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简介(200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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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交易市场业务介绍及律师操作实务

场外交易市场业务介绍及律师操作实务

场外交易市场业务介绍及律师操作实务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股票、债券、外汇等金融产品在交易所以外进行的交易活动。

相对于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更多的产品种类以及更低的交易成本。

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业务包括:股票场外交易、债券场外交易、外汇场外交易等。

其中,股票场外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市场进行的股票买卖活动。

与交易所市场不同,场外交易市场的股票交易没有限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协议交易等。

债券场外交易则是指债券的买卖活动,债券交易相对复杂,需要专业机构的参与。

外汇场外交易是指货币兑换活动,由于外汇交易规模庞大,许多机构和个人选择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律师在场外交易市场的操作实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合同审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评估、交易纠纷处理等。

首先是合同审查。

律师需要对交易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合同审查主要包括:条款合法性审查、条款清晰度审查、交易结构合理性审查等。

其次是交易结构设计。

律师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交易结构设计方案。

交易结构设计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律师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包括法律法规、市场情况、交易对象的要求等。

然后是风险评估。

律师需要对交易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律师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向客户提供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最后是交易纠纷处理。

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纠纷,如合同履行问题、交易违规等。

律师需要帮助客户解决这些纠纷,包括诉讼、仲裁等。

在操作实务中,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熟悉金融市场的经验。

同时,律师需要与其他专业人士合作,如会计师、金融顾问等,以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总之,场外交易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金融产品提供了更大的交易平台。

律师在场外交易市场的操作实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客户提供合同审查、交易结构设计、风险评估、交易纠纷处理等服务,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降低交易风险。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告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551 股票简称:创元科技 编号:ls2009-A25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8月2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专人送达形式发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3日上午股东大会结束后在苏州南门东二号4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11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10名,独立董事余菁女士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岳远斌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全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曹新彤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

1、选举曹新彤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董柏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选举王军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成成员:曹新彤先生、朱志浩先生、顾秦华先生。

召集人:曹新彤先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成员:宋锡武先生、黄鹏先生、顾秦华先生。

召集人:黄鹏先生。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组成成员:董柏先生、岳远斌先生、余菁女士。

召集人:岳远斌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朱志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续聘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经总经理提名,续聘胡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经总经理提名,续聘沈洪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经总经理提名,续聘周成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请各律师事务所对照适用。

一、备案类型《备案规定》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五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时,只须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

(二)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开发建设了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

律师事务所仅需要通过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再向证监会和司法部报送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备案材料前,需要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

注册账户时,组织机构类型选择“合伙企业”。

律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所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所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时,报送的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如下:(一)首次备案根据《备案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1.律师事务所备案表;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5.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6.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7838864591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3838864717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杨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9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当事人:杨波,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波操纵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中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杨波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2017年3月8日至4月10日期间,杨波实际控制“时某"“叶某亦"“徐某"“刘某英"“张某生"“孙某"“杨某国"“张某晖"“吴某生"“柯某月"“王某侠"“潘某"“颜某荣"“杨某平"“吴某容"等15个证券账户,使用其中1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东方中科"股票。

律师证券业务

律师证券业务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四)《招股说明书》的审核 1.《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律师必须发表声明:"本所 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说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编报规则第12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要求应载 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是否参与招股说明 书的编制及讨论,是否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是否已审阅,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 险进行评价."
五,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步骤及要点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能力的可预期性,技术水平 的先进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平衡;发行人应谨慎投资研发项目或小批 量项目,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实现的收益水平要有明确的预 期;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其对发 行人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影响;考虑到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主要是 依据其以往的经营状况,业务转型通常存在较大风险,因此一般要 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改变发行人现有业务及其盈利模式; 重点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例如用于改善财务结构,扩大 产能以提高产品市场占用率,实现产业上下游延伸和整合等.
一,律师证券法律业务范围 (三)证券法律业务的市场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第一 次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定必 备条件; 2.截止至2009年11月10日,上海,深圳证券所共有A股 1692只,B股99只,基金511只挂牌交易;创业板于2009年 10月30日挂牌,首批共有28家股份公司上市; 3.中国资本市场刚起步,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4. 企业公开发行上市的未来前景.

创业板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创业板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创业板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和成长平台。

本文以某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分析其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对创业板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技术优势。

2015年,公司成功登陆创业板,募集资金用于扩大产能、研发新产品和拓展市场。

二、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1. 上市前的合规审查在上市过程中,公司需进行一系列的合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章程的依据,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结构的合法性审查。

股权结构需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分散、同股同权等规定。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审查。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需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2. 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在提交上市申请材料时,公司需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1)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公司需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需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3. 上市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在上市过程中,公司需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1)发行监管。

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上市条件。

(2)持续监管。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包括信息披露、财务报告等。

三、法律分析1. 合规审查的法律依据(1)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审查。

依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2)股权结构的合法性审查。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审查。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2. 上市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的法律依据(1)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等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1年3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表决权委托中“不可撤销”条款效力认定|高杉LEGAL

表决权委托中“不可撤销”条款效力认定|高杉LEGAL

表决权委托中“不可撤销”条款效力认定|高杉LEGAL题问: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背景下,表决权委托合同中的“不可撤销”条款是否有效?表决权委托中“不可撤销”条款效力认定作者|赵奕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微信号:farewell1991)*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近年来,因持有的股份被采取冻结等权利限制措施等原因,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选择通过签订表决权委托合同的方式让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约定其委托“不可撤销”。

但是,在与受托方产生矛盾时,委托方又会以通知等方式声明撤销其委托,从而让委托人与受托方双方之间达成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效力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

本文目的在于通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部分A股案例及相关司法案例,对如下问题进行探究:•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不可撤销”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后,双方之间形成的表决权委托关系是否会立即解除?•如委托人或受托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表决权委托解除是否生效,则在裁判生效前,相应股份的表决权应由哪方主体行使?一、表决权委托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权对应的权利可以分为经济性权利和参与性权利,其中,前者表现为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后者则表现为股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另根据《公司法》第106条等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既可以直接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由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而表决权委托,即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参与性权利委托给他方行使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表决权委托主要通过公司股东直接向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代公司股东行使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实现。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1条的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其可选择委托代理人代其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并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证券行业服务协议

证券行业服务协议

证券行业服务协议一、协议双方本《证券行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甲方:(以下简称“服务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客户”)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二、协议背景1. 服务商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在证券行业从事服务的机构。

2. 客户希望在证券投资方面获得服务商的咨询和指导。

三、协议内容1. 服务方式1.1 服务商将向客户提供以下服务(根据客户需求选择服务项并在正文中具体标明):a) 股票投资策略咨询b) 证券市场行情分析报告c) 投资组合管理建议d)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服务,请在协议正文中填写)1.2 服务商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并在签订协议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客户审核。

1.3 客户有权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合理的服务调整要求,服务商将努力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

2. 服务费用2.1 客户在享受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时需向服务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 服务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服务费用清单》。

2.3 双方同意按照约定时间周期进行服务费用的结算,客户应在约定日期前将费用支付至服务商指定账户。

3. 保密条款3.1 双方同意对涉及本协议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保密。

3.2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散布相关保密信息。

3.3 若因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导致对方受损,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4.1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内容,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4.3 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但应履行解除前已发生的义务。

5. 其他条款5.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附件,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生效。

5.2 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定位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定位

中 国证监 会 2 0 09年 3 3 月 1日发 布 《 次 公开 发 行股 票 并在 创业 板 上 市 管 理暂 行 办法 》 该 《 首 , 暂行 办 法》 5月 1日起实施 。该《 自 暂行 办法 》 并没 有 给 予创 业 板市 场 明确 的法 律 定 位。创 业 板市 场如 何定 位 ? 要 回答这个 问题 , 须 回答创业 板市 场的价值 取 向是什 么 , 必 创业 板与 主板 的关 系如何 , 创业 板市 场 的外在 表 现形式 和组织形式 如何 , 创业 板究竟 是什 么性质 的法人 。上 述问题是 本文 所要 回答的问题 。
经营历史 和财务状 况的要求 , 放宽 了交易 价格涨 幅限制 , 为了增加 交易 的活性 , 可能要 引进 多种交易 机制
比如集 中交易 和做市商机制 并存 。但 由于创业 板市场 中大多是 中小型企 业公 司 , 于创业和成长 阶段 , 处 相
对 于 主板 市场 的成 熟大 中型公司 , 风险要 大得 多 , 也容 易被人 为操 纵 和控 制 , 因此 , 管会 更加严 格 , 监 比如

要 : 业板 市 场是 为 中小型 创 业 类 企 业提 供 融 资和 发 展 机 遇 的证 券 交 易 市 场 。在 我 国 , 业 板 市 场 宜 采 用 独 立 于 创 创
主 板 市场 的证 券 交 易所 模 式 , 而且 交 易所 最好 采取 股份 公 司形 式 。 中 国特 色的创 业板 交 易所 分 为 两 个层 次 : 高级 层 次 和低
票 市场 。到 19 99年底 , 在纳斯达 克上市 的公 司共有 42 89家 , 中高科 技公 司近 2 0 其 0 0家 , 总市值 5 2万亿 . 美元 。纳 斯达克市 场成为继 纽约证 券交 易 所 之后 的全 球第 二大 证券 市 场 , 人 们称 为“ l 被 2 世纪 的证 券 市 场” 。纳斯 达克在 美 国高科 技产业 的发展过 程 中扮 演 了极其 重要 的角 色 , 培育 了像 微软 、 特尔 、 果 、 英 苹 戴 尔、 网景 、 雅虎等 一批又一批 的高科 技 巨人 , 吸 引 了爱立信 、 田等 享誉 世 界 的外 国公 司 的加 盟。2 也 丰 0世 纪9 O年代后 , 界各 国纷纷效仿 纳斯达 克市场 创立 了各具特 色的创 业板 市 场 o ] 20 世 i 到 07年 , l 全球有 4 0家 创 业板 市场 , 中有 1 其 3家是在 2 0 0 2年新设 立的 , 20 从 0 2年到 2 0 07年 , 4 这 0家创 业板市场 上市数 量 、 总市 值 都增 长 了 4倍 多。 创业 板市场 一般价值 取 向是增 长和创 新 。增 长 和创 新是其上 市公 司的特性 。在创业板 首次发行 上市 (P ) IO 的公 司一般是 中小 型公 司 , 于创 业 阶段的 中期 , 处 或者处 于成长 阶段还 没有进 入成熟 阶段 , 司的业 公 绩记 录并 不十分稳 定 , 但这 些上市公 司有 极强 的创新 意识和 创新 动力 , 巨大 的成 长预 期 和发展 潜力 , 有 有 时能够产 生爆发 式增长 , 比如微软 、 思科等 一大批 从小迅速 长大 的高科技公 司。创业板市 场的上市公 司多 处 于发 展 的早期 阶段 , 规模 小 , 间短 , 利不稳 定 , 时 赢 前景不 明 朗 , 社会 认 同程度低 , 客观 上存 在较大 的投资 风险 。在 纳斯达 克市场上 市后不久 就被迫 退市 的公 司 比比皆是 。但 是 , 创业 板 上 市公 司又 大多 为高新 技 术 企业 , 发展快 , 成功后 的投 资 回报 高 。在 纳斯 达克短期 内制造暴 富的神话 也 比比皆是 。既然增长 和创新 是 其价值 取 向, 相对 于主板市 场 , 制灵活 。很 多国家 的创 业 板市场 没 有有 形 的 固定 的交 易场所 , 机 都是 通 过 电子交 易系统进 行交易 的 , 方便 、 迅速 。创业板 市场 以服 务成长性 企业 为基本 需求 , 降低 了对企业 规模 、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职能分工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职能分工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职能分工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等服务,还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本文将介绍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职能分工。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1.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它通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品种的买卖代理服务。

证券经纪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买卖证券的便利,使投资者能够参与股票市场的交易活动。

2. 证券承销业务证券承销业务是证券公司的另一个重要业务领域,它包括为企业、政府和其他机构发行证券并代理销售。

证券承销业务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它为企业和政府融资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

3.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高端业务,它包括企业融资咨询、并购重组顾问等服务。

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目标。

4. 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它包括基金管理、资产配置、投资咨询等。

通过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资产的增值和风险控制,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5. 金融衍生品业务金融衍生品业务是近年来证券公司发展的新兴业务,它包括期货、期权、衍生工具等交易服务。

金融衍生品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可以通过杠杆效应来追求更高的回报。

二、证券公司的职能分工1. 市场经营职能证券公司作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之一,承担着市场经营的职能。

它通过证券经纪和交易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买卖证券的平台,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2. 风险管理职能风险管理是证券公司不可或缺的职能之一,它涵盖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方面。

证券公司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 投资银行顾问职能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担当着企业融资顾问、并购重组顾问等职能。

证券公司通过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目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7•【文号】•【施行日期】2022.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合理、充分地运用《执业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查验,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保证其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对查验过程中的境内法律事项应当尽到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的业务。

以下是一份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内容:1. 目的和范围:本协议旨在明确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之间的中间介绍业务合作关系,确保双方在执行中间介绍业务时的权利和义务。

2. 定义:2.1 证券公司:指提供中间介绍服务的证券公司。

2.2 期货公司:指接受中间介绍服务的期货公司。

2.3 客户:指由证券公司介绍给期货公司的个人或机构。

2.4 中间介绍业务:指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的业务。

3. 合作方式:3.1 证券公司应按照期货公司的要求,提供客户资源或介绍客户开展期货交易。

3.2 期货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期货交易服务。

4. 资金和账户:4.1 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所需的资金应由客户直接存入期货公司指定的账户,与证券公司无关。

4.2 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进行管控。

5. 业务费用:5.1 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就中间介绍业务的费用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5.2 期货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的费用进行支付给证券公司。

6. 风险管理:6.1 证券公司应对介绍的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提供相应建议。

6.2 期货公司应对客户的交易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7. 保密义务:7.1 双方应对因中间介绍业务而获取到的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并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于外。

7.2 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8. 争议解决:8.1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8.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 其他条款:9.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作期满后未续签或终止的,双方不再承担相应的义务。

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与其业务范围

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与其业务范围

中药美容祛眼周纹秘方大公开恢复年轻眼神中药美容祛眼周纹秘方大公开恢复年轻眼神随着年龄的增长,眼周细纹逐渐出现,让人显得疲惫和老态。

为了恢复年轻活力的眼神,许多人开始寻找祛除眼周纹的方法。

除了使用化妆品和保养品,中药美容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本文将为您揭秘中药美容祛眼周纹的秘方,帮助您恢复年轻的眼神。

1. 祛眼周纹的原因解析首先,我们来了解眼周纹的成因。

眼周肌肤相对较薄且敏感,加之我们经常大笑、眯眼和眨眼,肌肤的弹性逐渐减少,形成了眼周纹。

此外,日常生活中的熬夜、长时间使用电子设备和不正确的护肤习惯也会加速眼周纹的形成。

2. 中药美容祛眼周纹的功效中药美容起源于古代中医理论,借助中草药的天然药效来改善肌肤问题。

对于祛眼周纹来说,中药有以下几个主要功效:2.1 补充眼周肌肤的营养中药草本植物富含多种活性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和氨基酸等,能够为眼周肌肤提供充足的营养。

它们可以促进胶原蛋白的生成,提高肌肤的弹性,减少细纹的出现。

2.2 抗氧化和抗炎作用中药中的一些成分具有抗氧化和抗炎作用,有助于减少由于环境污染和紫外线辐射引起的眼周肌肤问题。

抗氧化剂可以中和自由基,避免其对肌肤的损害,而抗炎成分则可以减少炎症反应,缓解肌肤的不适感。

2.3 活化细胞和促进血液循环一些中草药具有活化细胞和促进血液循环的作用。

通过增加血液供应和养分运输,它们可以改善眼周肌肤的代谢功能,加速修复和再生过程,减少细纹的形成。

3. 中药美容祛眼周纹的具体方法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中药美容祛眼周纹的具体方法。

3.1中药面膜制作中药面膜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

你可以购买市面上出售的中药面膜产品,也可以自己动手制作。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中药面膜配方:配料:当归、白芍、黄连。

制作方法:将当归、白芍和黄连煮沸,煮沸后捞出,放在冰箱冷藏。

使用方法:每天洗脸后,将冷藏的中药水敷在眼周肌肤上,静置15-20分钟,然后用清水洗净。

3.2中药眼膜另一种方式是使用中药眼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
1. 证券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与证券法律相关
的咨询服务,包括解释和解答证券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帮
助客户了解证券市场的法律要求和合规标准。

2. 证券发行与上市,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助客户进行证券发行和
上市的法律工作。

这包括准备和审核发行文件,协助申请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审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发行和上市过程符合法
律法规。

3. 证券交易与投资,律师事务所可以为客户提供与证券交易和
投资相关的法律服务。

这包括协助客户进行证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处理证券纠纷和争议,代表客户参与证券仲
裁或诉讼等。

4. 证券监管与合规,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客户应对证券监管和
合规方面的挑战。

他们可以协助客户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进行内
部合规调查,处理证券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罚事宜,确保客户在证
券业务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证券并购与重组,律师事务所可以参与证券并购和重组交易
的法律工作。

他们可以协助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准备交易文件,处
理交易的法律程序和合规事项,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6. 证券诉讼与仲裁,律师事务所可以代表客户处理与证券相关
的诉讼和仲裁事务。

他们可以提供法律意见和策略,起草诉讼文件,代表客户出庭辩护,维护客户的权益。

总结来说,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法律咨询、
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交易与投资、证券监管与合规、证券并购与
重组以及证券诉讼与仲裁等方面的工作。

他们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
全面的法律支持,确保客户在证券市场中的合法权益和合规运营。

律师公司证券业务

律师公司证券业务

律师公司证券业务概述律师公司在证券业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证券业务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等方面,律师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帮助客户合法合规地开展证券业务。

证券发行证券发行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律师公司在此过程中可以提供以下服务:1.法律审查:律师公司可以审核公司拟发行的证券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等,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投资者保护:律师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3.项目尽职调查:律师公司可以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公司是否符合证券发行的条件,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

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债券等证券品种进行资本运作,律师公司在此过程中可以提供以下服务:1.法律合规咨询:律师公司可以为客户解答证券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2.合同起草和审查:律师公司可以起草和审查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合同,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争议解决:律师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争议解决服务,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和风险评估等服务,律师公司在此过程中可以提供以下服务:1.法律咨询:律师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投资中的法律问题。

2.合规性评估:律师公司可以评估投资产品的合规性,为投资者提供风险评估和建议。

3.投诉处理:律师公司可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事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风险与合规性在证券业务中存在着法律风险与合规性的问题,律师公司可以帮助客户识别并应对这些问题:1.法律风险评估:律师公司可以对客户的证券业务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帮助客户识别和管理潜在的法律风险。

2.合规性审查:律师公司可以对客户的证券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客户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法律培训和教育:律师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和教育,帮助客户提高对法律风险和合规性的认识和理解。

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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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服务市场项目
发区管理委员会
6.0
公告时间 2023-01-29 2023-02-09 2023-02-02 2022-12-09
TOP5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服务市场项目 长春市城市管理局
6.0
2023-02-13
TOP6
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人民政府服务 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
市场项目
人民政府
5.0
TOP7
分地区主要项目
(1)吉林(32)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服 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管理
务市场项目
委员会
中标金额 (万元)
26.0
2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服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务市场项目
教育局
15.0
3 锦程街道法务咨询项目成交公告
长春市绿园区锦程街道办 事处
10.0
4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4 / 13
1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会服务市场项目
管理委员会
1.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12-09
1.5 行业分布
近 1 年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的中标项目主要分布于政府办公室系统、环保系统、企业采购系统行业, 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27 个、1 个、1 个。其中政府办公室系统、教育系统、环保系统项目金额较高,分 别达到 74.40 万元、15.00 万元、6.00 万元。
0.0%
同比增长:0.0%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私募团队简介

私募团队简介

工作成就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红 筹上市(包括私募融资、返程收购、公开上市等)项 目。 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赴纳斯达克上 市前私募融资项目。 新加坡VAN DER HORST ENERGY LIMITED公司对 华投资前尽职调查项目。 参与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案件核 查工作,主办案件16件(户)。
最专业的团队——私募债团队律师组成
私募债团队顺应市场的需要成立,至此已经形成一整 套严格的运作模式,内部有严格的制度和规范,加入 该一团队的专业律师人数日渐增长,团队规模也日益 壮大,团队发展前景大好。 该私募债团队现拥有专业律师数十人和专职律师助理 若干名,律师如黄开军律师、徐丹律师、董君明律师、 刘军杰律师等,都是对私募领域有独到见解和具备专 业素质的优秀律师,长期投身资本市场领域的执业经 历也是该团队的一大优势。
核 心 成 员 之 黄开军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合伙人
教育背景 199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2002年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 2008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
个人工作成就
曾先后担任多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现为北京 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拥有中国证监会 授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仲裁员资格, 省级优秀律师称号。 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执业律师经历,在资本市场、公司 并购重组领域具备同样丰富的经验。近年来,业务领 域开始倾斜于资本市场领域,并取得斐然的成绩。
执业经历
为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融资提供 法律服务; 为多家企业向央行申请短期融资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为美国一著名跨国并购公司收购中国企业坏帐提供专 项法律服务; 参与南昌市重点建设项目“江西奥林匹克中心”的项 目谈判、投标工作以及合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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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简介2005.09.19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电话:(21)5887 9631传真:(21)5887 9636目录一、序言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概况境内证券业务境外证券业务三、证券法律业务特色四、主要律师简要介绍一、序言创远律师的理念:〃新世纪需要团队之合作精神〃新纪元之机会属于勤奋的人〃创远律师将以专业分工的原则服务于客户〃创远律师将把握住每一个属于自己的机会〃我们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创远律师将以新的世纪为起点去“追求第一”,创远将不断“重组”自己的资源,多梯队配臵“人才之库”。

我们将以专业知识多元化地服务于客户,帮助客户挑战未来。

为此创远律师需要一个团队,需要更多的中介机构的相互倚赖,创远律师努力地去思考、去奋斗,是因为我们坚信----“天道酬勤”。

二、证券法律业务概况(一)境内证券业务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主要来自积极参与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敝所近年来作为担任了以下A股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司法律顾问:—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92)—实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34)—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63)—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67)—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71)—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97)—南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250)同时,敝所还为下述已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收购提供过全程的法律服务:—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东街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盈榕投资收购大通机电股份—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福建汽车集团收购厦门汽车—福日股份收购皇嘉电子—PT闽东电机债务重组—福日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运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于此,敝所律师近年来还积极为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与其他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帮助这些准备在境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客户完成资产、债务及股权的重组。

这些客户有:—创新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祥芝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海魁水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万城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敝所律师目前正在协助以下客户进行重组与改制工作,以协助这些企业顺利地发行A股、B股或H股:—三华股份有限公司—闽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长富集团有限公司—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福达集团有限公司—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九星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华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科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大世界橄榄有限公司—新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樱花(福建)包装文具有限公司—现代时装(厦门)有限公司—厦门首邦制衣厂有限公司—中国飞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京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骊谷服饰有限公司—中国〃法派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浙江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皇嘉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浙江南天邮电通讯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威集团公司—秦皇岛国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法雷奥汽车空调湖北有限公司—福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华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肇东福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泰实企业有限公司敝所律师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业务能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广大企业的信赖和赞誉,也为敝所的律师赢得了永久的朋友。

敝所除了提供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和法律服务之外,还受聘担任上述公司的法律顾问,定期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及时、适当的法律服务。

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正是敝所律师持之以恒提供服务的最大动力!(二)境外证券业务在积累了丰富的为境内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的基础上,敝所律师勇于吸收境外同业成熟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突破与创新。

在全国范围内,敝所律师比较早地介入为投资于中国大陆的境外公司(尤其是港澳台及华侨所投资的公司)在香港、澳洲悉尼、新加坡及伦敦等地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和上市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在1992-2004年期间,敝所律师先后参与了26家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策划和法律服务工作,并帮助这些企业成功地在海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募集资金并挂牌上市。

由此,敝所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司法部批准,成为具有从事涉外证券业务资格的59家律师事务所之一。

我们境外证券业务的主要客户有:—香港德胜(香港主板代码:1095)—海王药业(澳洲悉尼证交所)—永恩国际(香港主板代码:0210)—华星玩具(新加坡上市)—新隆电力(澳洲墨尔本证交所上市)—运盛中国(香港主板代码:0085)—港冠国际(香港主板代码:0875)—福达万国(香港主板代码:0706)—华益控股(香港主板代码:0862)—金威集团(香港主板代码:0910)—恒安国际(香港主板代码:1044)—精优药业(香港主板代码:0858)—齐翔食品(香港主板代码:0735)—新威国际(香港主板代码:0058)—远东生物制药(香港主板代码:0399)—一木国际控股(香港主板代码:0162)—和顺控股(香港主板代码:0285)—超大现代农业(香港主板代码:0682)—通达集团(香港主板代码:0698)—侨雄国际(香港主板代码:0381)—华翔电路(香港创业板代码:8115)—金泽超分子(香港创业板代码:8059)—德信集团(香港主板代码:1228)—亨泰消费品(香港主板代码:197)—信佳国际(香港主板代码:912)—TSM Resource (新加坡主板代码:3446)—中辉科技(新加坡主板)—大同高科(新加坡主板)除此之外,敝所还正在积极与境外中介机构配合,为十余家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工作提供专业服务,以期为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控股公司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前期规范性的准备工作。

三、证券法律业务的特色在运用证券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为企业的上市、融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敝所律师有着自己的优势与特色:1.我们熟悉海内外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规范的运作方式,因此,我们对企业重组、股票发行和上市具有很强的策划能力;2.我们与境内外投资银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众多的投资基金等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和广泛的合作;3.创远的律师具有学位高、实践能力强的特点。

创远的多数律师具有在境外留学或者在境外律师事务所研修及工作的经历。

个别律师有受聘于境外大型跨国投资银行工作的经历。

因此,我们与境外的律师同行建立起了良好、稳定的工作关系。

四、主要律师简要介绍●侯立律师/合伙人侯立律师1983年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即分配至福建省律师协会业务部工作。

1984—1992年在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

1992—1996年担任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主任。

其间,侯律师在1992—1993年在香港英资所--MCKENNA律师行研修。

1996年,侯律师加入香港运盛集团(香港上市公司)并出任该集团法律及投资策划部总经理。

同时,他受聘担任了运盛实业(中国上市公司600767)的董事。

1993年,侯律师首批获得由中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的证券律师资格。

侯律师是国际律师协会(IBA)公司法委员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1996年被聘为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997年被中国律师协会委任为全国律协涉外业务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该委员会之反倾销小组的成员。

2000年,侯律师成为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所主任。

2002年,他作为合伙人创办了创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创远上海分所主任。

侯律师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侯律师在公司法、证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上有较深的造诣,熟悉香港、新加坡、澳洲的证券市场的业务规则,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曹锦彭律师/合伙人曹锦彭律师先后毕业于南开大学和复旦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硕士学位,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2005年加盟上海市创远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之一。

●颜强律师/合伙人颜律师在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

2000年在北京证券投资银行华东部从事并购、债券和股票发行、融资工作。

2003年加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

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

颜律师承办美国纽威公司与浙江爱仕达有限公司的合资、台州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股权并购、台湾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世界贸易中心的股权并购、香港中华煤气公司并购徐州市燃气总公司、香港四通控股有限公司并购上海恒寿堂药业公司的股权等项目。

参与江苏德发有限公司、浙江爱仕达有限公司、苏州蒌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艾格生物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晶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尼奥普兰有限公司、山东济南圣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份制改组;颜律师现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MAT公司、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宿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

颜律师擅长从事并购、公司的改制、资产重组、股票发行、房地产等业务。

●井涛律师/合伙人井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博士)、香港大学(硕士)、比利时根特国立大学(硕士)和西南政法大学。

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现为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华政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昊理文高级顾问。

井律师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

业务专长主要为证券法、公司法。

●左屹律师左屹律师199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 1993年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取得律师资格。

于2000年加入创元律师事务所,2002年参与创建创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左律师主要致力于证券法律业务的研究和实务操作,参与并主办了南纺股份、TSM等多家公司的的上市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公司股份制改制及上市操作的经验。

左律师英文基础扎实,对境外上市和公司重组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在企业并购、改制重组、境内外上市融资、外商投资等公司法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的能力。

●郑彧律师/法学硕士郑彧律师1999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后加入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

期间,他跟随执业律师从事合同的审查、尽职调查业务并作为证券执业律师的助手从事相关的证券法律服务业务。

2000年,郑律师考取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师从我国著名商法专家顾功耘教授研习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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