务领域划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细则、发行上市细则、并购重组细则、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期货法律业务细则等,分别规定相应领域各项核查验证的主要内容。

两类规则均为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公布。

同时,针对为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重要证券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文件。

《执业规则》包括总则、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附则等5章43条,对《管理办法》中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业方式和程序。

《基金细则》共11章47条,按照《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中确立的普遍遵循的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基金相关法律、规章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促进证券法律行业的规范发展,实现有效监管,下一步将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会同司法部,组织开展《执业规则》、《基金细则》贯彻培训工作,明确加强学习、提高执业水平和严格监管的要求;二是加快推进执业规则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出台发行融资、并购重组、机构业务、期货业务以及境外融资等业务规则;三是促进广大从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贯彻执业要求,建立健全执业制度,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二○○七年三月九日附件: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组织制作与证券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四)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九条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二)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第十条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在规定禁入或者停止执业的期间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第十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律师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律师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未取得公共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十六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工作底稿由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中国证监会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意见第二十条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

第二十一条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一)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违规风险);(二)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事实不确定风险);(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证据而不充分风险);(四)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第二十四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其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委托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含有法律意见的文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时提交律师、律师事务所已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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